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是多少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標准:按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繳費檔次,個人選擇其中繳費檔次後,計算個人應繳費總額。由於各地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不同,繳費額度也有所不同。
⑵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計算方法
農村養老保險金計算公式:
月養老金待遇=基礎養老金(55元)+個人賬戶總額÷139。
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理應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當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8個檔次,參保人可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其中100元、200元為特殊群體繳費檔次)。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各級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完全積累,一步做實到位。
(2)肇慶征地養老保險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待遇領取及參保繳費方式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且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本縣戶籍人員不用交費,可按月領取每人每月55.00元的基礎養老金,直至終身。
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年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的參保人,應按年度連續繳費至60周歲,方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也允許補繳,補繳的年限不得享受政府財政補貼,但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
制度實施時齡滿45周歲以下的人員參保,應按年度連續繳費至60周歲,累計繳費年限不得少於15年,即可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
⑶ 請問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怎樣繳費
地方政策。一般超過年齡的一次性補清,政府補得多,個人交得少,交完立馬每月領退休金。
⑷ 肇慶社保如何計算
肇慶市社會保險繳費比例須知
一、參保繳費和單位注銷後辦理停保等有關事項
(一)社會保險繳費標准
1、2008年度我市參保員工繳費工資基數:
我市(高要市)納入肇慶社會保險中心區區域統籌後,2008年度(08年7月1日-09年6月30日)繳費工資,按照參保人員應稅工資、薪金收入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454元的300%的,以7360元為最高繳費基數;參保人員應稅工資、薪金收入低於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736的60%的,以1040元為最低繳費基數。以後每年7月按肇慶市統一規定進行調整。
2、2008年度我市各險種繳費比例(按繳費工資)分別為:
(1)養老保險為28%。其中:單位交20%;個人交8%。
(2)失業保險為3%。其中:單位交2%;個人交1%(農民工個人部分1%不徵收)。
(3)工傷保險按單位性質分別為:0.5%、1%、1.5%(由單位交)。
(4)生育保險為0.4%(由單位交)。
(5)醫療保險為8.3%。其中:單位交6.3%;個人交2%(外資、私營企業實行單位交4.8%住院保險)。
(二)非公有制參保單位員工增減變動(退場)事項的辦理
當單位員工(或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發生變動時,單位應在當月15日前(法定節假日可順延,具體時間以通知為准)到所屬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辦理人員變動增減手續。否則,延期或未辦理的一概視同繼續參保(或未參保)。
(三)非公有制企業在成立後30日內,必須到地方稅務部門申報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
1、單位申報時需攜帶的資料:工商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它核准執業證件、法人身份證、開戶銀行帳號、參保人員的名單和身份證復印件,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2、憑上述資料到所屬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3、地方稅務機關完成繳費登記後將相應的繳費登記信息傳遞給社保部門,經社保局審核後為參保單位辦理參保登記,制發《社會保險登記證》(個體戶無此證);
4、新參保單位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實行當月登記次月繳納,自由身份參保者可以當月申報當月繳費,由地稅部門按月徵收。參保單位應在每月的15日前到所屬鎮的地稅部門繳費。否則,當月視為欠費。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5、參保單位,每年憑年審後的《社會保險登記證》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年審、換照手續。
(四)參保單位(含私營外資和個體工商戶)辦理停業和注銷手續
單位在解散、破產、撤消、合並、遷移、停業之日起30日內,憑工商注銷證明、社會保險登記證,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費注銷登記,並繳清應繳社會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地方稅務機關發出《社會保險繳費注銷通知書》,繳費單位、個人再憑《社會保險繳費注銷通知書》、工商注銷證明、社會保險登記證到社保局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二、接續社會保險事項
職工由於各種原因中斷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重新就業後,可以由新單位重新續保,由單位直接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增員手續;尚未重新就業的(稱為自由職業者)也可以攜帶本人身份證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辦理續保手續。如果是續繳2009年1月之前社保費的,參保者直接持相關資料到社保局一樓服務大廳保險關系股②號窗辦理,如果是續繳2009年1月後(含1月)社保費的,參保者則持相關資料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參保單位或個人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可以前後合並計算。
三、社會保險有關結算事項
單位應當在每月15日前填寫《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增減申報表》加蓋單位公章後,到所在地地方稅務部門辦理職工停保手續(欠費的必須清繳所欠社保費):
1、中途退保手續。
非城鎮戶口參保者在停保後,憑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養老手冊到市社保局一樓大廳辦理退保手續。
2、不足繳費年齡退休結算。
參保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不足,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在辦理停保手續後,本人可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本人在肇慶市統籌區范圍內開戶的國有銀行結算帳戶活期存摺復印件(除郵政儲蓄),機關事業單位只繳養老保險個人部分的退休人員還需提供本人退休證原件及復印件,到市社保局一樓大廳辦
人員
險種 自由職業者 領取失業金
期間的人員
繳費工資:1040(元) 比例 金額(元) 比例 金額(元)
養老
保險 單位 12% 124.8 12% 124.8
個人 8% 83.2 8% 83.2
醫療
保險 單位 6.3% 65.52
個人 2% 20.80
合計: 28.3% 294.32 20% 208
二〇〇九年一月
⑸ 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怎樣計算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
