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湖南 機關 養老保險改革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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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南省退休人員是會上調養老金的!
人社部與財政部近日發出《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按照總體水平5.5%左右的標准為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上調養老金,並統一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
湖南省政府將按照這個通知要求,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實施細則,於5月底前報人社部、財政部審批後,預計在9月底前發放到位,並從2017年1月開始補發。
❷ 湖南省2021年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標准
湖南省2021年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目前尚未出台。但總的來說是在國家總體調整4.5%的標准下制定本省的退休人員退休金調整方案。一般原則是,總體調整方案為4.5%,但具體落實到不同的群體、不同的人會有區別。
❸ 湖南省養老保險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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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後在7月31日前支付到位。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湖南省關於201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各中央在湘機關事業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30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決定從2017年1月1日起,為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
二、調整標准
(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0元。
(二)在(一)項調整基礎上,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再增加3.1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記為1年(繳費年限計算到月);對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5〕38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按本人2016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月增加3%。
原因工殘退休人員按上述(一)、(二)項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不足145元的,按145元調整增加。
(三)在(一)、(二)項調整基礎上,對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至80周歲以下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20元;對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30元。
(四)在(一)、(二)和(三)項調整基礎上,對在艱苦邊遠地區(桑植縣、江華瑤族自治縣、城步苗族自治縣、麻陽苗族自治縣、新晃侗族自治縣、通道侗族自治縣、吉首市、瀘溪縣、鳳凰縣、花垣縣、保靖縣、古丈縣、永順縣、龍山縣)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5元。
(五)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照規定予以傾斜,認真落實相關解困標准。
(六)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政辦發〔2003〕44號文件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湘勞社政字〔2007〕15號文件規定參保的國有農墾企業和農林企事業場所退休人員待遇調整辦法和標准同上。
三、資金來源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發〔2015〕38號文件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所需增加的資金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負責籌措,國家和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四、調整辦法
(一)此次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根據所屬管轄范圍和分級管理原則,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經辦信息系統中統一設置,出具《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核對表》(附件1),經退休人員所在企業或社區核對無誤後進行調整。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發〔2015〕38號文件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核對表》(附件1),經退休人員所在單位核對無誤後進行調整。尚未啟動納入經辦機構管理的,暫由原單位先進行調整,待啟動後再據實結算。
(二)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工作,各地應抓緊在7月31日以前完成,並於8月31日前將本地區的《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情況匯總表》(附件2)和總結報告上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三)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執行本通知規定的調整辦法,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提高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適當安排經費,確保這項工作按時順利完成。各級政府要切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地方財政對養老保險基金補助支持力度,確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決不允許發生新的拖欠。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財政廳
2017年7月28日
❹ 湖南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後何時發放
湖南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後在7月31日前支付到位。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湖南省關於201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各中央在湘機關事業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30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決定從2017年1月1日起,為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
二、調整標准
(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0元。
(二)在(一)項調整基礎上,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 年月基本養老金再增加3.1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記為1年(繳費年限計算到月);對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5〕38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按本人2016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月增加3%。
原因工殘退休人員按上述(一)、(二)項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不足145元的,按145元調整增加。
(三)在(一)、(二)項調整基礎上,對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至80周歲以下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20元;對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30元。
(四)在(一)、(二)和(三)項調整基礎上,對在艱苦邊遠地區(桑植縣、江華瑤族自治縣、城步苗族自治縣、麻陽苗族自治縣、新晃侗族自治縣、通道侗族自治縣、吉首市、瀘溪縣、鳳凰縣、花垣縣、保靖縣、古丈縣、永順縣、龍山縣) 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5元。
(五)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照規定予以傾斜,認真落實相關解困標准。
