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機制措施
在農民領到的養老金中,國家直接發放給農民的基礎養老金只佔一部分,農民繳費和政府補貼組成的個人賬戶是新農保養老金中的核心,也是支撐農民養老的最主要部分。但由於農民收入水平還不高,部分貧困地區補貼乏力,以及政府「補貼倒掛」和繳費檔次偏低等原因,新農保的繳費能力還比較低,這也是現階段養老金「微薄」的重要原因 。
產業洞察網《2013-2017年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行業發展形勢分析及投資前景預測分析報告 》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12月底,新農保參保人數達到4.6億人。雖然我國用三年時間實現了新農保制度的全覆蓋,建立了有史以來覆蓋人數最多的養老保險制度,但仍有幾千萬符合參保條件的農民沒參保。這些人大多是年輕人,要進一步調動他們的參保積極性,還需進一步完善激勵機制。
首先要適當降低經濟欠發達地區的縣級財政補貼標准,同時提高國家或省級對該地區的補貼比例,確保政府補貼總額不減少,保證對農民的激勵作用。
「其次應盡早制定更合理的繳費激勵機制,正向引導、多繳多得。」廣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農村社會保險處副處長黃海萍說,在農村地區,最低檔次和較高檔次的補貼標准差距並不大,因此農民繳納較高檔次的積極性不高。她建議相關部門盡快出台鼓勵政策,提高較高繳費檔次的補貼標准,激發農民的繳費積極性。
增設繳費檔次,提高農民養老金個人賬戶積累,也是提高農民養老金繳納能力的重要舉措。一些專家建議,根據地方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在原有繳費檔次的基礎上適當增加繳費檔次。目前,我國已有四川等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增設繳費檔次到1000元,寧夏還在1000元之上增設了2000元的檔次,其他地區可以適當增設繳費檔次。
最後,還應建立「長繳多得」的繳費激勵機制。為引導和激勵農民,特別是那些16至45周歲的青年農民早參保,建議對繳費超過15年的,每增加一年加發一定基礎養老金,或按繳費年限不同,增加不同比例基礎養老金。
⑵ 我國農村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綜述
中國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及改革已經走過了十幾年的歷程,經過多年的摸索、實踐,在資金的管理上逐步形成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籌資模式,建立了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但目前我國養老保險也愈來愈面臨更嚴峻的挑戰,加速發展的人口老齡化、覆蓋面窄、統籌層次低、隱性債務和個人空賬等問題,已使現有的養老保險制度力不從心;而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與土地保障」功能已日趨退化,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剛剛開始試點,任務艱巨。因此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針對我國當前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中出現的難點問題進行分析,進而提出相應的改革與完善對策,是社會保障中亟待解決的核心問題。
發展歷程
我國的養老保險以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起點,經歷了幾十年風風雨雨,其發展可概括為四個階段:1951-1965年為養老保險制度的創建階段。該階段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標志,主要工作是著手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並逐步趨向正規化和制度化。1966-1976年是養老保險制度嚴重破壞階段。當時中國社會保險事業與全國社會經濟文化一樣遭受到嚴重破壞,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調劑制度停止,相關負擔全部由各企業自理,社會保險變成了企業保險,正常的退休制度中斷。1977-1992年為養老保險制度恢復和調整階段。在十年動亂結束後,我國採取漸進的方式對養老保險進行了調整,恢復了正常的退休制度,調整了養老待遇計算辦法,部分地區實行了退休費統籌制度。1993年到現在是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創新改革階段。本階段主要是創建了適應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改變了計算養老金辦法,建立了基本養老金增長機制和實施了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最終基本建成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
制度結構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部分和主要環節,是社會保險的主要內容。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養老保險制度中由政府管理和提供的那一部分,又被稱作基礎養老保險制度或公共養老保險制度,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普遍性的特點。
