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信陽新縣社保怎麼查詢
陽新縣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其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比例從2006年1月1日起從7%提高到8%,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仍保持20%不變,基本養老保險費總費率為28%。
具體政策請參閱《陽政發〔2005〕48號》文件,全文如下:
陽新縣鄉鎮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意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推進鄉鎮綜合配套改革,保障鄉鎮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鄉鎮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應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統一,堅持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平衡,堅持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第三條實施意見適用於本縣范圍內經機構編制部門批准成立的鄉鎮事業單位及其全體在職職工(含領取生活費的待崗人員)和退休人員。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維持原參保辦法。
第四條鄉鎮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縣級統籌,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綜合管理,縣養老保險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具體經辦。
第二章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第五條鄉鎮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屬財政全額核撥經費的單位,應足額列入財政預算;屬財政差額核撥經費的單位,應按差額比例由財政和單位共同負擔,其中由財政負擔部分應列入財政預算;自收自支單位(包括轉制單位)從自有經費中列支。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稅前列支,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六條財政核撥經費單位的職工,以本人檔案工資為繳費基數;其他單位的職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月平均工資低於縣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基數;超過本縣職工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單位以全部職工繳費基數之和為單位繳費基數。
第七條各鎮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從規定繳費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齡止,應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無故中斷繳費。
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第八條社保經辦機構按本人繳費基數11%的規模,為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從單位繳費中劃入。
第九條各鎮(管理區)事業單位在職職工參保時應從1995年1月起補建個人帳戶,補繳時以職工1995年以來歷年檔案工資為繳費基數,按11%的比例補繳個人帳戶資金(其中單位按7%補繳,個人按4%補繳)。其中,1994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從1995年1月補繳至2005年12月;1995年1月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當月補繳至2005年12月。鄉鎮事業單位合同制職工同其他職工一樣繳費並建立個人帳戶,原已參保並繳費的其繳費數額可沖抵應繳額。
第十條個人帳戶儲存額只能用於參保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個人帳戶儲存額按規定計息。
第十一條參保人員有權查詢本人繳費記錄,社保經辦機構應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個人帳戶。
第十二條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不補繳不能視同繳費年限。參保人員補繳後,1995年1月以前符合國家規定可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工作時間可視同繳費年限;1995年1月以後,按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計算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十三條參保人員轉移或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參保人員在本統籌區域內流動就業的,由新的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為其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手續,不轉移個人帳戶儲存額。
(二)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流動就業的,社保經辦機構轉移其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儲存額。轉移前後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合並計算。
(三)參保人員進入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就業,暫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儲存額,由原社保經辦機構繼續管理。
(四)新進入已參保單位就業的職工,過去未參保的,應按實施意見第九條的規定補繳個人帳戶,並從2006年1月起全額補繳養老保險費。
(五)參保人員與單位解除關系後,重新就業的,按前款有關規定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並隨新的用人單位繼續參保繳費;未就業的,可以個人名義在原社保經辦機構開設的個人窗口繼續參保並繳費。
(六)參保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的,可繼續在原社保經辦機構參保,也可整體轉為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七)參保單位撤銷的,退休人員繼續由原社保經辦機構發放養老金,在職人員按前款有關規定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參保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一)符合國家法定退休條件並辦理了退休手續;
(二)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
第十五條實施意見施行前已經退休(職)的人員,參保後由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基本養老金。具體支付辦法和標准如下:
根據全縣已參保退休人員養老金平均水平,確定全縣鄉鎮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金的發放標准。原單位實發標准高於平均值的部分,由原發放單位在改革中按十年余命補繳差額與保險經辦機構後保持原實發待遇不變;實發待遇低於平均值的,按平均值發放。
第十六條實施意見施行後參加工作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縣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對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人員,繳費每增加一年,計發比例提高1%。
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
第十七條實施意見施行前參加工作、施行後退休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綜合補貼四部分組成。
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發辦法同第十六條。
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為:本縣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退休前歷年平均指數×計發比例(1.2%)×建立個人帳戶前的繳費年限。
綜合性補貼參照本縣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的綜合性補貼標准執行。
第十八條為保持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過渡,2006年元月1日後至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按實施意見第十七條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如低於按原事業單位辦法計發的退休金,其差額部分(以下簡稱待遇差)採取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其中,2006年1月1日後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90%;2007年1月1日後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70%;2008年1月1日後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50%;2009年1月1日後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30%;2010年1月1日後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10%;2011年1月1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該項補貼。
