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養老保險繳費是從什麼時間開始的
老保險繳費的截止日期根據繳費人的情況而有所不同。屬於單位的,實行每月繳費申報制度,提前一個月申報,次月隨著工資發放同步扣發,單位和個人繳費部分根據每個單位工資發放時間由單位統一繳存。屬於個人的,因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檔級根據所在地上年度社平工資確定,各地都不一樣。同時,每個地方征繳時間也有差異。而且,個人繳費有月繳、季繳、年繳可以選擇,一般是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1日執行同一個繳費標准,繳費的截止時間依據個人選擇繳費的類型確定,同一個年度內繳費都有效,跨年度的要求比較高,超過年度截止時間的需要按照新的繳費標准繳納養老保險費用。具體的年度截止時間各個地方有不同的相應規定,不清楚的可以電話12333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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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養老保險繳費截止日期是什麼時候
一般有兩種情況,具體如下:
1、屬於單位的,實行每月繳費申報制度,提前一個月申報,次版月隨著工資發放同步扣發權,單位和個人繳費部分根據每個單位工資發放時間由單位統一繳存。
一般情況企業在職職工是需要當月交費的,因為企業在職職工是一個月發放一次工資,一個月需要扣除一些社保的繳納費用,所以一個月需要交一次費用,每月交納社保費用必須在當月底之前就能完成。
2、屬於個人的,因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檔級根據所在地上年度社平工資確定,各地的截止繳費時間都不一樣。
基本作用
養老保險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為指標的,通過再分配手段或者儲蓄方式建立保險基金,支付老年人生活費用。它的實施具有以下作用:
1、有利保證勞動力再生產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2、有利於社會的安全穩定
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於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
Ⅲ 養老保險需要交納多長時間
最低繳費年限15年,才能按月領取養老金。
繳費年限越長,退休養老金越高,建議有能力的話繼續繳納。
(3)養老保險的繳費時間擴展閱讀:
個人養老保險以城鄉居民作為保險對象的一種人身保險。凡年齡在16周歲以上,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勞動的城鄉居民,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
個人養老保險的保險期限包括保險費繳費期和養老金額領取期。保險費繳費期從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並交納第一期保險費起,至約定繳費期滿為止;養老金領取從被保險人約定的繳費期滿的次月起,至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時止。
個人養老保險的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承擔下列保險責任:被保險人在養老金領取期內,可獲10年固定年金,如果被保險人在固定年金期間身故,其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可由其法定繼承人)可繼續領取至10年,保險責任方告終止;
如果被保險人領滿10年固定年金後仍健在,則可繼續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保險責任方告終止;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費繳費期內身故,可按規定領取死亡退保金,保險責任終止。
個人養老保險費繳付方式可按月、季、年交付,亦可在投保時一次性繳清,每個被保險人月交保險費不得低於20元,年交保險費不得低於200元。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分別為50、55、60、65等四檔,投保人可選擇自己認為最合適的檔次。
被保險人交付保險費滿2年,如有急需,可憑單證向保險公司申請借款。借款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單現金價值的70%,借款期限不得超過7個月。借款本息在借款到期時一並歸還,逾期不還,借款本息達到退保金額時,保險效力終止。
個人養老保險為我國多層次、多形式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了不可缺少的作用。
Ⅳ 企業養老保險每月幾號繳費
企業養老保險每個月20~25號扣費,但是為了確保能夠扣的費用最好每月十五日之前存入足夠的錢
Ⅳ 社會養老保險交費時間
放心吧,社保不會坑你的
估計當地社保規定25日之後不能再繳納本月參保費用,你25日去,只能交納下個月的(本月會處於間斷狀態),但是24日去,可以趕上繳納本月的
至於說金額的事情,多出的25元很有可能是10月份之後繳費時徵收的利息了
繳費時間越長越有利於自己的養老金
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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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個人養老保險每年什麼時候交
個人養老保險一般都是每年的十月份左右開始,這個一般沒有準確時間,有的人按照每月繳納或者半年,更多人都是一年繳納一次。
Ⅶ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怎麼規定的
視同繳費年限的計算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由財政供給的事業單位的職工在《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職工和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連續工齡以及1994年1月1日至《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前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1995年6月30日以前的連續工齡以及1995年7月1日至《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前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私營企業職工、城鎮個體經濟從業人員1996年7月1日至《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前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職工原在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工作期間的連續工齡或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或原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由財政供給的事業單位工作期間的工作年限,可以按照上述有關規定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城區街道所屬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1998年6月30日以前的連續工齡以及1998年7月1日至《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前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其退役前的軍齡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服役前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均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三)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應予計算和不予計算的繳費年限。
(四)職工的連續工齡和工作年限的具體認定,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後退休的職工,退休時男性繳費年限累計不滿30年,女性繳費年限累計不滿25年,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規定一次性補足醫療保險費的,可認定為繳費年限屆滿。
一次性補足基本醫療保險費計算公式為:一次性繳費金額=繳費基數x10%x[(1+8%)n-1]/8%。其中,n=30年(25年)--職工累計繳費年限,10%為繳費比例,8%為每年繳費遞增率。
繳費遞增率可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相應調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核認定。
實施統帳結合的養老保險辦法後,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未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其工作年限不能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後至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的安排正式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期間,職工的工齡或工作年限、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均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但未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不能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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