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6】38號)誰知道這個文件具體內容,
內容如下:
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一)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
(二)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跨統籌范圍流動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轉移基金。
(三)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轉移基金。其中,參保人員經組織批准從機關事業單位調動到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調入企業參保地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
(四)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個人繳費部分按計入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單位繳費部分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五)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個人繳費部分和單位繳費部分轉移比照國辦發〔2009〕66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其中,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轉移接續在企業參保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六)改革前參加地方原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改革後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不轉移參加試點期間的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
二、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後的職業年金補記:
(一)參保人員辦理了正式調動或辭職、辭退手續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根據改革前本人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長短補記職業年金,以實賬方式劃轉至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所需資金由其原所在單位按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
(二)參保人員從企業再次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本人退休時,按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法計發待遇,同時補記職業年金的本金及投資收益劃轉到待遇領取地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三、關於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後的相關待遇計發參數
(一)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跨統籌范圍流動的,待達到退休年齡時,視同繳費指數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所對應的待遇領取地的視同繳費指數標准確定。
(二)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參保的,其視同繳費指數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確定。
(三)改革後,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過渡期內達到退休年齡的,可參照待遇領取地同等條件(如職務、技術職稱等)人員的標准,確定其老辦法待遇標准,實行新老辦法對比計發養老待遇,具體辦法由各地根據實際制定。過渡期之後達到退休年齡的,直接按照新辦法計發養老待遇。其他類似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四)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後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四、關於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後的待遇領取地確定
(一)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其退休時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為待遇領取地。
(二)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待達到退休年齡時,按照國辦發〔2009〕66號文件等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
五、關於處理多重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同時存續多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重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按照「先轉後清」的原則,由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清理。
(1)各地機關事業養老金計發辦法2015擴展閱讀:
各地區要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業務經辦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要求,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統一建設信息管理系統,要求有:
1、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的政策。改革後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2、規范各地區試點政策。各地區要妥善處理本地區原有試點政策與《決定》的銜接問題,確保政策統一規范。改革後,對於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
3、明確延遲退休人員參保政策。改革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
4、廣泛開展宣傳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組織各方面力量,宣傳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准確解讀各項政策,針對群眾關切問題解疑釋惑,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營造有利於改革的良好輿論氛圍,動員全社會關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證改革順利實施。
② 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金計發辦法的問題
這個要在當地社保辦申請辦理的,企業沒有這個權利。
③ 2015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金怎樣計算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工資與退休年齡有關。因為影響養老金高低的因素主要有:退休上年度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繳費基數的高低、繳費年限的長短等等,並和上述因素成正比。
基本公式:基本養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個人賬戶本息和÷120+調整系數,各地實際計發公式會有差別,以當地政策為准。
1、公務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3、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後的退休費分別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④ 人社保,財政部發2015年28號文件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
省人社廳錯誤理解人社部(2015)28號文件,制訂「新」辦法出現了巨大偏差
國家人社部(2015)28號文件中第四條原文如下:
(四)關於「中人」的過渡。全國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對於2014年10月1日前(簡稱改革前,下同)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底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准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上面的國家人社部文件非常明確,非常清楚,(1)全國統一(不是某局部地區)執行人社部(2015)28號文件,一個標准。(2)把2014年10月至2024年退休的列為「中人」。「中人」的「過渡期」為10年。(3)這10年過渡期計發退休金的最根本的思想是「保底限高」。(4)明確了對「老」「新」辦法的計增率(2015年10%,2016年20%……2024年100%),這個增長率的基數是「新」辦法比「老」辦法「超出的部分」,既不是「老」辦法算出的退休金,也不是「新」辦法算出的退休金,而是「新」「老」辦法之間「超出部分」。
例如:
2015年按「老」辦法算出的退休金為5000元,按「新」辦法算出的是6000元,超出部分是1000元,1000x10%即為100元,2015年「中人」的退休金即為5100元;又如,2016年退休按「新」辦法算出是7000元,超出部分即為1900元,再乘以增長率20%,為380元,2016年退休金即為5480元;再如,2017年以「新」辦法算出的是8000元,超出部分(8000一5480=2580),再以此作基數乘以30%=774元,2017年的退休金即為5480十774=6254元……以此類推至2024年。這才比較符合國家人社部「平穩過度」「保底限高」的真實意圖。而省人社廳理解上出現了偏差,是把上一年的退休金當作遞增的基數來乘以增長率,所以才出現每年退休金上千元的巨大差距。
我國今年對外公布的經濟增長率為6.5%,而據說內部掌握的實際增長率要低很多,如按省人社局的「新」辦法,最後一年的「中人」退休金輕松地達到一萬五六至兩萬多,因為每年的基數在飛漲,2024年退的將是2015年退的三四倍。我國經濟在這幾年中不可能放衛星,估計國家也拿不出那麼多錢來解決飛快增長的巨額在職人員工資和退休養老金的,要同企業退休人員「並軌」更是不可能,後退「中人」的基數每年在上漲,增長率10%實際都會在千元以上,企業退休人員坐上火箭都追趕不上。所以,省人社廳錯誤理解國家人社部(2015)28號文件精神,制訂出的新辦法與國家經濟發展速度相悖,制訂和實施都出現了嚴重偏差,希望省人社廳盡快糾正。
⑤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怎樣計算退休工資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和人社部、財政部的規定,當前,機關事業單位中人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如下:
1、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2、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
