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到退休我的養老保險還不夠十五年怎麼辦
繳費至滿15年。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拓展資料:
社會養老保險,全稱社會養老保險金,即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Ⅱ 養老保險交不滿15年怎麼辦
養老保險繳不滿15年,到退休年齡是不能領取養老金的,最好還是持續繳費。
Ⅲ 養老保險交不夠15年怎麼辦
三種辦法供選擇,最好延長繳費
一是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後,按月領腮本養老金;
二是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三是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保經辦機構會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返還。
建議盡量採取第一種做法。
Ⅳ 交養老保險不夠十五年,但我到了六十歲了怎麼辦
養老來保險呢交的不足15年,那自么有這樣幾種情形,你也可以拿到退休金,那就是你以前呢在加上早前你有相應的一個工齡。那麼也可以進行計算拿到養老工資,具體的情形呢你可以咨詢一下社保大廳,看看是不是有這樣的基礎,如果沒有,只是單純的交養老保險,不夠15年。那麼想拿到這個養老保險的,那隻能去按照當地的標准,你去補足15年的,按照這樣的標准給你開退休工資。當不前,那就只能把你交的這些養老保險錢退給你個人。
Ⅳ 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的處理辦法
1.人員在達到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15年,而且也沒有將保險關系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那麼就可以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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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怎麼辦
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夠十五年的參保人員,新實施的《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是覆蓋城鎮戶籍非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這項制度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共同構成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城居保有兩個突出特點: 一是城居保的資金來源除個人繳費外,還有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的補貼,個人繳費越多,政府補貼也越多,而且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全部計入參保人的個人賬戶。
二是城居保的養老金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構成,個人賬戶養老金水平由賬戶儲存額,也就是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總額來決定;基礎養老金則由政府全額支付。
2014年2月24日,人社部、財政部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將於2014年7月1日起實施。首次明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之間可以轉移銜接,但要在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進行。
辦理條件
1、具有本市戶籍且年滿16周歲及以上,60周歲以下的人員(全日制在校學生、參加其他養老保險、享受其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除外);
2、2009年8月31日前年滿60周歲以上且沒有享受其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申報材料
1、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主頁、本人頁、增減頁);
2、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銀行卡原件及復印件;
4、如是重度殘疾人員還需提供一、二級殘疾證原件及復印件;
5、如是獨生子女家庭還需提供戶籍所在地計生辦出具的獨生子女資格確認表。
辦理程序
1、 每月1-20日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社保所提出申請;
2、 社保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當場予以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進行參保登記。不符合條件的,退還資料給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3、 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的當月,並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後,1-20日到申報地社保所進行養老保險待遇資格初審;
4、 鄉鎮社保所對養老待遇資格初審合格人員的相關材料報縣社保局居民養老科,居民養老科1-24日進行資格復審;
5、 縣社保局按月支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Ⅶ 養老保險交不夠十五年怎麼辦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繳費不足15年的,退休後將不能享受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繳費滿10年不滿15年的職工的退休待遇的處理:
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職工連續工齡滿10年,退休後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而《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將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統一限定為15年,即滿15年方可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待遇。
考慮到政策的連續性,在《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發布之日前或當地實行「統賬結合」改革之前參加工作,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仍可以按月支付基本養老金,其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對統一制度或當地實行「統賬結合」改革之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其退休時的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則退休時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一次性領取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