⑴ 北京養老保險怎麼轉出
1、參保單位抄在參保地社保網襲站上預約取號
2、參保單位填寫兩份《北京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減少表》,原因註明「轉外省申請中斷」。按預約時間到指定地點五險征繳崗等候叫號辦理。業務人員辦理完畢後,列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3、參保人將原參保地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列印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交到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
4、原參保地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收到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郵寄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後為參保人員辦理養老保險的轉出手續。
⑵ 北京社保如何轉移到外地
新所在地建立社保-向新所在地提出申請-新所在地同意接續-原所在地轉移辦結。
⑶ 北京社保轉移手續
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
第一條 為統一規范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辦理流程,根據《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09〕191號)和《關於做好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關系轉移接續工作的辦法》(人社部發〔2015〕80號),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流動就業時跨制度、跨統籌地區轉移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業務經辦。
第三條 本規程所稱經辦機構是指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本規程所稱參保(合)憑證是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監制要求填寫和列印的憑證(附件1)。
第四條 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前,參保人員或其所在用人單位到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所在地(以下簡稱「轉出地」)經辦機構辦理中止參保手續,並按規定提供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開具參保(合)憑證。
轉出地經辦機構應核實參保人在本地的繳費年限和繳費情況,核算個人賬戶資金,生成並出具參保(合)憑證;對有欠費的參保人員,告知欠費情況並提醒其及時補繳。
轉出地經辦機構應保留其參保信息,以備核查。參保人遺失參保(合)憑證,轉出地經辦機構應予補辦。
第五條 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後,按規定參加轉入地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或其新就業的用人單位向轉入地經辦機構提出轉移申請並提供參保(合)憑證,填寫《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附件2,以下簡稱《申請表》),並按規定提供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轉入地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後,對符合當地轉移接續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與轉出地經辦機構聯系,生成並發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附件3,以下簡稱《聯系函》)。
第六條 轉出地經辦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轉移手續:
1.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
2.按規定處理個人賬戶,需辦理個人賬戶余額劃轉手續的,劃轉時需標明轉移人員姓名和社會保障號。
3.生成並核對《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類型變更信息表》(附件4,以下簡稱《信息表》),並提供給轉入地經辦機構。
4.轉出地經辦機構將參保人員有關信息轉出後,仍需將該信息保留備份。
《聯系函》信息不全或有誤的,應及時聯系轉入地經辦機構,轉入地經辦機構應予以配合更正或說明情況。不符合轉移條件的,轉出地經辦機構應通知轉入地經辦機構。
第七條 轉入地經辦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個人賬戶余額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1.核對《信息表》列具的信息及轉移的個人賬戶金額。
2.將轉移的個人賬戶金額計入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
3.根據《信息表》及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
4.將辦結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5.《信息表》按照社保檔案管理規定存檔備案。
參保(合)憑證、《信息表》或個人賬戶金額有誤的,轉入地經辦機構應及時聯系轉出地經辦機構,轉出地經辦機構應予以配合更正或說明情況。
第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基本醫療保障參保(合)憑證樣張、標准格式和填寫要求》(附件1),並將憑證樣張公布在部網站上,各地經辦機構按照標准列印。
第九條 各統籌地區經辦人員可以登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址(http://www.mohrss.gov.cn)查詢全國縣級以上經辦機構的郵寄地址、聯系電話和傳真號碼,下載各地行政區劃代碼。
經辦機構聯系方式發生變化,要及時通過系統變更或直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確保部網站上公布的縣級以上經辦機構信息的准確性。
第十條 關系轉移接續函、表等材料應以紙質方式通過信函郵寄。為便於及時辦理手續,經辦機構間尚未實現信息系統互聯的,可先通過傳真方式傳送相關材料;已經實現信息系統互聯的,可先通過信息系統交換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有關信息。
第十一條 進城落戶農民和流動就業人員參加新農合或城鎮(城鄉)居民等基本醫療保險的信息應連續計入新參保地業務檔案,保證參保記錄的完整性和連續性。
第十二條 本規程從2016年9月1日起實施。原《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試行)》(人社險中心函〔2010〕58號)同時廢止。
⑷ 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如何辦理
1、參保人員需要在跨省流動就業前開具《繳費憑證》;
(4)北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擴展閱讀
參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四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參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五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
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⑸ 養老保險怎麼轉入北京
1、目前北京能接收外地社保的,不過如果你原來的社保是在戶口所在地,就沒必要轉到北京來了,因為以後退休還是要轉回去的。可以在北京重新辦理,你原來的社保算暫停,等以後把北京的轉回去的時候繳費年限可以合並。
2、轉回的社保可做中斷,暫時不再繳納社保相關費用,如果硬要交的話,肯定是自己承擔。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後,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規定,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
第八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九條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並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並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在北京提出轉移申請,社保局審核,審核通過後社保局出具接收函,天津社保局收到接收函並辦理轉移手續,轉移手續辦理成功後北京社保局出具通知書告知。具體參見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⑹ 北京市內社保轉移流程
北京市內社保轉移流程,具體參考如下
一、轉出手續
辦理所需材料:
1、《繳費人員參加失業保險基本情況表》(失業花名冊)或《失業保險增加表》(2004年11 月以前已在本單位繳費的人員在辦理轉出時需要提供,其他人員不需要任何材料)
2、五險合一企業版導出的電子報盤文件
3、《北京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減少表》(醫療和四險報表各一式兩份並加蓋公章、如果企業版系統升級將五險列印在一起,報表提供一式兩份即可)
辦理流程:
註:以上為正常繳費的參保單位為在北京已參加過社會保險(五險),本地進行轉移的手續
經辦時間:每月5日至25日
辦理時限:即時
辦理地點:北京各區縣社保中心經辦大廳
是否網上取號:需網上預約取號辦理
政策依據:
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北京市政府令第183號》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北京市政府令第158號》
⑺ 北京養老保險轉移手續如何辦理
社保可否跨地區轉在工作發生變動後,由原單位給員工辦理保險遷移手續。員工到版新的地權區和單位由新的單位繼續交納保險,連續計算。 但跨地區轉載仍然存在許多政策性的問題,比如:地區經濟差異導致的社會保險繳費比例及基數的不同,如何銜接等,還需要你去咨詢兩邊的社保機構。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⑻ 怎麼把社保轉移到北京
精選問答外地社保轉入北京流程
劉雙 律師
四川國柱律師事務所
1、在北京就業並參保繳費。
2、由本人或者用人單位向北京的社保經辦機構填寫《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申請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並出示原參保地開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3、對符合轉入條件的,北京的社保經辦機構向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發送《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4、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收到聯系函後轉移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關系,按規定轉移基金,向北京的社保經辦部門發送《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
5、待基金到帳後,北京的社保經辦機構憑信息表接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系及個人帳戶,並將辦結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本人。至此,整個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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