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農村老人贍養法律法規
贍養老人主要是指在老人沒有勞動能力,獲得經濟來源的情況下,如果老人有經濟來源的話,可以不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婚姻法》第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B. 農村新型養老保險的詳細法規
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國發〔2009〕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現就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新農保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四、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八、待遇調整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
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農村社會服務資源,加強新農保經辦能力建設,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
十二、相關制度銜接
原來已開展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稱老農保)的地區,要在妥善處理老農保基金債權問題的基礎上,做好與新農保制度銜接。在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
國務院成立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訂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試點地區也要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
十四、制定具體辦法和試點實施方案
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試點具體辦法,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要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周密測算的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按要求選擇試點地區,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試點縣(市、區、旗)的試點實施方案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十五、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新農保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逐步縮小城鄉差距、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基礎性工程,是實現廣大農村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諧、增加農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適齡農民積極參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新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國務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
C. 麻煩各位親幫忙找下有關農村養老保險相關的法律法規
就農村的養老保險來講,現在還沒有完善的制度,屬於空白,農村的養老基本上子女,現狀就是這樣,愛莫能助
D. 目前農村社會保障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1、2017農村社保查詢
參保人員只要擁有社保卡,就可以在全省各社保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金融網點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服務,今後還將逐步擴大到就業、培訓以及政府公共服務的其他領域,並能獲得政府和金融機構提供的多種便民服務。也可以撥打社保查詢熱線12333進行人工咨詢。有需要可以到參保地的社保部門去查詢。
2、2017農村社保補繳
員工到達退休年齡,沒有養老保險的,可以一次性交滿15年的養老保險以後再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以後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
國家出台補繳養老保險費新政策,對未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和人員及中斷繳費企業和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做出明確規定,為各類人員補繳以前中斷期間的養老保險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提供了政策依據。
社保辦理有兩種方式:
個人名義交納:需要到戶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請,其手續包括:本人身份證,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備兩張,保費,申請書等即可。且只能辦理養老,醫療保險兩種;
交納多少是根據當地去年社平工資進行計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樣的。 另外也規定了最低檔和最高檔,最低檔的交納不得低於社平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高檔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一般以最低檔居多;
另外,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15年,醫療保險至少需要交納25/30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只要續費平時也是可以的)。
E. 有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的相關文件嗎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近日聯合發布消息,我市重新制定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政策,從7月1日起,今年試點的15個區縣年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不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80元。據悉,原《重慶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指導意見》廢止。
「不繳費也領養老金」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周平介紹,根據國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試點政策的「從寬」基本原則,我市對制度實施時(今年8月31日之前)已年滿60周歲以上的城鄉居民,本人不繳費也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80元,比國家規定的標准高25元。但是,這有個前提,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周平解釋,對有條件的老年人也可自願按每月40元、60元、90元3個檔次選擇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月數按本人距離75周歲余命的實際月數計算,距離75周歲的實際月數小於60個月和超過75周歲的,統一按60個月計算。這樣,選擇繳費的人員除了按月領取80元基礎養老金外,還按自願選擇的繳費檔次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
參保5個檔次任意選
周平介紹,國家的規定是,年滿16歲至59周歲的參保人員,年繳費標准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我市在原200元、400元、600元、900元4個繳費檔次基礎上,增設一個100元最低繳費檔次,一方面與國家規定的最低繳費檔次100元對接,以滿足經濟收入較低的參保對象的需求;另一方面,高出國家規定標準的繳費檔次(600元和900元)繼續保留。
「兩種辦法供選擇」
周平介紹,根據國家規定,對制度實施時距領取養老待遇年齡超過15年的(45周歲以下)人員,要求繳費年限必須達到15年以上。對距領取待遇年齡不足15年的(45至59周歲)人員,則沒有設置最低繳費年限,只要求制度實施後應按年繳費,達到60周歲就可按月領取養老待遇。
「對於這部分人員,我市設計了兩種辦法供其選擇。」周平解釋,一是不管繳費年限是多少,年滿60周歲就直接領取養老待遇;二是年滿60周歲時可按上年度繳費標准一次性補足15年。
對參保人員補貼30元
周平稱,我市對參保繳費人員統一按每人每年30元給予繳費補貼,其中,對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的參保人員,在個人繳費基礎上,每人每年補貼30元,計入其個人賬戶;對年滿60周歲以上自願選擇一次性繳費的人員,按一次性繳費年限,每人每年給予30元補貼。
新聞鏈接
15個養老保險試點區縣
大渡口、南岸、萬州、黔江、合川、南川、永川、潼南、墊江、武隆、九龍坡、梁平、北碚、酉陽、巫山。
獨生子女父母每月增發10元
市人社局昨天稱,對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明的父母領取養老待遇時,每月增發10元養老待遇;對領取養老待遇年滿70周歲及其以上的,每月增發10元養老待遇
F. 中國農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
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國發〔2009〕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現就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新農保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四、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八、待遇調整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
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農村社會服務資源,加強新農保經辦能力建設,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
十二、相關制度銜接
原來已開展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稱老農保)的地區,要在妥善處理老農保基金債權問題的基礎上,做好與新農保制度銜接。在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
國務院成立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訂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試點地區也要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
