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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案例

發布時間:2021-10-27 02:46:53

1.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怎麼計算

我國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養老保險制度,對於逐步縮小城鄉差距,維護社會公平意義重大意義,市民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後十分關注已經領取待遇。那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怎麼計算?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下面我們看看詳細的介紹。對於養老金教育金等收益保險問題,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2020年收益率最高的8款養老和教育金榜單

計算公式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月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總額÷139。

基礎養老金=標准為55元(今後隨國家政策調整)+繳費滿15年後每多繳1年基礎養老金增加1元;

個人賬戶總額=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社會和個人資助+上述金額產生的利息;

計算系數=139(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系數相同)。

案例分析

假如你今年46歲,每年按100元標准繳費,連續繳費15年,個人共計繳費1500元,年滿60周歲時的月養老金標准=[55元+0(繳費滿15年後每多繳1年基礎養老金增加1元)]+{[(100+30)×15年+0(集體補助、社會及個人資助等)]+利息(本次測算是按銀行最新利率3%的不變數計算的復滾利息)}÷139= 72.39元。年養老金合計868.68元,不到2年就能收回全部個人繳費,按人均75歲壽命計算,15年可領取養老金13030.20元(個人收益11530.20元)。若你每年按2000元標准繳費,連續繳費15年,個人共計繳費30000元,月養老金標准為326.62元,年養老金合計3919.44元,7年多就能收回全部個人繳費,按人均75歲壽命計算,15年可領取養老金58791.60元(個人收益28791.60元)。

保哥提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怎麼計算?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其中基礎養老金=標准為55元(今後隨國家政策調整)+繳費滿15年後每多繳1年基礎養老金增加1元;個人賬戶總額=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社會和個人資助+上述金額產生的利息。

2.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200元一年1000元一年領取的養老金是一樣多的嗎

居民養老保險月領取金額=(一生累計繳納養老保險費+利息+政府補貼)/139+80元。
其中80元是國家規定的,各省有提高。

3. 養老保險案例

我認為應該由全盛公抄司負責。
借調並不是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小王的勞動關系還在原單位,有勞動關系就應該參加社會保險。另外,養老保險費並不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借調合同只對工資由誰支付做了約定,但並未約定由興達廠承擔社保,所以全盛公司應該為小王交社保。

4. 找一篇關於農村養老保險的案例

案例你好啊在此次在於了一些問題材是個是個是個是啊在此次在家是兔兔是個是一種子在

5. 急求一個有關養老保險爭議的典型案例

養老保險可否補繳?(就是以事後追補的方式增加自己的工作年限,可否?)
我們山東省淄博市這邊就不允許補繳以前的保險,但是據我所知,山東省其他地市有允許補繳的。政策不統一啊。光山東省這政策就不統一,那全國呢.....

6. 誰能舉個例子,看看養老金怎麼算的

以北京市為例。

按照《北京市養老保險》第十二條規定,城鎮職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按照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額計入個人賬戶。

繳費工資基數低於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超過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企業以全部城鎮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作為企業繳費工資基數,按照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

依據《關於發布2019年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的通知》相關規定,結合全市經濟發展,城鄉居民收入增長情況,考慮參保人經濟承受能力,2019年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標准為年繳費1000元,最高繳費標准為年繳費9000元。

也就是說,北京市養老保險以職工為例,繳費標准按照9000元計算,那麼職工個人要交納的費用為:9000*8%=720元。而企業需要按照12%交納,也就是9000*12%=1080元。合計就是720+1080=1800元。

(6)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案例擴展閱讀:

以北京市為例,基礎養老金=(退休上一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實際繳費年限與視同繳費年限之和×1%。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是指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本人的實際繳費工資指數。

用每年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除以相對應的上年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各年比值相加後除以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後即得到實際繳費工資指數。

實際繳費工資指數,可以理解為個人繳費水平和社會平均繳費水平的比較,在計算養老金時,這個指數起到了對計算基數進行放大或縮小的作用。繳費時間越長、繳費越多,養老金拿得也就越多。

參考資料來源: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2019年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網路-北京市養老保險

