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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發布時間:2021-10-23 14:55:51

❶ 香港戶口可以在大陸買養老保險

可以,但只能購買社會養老保險,社保其他4險不能購買

❷ 香港到底有養老保險嗎。。

香港有強制公積金計劃 職業退休計劃以及商業保險 只要是香港永久居民,到六十五歲就可申請領取高齡津貼,每月有六百二十五元,到七十歲增至七百零五元 不過這樣的補貼根本不夠生活

❸ 移民香港後,,在大陸購買養老保險可以繼續交納嗎

1、當事人已經出鏡定居(移民)的,在內地繳納的社保不能再享受(內地的戶口在當事人版移民後權,會被注銷);
2、當事人辦理出境定居的,辦理戶口注銷之前,當事人可以申請把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余額一次性結清(提取),並終止社保關系;
3、辦理該手續時:當事人應到原用人單位,填寫「終止保險一次性支付」申請,再帶上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定居國簽發的定居證明,到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終止手續,領取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❹ 香港居民身份證能否享受醫保和養老

不能享受大陸的任何福利了,香港的醫療福利是可以完全享受的。但是限制了其他的東西,例如沒有護照很難出國旅遊、不能夠申請香港永久居民可以享受的低保和公屋福利。

❺ 香港居民在內地工作的,可以參加社保嗎

根據《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與聘僱的台、港、澳人員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符合參保條件的在內地就業的香港人可以按照當地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

鑒於香港與內地的社會保障體制不同,結合內地目前採用的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原則同意你省提出的採用香港、澳門政府頒發的居民身份證號碼作為上述兩地居民的社會保障碼在廣東參加社會保險的意見,同時建議在首位前加香港、澳門地區的行政區劃代碼作為標識,以區分香港、澳門居民。

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通過簽訂協議形式實現雙方人員社會保險費的互免,但該問題涉及全國多個省區市,不宜由個別省份與香港特區政府簽署社會保險協議。條件成熟時,中央政府將統籌考慮。

(5)香港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內地就業的台、港、澳人員和聘僱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員的內地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依法登記的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台灣、香港、澳門地區專家在內地就業的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在內地就業的台、港、澳人員,是指:

(一)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

(二)在內地從事個體經營的香港、澳門人員;

(三)與境外或台、港、澳地區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受其派遣到內地1年內(公歷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單位累計工作3個月以上的人員。

❻ 戶口到了香港,養老保險在大陸能否繼續繳納

網上許多答案都是錯的,可以電話咨詢當地社保局,深圳是12333,我也是在網上查了許多信息都是亂說的,乾脆電話咨詢了,在50歲退休之前辦理香港戶籍的並且還是在深圳原公司上班交社保的情況(或其它深圳企業),可以做個人信息變更,社保繳交的年數合並計算,不會另外計算的,香港就是中國的啊,所以那些說辦了香港戶籍內地社保就沒了的都是胡說八道。

❼ 香港人買社會,退休後可以拿退休金

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26號)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與聘僱的台、港、澳人員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所以,明確的說,可以。

勞動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區之間雙方勞務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問題的函
勞社廳函[2005]334號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區之間雙方勞務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問題的請示》(粵勞社[2005]102號)收悉。經研究,提出如下意見:
一、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符合參保條件的在內地就業的香港人可以按照當地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
二、鑒於香港與內地的社會保障體制不同,結合內地目前採用的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原則同意你省提出的採用香港、澳門政府頒發的居民身份證號碼作為上述兩地居民的社會保障碼在廣東參加社會保險的意見,同時建議在首位前加香港、澳門地區的行政區劃代碼作為標識,以區分香港、澳門居民。
三、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通過簽訂協議形式實現雙方人員社會保險費的互免,但該問題涉及全國多個省區市,不宜由個別省份與香港特區政府簽署社會保險協議。條件成熟時,中央政府將統籌考慮

❽ 香港人可以在國內買養老保險嗎怎麼個買法 謝謝

可以。

根據《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用人單位與聘僱的台、港、澳人員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七條: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賬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8)香港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❾ 香港人如何養老

港府對於退休老人的福利基本上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屬於公共福利金,一部分屬於社會綜援性質。

