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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養老金會計

發布時間:2021-10-22 19:28:22

㈠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計入什麼會計分錄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會計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

貸:銀行存款

企業應當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應付職工薪酬的提取、結算、使用等情況。該科目的貸方登記已分配計入有關成本費用項目的職工薪酬的數額,借方登記實際發放職工薪酬的數額,包括扣還的款項等;該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應付未付的職工薪酬。

「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應當按照「工資」、「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1)中國養老金會計擴展閱讀: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工資,獎金,津貼,補貼」、「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補償」、"非貨幣性福利"、"其它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工資、獎金、津貼等,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企業從應付職工薪酬中扣還的各種款項(代墊的家屬葯費、個人所得稅等), 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等科目。

企業向職工支付職工福利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科目。

企業支付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用於工會運作和職工培訓,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向職工給予的補償,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㈡ 養老保險等的核算是會計的工作嗎

中國人壽漢陽支公司的老保險孫國雲,特別討厭他,從心底里討厭他。
孫國雲今年五十多歲了,
他在中國人壽漢陽支公司做了24年的保險業務員,
因此他孫國雲是從年輕的時候就來的中國人壽漢陽支公司,
他在這里一直做了24年的保險業務員,
因此他對外部的世界一無所知,
他除了知道賣保險就是賣保險,
這尼瑪幸虧是賣保險不是傳銷呀,
要是傳銷的話,他孫國雲早就餓死了。
不過幸虧是賣保險,幸虧還是中國人壽漢陽支公司,
因此他孫國雲沒有餓死,
但是他孫國雲也沒有發什麼財,
孫國雲平時一般都穿著很過時的襯衣和褲子和西服。都是非常過時的衣服。
他孫國雲在怎麼也是賣了24年保險的人,
也不至於穿破衣服吧,
因此他總是穿的很過時的衣服。
他孫國雲一輩子就是個保險業務員,
呵呵,
主要是他孫國雲不會增員招人,也不會管人。
他孫國雲招人倒是招了蠻多人,
但是一般都留存不了幾天。
因此到今天,他孫國雲底下也沒有幾個人。
他孫國雲就是一個業務員的命。
他孫國雲一輩子都當不了主管的。
主要原因是他孫國雲招進來的人,他孫國雲就開始瞎吼瞎罵了,
現在的人誰受得了他孫國雲的吼和罵呀,
因此一般沒幾天就都走了。
他孫國雲這些時候怕是招人招傷心了,
我說他孫國雲要是不改了瞎吼瞎罵的毛病,
他孫國雲就是拼了命招進來的人,也都留不了幾天就會離職的。
因為沒有人受得了孫國雲的罵人吼人的脾氣。
主要還有他孫國雲又小氣,
尖屁眼所指甲(武漢方言小氣鬼的意思)。
尖屁眼所指甲,他孫國雲就是這樣一個人。
如果他孫國雲大方一點,他吼人罵人,勉強還會有人願意忍受的。
但是他孫國雲又小氣,
又喜歡罵人吼人,那誰願意受他的呀。
他孫國雲還喜歡佔用離職員工的客戶資源,
反正他孫國雲就是這么一個東西。
要不然他孫國雲在中國人壽漢陽支公司做了24年了,怎麼連主管都升不上去,
他孫國雲始終就是一個保險業務員,賣保險的。
他孫國雲身上的這些毛病要是不改的話,
他孫國雲沒有上升空間的,就是一輩子賣保險的命,連個主管都混不到的。

㈢ 單位繳納養老保險怎麼做會計分錄

企業繳納社保相關分錄:

1、企業分配工資

借:××費用(管理/銷售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2、計提社保(企業部分)

借:××費用(管理/銷售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3、次月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個人部分)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4、上交杜保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企業部分+個人部分)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5、上交個人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3)中國養老金會計擴展閱讀: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工資,獎金,津貼,補貼」、「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補償」、"非貨幣性福利"、"其它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工資、獎金、津貼等,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企業從應付職工薪酬中扣還的各種款項(代墊的家屬葯費、個人所得稅等), 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等科目。