7. 誰有養老保險案例分析大全

養老保險案例分析大全:
原告李某某於 1979 年在宜昌龍泉建材總公司(以下簡稱龍泉建材公司)參加工作,為該公司磚廠成型車間操作工。1981年 8 月 31 日在工作中其右臂被制磚主機絞斷,傷愈後被安排在單位從事收發工作。1989年 11 月 5 日,李某某向被告遞交了一份申請書,要求被告給予一次性補償傷殘費用後與其脫離關系。被告經向原宜昌縣龍泉鎮經委請示同意後,召開會議同意了原告的申請,雙方於 1990 年 1 月 2 日簽訂一份《協議書》,約定被告一次性給付原告傷殘補助費、養老保險金、假肢費共計 7000 元,並照顧其一台價值 660 元的黑白電視機後,原告交清所經管的物資、帳目,搬離磚瓦廠,「雙方再不存在任何經濟關系」,「再無任何遺留問題」。協議訂立後,雙方均按協議履行了義務。嗣後至 1995 年 6 月,原告與被告無任何往來。1995年 7 月 1 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請對其工傷致殘進行鑒定,被告如實對原告的工傷填寫了《企業職工因工負傷認定審批表》、《企業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鑒定表》,並由原宜昌縣龍泉鎮經委簽署意見蓋章後報送原宜昌縣勞動局對其進行認定。同年 10 月 20 日,縣勞動局以宜縣勞[1995]47 號文件認定原告為五級傷殘職工,其傷殘待遇的發放,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縣社會保險機構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職工所在企業支付,其待遇從 1995 年 11 月 1 日起執行。原告被認定為五級傷殘後,其待遇未落實,也未向有關部門反映與申請仲裁。2002年 9 月,原告在夷陵區小溪塔街道辦事處補辦了養老保險手續,並於 2003 年 7 月 1 日兩次繳納了 1995 年 1 月至 2003 年 12 月的養老保險金 13982.40 元,勞動保障業務代理費 1400 元。2003年 10 月 10 日,原告向宜昌市夷陵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補發和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報銷補交養老保險金,支付醫療保險費、假肢費。夷陵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經審理,於同年 11 月 27 日作出[2003] 夷勞仲裁字第 34 號仲裁裁決書,認為雙方於 1990 年 1 月 2 日訂立的協議書系原告自願辭職,已明確約定雙方不再存在勞動關系,駁回了李某某的仲裁請求。

原告李某某對仲裁裁決不服,於 2003 年 12 月 17 日向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 1990 年,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協議,被告同意其退出工作崗位,原告是退職行為,因此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是錯誤的。現要求判令被告按每月 432 元的標准發放傷殘撫恤金,補發 1990 年至判決之日每月 254 元傷殘補助費,報銷原告已繳納的養老保險金 15382.40 元及交納以後的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費 5028 元及假肢費。

被告龍泉建材公司辯稱:( 1 )依照國務院 1978 年 6 月 2 日頒布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 1981 年頒布的《關於嚴格執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原告不具備退職條件不得退職,而原告要求辭職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1989年 11 月 5 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請,要求一次性給付傷殘補償費,於 1990 年 1 月 2 日雙方訂立協議。被告一次性給付補償後,「與廠方脫離關系」,「再無任何遺留」。從程序和內容看,雙方從事實上已解除勞動關系。( 2 )雙方訂立協議解除勞動關系後,原告已將勞動關系檔案轉移至小溪塔勞動管理站,自行交納了從 1995 年以來的養老保險,也說明雙方已不存在勞動關系。( 3 )宜昌縣勞動局《關於企業因工緻殘職工的級別、護理程度及有關待遇的通知》文件,不能成為確認雙方具有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原告當時要求辦理傷殘證,是為從事個體經營可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企業和主管部門才同意填報審批表和蓋章。被告始終未收到該文件,且原告 1995 年收到該文件後,也未向被告要求給付有關費用,直到 8 年後方要求給付,提出仲裁和起訴,遠已超過仲裁和訴訟時效,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

