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概括
中國社會保險最大的特點是缺位與福利早熟並存。制度的缺位是指對農民的保障制度缺位,福利的早熟是指城市中某些項目福利水平太高。
中國主要社會保險項目的內容
養老保險
醫療社會保險
失業保險
工傷保險
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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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養老保險制度的定義
養老保險主要是為人們在年老的時候享受一定的退休金,能夠享受晚年生活
Ⅲ 中國現階段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我國原有的養老社會保險的組織管理的治理結構是一種以垂直分工為特徵的組織管理體系。它通過對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權力層次進行設計,在組織的不同角色之間形成一種上下級關系。可以把它稱為基於科層權力關系的養老社會保險組織管理的治理結構模式。這種組織形式是一種組織內部功能分化、垂直、分層的金字塔式的組織形式。在這里,不同層級政府屬下的社會保障職能部門,是這一組織管理體系的核心,它承擔了政策制定、保費徵收、基金管理、投資運用、養老金發放、爭端處理等多項職能。因而,「它是一種特殊的政企合一的模式」。在我國養老社會保險的起步階段,由於社會保險發展水平比較低,市場組織與社會組織發育相對不成熟,在這種情況下以這種科層制為特徵的組織管理模式有其合理性。從組織治理結構的績效來看:第一,這種結構能使最高層管理部門擺脫了日常事務,成為有力的決策結構,並使各個職能部門充分發揮其管理的主動性和靈活性。
第二、這種結構擴大了有效控制的幅度,對管理人員的水平要求比較高,因而有利於組織管
理中業務管理人才的培養。第三,伴隨著垂直分工,組織必然要求進行分權,這可以促使組
織中各個層次的成員在一定程度上對環境採取較為靈活的應對策略,從而使組織的靈活性增
強。同時,由於各個部門獲得一定的分權,而且,崗位管理人員的職位升遷與部門的業績有
著相應的關聯,因而各個職能部門之間也會產生比較和競爭,這在一定程度上會提高組織的
效率。 然而,這種以科層制為特徵的組織管理體系的局限性也是顯而易見的。(1)這種組織
管理體系需要的管理人員多,管理成本比較高,從一定意義上來說其管理的經濟性就比較差。
(2)這種組織管理體系是以分權為紐帶的管理模式,集權與分權的關系比較敏感,一旦處理
不當,不僅削弱上級對下級的管理和監管力度,而且容易產生本位主義,由此削弱整個組織
的協調一致。(3)這種以垂直分工為特徵的組織管理體系,管理層級比較多,隨著垂直分工
的進行,組織的控制難度加大,這就有可能導致整個組織管理能力的分散和組織資源利用的
低效甚至無效。(4)這種組織管理體系具有明顯的委託-代理關系,但由於養老社會保險基金
是混賬管理,統籌賬戶與個人賬戶的產權界定不夠明確,因而這種委託-代理關系只是名義
上的,沒有實際的契約約束力。同時由於這種組織管理中的激勵機制不足,導致作為代理人
的養老社會保險組織機構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都不足。
我國的養老保險規定職工繳費工資高於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00%的,以所在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職工繳費工資低於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60%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個人身份參加養老保險的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作為個人繳費基數,可選擇的檔級為60%、80%、100%,基於目前社平工資逐年提高,考慮到個人承受能力,部分省市增加40%的檔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企業按本企業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0%繳納(部分省市略有調整),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8%繳納;隨著我國養老社會保險制度的不斷改革以及參保人數的迅速增加,組織管理規模的擴大和業務量的增加,進行職能部門的整合是組織創新的必然選擇,這種整合是以我國的職能機構的合並為基礎的。從我國養老社會保險制度的組織管理體系來看,也就是把分屬不同部門的管理職能統一集中到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來管理。這種整合,由於一方面繼續強調政府在養老社會保險制度的不可或缺的職責,故此需要繼續維持一套以行政權力關系為紐帶的垂直的組織管理的治理結構。另一方面,按照政事分開的原則,各級層次的政府需要把養老社會保險制度的業務職能單獨列出,由職能部門行使獨立的管理職能。這樣,基於科層權力關系的養老社會保險組織管理的治理結構就轉向基於垂直分工與水平分工並存的科層制養老社會保險組織管理的治理結構。這種組織管理的治理結構有兩條主線,一條是從行政權力關系來看,體現的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行政關系;另一條是從業務關系來看,體現的是由不同層級政府屬下的養老社會保險業務機構組成的關系。這是一套具有科層組織典型特徵的組織管理體系。
Ⅳ 養老保險制度
目前,我國養老金主要分為兩類: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養老金和企業人員退休養老金。二者實行的不同制度,被輿論廣泛稱為養老「雙軌制」,兩者待遇差距巨大,是一種歧視性的制度,在我國已經持續20年。
我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養老金和企業人員退休養老金,實行兩種截然不同的制度。具體講表現為三個不同:一是統籌的辦法不一樣即企業人員是單位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准繳納,機關事業單位的則由財政統一籌資;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樣即企業人員由自籌賬戶上支付,而機關事業單位則由財政統一支付;三是享受的標准不一樣即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標准遠遠高於企業退休人員,目前差距大概是300%~500%。
Ⅳ 什麼是養老保險制度
什麼是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所謂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
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層含義:
(1)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這里所說的"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徵的;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需強調說明的是,法定的年齡界限(各國有不同的標准)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准。
(2)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3)養老保險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達到保障的目的。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較普遍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①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②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③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解答來源:養老保險司
來源:
主辦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信息中心
版權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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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養老保險制度是
養老保險又稱老年保險,是指國家立法強制徵集社會保險費(稅),並形成養老基金,當勞動者退休後支付退休金,以保證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它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最重要內容之一。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 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Ⅶ 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主要內容 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通過立法而制定的社會保險、救助、補貼等一系列制度的總稱。現代國家最重要的社會經濟制度之一。作用在於保障全社會成員基本生存與生活需要,特別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並傷殘、失業、生育、死亡、遭遇災害、面臨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