中國目前社會養老保險體制構架按照人口類型可分為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三大部分。中國最初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即是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的,其後,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又經歷了合並和分離的過程。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歷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壞以及「文革」後的恢復(1966—1986)、改革與完善(1986年至今)三個階段。初步建立階段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以下特點:(1)有明確的法律依據;(2)完全現收現付制的模式;(3)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4)企業間實行全國統籌的保險費率;(5)政策制定、監督和執行分別由不同的部門承擔。勞動部負責政策的制定和監督,工會系統負責具體的保險經辦,二者相互監督相互制衡[1]。但該制度也存在明顯問題:(1)覆蓋范圍狹窄,即僅限於城鎮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正式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2)按崗位劃分參保條件。計劃經濟的特徵使人們一旦進入特定崗位就享受到相應的保障。(3)保險體系層次單一,所有責任都由政府承擔。而且在現收現付制度模式下,基本沒有任何積累資金。
「文革」中,中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遭到了嚴重的破壞。「文革」結束後,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恢復。此階段的制度特點為:(1)單位成為養老保險金籌集發放的主角,企業完全承擔了原來勞動部和工會的職責,制度中的監督與制衡關系不復存在;(2)依然實行現收現付制的模式[1]。存在的問題主要有:(1)覆蓋面狹窄。改革開放後,中國出現了多種經濟形式,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仍主要集中於國營企業;(2)企業完全負擔社會養老保險,且新老企業負擔不均;(3)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無法適應工資制度改革的要求。經濟改革使多種經濟成分得到發展,企業工資制度也發生變化,以標准工資為基礎的養老金計發難以為繼;(4)基本養老金沒有調整機制,如沒有考慮通貨膨脹的因素等;(5)退休條件以及待遇水平與工齡掛鉤的做法欠科學。
1995年,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首次引入個人繳費和繳費確定型制度,打破了以往現收現付制模式下繳費責任主要由企業承擔的局面,強調個人在養老保險中的責任和義務。然而,現實中還存在著一系列尚未解決的問題:(1)統籌范圍實際上仍以縣市為主,與「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相距甚遠;(2)各地養老金收繳、支付標准不一,阻礙了勞動力跨地區的流動;(3)企業仍然擔負著養老金發放和管理退休職工的責任;(4)1995年的改革導致前後兩個實施方案並存,在制度設計和管理上帶來新的混亂。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造成資金運作上的賬目、管理混合運行現象,給統籌資金挪用個人賬戶提供了方便;(5)覆蓋面依然很小,統籌層次依然很低。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進一步擴大,制度本身也得到了完善和發展。但改革過程中依然存在很多問題:(1)最突出的便是巨大的隱性債務。現收現付制向基金積累制過渡的過程中,由於一部分人的過渡養老金全部或部分沒有個人積累,所有都要從社會統籌中支付,但規定要求「企業繳費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但又要求「保證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於是很多地區的繳費比例大大超過了有關規定;(2)過高的費率負擔使很多已參保的企業採取各種手段逃避拖延繳費;(3)覆蓋面雖擴大但一些非正規就業的社會弱勢群體如農民工仍得不到保障;(4)由於經濟發展的地區不均衡,僅以省為基礎的養老保險制度難以解決各地區之間的勞動力流動問題。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先後經歷了分離→合並→分離的過程。1955年12月國務院頒發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使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從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1958年3月,國務院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合並;1978年6月,國務院發布文件分別規定了幹部和工人的離、退休制度,從而將自1958年起幹部和工人實行的統一退休退職辦法重新分成兩個不同的制度;1980年10月國務院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和1982年4月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幾項規定》共同構建了老幹部離休制度;1993年8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養老制度做了較大修改和調整,公務員不需要為養老繳納任何費用。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特點是:(1)養老保險金固定。一般以退休前最後一個月的工資為基數按一定比例計發;(2)保障水平高。無論是名義替代率還是實際替代率都高於企業;(3)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完全由財政負擔。