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上述事實,並對雙方提交的證據無爭議的依法予以採信。對有爭議的證據,該院認為: 1 、原告對被告提交的申請書提出不是本人所寫的問題。該院認為,原告為解決其離廠後的傷殘補助等問題,向其遞交了一份申請書的客觀事實存在,雙方所簽訂的協議書的內容記載與申請書的意思表達一致,可以佐證,該申請書的內容是原告當時真實意思的表示。2、被告提出的付義華證言的真實性問題。經庭審調查質證,一是付義華在李某某離廠時即為管理人員, 1990 年至 1999 年任廠長,其間原告向其主張權利,付義華有權力和能力解決而未解決;二是付義華對原告的主張應向廠方其他管理人員通報或提出討論研究;三是付義華在任時未予通報研究,在離任時應作遺留問題移交下任管理人員,現無任何證據證實付義華接受過原告的主張或向其他管理人員通報、移交,系一孤證,且付義華雙未出庭作證質證,故對被告提出的異議本院予以採信。

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認為: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為: 1 、雙方 1990 年 1 月 2 日訂立的協議書是退職還是辭職,雙方是否還具有勞動關系; 2 、原告向被告主張上述權利,是否超過訴訟時效。該院對上述爭議焦點評判如下:焦點 1 :原告向被告遞交申請書,要求一次性解決傷殘補助費,被告經請示同意後,雙方協商一致訂立協議書。從訂立協議書後原告申請工傷認定的行為所反映的客觀事實看,其原告申請與訂立協議的主觀心態為辭職行為,雙方通過協商一致,解除了勞動關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交納解除勞動關系後的養老保險費的義務,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焦點 2 :原、被告在 1990 年 1 月 2 日就解除勞動關系後的經濟補償、傷殘補助等已達成一致意見,並已履行完畢。而且即使原告主張 1995 年 7 月要求認定工傷的目的是為了落實工傷待遇的理由成立,但其在收到該認定並辦理了傷殘證後,未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或申請仲裁,依照勞動法規定發生爭議 60 日內應申請仲裁,其現在主張已超過仲裁時效,本院也難以支持。本院認為被告的辯解理由成立。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定,於 2004 年 3 月 2 日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從本案來看,當事人之間爭議的焦點主要是 1990 年 1 月 2 日雙方訂立的《協議書》是退職還是辭職,雙方是否解除了勞動合同,是否還具有勞動關系;原告向被告主張上述權利,是否超過訴訟時效,這都是解決本案糾紛的關鍵。

1、關於雙方是否還具有勞動關系的問題。

首先,要正確理解退職與辭職的概念。所謂退職,是指本人自願,或因喪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而辦理離職手續享受相應待遇的人員。所謂辭職,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自願要求免去現任職務的行為。本案中,原告李某某為解決其離廠後的傷殘補助等問題,向被告龍泉建材公司遞交了一份申請書,要求一次性解決傷殘補助費,被告經請示同意後,雙方所簽訂的協議書的內容記載與申請書的意思表達一致,該申請書的內容是原告當時真實意思的表示。從訂立協議書後原告申請工傷認定的行為所反映的客觀事實看,其原告申請與訂立協議的主觀心態為辭職行為,

其次,要准確把握解除勞動合同的特徵。依照我國勞動法以及相關法規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從立法來看,並未規定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應具備何種條件,只要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協議,便可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從實踐來看,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具有以下特點:(l)雙方當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請求權。(2)必須經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而達成協議,才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強加自己的意志於對方當事人。(3)協議解除不受約定終止合同條件的約束。(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給。屬於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即遲延給付的?除發給經濟補償外,還須按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

1990年1月2日,原、被告雙方根據相關規定簽訂一份《協議書》,約定被告一次性給付原告傷殘補助費、養老保險金、假肢費共計7000元,並照顧其一台價值660元的黑白電視機後,原告交清所經管的物資、帳目,搬離磚瓦廠,「雙方再不存在任何經濟關系」,「再無任何遺留問題」。協議訂立後,雙方勞動關系解除符合協議解除合同的特徵。本案中,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龍泉建材公司雙方簽訂了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之表示,且協議之內容不違反勞動法之規定,應當認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依該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龍泉建材公司並非單方解除與李某某的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不應支付雙重經濟補償。