十四、制定具體辦法和試點實施方案
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試點具體辦法,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要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周密測算的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按要求選擇試點地區,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試點縣(市、區、旗)的試點實施方案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十五、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新農保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逐步縮小城鄉差距、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基礎性工程,是實現廣大農村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諧、增加農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適齡農民積極參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新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國務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
若權益受損,你可以通過仲裁維護自己的權益,具體詳細事宜,可以登錄思科律所的網站,查詢相關法律規定,也可以在線咨詢專業律師,有效解決現有問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G. 關於農村養老保險的規定
1、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2、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
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http://www.gov.cn/zwgk/2009-09/04/content_1409216.htm
H. 為何要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和法規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一項關系廣大農民老有所養的系統工程,民政部幾次出台農村養老保險方案,大多是以通知和行政命令的方式下達的,不具有法律的強制性,可操作性不強,在具體工作上,各地往往是自行摸索,各行其是,遇到問題無所適從。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長期的社會實踐中,形成了以農民自身保障為主、集體保障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模式,這種保障模式主要是依靠高度集中統一的行政管理系統依據相關政策實施,缺乏法律的規定性,除僅有一部《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之外,再無法律條文對此做出明確規定。法律制度的欠缺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帶來一系列問題,如保障對象不明確、保障資金來源不穩定、保障標准不一致、保障管理方面的隨意性和盲目性等等。要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走上規范化的軌道,建立起與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具有現代意義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就必須制定一系列適應我國農村實際情況的有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
應當特別指出,進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時,既要考慮到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的長遠需要,更要考慮到城鄉差別的現實性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內容的特殊性等現實要求。而這些主要應體現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立法的原則上。作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的原則,一方面應充分反映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本質特徵,另一方面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從理論上講,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的原則應主要包括:普遍性保障和重點保障相結合的原則,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原則,滿足農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則,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政府統一管理與農民自我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等方面。
I. 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國發〔2009〕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現就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新農保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四、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八、待遇調整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
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農村社會服務資源,加強新農保經辦能力建設,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
十二、相關制度銜接
原來已開展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稱老農保)的地區,要在妥善處理老農保基金債權問題的基礎上,做好與新農保制度銜接。在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
國務院成立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訂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試點地區也要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
十四、制定具體辦法和試點實施方案
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試點具體辦法,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要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周密測算的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按要求選擇試點地區,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試點縣(市、區、旗)的試點實施方案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十五、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新農保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逐步縮小城鄉差距、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基礎性工程,是實現廣大農村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諧、增加農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適齡農民積極參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新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國務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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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國家關於新農合有哪些文件或者法律法規的規定
你好,法律規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不過以下文件為主要的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衛生部、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
衛生部 財政部 農業部
(二○○三年一月十日)
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新時期農村衛生工作的重要內容,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對提高農民健康水平,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大意義。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02〕13號),提出以下意見。
一、目標和原則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從2003年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至少要選擇2-3個縣(市)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後逐步推開。到2010年,實現在全國建立基本覆蓋農村居民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目標,減輕農民因疾病帶來的經濟負擔,提高農民健康水平。
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自願參加,多方籌資。農民以家庭為單位自願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遵守有關規章制度,按時足額繳納合作醫療經費;鄉(鎮)、村集體要給予資金扶持;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每年要安排一定專項資金予以支持。
(二)以收定支,保障適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既保證這項制度持續有效運行,又使農民能夠享有最基本的醫療服務。
