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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兵養老金

發布時間:2021-10-21 11:07:49

Ⅰ 退伍軍人養老保險金能取嗎

不可以,你退伍之後,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地方,按照地方的管理規定,是不可以取出來的,只能是保留賬戶,等你接續繳納,滿15年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如果到退休年齡,依然不繳費,或者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把個人賬戶的存儲額,一次性返還給本人。

(1)退伍兵養老金擴展閱讀:

繳費年限

退伍軍人購買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有相關政策規定,並非與其他人員辦理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一樣。在退伍軍人養老保險工作中有以下五大具體問題需要予以明確。

一是城鎮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間連續工齡計算問題。

根據國家民政部《關於印發對<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若干規定的說明的通知》(民安字[1988]19號)及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新政辦[2001]188號)關於「符合在城鎮安置就業的退役士兵,應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依法參加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軍齡連同待分配期一並計算為連續工齡,並視為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待分配時間,是指《安置條例》規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伍軍人回到原徵集地後等待分配的時間。待分配時間從報到之日起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因組織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今後,凡符合在城鎮安置就業的退役士兵待分配時間從報到之日起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因組織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況導致待分配時間延長的,經當地安置部門出具證明,其待分配的時間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對因本人原因導致待分配期限延長的,其延長時間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符合在城鎮安置就業的退役士兵,應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及時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二是離退休人員變更相關信息後其待遇問題。

屬歷史遺留原因,離退休人員要求變更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出生年齡及身份等信息的,需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重新確認。確認後原養老待遇不變,從次月起按新確認的年限、年齡等享受相關待遇,過去的不予補發。

三是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不夠15年的問題。

依據《轉發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自治區關於解決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試行辦法>的通知》(新政辦發[2010]98號)規定, 參保人員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按月領取養老金;不滿15年的,可順延繳費至滿15年時,再按月享受養老金。順延時間不受年齡的限制。

四是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續相關問題。

各地要認真落實《關於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新政辦發 [2010]36號)和《關於印發貫徹落實<暫行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新人社發[2010]15號)規定要求。在全國及自治區關系轉續網上辦理軟體尚未使用之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採取手工操作的辦法辦理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五是參保人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後其待遇計算問題。

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參保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應及時退出工作崗位,辦理退休手續。對因各種原因未及時辦理退休手續並繼續繳費的,其繳費年限可予以承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正式審批退休的次月起享受。

退伍軍人養老保險有著自己的相關政策規定,退伍軍人在辦理養老保險的時候需要對政策進行全面了解,以實現自身權益得到保障。

參考資料:網路-退伍軍人養老保險

Ⅱ 退役軍人的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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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辦理流程:
退役士兵、義務兵、士官、軍官、文職人員安置或自主就業到天津市各類企業工作的,在其企業就業參保後,由其企業屬地社保分中心辦理轉移接續手續;未就業的退役軍人,戶籍轉入本市後,在戶籍地退役軍人養老保險關系接收專戶參保登記後,由戶籍地所屬社保分中心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軍人入伍前曾在外省市就業,並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繳費年限應作為原參保地的繳費年限。辦理退休時,養老待遇領取地確定為天津市的,再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相關銜接手續。
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所需資料:
1、計劃分配到企業工作的軍官、文職幹部:《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銀行匯款憑證復印件、本人戶籍薄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本人一寸彩色照片一張。
2、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時未選擇自主就業的士兵;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的退役義務兵、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和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條件但退役時自願選擇自主就業的士兵,以及復員的軍官、文職幹部:《關於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戶銀行信息的函》、《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銀行匯款憑證復印件本人戶籍薄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本人一寸彩色照片一張。

