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的城鄉養老保險政策是什麼
2015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新政策
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 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省(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准。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也就是說,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經建立,社保管理機構就為其提供終身服務,無論在哪裡繳費,也無論是否間斷性繳費,個人賬戶都累計記錄參保人權益。
如果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意見規定,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即使是參加了其他的社保制度(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也可以全額轉移。除個人繳費外,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和其他資助也都計入個人賬戶,體現了國家對參保人繳費的支持。
四、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銜接:
根據《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後,可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只要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就可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並享受相應的待遇,如不滿15年,可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五、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性:
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現有新農保、城居保兩項制度的有機整合,其統一性突出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統一制度名稱;
二是統一政策標准。原來新農保、城居保對每年繳費標准分別設置了5個檔次和10個檔次,這次統一制度歸並為100元至2000元12個檔次。
三是統一管理服務。將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並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逐步推進省級管理,按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
四是統一信息系統。
B.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社保什麼區別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單指養老保險,但社保包括養老保險、醫保、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5種。另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社保的繳費主體不同與繳費方式也不同。
C. 什麼是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就是把原來農村的村民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合並到一起,叫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其實,這兩個養老保險的基本模式,計算辦法,有關規定基本是一致的,合並不合並沒有大的變化,在國家出台這個規定之前,已經有15個省市把這兩個保險合並到一起了,合並的作用,就是起到一個統一管理,統一政策,減少環節。
D.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社保的區別
這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社保是同一個呀。也就是說,他們的性質應該是相同的。應該就是我們所說的養老保險。應該是屬於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
E. 什麼是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2009 年 9 月1 日,國務院印發了《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標志著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進入了一個嶄新時期。
部分地區在「新農保」制度的基礎上,適時調整制度安排,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建立起全覆蓋的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這項制度的建立打破了城鄉二元化界限,使得社會養老保險向著城鄉一體化轉變,朝著社會公平邁出了重要一步。
在我國社會保障事業快速發展轉變時期,如何正確認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安排,正確認知其在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並著力從制度層面推進和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制度在大規模推廣前亟待解決的問題,同時也期待著為其他地方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統籌提供理論和實踐上的參考。
綜合部分省(市)的制度發展歷程及政策內容,現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呈現出以下幾個特徵:
1、制度發展超前,整合度高
從制度發展進程上看,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地區均是在國務院出台「新農保」試點指導意見之前就已經在探索實施「新農保」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此基礎上結合國務院「新農保」試點指導意見對正在實施的政策進行調整,最終出台了與國家指導方針相一致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2、應保盡保,堅持廣覆蓋原則
公平是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核心理念,要求所有國民的養老保障權益都能得以實現,以維護起點公平。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於參保對象的規定體現了公平性理念,最大限度地擴大了制度的覆蓋面。
3、普惠性和保險性相結合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社會統籌部分主要由基礎養老金支付,基礎養老金體現了政府對公民養老保障權益的承擔,完全由國家財政全部保證支付,參保對象在年齡達到 60 周歲以後,即使不繳費,也可享受到國家普惠式的養老金。同。
4、結合實際,制度設計彈性化
彈性化的制度設計能夠確保制度的有效性。通過比較各地的實施辦法可以發現,各地均是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以及城鄉居民的收入等多種因素,對繳費、財政補貼、待遇調整機制等實行差別化設計,從而最大程度地實現在居民自願參保前提下制度的廣覆蓋,保證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5)城鄉養老保險脫貧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1、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2、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3、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