(六)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政辦發〔2003〕44號文件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湘勞社政字〔2007〕15號文件規定參保的國有農墾企業和農林企事業場所退休人員待遇調整辦法和標准同上。
三、資金來源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發〔2015〕38號文件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所需增加的資金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負責籌措,國家和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四、調整辦法
(一)此次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根據所屬管轄范圍和分級管理原則,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經辦信息系統中統一設置,出具《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核對表》(附件1),經退休人員所在企業或社區核對無誤後進行調整。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發〔2015〕38號文件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核對表》(附件1),經退休人員所在單位核對無誤後進行調整。尚未啟動納入經辦機構管理的,暫由原單位先進行調整,待啟動後再據實結算。
(二)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工作,各地應抓緊在7月31日以前完成,並於8月31日前將本地區的《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情況匯總表》(附件2)和總結報告上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三)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執行本通知規定的調整辦法,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提高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適當安排經費,確保這項工作按時順利完成。各級政府要切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地方財政對養老保險基金補助支持力度,確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決不允許發生新的拖欠。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財政廳
2017年7月28日
❺ 湖南省養老保險是從哪一年開始實行的
1951年,
我國的養老保險以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起點,經歷了幾十年風風雨雨,其發展可概括為四個階段:
1、1951-1965年為養老保險制度的創建階段。該階段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標志,主要工作是著手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並逐步趨向正規化和制度化。
2、1966-1976年是養老保險制度嚴重破壞階段。當時中國社會保險事業與全國社會經濟文化一樣遭受到嚴重破壞,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調劑制度停止,相關負擔全部由各企業自理,社會保險變成了企業保險,正常的退休制度中斷。
3、1977-1992年為養老保險制度恢復和調整階段。在十年動亂結束後,我國採取漸進的方式對養老保險進行了調整,恢復了正常的退休制度,調整了養老待遇計算辦法,部分地區實行了退休費統籌制度。
4、1993年到現在是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創新改革階段。本階段主要是創建了適應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改變了計算養老金辦法,建立了基本養老金增長機制和實施了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最終基本建成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
2019年6月1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出台《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湘政發〔2019〕11號),規定從2019年7月1日起,全省統一參保范圍和條件、繳費比例和基數、違規參保的界定與處理、退休時間的規范和處理等政策,今後市縣不得自行出台養老保險地方政策。
通過統一政策,實現全省各類參保對象平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公平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增強制度的公平性。
與現行政策相比,除已實施過渡費率試點政策的企業外,其他參保單位的單位繳費比例統一為16%。
原執行不同單位繳費比例的國有農墾企業和已停產的國有困難企業,自2019年7月1日起均按16%的單位繳費比例執行;單位繳費工資基數統一按本單位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核定,不再採用雙基數對比(單位統計年報工資總額與職工繳費基數之和對比)、就高取數的方式;
靈活就業人員可在繳費基準值的60%~300%之間自主選擇繳費基數,不再限定在繳費基準值的60%和100%兩檔。對於國有農墾企業農業職工的個人繳費基數,給予3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個人繳費基數按繳費基準值的40%核定,2022年開始執行全省統一的繳費基數核定政策。
❻ 湖南省2o|8年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
一、2018年國家關於企事業機關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通知的主要精神
1、調整范圍: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完退休手續,並正式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2、調整方式:繼續沿用近年來的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及傾斜調整相結合的辦法。
定額調整:每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統一增加相同的金額,從而體現社會的公平精神。
掛鉤調整:與每名退休人員退休前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及繳費水平掛鉤,多繳多得,長繳多得,從而體現激勵原則。
傾斜調整:體現對企業退休軍轉幹部,以及高齡人群等特殊群體的人文關懷。
附:2012-2017年全國企業退休人員人均養老金標准
3、上漲水平:在2017年退休人員人均養老金的總體水平上上調5%。
對照2017年國家的相關通知,我們發現,其他所有主體內容等於都沒變,只把上漲水平由2017年的5.5%調整為5%。再對比2006年國家的相關通知,我們發現,也是同樣的情況,只把上漲水平由2016年的6.5%調整為5.5%,也就是說,只在數據上做了同比下調。這就為我們推測湖南今年的調整方案提供了指導思路。
❼ 2019年湖南養老保險退休金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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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政策,退休以後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前參加工作的,還有過渡性養老金)。
計算方法如下一一
一、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註: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
因為,目前不知道退休時當地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額和你的平均繳費指數,繳費年限以及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所以無法准確計算出你退休以後的養老金金額。
❽ 2019年湖南省退休人員調整養老金什麼時候到位
是會補發的!江蘇省人社廳、省財政廳7月5日已下發《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專》(蘇人社發屬〔2017〕224號),為2016年12月底前退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上調養老金,已在7月底之前發放到位,並從2017年1月份起補發。
❾ 2019年湖南省企業退休職工養老保險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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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湖南省人社廳獲悉,備受關注的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待標准已經出台,退休人員養老金每月上調50元。
❿ 湖南省2020年企業退休職工調整的養老金7月能補發放嗎
除廣東和江蘇省外,其它省份當年退休的不參與當年養老金的上調。
要到下一年度的七月之後才能享受養老金上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