Ⅲ 退伍士兵養老保險

去當地社保進行變更繳納就行了。流程如下
參保流程:
(一)材料領取:軍隊退役人員到縣勞動保障局所屬縣社會勞動保險管理處(以下簡稱縣社保處)二樓業務股領取《軍隊退役人員參加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審批表》(一式三份,縣民政局安置辦、縣社保處、本人參保檔案各一份)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一式二份,縣社保處、本人參保檔案各一份)並如實填寫(使用碳素筆)。
(二)資格審核:申請人將填寫好的《軍隊退役人員參加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審批表》及服役證明材料交縣安置辦(縣民政局四樓)審核,安置辦審核並填寫其服役情況後,經辦人簽章並加蓋公章。
(三)參保登記:參保人持縣民政局安置辦審核蓋章的《軍隊退役人員參加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審批表》和填寫好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及部隊服役證明材料復印件到縣社保處四樓副主任室復核簽字並加蓋印章,到三樓財務股領取養老保險手冊。
然後到二樓業務股辦理參保登記及核定繳費手續,到地稅征繳處(在縣社保處業務股隔壁)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縣社保處業務股為參保人員錄入參保信息並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攜帶材料:
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2份)、1寸免冠照片6張、退伍證或復員證及復印件(2份)。若證件遺失,須由本人檔案管理部門出具其檔案內相關退出現役材料的復印件(2份),並由經辦人簽字加蓋公章後生效(以下簡稱服役證明材料)。

Ⅳ 退伍老兵怎麼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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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不能拿出來,不出去也是自己的。養老保險的中斷可以到社保中心去彌補,也可以在新的單位找到新的工作時幫助處理,直接找人事處理就行了。

Ⅳ 退伍軍人有退休金

最近一段時間全國各縣市區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都在集中辦理部分退役士兵社保補繳和繳納社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允許延長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的事情,都是對於退伍軍人已經退休的,是沒有任何補助的。此事辦理的是依據2019年4月2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網頁鏈接,文件中明確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允許延長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所以已經退休的退役軍人並不在補繳和補助優惠之列的。

Ⅵ 退伍軍人養老保險

沒有人管的話,只能是自己繳費,直到退休為止。
退役後政府已經安置工作,政府的內相關義務已經盡到了容,至於說養老保險的待遇問題是你與企業之間相互協商的事情,企業沒給你這個待遇,你自己也要想辦法繼續繳納,不能因為當過兵,遇到所有的問題都來找政府。