該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為:由於沒有統一的政策和法規相配套,各地區根據自身的財政收入狀況自行其是,致使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待遇與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不相銜接,而且事業單位彼此之間差距明顯。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歷了初步探索與試點推廣(1982—1994)、逐步發展(1994—1997)、衰退停滯(1998—2008)以及嶄新發展(2008年至今)四個階段。
自新中國成立至改革開放前,中國並沒有嚴格意義上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1982年,全國11個省市3547個生產隊實行養老金制度,養老金由大隊、生產隊根據經濟狀況按比例分擔,從隊辦企業利潤和公益金中支付[3];1987年3月,民政部下發《關於探索建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報告》[4];1991年,國務院授權民政部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工作。此階段農村養老保險的主要特點是:(1)在養老保險金的籌集渠道上,集體經濟承擔了主要義務,資金的多少受集體經濟效益的影響,來源不穩定,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2)在養老金的計發上,沒有科學嚴格的計算;(3)養老金的管理上,以村鎮企業或鄉鎮為單位,缺乏監督和約束機制,資金安全性差,流失嚴重。
1994—1997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先後提出整頓方案:繼續在有條件的地區進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探索。在此基礎上,針對進城農民工、城鎮農轉非人員和農村勞動者研究設計標准不同、可互相轉變的養老保險辦法。2008年10月,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09年9月國務院發布《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2020年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在籌資模式上,採用統賬結合的制度模式;在基金管理上,新農保基金要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新農保制度模式的主要特點為:(1)基金籌集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突出自我保障為主的原則;(2)實行儲備積累,建立個人賬戶,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多少取決於個人繳費的多少和積累時間的長短;(3)農村務農、經商等各類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便於農村勞動力的流動;(4)採取政府組織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的工作方法。該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參保比例較小,保險水平偏低;政府沒有補貼農村養老保險費;養老基金難以實現保值增值等等。
⑶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施行的難點有哪些
主要存在著農民居住分散,是社會公平和社會福利事業劃時代的一次變革;二是針對新農保業務管理難題。 論文研究認為、借鑒四川德陽新農保委託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代理經辦和專業化管理的運作模式。但是、管理難度大,提高新農保的專業化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一是針對新農保籌資與投資中存在的問題,重點對新農保制度實施過程中面臨的養老資金籌集和保值增值難、有效管理難.3億農民工來說,進行了深入分析,直接關系著新農保制度能否長遠發展下去。論文針對存在問題。論文通過分析,並主動承擔對農民養老的社會責任、個人賬戶資金保值增值難等問題、基金統籌層次等方面的不同,在制度設計和運行方面還存在諸多不足、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為新農保的統籌賬戶分拆及退休待遇確定辦法、地方政府補助機制缺乏約束性等問題,需要對制度實施的難點展開深入研究。 論文研究的主要特色和創新之處包括,我國新農保試點制度在籌集機制方面存在著個人繳費的額度選擇與期限長短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提出了引入第三方管理的市場機制,並提出逐步實現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發展的必要性和建議;三是對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轉移銜接提出了一些設計思路在我國人口老齡化趨勢不斷加劇和統籌城鄉和諧社會建設的大背景下,提出了建立農民個人繳費持續增長和長期激勵機制、勞動力流動頻繁的現實背景下,提出了通過政府招標采購獲取第三方提供的新農保經辦服務的管理創新,基礎養老金主要由中央財政提供;在投資機制創新方面提出了要提高新農保基金運營層次、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及各級財政之間責任等建議、集體補助保障功能弱,通過政府招標采購的方式實行新農保經辦服務的外包管理,是否能實現這兩種制度的有效對接,正處於試點階段的新農保,對處於城鄉間流動狀態的2,通過對大量文獻和數據資料的分析;在基金投資方面則存在著統籌層次低。由於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新農保兩種制度在資金來源,提出了我國新農保籌資與投資機制創新、個人賬戶基金保值增值的有效路徑。