3、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4、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5)各地機關事業養老金計發辦法2015擴展閱讀:
1、2015年1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以國發〔2015〕2號發布《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2、《決定》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
3、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4、《決定》要求,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⑥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老辦法待遇計發標准怎麼計算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來人員退休源工資與退休年齡有關。因為影響養老金高低的因素主要有:退休上年度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繳費基數的高低、繳費年限的長短等等,並和上述因素成正比。
基本公式:基本養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個人賬戶本息和÷120+調整系數,各地實際計發公式會有差別,以當地政策為准。
1、公務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3、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後的退休費分別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⑦ 2015年退休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全的計算方法
機關復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制工資與退休年齡有關。因為影響養老金高低的因素主要有:退休上年度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繳費基數的高低、繳費年限的長短等等,並和上述因素成正比。
基本公式:基本養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個人賬戶本息和÷120+調整系數,各地實際計發公式會有差別,以當地政策為准。
1、公務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3、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後的退休費分別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⑧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計發辦法,新老辦法有何不同
改革的核心問題就是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由過去簡單的退休時點工資打折的辦法,改為與企業基本一致,待遇水平與繳費年限、繳費水平、退休時間等多種因素掛鉤的機制。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逐步過渡辦法」,實現待遇水平的平穩過渡、合理銜接。
「老人」
就是改革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新人」
就是改革後參加工作的人員。完全按照新辦法計發養老金。
「中人」
就是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
為保障「中人」待遇平穩過渡,自改革之日起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則,實行新老辦法對比。即:
新辦法計發待遇(含職業年金待遇)低於老辦法的,按老辦法補齊;
新辦法計算待遇高於老辦法的,超出部分,過渡期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發放20%,以此類推,過渡期最後一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0%。
這樣,基本可以保障改革前後待遇水平的平穩銜接。過渡期結束後,退休人員待遇計發完全執行新辦法。
新老辦法如何對比呢?
老辦法待遇計發標准(涉及三個關鍵點)
1職務職級對應的工資標准封定在2014年9月;
2每年有一個增長率。
3過渡期內職務(技術職稱)有升降的,可以參照升降後同等條件(如職務、技術職稱等)的退休人員老辦法待遇計發標准確定。
老辦法待遇計發標准
A: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准;
C:按照國辦發〔2015〕3號文件和我省有關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准;
M: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
Gn-1:參考第n-1年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n∈〔2015,N〕,且G2014=0;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15年。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准
以改革後按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和職業年金待遇之和,作為新辦法待遇計發標准。其中,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新老辦法待遇的對比
10年過渡期退休的人員,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新老辦法對比後計算出來的養老金就是統籌內養老金,由社保經辦機構發放。
統籌外養老金
主要就是勞模(先進工作者)、獨生子女父母等退休人員一次性補貼和住房、物業、取暖等改革性補貼。
一次性退休補貼標准=本人退休時的基本工資×提高的計發比例×計發月數(180個月)。
⑨ 機關事業退休金新政策,中人已退休怎麼計發退休金
「中人」的問題主要是50-70後的問題,因為他們很多人長期不需要交納社保,特別是企事業單位的人,雙軌制的破冰,設置了十年過渡期,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而在銜接和過渡過程中具體發放方法如下: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關於「中人」的過渡。全國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對於2014年10月1日前(簡稱改革前,下同)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底限高。
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准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
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依次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N
老辦法待遇計發標准=(A*M+B+C)*∏(1+Gn-1)
N=2015
A: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准;
C:按照國辦發[2015]3號文件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准;
M: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
Gn-1:參考第n-1年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n∈[2015,N],且G2014=0;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15年。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准=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其中,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經+個人賬戶養老金。 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1.基礎養老經=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2.各地根據測算形成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務職級(技術等級)和工作年限相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樣表詳見附件),工作人員退休時,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和工作年限等確定本事視同繳費指數。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Xn/Cn-1 + Xn-1/Cn-2 + ...... + X2016/C2015 + X2015/C2014 + X2014/C2013)/N實繳;
Xn、Xn-1、... X2014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2014年相應年度本人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Cn-1、Cn-2、... C2013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應年度當地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
2.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度系數。 其中,過渡系數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地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過渡系數保持一致。視同繳費指數由各省級地區統一確定。
3.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計發月數。 其中,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4.職業年金計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9)各地機關事業養老金計發辦法2015擴展閱讀:
養老金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退休(退職)以及《市基本養老保障辦法》規定的各類待遇的城鄉居民,符合以下條件,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1、本政策施行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退休(退職)以及《市基本養老保障辦法》規定的各類待遇的城鄉居民,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2、本政策施行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按年繳費養老保險的;
3、本政策施行時,距領取年齡15年以上的,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
參考資料: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