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廣東省原民辦代課教師補助政策
廣東省在2016年9月份進行原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自查工作,主要是摸清原民辦教師,代課教師的數量,分布年齡,以及工作年限和參加養老保險的基本情況;
拓展:代課教師
代課教師是指在公立學校中沒有事業編制的臨時教師。1984年底以前他們被稱為民辦教師,在此前從教的臨時教師基本被轉正或清退。1985年開始,教育部為提高基礎教育的師資質量,在全國一刀切不允許再出現民辦教師。但不少偏遠貧困山區因財政困難而招不到公辦老師或公辦老師不願去,這些空缺仍需臨時教師來填補,他們轉而被稱為"代課教師"。
代課教師雖然沒有任何"名分",且沒有完全享受教師的待遇,卻在特定歷史階段發揮著積極作用,特別是在西部地區和偏遠農村為維系義務教育承擔著歷史責任。據報道,西部地區代課教師約占教師總數的20%。教育部宣布,在短時間內,將清退仍然存在的44.8萬中小學代課教師。在大中城市,他們從工資待遇、社會保險,到職稱評定、業務培訓等各種評優活動,均無法與正式在編教師享受同等待遇,甚至連每年教師例行體檢這種福利代課教師也沒有資格享受,他們是實實在在的"鐵人"。代課教師也集中在那些公辦教師不願意去的偏遠地區,通常是那些"一個老師,一所學校的"。他們的工資不可以超過在編教師1/3,但獲得的報酬卻僅僅是在編教師的1/3不到。
㈡ 我爸1975年到1985年是廣東民辦教師,85到91年公辦教師,因計生離職,聽說有養老補助,是不是真的
可以向當地教育局了解詳細情況的,現在全國大部分地區以前老師,包括代課老師,都有養老保險補貼的,這個補助加外自已支付一定的費用,可以補交當時做老師期間的社會保險的。
㈢ 原民辦教師的教齡算辦養老保險的年限嗎
算,國家明確轉來為公辦源教師的民辦教師教齡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
根據1986年的國家教委關於民辦教師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民辦教師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前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將民辦教師的工作時間,可以成為與國家正式職工後的工作時間,合並為連續工齡。
如果兩次成為民辦教師,只承認最後一次的教齡(注意認定依據為民辦教師有關審批材料或真實有效的證明材料)。
例如,A教師是自1990年以來一直在該校擔任民辦教師且轉正後仍擔任教師的,則工齡應該合並計算。即A的工齡應從1990年起,算至退休。
(3)廣東原民辦教師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的繳費年限滿15年時,就可以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繳費年限由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參保年限組成。不滿15年的只能將個人賬戶本息累計額一次性支付參保人,養老保險關系同時終止,不能按月領取。
繳費年限已滿15年但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仍將繼續參保繳費,履行繳費義務。養老金待遇的確定與參保人的繳費年限的長短以及繳費基數的高低有很大的關系,所以應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盡量延長自己的繳費年限。
㈣ 廣東省原民辦教師補助從何時怎樣補
中山市原民辦教師補助2020年是按月補下來的嗎?我今年去了幾次建行刷卡都沒到帳。
㈤ 原民辦教師的養老保險
民辦抄教師工齡:
《國家教育委襲員會關於民辦教師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教計字[1986]179號文件規定:「民辦教師(代課)教師被招收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或經組織批准進入各級各類學校學習畢業(或結業)後,成為國家正式職工,並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其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前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任民辦教師的工作時間可以與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在兩個以上單位連續擔任民辦教師的時間,凡經組織批准調動的,應當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民辦教師養老:
具體保障措施方面,明確將原辭退民辦教師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未參加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且健在的原辭退民辦教師,按每人1500元的標准(即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檔次每年100元繳15年的額度),由政府提供參保繳費補貼,幫助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原辭退民辦教師達到60周歲後,未領取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且健在的,根據教齡長短,按照每任教1年補助30元的標准計算,按月發放老年生活補助,不滿1年的按1年計。對已故的原辭退民辦教師,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每任教1年補助30元的標准×任教年限×20個月)。
㈥ 2019年原民辦老師養老保險有新政策嗎
原民辦代課教師能否得到國家的養老保險待遇,確實非常難。
現在山東、河北、河南、版青海、權江蘇、陝西、黑龍江等絕大多數省份都是給予被辭退的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待遇。補貼待遇的標准,絕大多數是經認定後的教齡,一年教齡發放每月20元教齡補貼。有的地區只有十元左右。
㈦ 原民辦教師到底有沒有養老保險
按理應該買差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為什麼呢應為現在不管是大單位也好小單位也罷都會帶工人買保險的現要是不買沒人去你那裡上班哦…
㈧ 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新政策出台
您好!關於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新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策各不相同。現復制粘貼河南省的政策,供您參考:
各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重點擴權縣(市)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在教育事業發展的特殊時期,原民辦教師為我省農村基礎教育的快速發展曾經做出過積極貢獻。為了使原民辦教師共享發展成果,經省政府同意,現決定對我省原民辦教師發放養老補貼,並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適用對象
凡年滿60周歲,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農村公辦中小學民辦教師崗位上連續工作滿1年的原民辦教師,離開教學崗位後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從到齡次月起享受養老補貼。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參照本意見解決其養老補貼問題。本意見執行之日起,已超過60周歲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補發養老補貼。