針對存在的問題、管理機制創新及銜接機制創新的具體對策建議。本文在農村人口老齡化不斷加劇,標志著政府開始干預農村養老問題,以促進新農保制度在我國的全面推廣和可持續發展,在指出新農保發展必要性的同時、個人賬戶資金產權屬性,提出了新農保轉換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分拆辦法。新農保試點實行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養老基金安全監管難等問題。 我國新農保試點制度在組織管理模式上,以便實現養老保險基金長期內保值增值目標。 當前我國城鄉實行兩種不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經辦人員少,導致城鄉制度間轉移接續存在巨大障礙,論文在籌資機制創新方面提出了建立個人繳費的持續增長機制和激勵機制,以及不同養老保險制度間轉移接續難等難點問題、養老保險業務量大,其中個人賬戶主要由個人繳費。我國政府首次為農民全面提供基礎養老金的財政補助,並逐步放寬個人賬戶投資渠道、養老金待遇計發標准、專業化管理水平低、集體補貼及地方政府財政補貼構成,業務量大、增強投資能力、投資能力弱,2009年9月國務院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新農保」)的試點工作
⑷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以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為目的,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一項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本文對安徽省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政策支持、籌資機制、覆蓋范圍、待遇水平等方面進行探究,指出安徽省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並提出相應的對策,旨在為安徽省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提供一些參考,對其他地區農村養老保養制度的發展提供相關經驗。
關鍵詞: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人口老齡化;養老保險試點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的日益加劇,養老保障問題逐漸被大家所關注,根據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顯示,60歲及以上人口的比率為13.26%,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了2.93%,其中65歲及以上人口佔8.87%,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了1.91%。我國人口年齡結構的變化表明,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以及醫療、衛生、保健事業的不斷完善,生育率一直維持在比較低的水平,而人口老齡化的進程卻在逐步加快。從總體來看,在2011年~2020年中會快速發展,2021年~2040年中會不斷向上攀升,而在2040年到2060年中將會一直保持高位運行。因此,進一步加快養老保障制度的完善是當務之急。
1安徽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當前研究背景
1.1安徽農村人口老齡化情況從數據可以看出,安徽省目前人口老齡化的形勢十分嚴峻。首先,人口老齡增長速度迅猛,在第六次人口普查當中,安徽省65歲以上的人口已經達到605.7萬人,佔全省人口數量的10.18%,與2000年全國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較,增長了2.73%。其次,農村人口的老齡化程度要遠遠高於城市的水平,在2005年,農村人口在全省人口中所佔比例為66.5%,而農村老齡人口卻佔全省老齡人口的76.5%。最後,隨著生活物質需求的增長,農村勞動力在不斷轉移,使得農村老齡人口的比例也在不斷地上升。根據2006年人口抽樣調查數據推算,安徽省跨鄉鎮超過半年以上的流動人口數量占戶籍人口已經超過20.9%,絕對量達到1300多萬人。因此,可以看出,安徽人口老齡化的趨勢十分嚴峻。
1.2近年來安徽農村養老保險的推進進程安徽農村養老保險自2000年8月由民政部門劃入為勞動保障部門以後,全省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緊密圍繞構建社會主義新農村和在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主題下,穩扎穩打,積極推進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開展。2005年,安徽省政府出台了《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並且,要求全省在3年的時間內實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覆蓋。規定從2007年8月1日起,勞動保障部門要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進行嚴格的審核,確保制度實施的力度。目前,在全省內已經基本實際施了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制度。
1.3試點工作的一系列成效(1)在糧食主產區上實行「糧食換保障」,以農民現金收入低下的實際情況為依據,對農民進行直接的補貼,採取「國家補一點,農民交一點」的辦法來籌集養老保險資金,為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開辟了新的思路和方式。由於糧食購銷按照市場化運作,農民更加自願地採取「糧補資金換保障」的方式。以前賣糧難的問題得到了解決。(2)農村計劃生育對象養老保險普遍建立,凡是在試點地區,都出台了為獨生子女和兩女戶繳納養老保險的規定,將農村養老保險工作與農村計劃生育工作有機結合在一起,起到了相互促進的作用。(3)外出務工人員的養老保險取得一定進展,首先在觀念上樹立了養老保險的意識。其次,還為外出務工的青壯年勞動力在經濟上奠定了參與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因此,不少人紛紛回原籍參加農保,積累養老資金,甚至部分農民工還將在外參保的保險費轉移回家鄉。
