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養老保險待遇給付流程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養老保險同省轉移流程:
同省轉移(同一統籌地區),可先列印你繳費證明或憑證,帶到目的地社保申請轉移,同意開接收證明,本人攜帶該證明到原參保地社保列印歷年繳費清單帶到目的地社保登記,社保部門相互聯系辦理轉移。
養老保險跨省轉移流程: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
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後,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規定,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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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養老保險的給付條件
不能的,嚴格的說,參加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是可以取出的,但是有一定條件的。我給你列幾條可以取出的條件,供你參考:1、達到退休年齡,未滿足繳費15年的條件(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給付);2、參保人因故死亡;3、參保人出國定居;4、退休後死亡,個人帳戶尚有餘額的.
另外農村戶口憑辭職回鄉證明也可以一次性提取養老保險金,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未建賬戶,不退款。
醫療保險可繼續使用個人賬戶的余額,用完為止。
具體情況,你可以到當地社保局咨詢,或撥打勞動保障電話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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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基本養老保險一次性支付申請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個人賬戶金額可一次性領取全部金額。
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15年,可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或者將剩餘年限補繳齊,同樣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
參保者自願選擇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時,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即終止,不再享受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個人可書面申請終止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該辦法不限戶籍是不是本市,只要參保繳費即可。
個人申請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的,需在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台下載《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領取申請單》,填寫後交與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到當地社保經(代)辦機構,為相關個人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終止手續。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
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則可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這樣,繳納者就可按月領取退休金。
也就是說,在京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退休後要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至少需要具備累計繳費15年的條件。而對於繳費時間不足者,則可以選擇延長繳費的補繳方式。
❹ 確定養老保險給付水平的原則
大數法則與社會保險的相關性如下:
1、大數法則發生作用的基本條件是對象具有不確定性,據此判定社會保險體系中的哪些險種遵從或者不遵從大數法則,或者說,大數法則在哪些社會保險險種中發生或者不發生作用。
2、首先看養老保險。人從出生到成年再到衰老,是一個穩定的周期性變動過程,不具有風險性。人們無須運用大數法則便可准確統計出某個國家或地區在一定時期的人口年齡結構及其變動趨勢,以及某一年度領取養老金人數和養老金給付總額。
3、養老保險制度所要做的,一是盡可能擴大覆蓋面並保持一定水平的政府投入以增強籌資能力,保持和增強縱向共濟水平;二是盡可能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提高橫向共濟水平和能力,滿足養老金按時足額給付的要求。
4、其中,擴大統籌范圍有助於化解部分地區由於制度贍養比偏高而形成的養老金支付危機,這種危機可以是現實的或潛在的,但不具有風險事件的特徵,因而這種危機化解機制所遵從的是社會共濟原則,而非大數法則。與社會保險不同,商業壽險的承保標的是死亡而非年老,雖然死亡對於每個人都是註定的,但人何時死亡卻是不確定的,因而死亡率的統計遵從大數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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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社會養老保險如何賠付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企業按本企業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0%繳納(部分省市略有調整),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8%繳納;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由自己負擔。
社會養老保險的賠付:
1、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和個人賬戶余額繼承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
2、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3、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繼承。
❻ 養老保險待遇的養老保險待遇的內容、標准和給付
(一)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內容
退休待遇的內容,一般包括:(1)退休金。從退休的第二個月起停發工資,每月按規定標准發給退休金,直至去世為止。(2)醫療待遇和死亡待遇與在職職工相同。(3)其他待遇。如易地安家補助費、易地安置車旅費、住房補貼、冬季取暖補貼,均按規定的標准執行。
離休待遇,實行「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的原則,其水平高於退休待遇。主要內容有:(1)頒發離休幹部榮譽證,提高幹部級別。(2)原下資照發,並每年按離休前標准工資增發一定月數的工資作為生活補助費,還按規定標准每月加發補貼。(3)享受公費醫療和司局級以上幹部的保健醫療。(4)按規定標准發給安置補助費和護理費。(5)其他非生產性福利待遇與同級在職幹部相同。
退職待遇的水平低於退休待遇。其主要內容包括:(1)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退職前基本工資一定比例的退職生活費,其數額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標准。(2)醫療待遇和死亡待遇與在職職工相同。