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F. 城鄉養老保險和城鎮養老保險有什麼區別
城鄉養老保險和城鎮養老保險雖屬社會保險,但無論參保人員范圍、繳費方式和待遇差別很大,主要是以下區別:
1.保障對象不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保障城鎮就業群體;而新農保保障的是農村居民群體,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保障的是城鎮非從業居民群體。
2.實施強度不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強制實施的,是僱主、用人單位包括勞動者個人都必須按照規定繳費基數和比例來繳費的;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強調的是由政府加以引導,政府補貼城鄉居民積極參保。
3.繳費標准不同。新農保政策中「有彈性」,這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沒有的。
4.籌資結構不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主要籌資方是用人單位,雖然個人也繳費,但用人單位繳的是主要部分。而新農保的主要供款方是政府,政府給了現在的老年人基礎養老金,同時對中青年的繳費也予以補助。最大的不同就是第三方籌資結構,不僅僅局限於集體經濟,國家還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5.統籌機制不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的繳費部份納入社會保險統籌基金,不記入個人養老保險賬戶。
6.待遇計發不同。不論職工養老保險還是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養老金待遇都是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但二者的計發辦法不盡相同。
(6)城鄉養老保險脫貧擴展閱讀
1.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是國家強制性繳費,必須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屬於自願參保。
2.城鎮職工按月按繳費,以本人工資和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是按比例繳費,居民養老保險是按年繳費,是按定額繳費。
3.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繳費年限、繳費基數和社會平均工資計算。
4.領取者年齡不同,城鎮職工男60,女工50,女幹部55周歲領取,居民養老保險不論男女都是60周歲領取。
5.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費用高,繳費高,居民養老保險由於沒有收入,起點低,繳費少,繳費也低。
參考資料
社保查詢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好處
G. 精準扶貧與養老保險
這與精準扶貧沒有任何關系,還沒有精準扶貧這一說法,城鎮居民養老金就已經存在了。
如果是指60歲以上無任何養老保障,由國家財政發放的城鎮居民養老金,就是每人每月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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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有哪些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長期繳費的,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8)城鄉養老保險脫貧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
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I. 養老保險發力脫貧攻堅
堅持共享發展,著力增進人民福祉
按照人人參與、人人盡力、人人享有的要求,堅守底線、突出重點、完善制度、引導預期,注重機會公平,保障基本民生,實現全體人民共同邁入全面小康社會。
(一)增加公共服務供給。堅持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續方向,從解決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入手,增強政府職責,提高公共服務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
加強義務教育、就業服務、社會保障、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公共文化、環境保護等基本公共服務,努力實現全覆蓋。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的轉移支付。加強對特定人群特殊困難的幫扶。
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能由政府購買服務提供的,政府不再直接承辦;能由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提供的,廣泛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加快社會事業改革。
(二)實施脫貧攻堅工程。農村貧困人口脫貧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最艱巨的任務。必須充分發揮政治優勢和制度優勢,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
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因人因地施策,提高扶貧實效。分類扶持貧困家庭,對有勞動能力的支持發展特色產業和轉移就業,對「一方水土養不起一方人」的實施扶貧搬遷,對生態特別重要和脆弱的實行生態保護扶貧,對喪失勞動能力的實施兜底性保障政策,對因病致貧的提供醫療救助保障。實行低保政策和扶貧政策銜接,對貧困人口應保盡保。
擴大貧困地區基礎設施覆蓋面,因地制宜解決通路、通水、通電、通網路等問題。對在貧困地區開發水電、礦產資源佔用集體土地的,試行給原住居民集體股權方式進行補償,探索對貧困人口實行資產收益扶持制度。
提高貧困地區基礎教育質量和醫療服務水平,推進貧困地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和婦女、老人關愛服務體系。
實行脫貧工作責任制。進一步完善中央統籌、省(自治區、直轄市)負總責、市(地)縣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強化脫貧工作責任考核,對貧困縣重點考核脫貧成效。加大中央和省級財政扶貧投入,發揮政策性金融和商業性金融的互補作用,整合各類扶貧資源,開辟扶貧開發新的資金渠道。健全東西部協作和黨政機關、部隊、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定點扶貧機制,激勵各類企業、社會組織、個人自願採取包干方式參與扶貧。把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集中連片貧困地區作為脫貧攻堅重點。
(三)提高教育質量。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深化教育改革,把增強學生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作為重點任務貫徹到國民教育全過程。
推動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普及高中階段教育,逐步分類推進中等職業教育免除學雜費,率先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施普通高中免除學雜費。發展學前教育,鼓勵普惠性幼兒園發展。完善資助方式,實現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全覆蓋。
