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異地養老保險新政策
2009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在29日轉發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辦法》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包括農民工在內所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在跨省就業時隨同轉移,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同時,還轉移12%的統籌基金(單位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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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養老保險異地轉移接續政策
1、職工流動就業參保繳費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以轉移接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2、職工離開本市,到其他地區就業的,先由繳費單位或本人攜帶本人身份證、養老保險手冊、醫療保險證卡、《參保職工跨省流動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等有關材料至本市社保中心服務大廳申請,清算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後,列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以下簡稱《參保繳費憑證》);
3、再由本人持《參保繳費憑證》至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提出書面申請,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由雙方社保經辦機構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參保人員不用往返奔波。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八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叄』 養老保險異地領取政策
1、你的社保繳交地與戶口所在地如果不是一個地方,就稱為異地繳納,異地繳納具體數額和方式遵照當地社保政策,可能會涉及到繳交基數、比例等等,也就是說,每個地方繳納社保政策都不盡相同;
2、你退休時領取社保應是在戶口所在地領取,領取標準是根據戶口所在地的領取政策確定的,尤其是與當地社平工資有很大關系,社評工資越高,領到手的往往也越多,當然我指的是社保統籌部分,個人賬戶有多少就是多少;
3、無論在哪裡繳納養老保險,無論退休時你生活在哪裡,都要到你戶口所在地領取社保待遇,如果戶口所在地較為貧窮,社平工資低,你的社保統籌部分可能就比較為富裕的地區領的少,所以很多人都搶著將戶口轉移到較為發達的城市。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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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異地養老保險退休政策出台
異地的養老保險繳納現在應經全國統籌了!也就是說:不管你在哪個城市繳納社會保險,滿足年限的可以統一合並累計計算工齡的。比如:你在A省參加工作5年、(A省養老保險轉移B省)在B省參加工作6年、(B省的保險可轉可不轉)在C省參加工作滿7年了,你回原籍山東,解答:你在A省參加工作5年了到B省參加工作時,你就可以將在A省的工作5年的繳納的養老保險轉移到B省市(暫時養老轉移不涉及其他保險),繼續繳納在B省養老後的年限是累計(11年)。而後又在C省工作7年了,這時按照新的養老轉移政策在一省市連續繳納滿十年(以上)的退休可在該省市辦理退休。那在C省的7年保險也可以轉移到B省。最後累計18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辦理跨省市退休(政策是這樣規定的還得看能否行得通,具體辦理流程會有政策出台的),也可以將B省的11年轉移到C省,最後在C省退休或將全部保險轉移到戶口所在地辦理退休。社會保險繳納比例:單位承擔:養老20%失業1%工傷(根據企業性質)0.5%醫療10%生育0.8%個人承擔:養老8%失業0.2%醫療2%+3;比如自己的保險基數為1615的按照比例相乘;單位承擔:589.37、個人承擔:180.27;合計:769.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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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養老保險異地怎麼辦理流程
國家社保政策規定可以辦理社保遷出,把社保遷到你現在所在地,就可以續交了.
跨省社保轉移手續如下:
帶本人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與原單位的離職證明,到原單位所在地的社保局開張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把參保繳費憑證交給轉入地的社保局辦轉移手續即可,其他事就不用你辦理了。
(如下手續兩地的社保局自己處理,不用本人辦理的,不用擔心:即轉入地的社保局出具社保接收函,把接收函交給原來工作城市的社保局,原社保局把錢匯入現在社保局的賬戶就完成社保轉移手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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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異地養老保險政策最新規定
異地養老保險政策最新規定具體如下:1、不同情況養老保險領取地不同日前,人社部印發《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明確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詳細回答了跨省流動就業人員去哪裡領取養老保險、如何計算在多地的視同繳費年限、重復領取養老金者如何處理等問題。依據該通知,根據4種不同情況,規定了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地的,當地領取;不在戶籍地的,在累計繳費滿10年的地區領取;不在戶籍地,且繳費不滿10年的,轉回上一繳滿年限地領取;不在戶籍地,且在多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歸集戶籍地按規定領取。2、異地養老保險的轉移非本市戶籍農民工離開本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關系無法轉移的,經本人書面申請,憑個人身份證可以到所在單位交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一次性社會保險關系終止手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3、在累計繳費滿10年地區領取明確了退休辦理地點確定原則,以釐清地方養老保險事權,保障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時,首先依據其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當戶籍所在地與參保地不一致時,如果在最後參保地參保滿10年,在最後參保地辦理退休手續,核發基本養老金;如在最後參保地參保不滿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滿10年的參保地辦理退休手續;如在各地參保都不滿10年,則在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手續。4、關於退休年齡對於年滿50周歲的男性和年滿40周歲的女性跨地區轉移就業,由於按現行退休年齡規定,一般已不可能再在新參保地連續繳費滿10年並在該地辦理退休手續,因此規定對其在新就業地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便於其繼續參保繳費;待其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將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轉移歸集到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或辦理退休手續所在地。這樣規定,既使年齡偏大人員異地就業參保不再有後顧之憂,保障他們的累計權益,也可適當減輕中心城市人口承載和養老保險基金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