(粵府辦〔2010〕41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的意見》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關於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的意見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為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現提出如下意見。一、結合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現被征地農民應保盡保列入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要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和《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粵府〔2009〕124號)的要求,開展對本地農民基本情況的全面調查,抓緊制定新農保試點實施意見和工作方案,加快建立新農保制度,逐步實現農民人人享有基本養老保障。要將已實行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並入新農保制度,將參加原制度的參保人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按本意見的有關規定計發待遇。已領取養老金的,在原養老金的基礎上增發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暫未列入新農保試點的地區,按照新農保的制度模式和主要政策,優先組織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並落實政府和集體對被征地農民的補助。二、完善養老保障政策,提高被征地農民養老待遇水平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適當提高被征地農民(含本意見下發後新征地項目和已繳納社保押金並辦理征地前批報手續的征地項目)個人繳費標准,增加基礎養老金。(一)提高個人繳費標准。被征地農民個人最低繳費標准為每人每月50元,由征地時單列計提的養老保障資金支付。各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提高最低繳費標准,或者增設繳費檔次供被征地農民選擇。被征地農民選擇的個人繳費標准高於當地政府確定的最低繳費標準的,高出部分的費用由個人負擔。(二)增加基礎養老金。被征地農民增加每人每月基礎養老金55元。列入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被征地農民按新農保規定每人每月再增加新農保基礎養老金55元,達到110元。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最低繳費標准和基礎養老金標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物價水平等方面情況適時進行調整。(三)養老待遇。年滿60周歲、繳費年限達到15年的被征地農民可以申請按月領取本意見規定的養老金。被征地農民養老金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構成。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個人賬戶支付,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被征地農民年滿60周歲,繳費不足15年的,按新農保規定領取待遇。三、建立多方籌資機制,確保資金落實到位建立政府、集體、個人、項目業主等多方籌資機制,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一)用地單位一次性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用地單位按照本意見規定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的計提辦法,一次性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用於支付被征地農民個人按當地最低標准繳交的養老保險費用。(二)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對被征地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予以補助。補助標准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確定。集體補助資金全部記入個人賬戶。(三)各級政府合理分擔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費用。1.個人繳費補貼。省、市、縣(市、區)三級政府按照粵府〔2009〕124號文的規定,對參保被征地農民繳費給予補貼。2.基礎養老金。被征地農民每人每月55元基礎養老金,根據項目的性質由省、市、縣(市、區)三級政府按照一定比例負擔。其中屬於省重點項目的,由省政府負擔50%(即27.5元),市和縣(市、區)政府共同負擔50%(即27.5元)。其他項目由市、縣(市、區)政府負擔。新農保試點地區被征地農民所增加的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按粵府〔2009〕124號文規定解決。四、科學確定保障人數,合理計提社保資金(一)被征地農民納入養老保障人數的確定。征地時,須首先確定應列入養老保障范圍的被征地農民人數。其中,徵收農用地以被徵收農用地面積除以2002年年末被征地單位(行政村)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出土地供養人數,再以供養人數乘以被征地單位16歲以上的人口比例計算出需保障人數;當計算出的需保障人數超過被征地單位16歲以上人口時,以實際需保障人數計算社保費(徵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計算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另行制訂)。(二)養老保障資金計提。為確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費用的落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的有關規定,對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的征地項目,用地單位根據應納入養老保障人數和按照當地被征地農民最低繳費標准繳納15年的數額,單列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並列入征地成本。徵收集體建設用地、集體未利用地的,參照徵收農用地養老保障費用計提標准計提養老保障資金;徵收的土地屬於被征地單位留用地的,不計提養老保障資金。計提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存入當地財政專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的具體對象確定後,該筆資金用於支付所確定的養老保障對象個人繳費的費用,並記入個人賬戶。五、簡化社保審核手續,加快項目報批對於省重點項目征地,按照簡便、高效的原則,開辟征地社保審核「綠色通道」。2008年3月1日以後的征地項目在用地報批階段,用地單位可以採取一次性全額預存社保費用或繳交押金的形式辦理。繳交押金的,由用地單位按照2000元/畝的標准將押金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並按照規定格式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做出社保承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再按照規定格式提供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承諾書(見附件1),並按照《轉發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7〕22號)的有關規定履行征地報批前的有關程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征地社會保障審核意見書(見附件2)。項目征地報批手續獲批准後,用地單位在7個工作日內將按規定計提的養老保障資金(沖減預存押金後)存入財政專戶。用地單位主管部門應負責督促用地單位按時將應計提的養老保障資金及時存入財政專戶。用地單位未按時繳存養老保障資金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追繳所欠費用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最高不超過本金的1倍。滯納金納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如果征地項目未獲批准,押金全額退回用地單位。已經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應視為已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所計提的養老保障費用發給其個人用於補助其繼續參保繳費。