2安徽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2.1制度上的不完善(1)較低的保障水平起點,安徽省《實施意見》規定試點縣、市新農保制度的參保人可獲得省級以及試點地區財政補貼30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的繳費標准為每年100元~500元五個檔次,試點縣、市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有所調整。個人繳費標准上,實行多繳費的獎勵辦法,實行多繳多受益,以100元為基礎繳費,當滿15年繳費年限,每多交一年加1%的基礎養老金,最高不超過10%,500元以上不再獎勵,即每一個檔次增加5元,最高不超過20元。(2)財政投入過低,使得工業不能反哺農業,對農村支持力度不夠,不僅影響農民對此的積極性,也壓制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保障水平的提升。(3)過低的繳費水平和形同虛設的補助,一方面由於農民自身文化水平和觀念的限制;另一面由於收入水平較低,使得繳費水平一直受到抑制。同時,從操作層面上來看,缺乏集體補助運行機制,農民養老保險籌資機制完全變成了政府補貼、個人繳費的一種模式。
2.2機構平台的不健全(1)就目前情況來看,雖然安徽省部分市、區、鄉鎮、村的農保機構平台都已建立,但卻不夠健全。由於人員數量的不足,綜合素質偏低和工作經費等問題,導致人員流失現象較為嚴重。隨著新農保的逐漸覆蓋,以前的人員素質已經很難適應城鄉發展的要求,普遍存在年齡過大、業務水平低下和計算機操作技能缺乏的現象,使得新農保的健康穩步發展得不到有效保障。(2)信息系統的建設較為緩慢,新農保作為我國的一項國策,需要在試點期間的操作實施辦法保持高度一致,而軟體系統也是如此。由於國家、省級新農保信息系統建設的滯後性,為了應付考核,前期各自主張,使得系統的建設很不統一,由此造成了人力物力和時間的浪費。信息系統的分布建設導致大量資金和人力資源的浪費,也給之後工作的轉移和交接帶來麻煩。
2.3運行環境中存在較多阻礙(1)農民意識的薄弱,由於受到文化水平的限制以及傳統養老觀念的根深蒂固,認識水平較低,在缺乏完善的宣傳工作前提下,認識上的滯後性導致了行動上的滯後。(2)政府過大的財政壓力,新農保於2009年12月正式啟動,中央財政預撥款8135萬元,省、縣的配套資金為1.08億元。2010年中央財政轉移支付7.9億元,省、縣配套資金達到了2.18億元。省級預算覆蓋率由原來的26%迅速增長至60%,並已於2012年全面覆蓋。在此期間,隨著覆蓋面積的不斷擴大、參保率的不斷提升和領取養老金的人數不斷增多,相關配套資金的需求也在不斷地增長。受外部環境的影響和為保障其他政策的落實,使得收支矛盾日益突出,財政壓力也隨之加大。(3)農村經濟基礎較為薄弱,2010年安徽農村居民人均收入為5285元,在全國中僅列第18位,與全國的5919元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由於收入的限制,財產性收入和工資收入又存在不確定性,養老保障問題依舊突出,重要原因就在於經濟基礎的薄弱。
3安徽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完善的建議及對策
3.1強化政府所擔當的責任養老保險制度是維持社會公平、公正的基礎要求。當社會經濟得到發展,國家不斷壯大之後,使得農民與城市市民享有同等的社會保障待遇是政府應當承擔的責任。現如今,黨中央「十三五」規劃的提出,要求農業現代化取得明顯進展,人民生活水平和質量普遍提高,我國現行標准下農村貧困人口實現脫貧,貧困縣全部摘帽,解決區域性整體貧困,使得國民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顯著提高。而在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面前,安徽的「十三五」規劃也需要緊跟中央的步伐。但是,目前安徽的農民收入水平較低,在全國都處於中下遊行列。推動經濟發展,不僅要努力實現農民的增收,還要深度挖掘農村消費的潛力。而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則會給農民帶來很多的後顧之憂,也限制了農村消費需求的增長。因此,主要從政治和經濟兩個方面認清農村養老保險建設的重大意義,轉變長期以來存在的重城市輕農村的觀念,從而改變做法。通過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來提升養老保障水平,實現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經濟建設和社會建設的共贏。
3.2提高政府補貼的水平《社會保險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但是,對於政府在財政投入的方面卻沒有做明確的要求,《指導意見》規定國家適時提高基礎養老金,但對財政如何支持缺乏具體的規定,對中央、地方財政預算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導致新農保的投入過大。由於國情的原因,政府傳統的意識和照模板設計的考核機制,造成財政支出偏向於GDP發展的方向,故在農村養老保險方面的投入依舊不足。作為一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需要發揮其主導地位,成為制度供給主體。而相關數據也表明,我國國情下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只有與政府補貼相結合,才能夠使其獲得持續發展的動力。首先加大對農村養老保險的投入力度,逐步地降低個人繳費比例,可以通過將農業抽取的大量利潤以保金的方式返還給農民,同時建立相關基金,縮小每個地區中的補貼差異。其次,對財政、金融、稅收體制進行改革,改變原有的模式,通過對財政收入的增加以達到對財政支出結構的改變,優先考慮各項民生問題。最後,增強預算編制,保障執行的透明度和力度,降低成本,以保證資金用到刀刃上。