(三)先行試點,逐步推廣。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必須從實際出發,通過試點總結經驗,不斷完善,穩步發展。要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社會化程度和抗風險能力。
二、組織管理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一般採取以縣(市)為單位進行統籌。條件不具備的地方,在起步階段也可採取以鄉(鎮)為單位進行統籌,逐步向縣(市)統籌過渡。
(二)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管理體制。省、地級人民政府成立由衛生、財政、農業、民政、審計、扶貧等部門組成的農村合作醫療協調小組。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內部應設立專門的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原則上不增加編制。
縣級人民政府成立由有關部門和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代表組成的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負責有關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工作。委員會下設經辦機構,負責具體業務工作,人員由縣級人民政府調劑解決。根據需要在鄉(鎮)可設立派出機構(人員)或委託有關機構管理。經辦機構的人員和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提取。
三、籌資標准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行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
(一)農民個人每年的繳費標准不應低於10元,經濟條件好的地區可相應提高繳費標准。鄉鎮企業職工(不含以農民家庭為單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是否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二)有條件的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對本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給予適當扶持。扶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鄉村集體經濟組織類型、出資標准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但集體出資部分不得向農民攤派。鼓勵社會團體和個人資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三)地方財政每年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資助不低於人均10元,具體補助標准和分級負擔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經濟較發達的東部地區,地方各級財政可適當增加投入。從2003年起,中央財政每年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中西部地區除市區以外的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按人均10元安排補助資金。
四、資金管理
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是由農民自願繳納、集體扶持、政府資助的民辦公助社會性資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管理,必須專款專用,專戶儲存,不得擠占挪用。
(一)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由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及其經辦機構進行管理。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應在經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設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確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並建立健全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的規章制度,按照規定合理籌集、及時審核支付農村合作醫療基金。
(二)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農民個人繳費及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扶持資金,原則上按年由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在鄉(鎮)設立的派出機構(人員)或委託有關機構收繳,存入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地方財政支持資金,由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實際人數,劃撥到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中央財政補助中西部地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專項資金,由財政部根據各地區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實際人數和資金到位等情況核定,向省級財政劃撥。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要確保補助資金及時、全額撥付到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並通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逐步完善補助資金的劃撥辦法,盡可能簡化程序,易於操作。要結合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和完善情況,逐步實現財政直接支付。關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具體補助辦法,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三)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主要補助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大額醫療費用或住院醫療費用。有條件的地方,可實行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與小額醫療費用補助結合的辦法,既提高抗風險能力又兼顧農民受益面。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年內沒有動用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要安排進行一次常規性體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制訂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基本葯物目錄。各縣(市)要根據籌資總額,結合當地實際,科學合理地確定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支付范圍、支付標准和額度,確定常規性體檢的具體檢查項目和方式,防止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超支或過多結余。
(四)加強對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監管。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要定期向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匯報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收支、使用情況;要採取張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會公布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具體收支、使用情況,保證參加合作醫療農民的參與、知情和監督的權利。縣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成立由相關政府部門和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代表共同組成的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定期檢查、監督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使用和管理情況。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要定期向監督委員會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匯報工作,主動接受監督。審計部門要定期對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五、醫療服務管理
加強農村衛生服務網路建設,強化對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的行業管理,積極推進農村醫療衛生體制改革,不斷提高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和水平,使農民得到較好的醫療服務。各地區要根據情況,在農村衛生機構中擇優選擇農村合作醫療的服務機構,並加強監管力度,實行動態管理。要完善並落實各種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效率,控制醫療費用。
六、組織實施
(一)省級人民政府要制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管理辦法,本著農民參保積極性較高,財政承受能力較強,管理基礎較好的原則選擇試點縣(市),積極、穩妥地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試點工作的重點是探索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體制、籌資機制和運行機制。縣級人民政府要制定具體方案,各級相關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
(二)要切實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宣傳教育,採取多種形式向農民宣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重要意義和當地的具體做法,引導農民不斷增強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濟意識,動員廣大農民自願、積極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參加合作醫療所履行的繳費義務,不能視為增加農民負擔。
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幫助農民抵禦重大疾病風險的有效途徑,是推進農村衛生改革與發展的重要舉措,政策性強,任務艱巨。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落實政策措施,抓好試點,總結經驗,積極穩妥地做好這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