企業向職工支付職工福利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科目。企業支付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用於工會運作和職工培訓,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企業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向職工給予的補償,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㈣ 我國企業養老金會計的現狀是怎樣的

我喜歡你們——

㈤ 養老保險局如何做收繳養老保險會計核算業務

養老保險費改稅的相關核算

在「應交稅金」賬戶下設二級子目「應交社會保障稅」,並在其下按「養老稅」設專欄。當納稅人發生相應納稅行為時,應在其賬上,借記「管理費用一養老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社會保障稅」(養老稅)。當納稅人向稅務機關上繳社會保障稅時,在其賬上,借記「應交稅金一應交社會保障稅」(養老稅),貸記「銀行存款」。

另外,當發生代扣代繳個人養老保險費義務時,在企業的賬上應借記「應付工資」,貸記「其他應交款一應交養老保險費」。當代扣代繳義務人(企業)向指定的養老保險公司交納養老保險費時,借記「其他應交款—應交養老保險費」,貸記「銀行存款」。

期未在企業的會計報表中,「應交稅金一應交社會保障稅」(養老稅)作為應交稅金的一個明細項目單獨列示在企業資產負債表應交稅金項下;同樣,「其他應交款一應交養老保險費」也作為其他應交款的一個明細項目單獨列示在資產負債表其他應交款項下。而「管理費用一養老稅」作為利潤表的一個構成項目應單獨列示在管理費用項下。這樣,我們便可以從企業的會計報表中很容易地看到,該企業在某個經營期間,上繳了多少養老稅(從企業利潤表管理費用項下可以得到此數據),到目前為止還欠繳多少養老稅以及企業應代扣代繳納養老保險費有多少(從企業資產負債表應交稅金項下和其他應交款項下可以得到此數據)。通過這三項數據的考核,我們可以從一個側面來評價一個企業的形象,從中做出相應的決策。

關於費改稅問題。一方面,開辟新的稅收渠道或將原有關稅種收人用作社會保障支出(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如個人所得稅、遺產稅、非慈善性捐贈稅乃至部分人士提出過的消費稅或其他附加稅;另一方面,社會保險費改稅應當緩行或者不行,主要理由在於:(1)征稅並不必然比征費好,其強制性不在於名稱而在於對社會保險基金籌集的立法。(2)費、稅之爭非簡單籌資手段之爭,必然涉及到採取何種制度模式。國際上凡採取完全積累或個人賬戶的國家,都是採取征費而非征稅方式來籌集社會保險基金,因為稅收的公共性質與個人賬戶或完全積累的私人性質是不相容的。(3)費改稅後,社會保險制度的剛性加上稅收的剛性,將促使現收現付製得以恢復並被強化,它雖能緩和現階段的基金支付危機,卻給以後埋下隱患,尤其是在中國人口老年化加速度進行的現在乃至未來相當長的時期都具有不宜性。(4)費改稅後,國家財政將由後台走向前台,國家從社會保險尤其是養老保險的間接責任主體變成直接責任主體,財政與社會保險制度合二為一,既不符合社會保險制度追求自我平衡的國際趨勢,也不利於有效控制社會保險支出膨脹的風險。(5)中國現階段的地區發展極不平衡,各種社會保險項目的財務機制並不相同,所要求的統籌層次也不一樣;費改稅還將面臨著許多難以逾越不容小視的技術難題,它將決定這種改革的效果不會像主張費改稅的人士所期望的那樣。