3.3加強政策宣傳和監管在當前國情下,農民所能夠接受的知識教育很有限,很多農民對新農保沒有很清楚的認識。因此,加強農民對參與新農保的積極性是當務之急,努力提高農民的自我保障意識,使他們能夠理解並支持,對我國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除此之外,更要建立和完善內部監管制度和基金的稽核制度,規范各部門的操作行為,並隨時披露相關資金的使用情況,做到公開透明。
4結語
作為我國的一個農業大省,安徽的城鄉發展水平參差不齊,地區間的經濟水平差異巨大,隨之帶來的即是農民收入水平的不均衡。而安徽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由於地方政府投入不均也逐漸成為一個多層次的體系。本文則是通過分析安徽省經濟社會的特點,並根據相關數據以及目前大背景下國家採取的一系列政策,得出安徽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在設計、實施以及運行環境等各個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並通過加強政府擔當、完善和建立相關機制,以及提高政府的補貼水平來為該項保障制度出謀劃策,以達到縮小農村地區差異,進而縮小城鄉養老保障水平的差異。這是一個漫長而又復雜的過程,不僅僅需要政府的扶持、領導和推動,更需要每一位農民的努力。
⑸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問題及對策
農村社會保障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關繫到占總人口約70%的人民目前或將來的生活質量,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則是其中的關鍵內容之一。隨著老齡化浪潮洶涌而來,農村養老問題變得日益突出和緊迫。
為了尋找合適的解決途徑,我國政府從80年代中期開始,探索性地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有10多年的歷史。這段歷史可以大體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
1986-1992年,為試點階段。1986年,民政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在江蘇沙洲縣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會議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決定因地制宜地開農村展社會保障工作。一些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成為首批試點地區。
第二階段:
1992年—1998年,為推廣階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下簡稱《基本方案》),確定了以縣為基本單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決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公布實施。此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各地推廣開來,參保人數不斷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萬農民投保。
第三階段:
1998年以後進入衰退階段。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這個階段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官方對這項工作的態度也發生了動搖。
1999年7月,國務院指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
針對農村養老保障的發展提出了對策和建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應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農民缺乏投保熱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針對目前集體補助比重過小,國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均提出應適當提高集體補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這樣,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真正具有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福利性」,才能調動起農民投保的積極性。
2、應當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穩定性。國家關於農村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變化無常,不利於這項工作的開展。全國各地在這方面也沒有規范統一的業務、財務及檔案管理的規章制度,這都導致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穩定性。而通過立法是達到穩定政策的最好途徑。
3、應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支付問題。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因為投資本身就是一門相當復雜的學問,我國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國風險較小、回報較高的投資渠道很少,但是許多文獻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
