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伍軍人等待安置期間交社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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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退伍軍人(含制度實施時60周歲以上的人員)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復員退伍軍人享受四部分養老金,而且其軍齡可按一定的標准賬戶化。
其中,基礎養老金按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當年當地的統一標准發給。
在個人賬戶養老金方面,復員退伍軍人軍齡可按一定的標准賬戶化。具體為:以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當年當地平均繳費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軍齡(不滿1年按1年算)計算賬戶化額度,該額度計入個人賬戶儲存額。復員退伍軍人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㈡ 河北省當兵退伍後等待分配期間養老保險咋樣交
《關於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隨用工單位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的意見 》 國發(1993)54號 1993年7月第五條規定:妥善解決養老、待業保險、住房等待遇。退伍義務兵的軍齡連同待分配時間應一並計算為所在單位的連續工齡和待業、養老保險投保年限,並在工資、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齡、同工種職工待遇。
根據以上文件正常待分配期間不用繳納保險,待分配期間的工齡視同繳費工齡。但你待分配的時間為兩年時間,是否屬於正常的待分配,最好咨詢一下民政局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和養老保險局。
㈢ 請問大家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間的養老由誰來補繳
一個老退役軍人回答提問者: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是有戶籍地縣市區級退役軍人事務局補繳的。這是我國新建立的退役軍人事務部在2018年10月出台的《關於進一步加強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退役軍人部發〔2018〕27號)網頁鏈接第(四)條規定的、與時俱進、保障退役軍人利益的舉措。
《關於進一步加強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四)
㈣ 轉業軍人待安置期間如何交養老保險
根據《關於復員退伍軍人大中專畢業生等人員就業前後基本養老保險專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復函》屬,《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民政部、勞動部、總參謀部關於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隨用工單位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意見的通知》(國發[1993]54號)規定:「退伍義務兵的軍齡連同待分配時間應一並計算為所在單位的連續工齡和待業、養老保險金投保年限」;
《民政部關於印發對<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若干規定的說明的通知》(民[1988]安字19號)規定:待分配時間「是指《條例》規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伍軍人回到原徵集地後等待分配的時間。待分配的時間從報到之日起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因組織造成的原因和其它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不符合《條例》規定安排工作條件的農村籍退伍軍人,退伍回鄉參加農業生產後,又由勞動部門安排就業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編制的,其軍齡亦應與參加工作後的工齡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在企業單位的,即為本企業工齡)。
因此,城鎮義務兵退伍後,回到原徵集地等待分配的時間,可視同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但原則上不超過一年;所以說接收單位有義務為其辦理並交納待安置期間的養老保險。
㈤ 退伍兵在待安置期間養老保險由誰來交是否分配工作後有所在的單位給補齊
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繳納。
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內安置工作的意見》:
待安容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資標准逐月發放生活補助,直至安排退役士兵上崗。
待安排工作期間,以其在軍隊服役最後年度的繳費工資為基數,按20%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8%作為個人繳費記入個人賬戶,所需費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級財政資金安排;按規定參加安置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額繳納,個人繳費部分由退役士兵個人繳納。
拓展資料
《意見》對上崗時間也有了明確規定:
1.接收單位應當從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的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
2.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上崗的,從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准,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直至上崗為止。
㈥ 退伍回來後養老保險怎麼辦理
是的呢,其辦理須知如下:
參保流程:
(一)材料領取:軍隊退役人員到縣勞動保障局所屬縣社會勞動保險管理處(以下簡稱縣社保處)二樓業務股領取《軍隊退役人員參加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審批表》(一式三份,縣民政局安置辦、縣社保處、本人參保檔案各一份)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一式二份,縣社保處、本人參保檔案各一份)並如實填寫(使用碳素筆)。
(二)資格審核:申請人將填寫好的《軍隊退役人員參加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審批表》及服役證明材料交縣安置辦(縣民政局四樓)審核,安置辦審核並填寫其服役情況後,經辦人簽章並加蓋公章。
(三)參保登記:參保人持縣民政局安置辦審核蓋章的《軍隊退役人員參加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審批表》和填寫好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及部隊服役證明材料復印件到縣社保處四樓副主任室復核簽字並加蓋印章,到三樓財務股領取養老保險手冊。
然後到二樓業務股辦理參保登記及核定繳費手續,到地稅征繳處(在縣社保處業務股隔壁)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縣社保處業務股為參保人員錄入參保信息並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攜帶材料:
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2份)、1寸免冠照片6張、退伍證或復員證及復印件(2份)。若證件遺失,須由本人檔案管理部門出具其檔案內相關退出現役材料的復印件(2份),並由經辦人簽字加蓋公章後生效(以下簡稱服役證明材料)。
(6)士兵待分配期間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退伍軍人購買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有相關政策規定,並非與其他人員辦理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一樣。在退伍軍人養老保險工作中有以下五大具體問題需要予以明確。
一是城鎮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間連續工齡計算問題。
根據國家民政部《關於印發對<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若干規定的說明的通知》(民安字[1988]19號)及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新政辦[2001]188號)關於「符合在城鎮安置就業的退役士兵,應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依法參加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軍齡連同待分配期一並計算為連續工齡,並視為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待分配時間,是指《安置條例》規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伍軍人回到原徵集地後等待分配的時間。待分配時間從報到之日起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因組織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
今後,凡符合在城鎮安置就業的退役士兵待分配時間從報到之日起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因組織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況導致待分配時間延長的,經當地安置部門出具證明,其待分配的時間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
對因本人原因導致待分配期限延長的,其延長時間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符合在城鎮安置就業的退役士兵,應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及時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二是離退休人員變更相關信息後其待遇問題。
屬歷史遺留原因,離退休人員要求變更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出生年齡及身份等信息的,需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重新確認。確認後原養老待遇不變,從次月起按新確認的年限、年齡等享受相關待遇,過去的不予補發。
三是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不夠15年的問題。