第十九條為保持平穩過渡,按實施意見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計發的基本養老金,與按原事業單位辦法計發的退休金仍有差額時,可建立職業年金予以補齊,所需費用:屬財政全額核撥經費單位的(指本次改革後確定的),由同級財政負擔;其他單位(指本次改革後確定的,包括轉制單位)可視其經濟情況,由單位予以解決。
第二十條參保人員符合國家法定退休條件但繳費不滿15年的,只能享受一次性待遇,並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其中,實施意見施行前參加工作的,一次性待遇為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兩個月本縣職工月平均工資,個人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支付給本人;實施意見施行後參加工作的,一次性待遇為個人帳戶儲存額全部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其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部分可以依法繼承。
退休人員死亡的,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按規定支付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二十二條實施意見施行後,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執行全省基本養老保險統一辦法。
第二十三條社保經辦機構應按時足額發放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並逐步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五章退休養老手續的審批
第二十四條本次改革確定的事業單位人員,按管理許可權辦理退休手續,社保經辦機構核准養老金待遇,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次改革後的轉制單位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應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理退休手續,社保經辦機構核准養老金。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次改革後的下崗分流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先將個人檔案移交至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檔案管理機構,再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理退休手續。
第六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條鄉鎮事業單位應按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申報,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核定、征繳,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監督、按《湖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0號)、《湖北省關於社會保險工作若幹事項的規定》(省政府令第231號)、《湖北省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232號)執行。
第二十八條財政應將原用於支付鄉鎮事業單位養老的費用與現財政為在職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差額部分,劃入社保基金專戶。鄉鎮事業單位社保基金實行單獨管理、單獨核算。不得與企業養老基金和縣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基金混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當年出現收支缺口,由縣財政及時予以補齊。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實施意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後國家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實行改革,按國家政策調整。
第三十條檔案工資是指本縣根據國家和省里有關規定,由本縣工資管理部門確認的檔案工資。
第三十一條實施意見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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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事業單位交的養老保險和社會養老保險有什麼區別
事業單位交的養老保險和社會養老保險有3點不同:
一、兩者的概述不同:
1、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概述: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以來事業單位實行退休金制度,這對於保障退休人員生活、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
2、社會養老保險的概述:養老保險的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二、兩者的目的不同:
1、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目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健全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的客觀要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利於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進一步深化。
2、社會養老保險的目的: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三、兩者的主要特點不同:
1、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主要特點:
(1)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既體現國民收入再分配更加註重公平的要求,又體現工作人員之間貢獻大小差別,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
(2)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切實履行繳費義務,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形成責任共擔、統籌互濟的養老保險籌資和分配機制。
(3)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立足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合理確定基本養老保險籌資和待遇水平,切實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
(4)改革前與改革後待遇水平相銜接。立足增量改革,實現平穩過渡。對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並參加今後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後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統籌規劃、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確把握改革的節奏和力度,先行解決目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的突出矛盾,再結合養老保險頂層設計,堅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關制度和政策。
2、社會養老保險的主要特點:
(1)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
(2)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
(3)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Ⅲ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是單位出一部分,你個人出一小部分,個人不會拿出那麼多的,具體個人交多少可以到單位的財務去咨詢就了解了
Ⅳ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怎麼辦理
1、單位需要准備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財務印、公章、銀行開戶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
2、個人需要准備身份證、勞動合同、一寸照片即可。
辦理社保的程序
(一)領取相關表格:1、《社會保險登記表》;2、《參加社會保險申報表》;3、《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網上申報意向表》;4、《深圳市社會保險管理局網上服務協議書》。以上表格除《協議書》一式兩份外,其他均為一式一份。
(二)提供相關資料:1、企業:⑴ 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⑵ 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⑶ 開戶銀行印鑒卡原件(蓋銀行公章)及復印件或開戶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或開戶銀行證明;
⑷ 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⑸ 企業申請網上申報業務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2、員工首次參保:
⑴ 非深戶:身份證復印件、市公安機關認可的第二代身份證數碼照相回執(回執須填寫姓名、身份證號碼)。
⑵深 戶:除身份證復印件、市公安機關認可的第二代身份證數碼照相回執(回執上須填寫姓名、身份證號碼),另須附下列之一證件;