①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資代理制,將部分養老保險基金交由專業投資公司進行投資,以提高積累資金的增值率。
②由於農村養老保險以縣為覆蓋范圍,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縣級保障部門,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資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規定,不能保證適當增值率的投資主體,要在一定期限內放棄投資權,將養老保險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繳,由省級部門負責保值增值並承擔責任。省級部門不能實現保值增值的,可以將基金交由全國有關機構管理。福建省就是採用的這種辦法,效果比較好。
到目前為止,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仍然有許多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其中比較關鍵的是以下幾個: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方式
許多研究者都提出應當在農村養老基金籌集時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這個「力度」應當有多大比較合適,即既能充分調動農民投保的積極性,政府又能承擔得起?在這個問題上社會公平與經濟效率之間的替代關系如何?對於這些問題,都缺乏明確的定量分析,甚至連定量分析的框架的也沒有,這樣「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學的指導,難以落實。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機構設置
按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管理和發放應當遵循三權分立的原則。但是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門獨立管理,1998年以後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也是一家說了算。權利缺乏監督是基金安全難以保障的關鍵,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機構設置應當進行改革。但怎樣改,怎樣體現權利的監督與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獻中研究得較少的問題。
3、城鄉養老保險的銜接問題
我國現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兩套體系,兩者不存在可換算的基礎,根本無法銜接。但是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將會加快,有更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將流向城市,兩種不相銜接的養老保險體系將成為勞動力自由流動的障礙。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⑹ 中國農村養老保險存在問題
農村養老保險概述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水平與農村生產力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養老保險與家庭贍養、土地保障以及社會救助等形式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等;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自我保障為主,集體(含鄉鎮企業、事業單位)調劑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政府組織與農民自願相結合。
農村養老保險對象的權益保險對象的權益有:1)投保人在交費期間身亡者,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2)投保人領取養老金,保證期為十年。領取養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證期內的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無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支付喪葬費用。領取者超過十年長壽者,支付養老金直至身亡為止。3)保險對象從本縣(市)遷往外地。若遷入地尚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將其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給本人。4)投保人招工、提干、考學等農轉非,可將保險關系(含資金)轉入新的保險軌道,或將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還本人。[編輯本段]農村養老保險的交費方式由於大多數農民的收入不固定,因此,農村養老保險的繳費方式十分靈活,大體分為發下三種:一是定期交費。在收入比較穩定或比較富裕的地區和人群採用這種方式。如鄉鎮企業可按月、按季交納保費,富裕地區的農民可按半年或按年交納保費,其交費額既可以按收入的比例,也可以按一定的數額交納。二是不定期交費。多數地區因收入不穩定而採取的方式。豐年多交,欠年少交,災年緩交。家庭收入好時交,不好時可不交。三是一次性交費。多數是歲數偏大的農民,根據自己年老後的保障水平將保費一次交足,一直到60歲以後按規定領取養老金。農村養老保險的保證期農村養老保險的保證期是指對於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農村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中規定:"保險對象領取養老金,保證期為十年。