依據《轉發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自治區關於解決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試行辦法>的通知》(新政辦發[2010]98號)規定, 參保人員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按月領取養老金;不滿15年的,可順延繳費至滿15年時,再按月享受養老金。順延時間不受年齡的限制。
四是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續相關問題。
各地要認真落實《關於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新政辦發 [2010]36號)和《關於印發貫徹落實<暫行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新人社發[2010]15號)規定要求。
在全國及自治區關系轉續網上辦理軟體尚未使用之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採取手工操作的辦法辦理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五是參保人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後其待遇計算問題。
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參保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應及時退出工作崗位,辦理退休手續。對因各種原因未及時辦理退休手續並繼續繳費的,其繳費年限可予以承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正式審批退休的次月起享受。
退伍軍人養老保險有著自己的相關政策規定,退伍軍人在辦理養老保險的時候需要對政策進行全面了解,以實現自身權益得到保障。
㈦ 轉業士官未安置工作期間養老保險如何繳納
轉業士官未安置工作期間養老保險,如果找到新的公司以後,可以要求公司為其繳納,也可以將自己的養老保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1、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辦理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時,由退役軍人持退役時由軍隊財務部門提供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的電子數據、
銀行匯款憑證復印件、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向轉入地提出申請後,縣社保局查詢台賬信息,確認資金到賬並核對無誤的,進行轉入業務操作。
2、辦理續保。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完善之後,如果在單位就業,由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接續手續,並以單位員工身份續繳各項社會保險費;如果退役後屬自謀職業人員,由自己到縣社保局完善接續繳納養老保險手續,並按月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
一、提供相關手續:
軍人退役後需要辦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續保時,應提供所在部隊出具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和《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這兩份表格由部隊寄給我所,也可由當事人直接提供給我所。並且我所收到部隊通過銀行轉入的養老保險費。
二、辦理程序:
軍人退役後辦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續保分三種情況:
(一)軍人退役後實現就業的:
由當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該單位到我所辦理續保手續,並繳交相應的養老保險費。
(二)退役軍人屬於非農業戶口的:
當事人可以向我所提出申請辦理續保手續,並繳交相應的養老保險費。辦理續保手續時提交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並提供原件核驗)。
(三)退役軍人屬於農業戶口的:
1、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農業戶口的退役軍人,可持工商營業執照、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並提供原件核驗)向我所提出申請辦理續保手續,並繳交相應的養老保險費。
2、回農村參加農業生產的農業戶口退役軍人,建議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7)士兵待分配期間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一、將自己的養老保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
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
二、法律依據根據《關於復員退伍軍人大中專畢業生等人員就業前後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復函》,《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民政部、勞動部、總參謀部關於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隨用工單位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意見的通知》(國發[1993]54號)規定:
「退伍義務兵的軍齡連同待分配時間應一並計算為所在單位的連續工齡和待業、養老保險金投保年限」;
《民政部關於印發對<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若干規定的說明的通知》(民[1988]安字19號)規定:待分配時間「是指《條例》規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伍軍人回到原徵集地後等待分配的時間。
㈧ 退伍兵待安置時間養老保險
1.根據國務院第259號令《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退伍軍人跟普通市民一樣自己交錢辦理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到60歲之後開始享受養老金。但達到退伍軍人的服役年限(軍齡)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即參軍的10年雖然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但視同他已經繳納,就是說在他繳納保險費年限的基礎上多算10年。
2.退伍軍人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按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當年的統一標准發給。個人帳戶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軍齡可按一定的標准帳戶化。具體為:以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當年繳費檔次的平均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軍齡(不滿1年按1年算)計算帳戶化額度,該額度計入個人帳戶儲存額。個人帳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繳費年限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的繳費年限為軍齡與其個人實際繳費年限之和。其繳費年限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優待養老金,對退伍軍人晚年生活的經濟保障,具有國家政策支持。
3.城鎮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間連續工齡計算問題。
根據國家民政部《關於印發對<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若干規定的說明的通知》(民安字[1988]19號)及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新政辦[2001]188號)關於「符合在城鎮安置就業的退役士兵,應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依法參加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軍齡連同待分配期一並計算為連續工齡,並視為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待分配時間,是指《安置條例》規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伍軍人回到原徵集地後等待分配的時間。待分配時間從報到之日起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因組織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今後,凡符合在城鎮安置就業的退役士兵待分配時間從報到之日起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因組織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況導致待分配時間延長的,經當地安置部門出具證明,其待分配的時間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對因本人原因導致待分配期限延長的,其延長時間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符合在城鎮安置就業的退役士兵,應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及時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㈨ 義務兵退出現役待安置期間的養老保險金有什麼規定
你退伍時部隊應該把相應的費用都已經退給你個人了,當然不再負擔你之後費用的義務,當然就應該自己交啦
㈩ 山東省符合安置的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間養老保險和生活費如何發放
根據國務院第259號令《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退伍軍人跟普通市民一樣自己交錢辦理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到60歲之後開始享受養老金。
但達到退伍軍人的服役年限(軍齡)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即參軍的10年雖然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但視同他已經繳納,就是說在他繳納保險費年限的基礎上多算10年。
(10)士兵待分配期間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退伍士兵安置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三條國家建立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
第四條全社會應當尊重、優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