再次,要正確理解經濟補償金適用范圍。按照勞動法及相關規定,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主要有三種,即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其中經濟責任是指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即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給勞動者經濟上的補助費用。按照勞動部辦公廳勞辦發(1996)243號《關於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問題的復函》所作解釋:「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時,企業按照勞動法及其配套規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規定,支付給職工一定數額的補償金。根據上述規定,經濟補償金主要運用於下列范圍:1.非過失性辭退的經濟補償;2.經濟性裁員的經濟補償;3.用人單位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的責任。

與此同時,我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對應給予經濟補償的情形也作了較明確界定:一是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二是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包括三種情況:(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三是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如果我們認定原告是辭職行為,就不能享受補償金。因為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則不能享受經濟補償金。

從本案來看,原告申請工傷認定的行為所反映的客觀事實看,其主觀心態為辭職行為,應屬「其他情形」。因此,既然雙方通過協商一致,原告屬於自願辭職行為,就不能享受補償金。也就是說,在原告李某某自願辭職並與被告龍泉建材公司達成協議書,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不再具有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其要求被告履行交納解除勞動關系後的養老保險費的義務,沒有法律和政策依據,因而李開萍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2、原告主張權利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一審法院在審理此案時對被告就訴訟時效的抗辯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了分析和判斷。

(1)在民事訴訟中,被告就訴訟時效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審查訴訟時效期間。

(2)勞動者請求用工單位補繳社會保障費的,應從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用工單位二年內主張,因逾期主張而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裁決不予受理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3)勞動者請求用工單位承擔工傷待遇的,應從勞動者治療終結之日起或法規規定的傷殘評定之日起一年內主張,因逾期主張而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裁決不予受理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以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從本案來看,原、被告早在1990年1月2日就解除勞動關系後的經濟補償、傷殘補助等已達成一致意見,並已實際履行完畢。而且即使原告主張1995年7月要求認定工傷的目的是為了落實工傷待遇的理由成立,但其在收到該認定並辦理了傷殘證後,未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或申請仲裁,依照《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發生爭議60日內應申請仲裁,一審法院根據有關勞動法規定和司法解釋精神,認為原告現在的主張已超過仲裁時效,並喪失了勝訴權,其權利依法不應再受法律保護。

8. 因養老保險而老有所養的例子

按現行規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是非強制的,由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自願參保。養老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建立養老基金,對因年老而退出勞動領域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年老的時候能夠有經濟來源,使其老有所養,安度晚年,同時也是保障社會和諧與穩定的重要因素。所以,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強制要求企事業單位必須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實行強制辦理養老保險的單位由《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3條明確規定,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對於這些單位而言,有義務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是強制辦理的,否則就要依照法律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對於在這些企業工作的職工而言,他們也有義務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照法律規定的比例繳納自己應當承擔的那部分養老保險費。由於我國的經濟發展現在還沒有達到非常發達的水平,強制性的養老保險還未要求所有的單位都要辦理,也不是所有拿工資的勞動者都能要求單位為自己辦理養老保險手續。即使是其他一些經濟發達的國家,也沒有做到養老保險覆蓋全國的勞動者的例子。以現階段我國的發展水平來說,還僅限於要求上述條例中涉及的那些單位強制辦理養老保險,對其他單位暫時沒有強制性的規定。例如,農村的鄉鎮企業等單位還沒有強制規定為員工辦理養老保險。當然,法律雖然沒有強制性的規定,這些單位仍然可以主動為本單位的職工辦理養老保險,以解決退休金發放困難等問題。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

9. 國家有規定不能同時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嗎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版人轉移權,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本條規定了參保人無論曾在多少個地方就業參保繳費,在達到退休年齡後,將確定一個唯一的待遇領取地,並由其統一支付基本養老金。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五條規定,「《暫行辦法》實施之後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本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系並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目前重復領取養老金的現象是存在的,但是已有案例表明若發現有重復領取的會先停發,跟參保人本人協商之後確定只能領取一份之後再重新發放。