Ⅶ 關於退伍士兵養老保險

四、關於安置在企業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問題
(一)基本養老保險問題
軍隊退役人員退出現役,安置在企業工作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其軍齡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對一直未參保繳費或參保後又中斷繳費的,屬於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負擔,單位繳費部分確有困難的,可由軍隊退役人員所在企業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協商,簽定緩繳或補繳協議,使其能夠參保並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各地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切實將軍隊退役人員按規定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地方財政特別是省級財政要調整支出結構,緩解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壓力。中央財政在安排養老保險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時,對財政確有困難的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以及接收軍隊退役人員人數較多的地區,予以適當支持。
(二)基本醫療保險問題
軍隊退役人員應隨所在企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所在企業尚未參保的,地方政府要督促企業盡快參保;多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通過降低繳費率,不建個人帳戶、單建統籌基金的辦法,將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方式就業的軍隊退役人員,可按照當地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未參保軍隊
退役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有單位的由企業按規定負責解決;企業解決確有困難及本人和家庭無力支付的,納入城市醫療救助體系,未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的地區可通過臨時救助等辦法予以解決。
(三)失業保險問題
在企業工作的軍隊退役人員應隨所在的企業參加失業保險,其失業時,對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辦理有關手續,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並按規定提供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促進他們再就業。
對因生產經營不正常、長期停產半停產欠繳失業保險費的企業,在簽定補繳協議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為該企業失業的軍隊退役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並提供相應的再就業服務。
企業關閉、破產時,要按有關規定在資產變現收入中優先清償企業欠繳的失業保險費。無法完全清償部分,經有關部門審核並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核銷,切實維護企業軍隊退役人員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五、關於殘疾軍人和在鄉老復員軍人醫療問題
各地要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妥善解決殘疾軍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鄉老復員軍人(以下簡稱在鄉老復員軍人)的醫療問題。對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印發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民發[2005]199號)的規定予以保障。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未參加醫療保險且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關於在鄉老復員軍人醫療問題,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幫助在鄉老復員軍人解決醫療困難問題。要積極研究和制定醫療費用減免的具體辦法,把符合條件在鄉老復員軍人納入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和農村醫療救助范圍;已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的地區,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切實幫助符合條件的在鄉老復員軍人解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繳費問題,將其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范圍。
中央財政對包括殘疾軍人、在鄉老復員軍人在內的撫恤優待對象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於幫助解決撫恤優待對象的醫療費用困難問題。
六、關於殘疾軍人等級與工傷職工殘疾等級的銜接問題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試行)》(民發[2004]195號)與《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GB/T16180—1996)的主要判定依據基本相同,按照兩個標准評定的等級可視為對應。
地方和軍隊有關部門要相互配合,各負其責,加強軍隊退役人員的思想教育,進一步做好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加大督促落實各項政策的力度,妥善解決部分軍隊退役人員的實際困難,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關於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的通知
勞動部發[2007]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建設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財政局:
現就進一步落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等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認真做好軍隊復員幹部就業再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動部發〔2005〕17號)和《關於認真做好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17號)(以下簡稱兩個「17號文件」)的各項勞動保障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
(一)落實再就業扶持政策
對失業且有再就業願望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憑退役證、身份證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求職登記,符合〈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規定條件的,辦理《再就業優惠證》,享受相應的再就業扶持政策。
(二)解決基本養老保險接續問題
1、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尚未參保繳費的,可持有效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障經辦機構辦理登記軍齡手續,原有軍齡可視同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軍齡)滿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對已辦理登記軍齡手續後按規定繳費的,其實際繳費年限與原有軍齡合並計算為繳費年限。
2、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處於失業狀態的,由所在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養老保險關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軍齡)滿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
3、對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個人按規定繳費,企業繳費確有困難的,可由軍隊退役人員所在企業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協商,簽訂緩繳或補繳協議,使其能夠參保並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4、對實現再就業繼續參保繳費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社會保險經辦機關要及時受理並做好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工作。
5、對以個體工商戶或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
(三)解決基本醫療保險接續問題
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按規定享受醫療補助。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以及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的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有關政策參加醫療保險,接續醫療保險關系,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其軍齡視同繳費年限。對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業及個人按照規定參保繳費,對於確有困難的企業,各地要通過多渠道籌資,幫助其所在企業參加醫療保險。對無力參加醫療保險以及參加醫療保險後個人醫療費用負擔沉重的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要按規定將其納入醫療救助范圍,保障其基本醫療待遇。
其他安置在企業的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並參加過為抵制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迄今已經從軍隊退役的人員(簡稱參戰退役人員)和參加過核試驗的軍隊退役人員,按照勞社部發〔2006〕17號文件和本通知規定解決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
二、加強部門協調配合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財政部門要嚴格履行中央明確的落實有關政策職責分工,進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況通報等資源共享工作,形成協調聯動工作機制。
(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與當地民政部門的溝通與配合,做好從民政部門接收復員退伍軍人資料工作,並組織專門力量進行核實。要充分發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平台作用,深入開展排查工作,摸清底數,力求不留死角。要進一步加強對軍隊退役人員的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工作,優先推薦就業崗位,按規定落實各項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要做好部分軍隊退役人員軍齡登記工作,准確核實視同繳費年限,主動宣講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政策規定,認真做好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工作,為軍隊退役人員參保繳費、待遇支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要採取適當形式正確宣傳兩個「17號文件」精神,使軍隊退役人員了解和掌握相關政策,增強自身就業和參保意識。
(二)民政部門要以區(縣)為單位,將掌握的本地區屬於兩個「17號文件」范圍內的復員退伍軍人資料,按規定時限全部提供給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對情況不清楚的,相關部門要主動配合核實。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勞社部發〔2006〕17號文件要求,將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及時核撥到位。
三、加強督導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要跟蹤,掌握所屬市縣的工作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要結合本地工作進展情況,加大對基層部門工作的督查指導力度,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各地在落實政策中遇到的突出問題,要及時上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適時對有關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Ⅷ 退伍軍人養老保險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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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你退伍之後,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地方,按照地方的管理規定,是不可以取出來的,只能是保留賬戶,等你接續繳納,滿15年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如果到退休年齡,依然不繳費,或者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把個人賬戶的存儲額,一次性返還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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