公共福利金里和退休人士比較相關的,主要有高齡津貼和長者生活津貼兩大類。

高齡津貼俗稱「生果金」,須年滿70歲以上才可以享受,每月1325港元。這筆錢,不夠在香港吃飯錢,所以被戲稱為「生果金」,意思是只夠買些水果。不過好處是這筆錢是到了年齡就給,不需要進行經濟情況審查。

長者生活津貼是給65歲以上的人士,每月2565港元。要領取「長者生活津貼」,必須是夫妻雙方資產不超過49.9萬港元,兩人合共收入不超過12620港元(單身人士不超過7750港元)。而且,領取長者生活津貼的,就不能再領取「生果金」。

但實際上,在香港,即便是一個端盤子的服務員,月薪都不止7750港元。根據港媒近期報道,在執行最低時薪標准後,連洗碗工的月薪都已經達到近1.3萬港元。這意味著,如果老人去酒樓打工洗碗或是端菜,就無法享受到政府的長者生活津貼。

需要指出的是,1325港元和2565港元這兩個津貼標准,還是港府在2016年底剛剛修改的,按通脹水平提升了2.8%之後的結果。

至於綜援部分,類似於內地的低保制度,金額實際上也非常有限,而且對於申請人進行比較嚴格的資產和收入設限。申請綜援計劃的人,前提條件是個人資產要少於47000港元。滿足這一條件後,60歲以上單身人士可以獲得綜援3340港元;如果60歲以上且需要經常護理,還可以另外獲得補貼5690港元。所有獲得綜援的人士,港府都豁免他們在公立醫院的醫療費用。

以上可以看出,香港人雖然沒有退休金這一說法,但也有類似的福利,只是金額較少,條件限制又比較苛刻,居民很慢利用福利金來維持正常生活,因此人們退休後,不會靠福利金生活,而是繼續從事工作,退而不休,以保證正常的生活需求。

❿ 香港人可以在大陸買社保養老嗎

一、香港居民在內地工作的,可以參加社保。

二、為進一步明確和規范台港澳居民在內地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工作,保障在內地居住、就業和就學的台港澳居民社會保險權益,人社部正在研究制定《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

三、在內地未就業、未就讀的台、港、澳居民在內地比照大陸居民參加社會保險的訴求日益強烈,為減輕其在大陸居住的後顧之憂,促進生活便利化,《暫行辦法》考慮將上述人員納入適用范圍,允許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補助由各級財政承擔。

(10)香港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是為維護台灣居民、香港和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以下簡稱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的合法權益,加強內地用人單位聘僱台、港、澳人員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經2005年6月2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10次部務會議通過,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5年6月14日發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中取消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許可的精神,為進一步便利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工作生活,

促進交往交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決定,對《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6號)予以廢止。

第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用人單位提交的《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就業申請表》和有關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就業許可決定。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准予就業許可,頒發就業證;對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條件不予就業許可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持就業證到頒發該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聘僱台、港、澳人員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條香港、澳門人員在內地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由本人持個體經營執照、健康證明和個人有效旅行證件向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就業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香港、澳門人員提交的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與聘僱的台、港、澳人員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聘僱的台、港、澳人員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被派遣台、港、澳人員任職期滿的,用人單位應當自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員任職期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就業證注銷手續。

在內地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香港、澳門人員歇業或者停止經營的,應當在歇業或者停止經營之日起30日內到頒發該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就業證注銷手續。

第十三條就業證遺失或損壞的,用人單位應當向頒發該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為台、港、澳人員補發就業證。

第十四條台、港、澳人員的就業單位應當與就業證所註明的用人單位一致。用人單位變更的,應當由變更後的用人單位到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台、港、澳人員重新申請辦理就業證。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與聘僱的台、港、澳人員之間發生勞動爭議,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聘僱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員,未為其辦理就業證或未辦理備案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處1000元罰款。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與聘僱台、港、澳人員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員任職期滿,用人單位未辦理就業證注銷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1000元罰款。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偽造、塗改、冒用、轉讓就業證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1000元罰款,該用人單位1年內不得聘僱台、港、澳人員。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勞動部1994年2月21日頒布的《台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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