(二)退休金的標准
退休金,即退休人員依法領取的生活費用。它是養老保險待遇的主要組成部分。在我國立法中,應當對退休金標準的確定和調整都作出規定。
建議我國立法對退休金標準的確定規定下述規則:(1)退休金同在職工資收入要保持可比性,退休金的工資取代率應當因連續工齡(或繳費年限)長短、是否工傷(職業病)、有無特殊貢獻等因素而有所不同。(2)退休金的工資取代率應當以在職時實得工資的全部為基數,而不應以現行的標准工資為基數。按現行規定,退休金的工資取代率並不低,一般在60—75%,問題是作為工資取代率基數的標准工資在實得全部工資中所佔比重日趨下降,這就使退休金與在職時工資收入差距日漸擴大。所以,對工資取代率的基數應作新的規定。(3)考慮到工資收入差別在擴大的趨勢,有必要採用退休金的工資取代率與工資收入成反比的傾斜政策。(4)退休金最低額不應低於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數額,即不應低於本地區最低生活費用。為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依法應授權省級政府制定本地區的退休金最低標准。(5)退休金的最高額一般不應超過在職的正常工資收入。
為保障退休人員的實際生活水平不致因物價上漲而絕對下降或者因工資水平提高而相對下降,有必要對退休金標准進行調整。我國現行做法是每當因物價上漲而進行工資調整時,隨之規定給退休人員增發一定的物價補貼。
(三)養老保險待遇的給付
養老保險待遇的給付有用人單位給付和保險人給付兩種方式。改革前我國一直採取由用人單位給付的方式。按照改革的目標模式,應當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給付為主,用人單位給付為輔。其規則如下:(1)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中開支,一般按月發給,直至死亡;但對於連續工齡(或繳費工齡)較短者,宜在退休時一次性發給。被保險人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由其供養親屬或其他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2)醫療保險待遇所需費用的支付,按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按照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模式,應當按規定比例從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中支付,其餘部分由個人負擔,但個人負擔部分應低於未退休者。(3)其他養老保險待遇,一般由用人單位給付。
❼ 養老保險給付標准
1.保險金給付包括支付保險人的養老金、繼承保證金、退保金、喪葬費等支出。給付時,縣級單位對保險對象領取資格進行審查,確定養老金領取標准,由鄉(鎮)管理機構代縣(市)發放。
2.根據投保人繳納金額、繳費年數和繳費方式,按一定增值利率計算積累總額。投保人繳費積累總額確定後,結合資金的時間價值,確定養老基金給付標准。
3.保險金給付標准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儲備積累式」或稱「資金預籌制」籌資辦法,保險對象的保險期可劃分為「繳納積累」和「領取分攤」兩個階段。繳納積累近似於在銀行存款,在這個階段,保險對象的保險費處於純積累的過程,積累的本息(扣除管理服務費)越來越大,到開始領取時保險對象的保險費額積累到最大,我們稱此時的積累本息為「積累總額」。在領取分攤階段,根據一定的互助共濟條件,將保險對象的積累總額分攤到一定年限。因此,領取標准與積累總額密切相關,兩者成正比關系。就是說,不同繳費標准及年限具有不同的積累總額,不同的年齡開始領取具有不同的領取標准。
(1)積累總額的計算
如果繳費年限為n年,選定年繳費且每年年初繳納全年保費,則:
積累總額=143.912 727 3×月繳費標准×(1.088n-1)
如果選定月繳費且每月月初繳費,則:
積累總額=138.496 502 2×月繳費標准×(1.088n-1)
如果采一次性繳費,n為繳費到領取時積累的年限,則:
積累總額=0.97×一次性繳費額×1.088n
如果繳費標准、增值率發生變動,則要分段計算積累額,然後再合並計算積累總額。在實際工作中,我們可以按人立戶建卡,在每個人的繳費記錄卡上,計算保險對象的積累總額(本息)。
(2)養老金標準的計算
保險對象60歲開始領取,則:
月領取標准=0.008 631 526×積累總額
保險對象55歲開始領取,則:
月領取標准=0.007 871 541×積累總額
保險對象50歲開始領取,則:
月領取標准=0.007 441 758×積累總額
(3)繼承保證金的計算
不論是60周歲還是55周歲、50周歲開始領取養老金,保證期都是10年。
在保險期內,如果繼續逐年逐月領取,則繼承保證金標准與原養老金標准相同。
在保證期內,如果一次性領取剩餘保證期的繼承保證金,則一次性領取額不是剩餘月數乘以原養老金月領取標准,而是要在此基礎上扣除利息。計算公式如下:
一次性領取繼承保證金額=剩餘月數×原養老金月標准×[1-0.002 5×(剩餘月數-1)]
❽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如何給付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的給付是根據政策規定的養老金領取年齡和保證領取期限,參照生命周期表中的平均余命,確定養老金領取人的平均領取分攤年限。這樣做一方面保證計算參數的相對准確,另一方面在業務操作上比較簡便,符合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實際。
目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的養老金領取年齡一般為60歲,保證領取期限為10年,即保證領取期限為從60歲到70歲,如果投保人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而未到70歲死亡不足10年的,其剩餘年限的養老保險金可以由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領取,如果超過70歲仍健在的,按原標准繼續領取,直至死亡為止。
(1)養老金領取金額的測算。養老金月領取為Y元,預計保險對象平均分攤年限為n年,則其領取總額現值為:
如果基金的增值要求高於基本給付標准,則在上述公式計算出的月領取標準的基礎上加發一定比例的補貼。基本給付標准一般是固定不變的,補貼的比例隨增值要求的變動而調整。
❾ 養老保險的給付方式有哪些
你問的是社會養老保險啊?
1.征稅制就是政府通過向用人單位及正在工作的職工徵收社會保障稅的方式來籌集社會保障基金,用於向有資格領取各項社會保險金的對象進行支付的一種方式。通常情況下各種社會保險合並征稅,然後根據預算為各項保險分配支出數額,多被現收現付制的國家採用。
2.繳費制就是政府通過向用人單位及正在工作的職工收取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方式籌集社會保險基金,用於現在或者將來的保險金支付。我國當前各項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實行的就是繳費制。
一般來說,征稅制比繳費制的強制性更有效,且不容易產生遺漏。
3.養老保險的給付資格與條件。通常各國普遍規定兩個基本要求:(1)繳費滿15年;(2)達到政府規定的退休年齡。我國養老保險的領取資格和條件的規定基本相同。
4.養老保險的給付內容。養老保險最主要的給付內容當然是被保險人到達退休年齡仍然生存時所需要的各項生活費用開支,即養老金。除此之外,有地國家或者地方還規定有喪葬費用、死亡撫恤金。我國養老保險給付的主要內容是養老金,有些地方也規定有喪葬費和撫恤金,但是這兩項不是全國統一的。
我國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的給付標準是:統籌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統籌賬戶養老金=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繳費年限/100;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退休時個人賬戶的積累額和當時的社會平均余命計算每月領取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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