㈥ 企業養老金會計及財務問題研究論文最好寫什麼內容

提供一些會計專業畢業論文題目,供參考。

一、會計方面(含會計理論、財務會計、成本會計、資產評估)
1.金融衍生工具研究
2.財務報表粉飾行為及其防範
3.試論會計造假的防範與治理
4.會計誠信問題的思考
5.關於會計職業道德的探討
6.論會計國際化與國家化
7.論穩健原則對中國上市公司的適用性及其實際應用
8.關於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運用
9.會計信息相關性與可靠性的協調
10.企業破產的若干財務問題
11.財務會計的公允價值計量研究
12.論財務報告的改進
13.論企業分部的信息披露
14.我國證券市場會計信息披露問題研究
15.上市公司治理結構與會計信息質量研究
16.論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問題
17.關於企業合並報表會計問題研究
18.我國中小企業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初探
19.現金流量表及其分析
20.外幣報表折算方法的研究
21.合並報表若干理論的探討
22.增值表在我國的應用初探
23.上市公司中期報告研究
24.現行財務報告模式面臨的挑戰及改革對策
25.表外籌資會計問題研究
26.現行財務報告的局限性及其改革
27.關於資產減值會計的探討
28.盈餘管理研究
29.企業債務重組問題研究
30.網路會計若干問題探討
31.論綠色會計
32.環境會計若干問題研究
33.現代企業制度下的責任會計
34.人本主義的管理學思考――人力資源會計若干問題
35.試論知識經濟條件下的人力資源會計
36.全面收益模式若干問題研究
37.企業資產重組中的會計問題研究
38.作業成本法在我國企業的應用
39.戰略成本管理若干問題研究
40.內部結算價格的制定和應用
41.跨國公司轉讓定價問題的探討
42.我國企業集團會計若干問題研究
43.責任成本會計在企業中的運用與發展
44.試論會計監管

㈦ 五險一金在什麼會計科目核算

應計入「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科目,單位承擔部分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科目。

五險一金中的五險是指企業按國家規定為本單位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五險一金中的一金是指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其中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繳納方式為單位和個人各承擔一部分。

根據會計准則,對於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應計入「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科目,單位承擔部分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科目。同理,對於個人承擔的住房公積金應計入「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科目,單位承擔部分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科目。

拓展資料

五險一金是指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幾種保障性待遇的合稱,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及住房公積金。

「在職職工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為「應當繳納「項目,法律上應當即為必須,同時繳納也表現出這是一項義務。

2016年3月23日「十三五」規劃綱要提出,將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合並實施。這意味著,未來隨著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合並,人們熟悉的「五險一金」或將變為「四險一金」,醫療保險將與生育保險合並,有些大型企業會為員工購買福利,如人身意外險、重大疾病保險。

2017年6月底前,部分試點地區將合並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產檢費用將和普通醫療費用一同報銷,試點期限為一年左右。

第一批的試點地區包括河北邯鄲、山西晉中、遼寧沈陽、河南鄭州、湖南嶽陽等12個城市。兩險合並之後,未來就是四險一金了。參加醫療保險的人可以享受到生育保險的待遇。

㈧ 中國的養老金制度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0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章工傷保險
第五章失業保險
第六章生育保險
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九章社會保險經辦
第十章社會保險監督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條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其他略…………

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五條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第六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

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九條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第七十一條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九章社會保險經辦

第七十二條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七十五條全國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按照國家統一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共同建設。

第十章社會保險監督

第七十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七十八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七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二)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對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第八十條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匯報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發現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中存在問題的,有權提出改正建議;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依法處理建議。

第八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第九十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九十五條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九十六條徵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

第九十七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九十八條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退休金個人帳戶怎樣查詢

人養老金復賬戶查詢的方式有:

1、可以制撥打當地的社保電話12333進行查詢;

2、也可以攜帶有效證件,身份證、戶口本和社保卡直接到社保中心的大廳窗口進行查詢;

3、還可以直接登錄當地社保中心的官網進行查詢或其它網上查詢。

方法如下:

准備材料:支付寶、智能手機

1、打開支付寶,在首頁點擊更多,


㈩ 請問事業單位的社會養老保險金怎麼寫分錄,

是不是都要作為原始憑證來附在後面記賬?
是的,兩張都要作為原始憑證版。養老保險權收據是你交了養老保險的證明;銀行進賬單是通過銀行匯款的證明。

事業單位的社會養老保險金怎麼寫分錄?
借:事業支出—基本支出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及為職工支付的各種薪酬。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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