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退休錢都被法院每月扣完,老人的生活怎麼辦
不會的,你可以提出執行異議,要求法院保留最低限度的生活所需,法院是不會全部扣完的。
B. 被執行人沒有償還能力法院可控制老年養老金嗎
被執行人沒有償還能力,法院可控制老年養老金嗎?按道理是應該這樣的,但必須要給老年人足夠的生活費,剩餘的部分可以償還
C. 法院執行庭強制執行被告退休金,不留生活費,怎麼辦
退休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基本養老金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養命錢」,離退休人員能否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直接關繫到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
同時,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仍屬於養老保險基金,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對此也做出了相應規定。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為法定授權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運營機構,承擔著將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的職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直接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法院判決的債務。
民事訴訟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標准可參照當地的有關標准確定。
保留生活費用為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並參考其撫養和扶養的無勞動能力或無收入人員的數量。
根據《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上述單位或者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人民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標准可參照當地的有關標准確定。
保留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D. 關於「法院已經判並執行了兒子每月支付老人贍養費的問題;以後對方還要告怎麼辦」
這種事兒沒什麼好辦法。法院判決的贍養費是指日常費用,如果確實因重病有重大支出,還是有承擔義務的,當然,如果確實超出經濟承受能力,法院在判決時也會考慮的。
上述分析供參考,需准確幫助,建議帶材料找律師具體溝通。咨詢完畢請及時評價結束咨詢。
右側電話限僅北京地區撥打咨詢,外地有委託代理意向也可聯系,接通後請先說明目的。
E. 法院怎麼執行退休金
一、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於其責任財產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三、《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6條也規定:「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依照前述規定,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
四、在執行被執行人的養老金時,應當注意向社會保障機構做好解釋工作,講清法律規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絕協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F. 法院執行庭強制執行被告退休金,不留生活費,怎麼辦
退休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基本養老金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養命錢」,離退休人員能否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直接關繫到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
同時,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仍屬於養老保險基金,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對此也做出了相應規定。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為法定授權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運營機構,承擔著將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的職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直接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法院判決的債務。
民事訴訟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標准可參照當地的有關標准確定。
保留生活費用為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並參考其撫養和扶養的無勞動能力或無收入人員的數量。
G. 法院是否可以查封養老金賬戶用於還債
法院可以查封養老金賬戶。
當退休人員作為被執行人時,其可以領取的養老金無疑屬於責任財產,可以用於清償債務。社保機構作為養老金的管理和發放部門,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養老金。考慮到退體人員屬於特殊群體,最高法院法研[2002]13號答復,對人民法院執行養老金已經在執行順位和限度上作出了保護性規定,體現了公平、正義原則。實踐中,很多申請執行人的境遇遠比作為被執行人的退休人員困難。故社保機構於法於理於情都應協助人民法院執行養老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H. 民事判決執行中,如被告是老年人且只有養老金,法院應該如何執行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法院在執行被告人財產時,是要建立在被告人能維持基本生活的基礎之上的。按您說的情況,法院在執行是可能會延緩執行。
I. 法院凍結七十多歲老人的卡號,沒有生活來源怎麼辦
這位朋友,如果是被債務纏身敗訴造成的被法院凍結賬戶,及時找法院反應情況,要求保證生存權,才對。
可以找個律師陪著你一起去交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