促進教育公平。加快城鄉義務教育公辦學校標准化建設,加強教師隊伍特別是鄉村教師隊伍建設,推進城鄉教師交流。辦好特殊教育。
提高高校教學水平和創新能力,使若干高校和一批學科達到或接近世界一流水平。建設現代職業教育體系,推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優化學科專業布局和人才培養機制,鼓勵具備條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向應用型轉變。
落實並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和教育教學改革。建立個人學習賬號和學分累計制度,暢通繼續教育、終身學習通道。推進教育信息化,發展遠程教育,擴大優質教育資源覆蓋面。完善教育督導,加強社會監督。支持和規范民辦教育發展,鼓勵社會力量和民間資本提供多樣化教育服務。
(四)促進就業創業。堅持就業優先戰略,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創造更多就業崗位,著力解決結構性就業矛盾。完善創業扶持政策,鼓勵以創業帶就業,建立面向人人的創業服務平台。
統籌人力資源市場,打破城鄉、地區、行業分割和身份、性別歧視,維護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加強對靈活就業、新就業形態的支持,促進勞動者自主就業。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和創業引領計劃,帶動青年就業創業。加強就業援助,幫助就業困難者就業。
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實施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計劃。開展貧困家庭子女、未升學初高中畢業生、農民工、失業人員和轉崗職工、退役軍人免費接受職業培訓行動。推行工學結合、校企合作的技術工人培養模式,推行企業新型學徒制。提高技術工人待遇,完善職稱評定製度,推廣專業技術職稱、技能等級等同大城市落戶掛鉤做法。
提高勞動力素質、勞動參與率、勞動生產率,增強勞動力市場靈活性,促進勞動力在地區、行業、企業之間自由流動。建立和諧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和企業合法權益。
完善就業服務體系,提高就業服務能力。完善就業失業統計指標體系。
(五)縮小收入差距。堅持居民收入增長和經濟增長同步、勞動報酬提高和勞動生產率提高同步,持續增加城鄉居民收入。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規范初次分配,加大再分配調節力度。
健全科學的工資水平決定機制、正常增長機制、支付保障機制,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完善最低工資增長機制,完善市場評價要素貢獻並按貢獻分配的機制,完善適應機關事業單位特點的工資制度。
實行有利於縮小收入差距的政策,明顯增加低收入勞動者收入,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加快建立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多渠道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規范收入分配秩序,保護合法收入,規范隱性收入,遏制以權力、行政壟斷等非市場因素獲取收入,取締非法收入。
支持慈善事業發展,廣泛動員社會力量開展社會救濟和社會互助、志願服務活動。完善鼓勵回饋社會、扶貧濟困的稅收政策。
(六)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基本實現法定人員全覆蓋。堅持精算平衡,完善籌資機制,分清政府、企業、個人等的責任。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完善社會保險體系。
完善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制度,健全多繳多得激勵機制。實現職工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建立基本養老金合理調整機制。拓寬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渠道,加強風險管理,提高投資回報率。逐步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出台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政策。發展職業年金、企業年金、商業養老保險。
健全醫療保險穩定可持續籌資和報銷比例調整機制,研究實行職工退休人員醫保繳費參保政策。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改革醫保支付方式,發揮醫保控費作用。改進個人賬戶,開展門診費用統籌。實現跨省異地安置退休人員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整合城鄉居民醫保政策和經辦管理。鼓勵發展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健康保險。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參與醫保經辦。將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合並實施。
統籌救助體系,強化政策銜接,推進制度整合,確保困難群眾基本生活。
(七)推進健康中國建設。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實行醫療、醫保、醫葯聯動,推進醫葯分開,實行分級診療,建立覆蓋城鄉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和現代醫院管理制度。
全面推進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堅持公益屬性,破除逐利機制,建立符合醫療行業特點的人事薪酬制度。優化醫療衛生機構布局,健全上下聯動、銜接互補的醫療服務體系,完善基層醫療服務模式,發展遠程醫療。促進醫療資源向基層、農村流動,推進全科醫生、家庭醫生、急需領域醫療服務能力提高、電子健康檔案等工作。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健康服務業,推進非營利性民營醫院和公立醫院同等待遇。加強醫療質量監管,完善糾紛調解機制,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堅持中西醫並重,促進中醫葯、民族醫葯發展。完善基本葯物制度,健全葯品供應保障機制,理順葯品價格,增加艾滋病防治等特殊葯物免費供給。提高葯品質量,確保用葯安全。加強傳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等重大疾病綜合防治和職業病危害防治,通過多種方式降低大病慢性病醫療費用。倡導健康生活方式,加強心理健康服務。
實施食品安全戰略,形成嚴密高效、社會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體系,讓人民群眾吃得放心。
(八)促進人口均衡發展。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完善人口發展戰略。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提高生殖健康、婦幼保健、托幼等公共服務水平。幫扶存在特殊困難的計劃生育家庭。注重家庭發展。
積極開展應對人口老齡化行動,弘揚敬老、養老、助老社會風尚,建設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的多層次養老服務體系,推動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相結合,探索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通過購買服務、股權合作等方式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增加養老服務和產品供給。
堅持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保障婦女和未成年人權益。支持殘疾人事業發展,健全扶殘助殘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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