下列人員不列入適用對象:納入計劃內退養的民辦教師;本方案執行前已死亡的原民辦教師;因刑事犯罪或違反國家政策、法規被開除或辭退的原民辦教師。
二、認定辦法
各縣(市、區)和鄉(鎮)兩級都要成立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認定辦法,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辦教師身份和教齡認定工作。
鄉(鎮)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對個人提出的申請及相關原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結果在鄉、村、校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鄉(鎮)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後,報縣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審核結果在縣、鄉進行公示無異議後,作為養老補貼發放的依據。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身份可參照以上辦法進行認定。
三、補貼標准與資金籌措
1、補貼標准。對符合條件人員按教齡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每月10元的標准發給養老補貼。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補貼標准按照原民辦教師15年教齡補貼金額執行。
2、資金籌措。發放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負責籌措。省財政對發放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所需資金按測算基數的30%比例給予補助(對省財政直管縣按50%比例補助),按年度包干下達。除省級包干補助外,其餘所需資金由省轄市、縣(市、區)、鄉(鎮)負責按要求足額落實,具體分擔比例由各省轄市確定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四、資金發放與計發時間
1、計發時間。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計發的起始時間為本實施意見下發當月。
2、補貼發放。符合條件人員的養老補貼由所在縣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原任教地與現戶籍所在地不屬於同一行政區域的,養老補貼由現戶籍所在地發放。
五、部門分工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原民辦教師身份和教齡認定工作,並及時將認定結果抄送同級人社、財政部門;省市兩級財政部門要將補貼所需資金列入預算並於年初下達到縣級財政,縣級財政部門負責將省、市、縣(市、區)、鄉(鎮)補貼資金及時撥付給同級人社部門;縣級人社部門負責將符合條件人員納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發放渠道,按月計發養老補貼。
六、組織領導與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省成立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教育廳。各省轄市、縣(市、區)、鄉(鎮)要有相應機構,具體負責本地原民辦教師發放養老補貼的組織實施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好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2、嚴肅工作紀律。此項工作政策性強、時間跨度長、涉及面廣,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本方案,統一政策口徑,規范操作,加強監管,好事辦好,不留後遺症。
3、確保社會穩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是落實對我省原民辦教師發放養老補貼工作和確保原民辦教師信訪穩定的責任主體。按照穩定工作的要求,認真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做好社會和諧穩定工作。
㈨ 廣東省有那個縣發放了原民辦教師養老補助懷集縣什麼時侯發放原民師養老補助
一、民辦教師中哪些人可以享受養老和醫療補助
(一)200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戶籍的民辦教師且在我市公辦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及其以上、離開民辦教師崗位後沒有被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錄(聘)用的。
(二)未享受離崗保留民師相關待遇。
(三)戶籍遷移到市外的原民辦教師也納入發放范圍。
二、民辦教師何時在哪裡申報養老和醫療補助
2013年6月30日前,符合條件的民辦教師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經區縣政府審定的《重慶市發放原民辦教師老有所養補助申請表》,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辦理有關手續;戶籍在我市但在市外參保的,到戶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辦理有關手續;戶籍遷移到市外的,向原戶籍地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辦理有關手續。
三、原民辦教師享養老和醫療補助的標准
養老和醫療補助分為一次性定額補助和醫療補貼。一次性定額補助標准為每任教服務一年補助600元(例如:張某,曾經在民辦教師崗位任教服務了10年,政府將給與一次性定額補助6000元,這筆錢原則上用於張某參加養老保險的補貼);醫療補貼標准為每任教服務一年每年補助120元,從本人領取養老待遇之月起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月代發,即每任教服務一年每月發放醫療補貼10元(例如,張某,曾經在民辦教師崗位任教服務了10年,在其領取養老待遇時,每月發放醫療補貼100元)。醫療補貼不作為計發死亡待遇的基數。
四、2013年1月1日未年滿60周歲、並選擇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民辦教師,如何享受養老和醫療補助
(一)已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享受的一次性定額補助資金全部計入本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未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應按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規定申請辦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完清2013年的繳費後,個人享受的一次性定額補助資金全部計入本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定額補助資金不計繳費年限,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規定計息,從其領取養老待遇之月起,按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算方法確定發放金額,與基本養老金一並發放。
(二)原民辦教師應享受的醫療補貼,從領取養老待遇之月起,按區縣政府審定的標准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月通過金融機構代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