①勞動、人事部門調動通知書及復印件;
②院校畢業生分配函件及復印件;
③勞動部門招工表及復印件;
④復、轉軍人行政介紹信及復印件;
⑤遷戶或久居民須提供戶口簿及復印件;
⑥藍印戶口簿及復印件。
Ⅳ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應該怎麼交納
1、繳費單位根據機關社保處規定的繳費基數(繳費年度1月份應發工資減獨生子女費)和繳費比例(單位18%、個人2%)計算繳費金額,並填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基金投保花名冊》(一式二份)和《機關事業單位繳納養老基金匯總表》(一式三份)。
2、繳費單位帶繳費年度1月份應發工資表和1條中的《花名冊》、《匯總表》到市社會保險服務中心審核,審核無誤後,辦理繳費手續。
現行的事業單位主要分為三類:
1、行政類事業單位;
2、經營服務類事業單位;
3、公益類事業單位。
其中只有公益類事業單位才是《試點方案》適用的對象,其它兩類事業單位前者要撤銷與國家機關合並,後者則進行事業單位改製成為企業。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
繳納工資基數低於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工資基數最高不得超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與企業養老保險繳費的比例不一樣。由於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國家沒有統一的政策,各地都根據實際的情況制定繳費比例。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與企業養老保險結算方式不一樣。目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行差額結算制。事業單位退休職工的工資由單位發放。
如果是臨聘人員,按照規定,用人單位要按屬地原則依法進行社會保險登記,按月申報繳費。用人單位按臨聘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臨聘人員本人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新聘用的人員按第一個月的工資標准)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臨聘人員的月平均工資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高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勞動法》實施前已在本單位就業且連續工作至今的原臨時工,應從參保地實施統賬結合制度起,按同期國家與省規定的繳費基數和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含本息),補記個人賬戶。
Ⅵ 事業單位臨聘人員養老保險如何繳
方法如下:
以湖南省為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在編制外的臨時聘用人員(以下簡稱臨聘人員)原則上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要按屬地原則依法進行社會保險登記,按月申報繳費。
根據《湖南省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若干政策問題的意見》第四條:用人單位按臨聘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臨聘人員本人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新聘用的人員按第一個月的工資標准)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臨聘人員的月平均工資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勞動法》實施前已在本單位就業且連續工作至今的原臨時工,應從參保地實施統賬結合制度起,按同期國家與省規定的繳費基數和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含本息),補記個人賬戶。
(6)新縣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清理規范多重養老保險關系。參保人員應依法履行繳費義務,符合規定的享受單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對已建立的多重養老保險關系,應予清理規范,不允許享受多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本省境內2006年1月1日前發生的參保人員多重繳費,要分清情況,妥善處理。
屬於多個賬戶在不同時間段發生的繳費,要及時轉移,由最後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接續,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續。
屬於在同一時間段內發生的多個賬戶繳費,保留最晚建賬參保地的個人賬戶,本人自願,也可保留建賬時間長的參保地個人賬戶。其它個人賬戶儲存額轉移合並到保留的個人賬戶,繳費基數不合並。
Ⅶ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金怎麼交納
退休人員工齡超過35年,按基本工資90%發放養老金
市直某事業單位職工張女士今年年底就要退休,但退休後自己究竟能領多少養老金張女士不是很清楚。記者通過走訪得知,像張女士這樣對養老保險「一抹黑」的市民不在少數。為此,記者采訪了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管理處的有關人士,請他們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相關問題詳加解讀。
養老保險實施范圍及對象
「現行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的范圍還是挺廣的,凡是市直黨政機關、民主黨派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駐宛的部署、省屬機關、事業單位以及部隊所屬駐宛的事業單位(國家明文規定不參加地方養老保險的除外)的全體人員,均應參加養老保險。」據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管理處有關人士介紹,上述單位的全體人員包括:國家幹部、聘用制幹部、全民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工人、集體固定工、退(離)休人員。目前,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工作仍處於試點階段,在國家沒有出台統一規范的政策規定之前,省勞動保障部門要求:各地在鞏固原有工作成果、做好已參保單位養老保險工作的同時,原則上不再擴大覆蓋范圍。
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
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單位和個人三者共同負擔的原則,分單位繳納和個人繳納兩部分。
在職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包括:機關在職工作人員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崗位工資)、級別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及國家和省規定的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在職工作人員的職務工資(技術等級工資)、薪級工資、津貼(活工資部分)及國家和省規定的津貼、補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根據工資變動情況,定期調整繳費基數。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繳費標准,按上年度12月份在職人員工資總額和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總額之和的一定比例繳納:行政機關和財政全額供給單位的費率為20%;財政差額、定額事業單位的費率為23%;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費率為22%;在職工作人員個人按本人月工資總額的3%繳費;退(離)休人員個人不繳費。
養老保險金領取
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經市人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並經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管理處核准,可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退(離)休人員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包括:基本退(離)休費;國家、省、市統一規定發放的各項生活補貼,不包括喪葬費、撫恤金、醫療費等。職工辦理離退休手續後,由單位填寫領取養老金申請,並攜帶有關手續和本人檔案,報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管理處審核養老待遇,並於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支付基本養老金。按照權利和義務相結合的原則,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發放與單位繳費情況相結合,離休人員和按時足額繳費單位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將得到按時足額發放。
據介紹,基本養老金的計算是按照退休時的檔案工資為基數,以工齡的長短確定養老金的多少。具體為: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按基本工資的50%發放;工齡滿10年不足20年的,按基本工資的70%發放;工齡滿20年不足30年的,按基本工資的80%發放;工齡滿30年不足35年的,按基本工資的85%發放;工齡超過35年的,按基本工資的90%發放養老金。
Ⅷ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單位一直沒有給交養老保險應該怎麼辦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單位一直沒有給交養老保險可以向當地社保機構進行投訴,要求用人單位繳納養老保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8)新縣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