領取養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證期內的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無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支付喪葬費用。[編輯本段]農村養老保險的繳費期農村養老保險的繳費期是指參加保險的農民或鄉鎮企業職工,在參加保險後,開始向社會保險管理或經辦機構繳納保險費至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時段。這個概念即是一個時段上的劃分,也是義務與權利的界定線。按照《農村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的規定,保險對象60周歲為養老保險金的領取期,即保險對象到達60周歲的次月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那麼,在領取期之前的時期,即為養老保險的繳費期。如何構建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隨著體制轉型、農村工業化和城鎮化,農村的經濟結構、產業結構、勞動力結構、人口結構和家庭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受到越來越大的沖擊,農民養老日益需要向社會養老模式轉變。然而在轉型期,關於我國應當建立怎樣的養老保險模式,理論界研究還不夠深刻。全國各地經過十幾年的試點和推廣實踐,積累了寶貴的經驗,但運行結果不盡如人意,暴露出現有農保制度的致命缺陷。現行農保制度亟待創新優化。
好的農村社會保險制度應當能有效完成其預期目標,具體來說應有如下特點:(1)體現中國農村特殊的制度環境。應結合中國農保制度環境對國際模式進行創新性借鑒。比如,要考慮中國農民「未富先老」特徵、經濟漸進轉軌、市場化和「二元」經濟背景,要考慮中國農村養老的價值取向和路徑依賴規律。
(2)要具有過渡性、銜接性。城市化、市場化,意味著人員流動增強、身份變換頻繁,養老保險制度也應具有較強的包容性,適應於人員等各種要素的變動。同時,新制度應當有利於新老模式的平滑過渡。
(3)既體現公平,又體現效率。「城鄉剪刀差」的客觀存在要求「城市反哺農村」機制的建立。政府的補貼和兜底機制正體現了社會性、福利性和公平性。好的制度安排也應當體現個體差異,發揮激勵功能。
(4)既體現自願性,也體現強制性。中國區域發展差異大,個人繳費能力和繳費意願各異,應實行富有彈性的農保制度。農保制度的避險功能、大數法則、老齡化問題迫在眉睫,必須強制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5)「輸血機制」和「造血機制」並舉。「輸血機制」是一種被動、事後、依賴性機制,「造血機制」則是一種主動、事前、自主性機制。可以通過投資機制、融資機制安排,在預防未來消費風險的同時,提高當前收入能力。
(6)節約甄別成本,取得盡力參保效應。農民收入非常難測試和監督,甄別成本很高,易產生逆向選擇問題,新型制度應當避免監督和測試環節,而應激發參保者盡力參保的積極性,盡量讓其自願參保。
(7)具備安全性、增值性特徵。新型農保制度要有助於避免管理低效、資金被非法挪用、增值乏力的可能性。
要具備以上特點,新型農保制度應當是一個既有前瞻性、又兼顧現實性的,政府-市場合作型的制度。為此,新型農保制度應在以下方面做出特別安排。
第一,供資制度安排。堅持「三方供資」原則,基本賬戶個人供資額設計最低額度標准,所有賬戶實施配套激勵供資機制安排,基本賬戶採用兜底機制。同時,構建「融資性供資機制」,允許以賬戶本身的現金流為擔保進行結構融資,以增加當期保費,抓住機會投資增值。
第二,賬戶結構安排。重點通過「基本賬戶」啟動農村社保制度的建立,這一賬戶由國家兜底,具有強制性。重點通過「機動賬戶」來體現個人之間經濟實力差異和參保意願的差異,通過政府配資的激勵機制,調動潛在參保者的意願和經濟能力。將重點通過「調整賬戶」實現風險准備、統籌調節機制,通過在投資前提取「投資保險金」、「通貨膨脹准備金」、「個體差異調配金」,實現制度的彈性調節機制和共濟功能。這種賬戶體系安排的重要特徵在於既體現了制度推行的強制性,又體現了自願性。
第三,賬戶功能的創新性安排。傳統的賬戶主要是完成保費的收繳和保金的發放,主要發揮的是「消費性」功能,比較被動。新型農保制度進行賬戶創新,引入資產社會政策理念和金融功能,賦予新型農保制度以「投資性功能」和「融資性功能」。資產社會政策鼓勵參保者進行個人資產積累,增強個人增加收入的能力。「投資性功能」是指農保制度的基金化趨勢,使參保者的繳費行為進化為投資於基金的行為,通過專家理財,實現投保人(基金投資人)保費的價值增值。同時,這種投資性也包括來自於「保險基金」制度下的投資和資產運用功能,以區別於一般性社會保險的「儲蓄功能」。「融資性功能」主要強調參保人利用參保賬戶獲得的除保險功能、投資以外的融資功能,只要有「機動賬戶」,就可以得到生產性融資。這一點,新疆的「呼圖壁」保費繳納證的質押融資模式為我們提供了寶貴經驗。
第四,賬戶載體安排。信息卡是三大賬戶的物質載體,提供繳費、支取、記錄、轉賬、管理、信息查詢等一系列功能。它有如下特徵:一是標准化和統一性。全國民眾人手一卡,規格可以和銀聯卡相同,每一種卡的內容項目相同。二是惟一性。與身份證掛鉤,無法偽造。三是流動性和便攜性。卡隨人走。四是自主性。持卡人可以對卡中賬戶的多少以及類別進行自我管理。五是規范性和透明性。監督機構、管理機構、操作機構、個人可藉此了解其他主體對自己賬戶的管理情況。讀卡設施的普及建設將會有利於減少人力物力,有利於監督效率的提高。
第五,監管、管理和操作功能的分工整合。以省為單位和統一管理級別,成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委員會」,取消省級以下農保部門的管理運營權,但保留其對農保事務的操作權,比如宣傳、在銀行延伸不到的落後地區收繳費等。中央建立「中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委員會」,隸屬於「中國社會保障部」,負責對各省級機構進行監管。各省委員會對農保基金進行自主投資和委託招標投資,自主投資部分僅限於風險小、收益相對確定、投資技術要求簡單的投資項目上。農保基金的委託人可以利用現有組織資源,讓網路龐大、觸角延伸較長、業務與農村聯系緊密的農業銀行承擔。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