10. 誰能提供一份自己,或家長的社會保險的案例啊,期末作業。

自由職業者是當今社會中創業最為艱辛、收入最不穩定、生活最無規律的社會群體之一。由於學歷程度的參差不齊、接受新理念能力較為淡薄,且一天到晚忙於事業,往往透支自身的健康而忽視自己的保障,大部分人不懂得怎樣用商業保險來規避自己的風險,有的連最基本的社會保障也沒有。面對如此困局,自由職業者應該如何購買保險,及時建立適合自己的社會保障?
★專家分析:
對自由職業者來說,由於沒有社會保險,所面臨的生老病死等意外風險就得不到保障,因此參加社會保險是當務之急,之後還可以根據自身經濟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購買適當數量的醫療保險、意外險和養老保險等。
先辦社會保險是上策——自由職業者應該優先考慮辦社會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自由職業者如果沒有社會保險,所面臨的生老病死等意外風險就得不到最基本的保障,所以不應以「沒時間」、「沒有用」等借口忽視了社保的意義和功用。
優先考慮重疾險,意外險是必需品
然後補充商業保險。由於社會保險「保而不包」和「廣覆蓋、低保障」的性質,所以當私營企業主、自由職業者家庭中某一成員,尤其是家庭經濟支柱遭受重大風險時,是無法真正滿足減緩或減輕風險來臨時的經濟壓力的,所以必須用商業保險來作補充。
並且投保保額要切合實際。一般一個家庭要從被保險人去世帶來的財務沖擊中恢復過來,必須在頭10年維持原家庭收入水平,簡單的說就是被保險人目前年收入的10倍。同時,還應該加上貸(借)款總額的保額,以解決因意外發生不測給家人帶來的債務壓力。
保險產品要合理配備。自由職業者購買保險要切合實際、突出重點、分步實施。如在創業階段,就必須考慮到創業期間的高風險程度,首先應該投保高保障的保險產品,比如意外保險、醫療保險、重大疾病保險、壽險等,待運作正常、收入穩定且提升後,再及時增加養老保險;
保費支出要量力而行。就人壽保險而言,保費的支出其實也是一門學問,太高了會影響日常生活和企業的正常運作,太低了無法滿足所需要的保障。建議人壽保險一般拿出家庭年收入的15-20%左右用於商業保險的支出是比較合理的。
★案例分析:
男,32歲,自由職業者,在上海,已婚無孩子(打算1年內有孩子)。目前無貸款,家庭年收入約10萬,想求助一個比較好的商業醫療保險,年度保險花費5千左右。
保險規劃:
大概健康保障方面5000-6000比較適合。這樣的方案不僅解決重大問題,也解決小問題:比如住院或意外,醫療費用,進口葯/自費葯/新葯等。
方案如下:
1.意外或者自然身故保障+全殘保障+大病保障==20萬額度,大概5000多每年,這個是返還型的,即無疾在70歲返還20萬現金;
2.意外險,30-50萬額度,數百元,保障身價;
3.住院醫療+意外傷害醫療(無次數限制,進口葯/自費葯/新葯都可以報銷)。
★投保指南:
由職業者有比較明顯的共同點:
1、月收入不是很穩定;
2、部分沒有購買社保;
3、公司福利跟業績掛鉤,不穩定。
針對上面幾點,自由職業者在購買保險的時候,要注意以下的問題:
1、社保是一種福利,也是保障的基礎,如果公司支持的話,應該盡力爭取購買,如果公司不支持,也可以推而求其次,擁有工作地戶口的自由職業者購買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2、補充購買保障全面的商業保險。商業保險是社保的至佳搭檔,能夠補充社會保險的不足,對於那部分無法購買社保的自由職業者,就顯得更加重要了。
3、商業保險按照保障標的(保什麼)劃分,可以分為意外傷害保險,意外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重大疾病保險,終身壽險。投保保障全面的險種組合,獲得全面的意外保障、生命保障和醫療保障。因為經常外出奔波,意外風險較大,適當加高意外險的保額,或者購買專門的交通意外險。
4、商業保險按照投資方向(保什麼)劃分,可以分為分紅險、萬能險、投資連結保險。因為銷售人員的收入存在波動性,盡量選擇靈活的萬能險或投資連結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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