⑹ 求!!!粵府辦[2010] 41號文(有關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規定),謝謝!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
(粵府辦〔2010〕41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的意見》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關於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的意見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為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結合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現被征地農民應保盡保
列入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要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和《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粵府〔2009〕124號)的要求,開展對本地農民基本情況的全面調查,抓緊制定新農保試點實施意見和工作方案,加快建立新農保制度,逐步實現農民人人享有基本養老保障。要將已實行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並入新農保制度,將參加原制度的參保人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按本意見的有關規定計發待遇。已領取養老金的,在原養老金的基礎上增發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暫未列入新農保試點的地區,按照新農保的制度模式和主要政策,優先組織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並落實政府和集體對被征地農民的補助。
二、完善養老保障政策,提高被征地農民養老待遇水平
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適當提高被征地農民(含本意見下發後新征地項目和已繳納社保押金並辦理征地前批報手續的征地項目)個人繳費標准,增加基礎養老金。
(一)提高個人繳費標准。被征地農民個人最低繳費標准為每人每月50元,由征地時單列計提的養老保障資金支付。各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提高最低繳費標准,或者增設繳費檔次供被征地農民選擇。被征地農民選擇的個人繳費標准高於當地政府確定的最低繳費標準的,高出部分的費用由個人負擔。
(二)增加基礎養老金。被征地農民增加每人每月基礎養老金55元。列入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被征地農民按新農保規定每人每月再增加新農保基礎養老金55元,達到110元。
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最低繳費標准和基礎養老金標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物價水平等方面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三)養老待遇。年滿60周歲、繳費年限達到15年的被征地農民可以申請按月領取本意見規定的養老金。被征地農民養老金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構成。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個人賬戶支付,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被征地農民年滿60周歲,繳費不足15年的,按新農保規定領取待遇。
三、建立多方籌資機制,確保資金落實到位
建立政府、集體、個人、項目業主等多方籌資機制,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一)用地單位一次性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用地單位按照本意見規定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的計提辦法,一次性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用於支付被征地農民個人按當地最低標准繳交的養老保險費用。
(二)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對被征地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予以補助。補助標准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確定。集體補助資金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三)各級政府合理分擔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費用。
1.個人繳費補貼。省、市、縣(市、區)三級政府按照粵府〔2009〕124號文的規定,對參保被征地農民繳費給予補貼。
2.基礎養老金。被征地農民每人每月55元基礎養老金,根據項目的性質由省、市、縣(市、區)三級政府按照一定比例負擔。其中屬於省重點項目的,由省政府負擔50%(即27.5元),市和縣(市、區)政府共同負擔50%(即27.5元)。其他項目由市、縣(市、區)政府負擔。新農保試點地區被征地農民所增加的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按粵府〔2009〕124號文規定解決。
四、科學確定保障人數,合理計提社保資金
(一)被征地農民納入養老保障人數的確定。
征地時,須首先確定應列入養老保障范圍的被征地農民人數。其中,徵收農用地以被徵收農用地面積除以2002年年末被征地單位(行政村)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出土地供養人數,再以供養人數乘以被征地單位16歲以上的人口比例計算出需保障人數;當計算出的需保障人數超過被征地單位16歲以上人口時,以實際需保障人數計算社保費(徵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計算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另行制訂)。
(二)養老保障資金計提。
為確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費用的落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的有關規定,對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的征地項目,用地單位根據應納入養老保障人數和按照當地被征地農民最低繳費標准繳納15年的數額,單列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並列入征地成本。
徵收集體建設用地、集體未利用地的,參照徵收農用地養老保障費用計提標准計提養老保障資金;徵收的土地屬於被征地單位留用地的,不計提養老保障資金。
計提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存入當地財政專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的具體對象確定後,該筆資金用於支付所確定的養老保障對象個人繳費的費用,並記入個人賬戶。
五、簡化社保審核手續,加快項目報批
對於省重點項目征地,按照簡便、高效的原則,開辟征地社保審核「綠色通道」。2008年3月1日以後的征地項目在用地報批階段,用地單位可以採取一次性全額預存社保費用或繳交押金的形式辦理。繳交押金的,由用地單位按照2000元/畝的標准將押金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並按照規定格式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做出社保承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再按照規定格式提供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承諾書(見附件1),並按照《轉發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7〕22號)的有關規定履行征地報批前的有關程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征地社會保障審核意見書(見附件2)。項目征地報批手續獲批准後,用地單位在7個工作日內將按規定計提的養老保障資金(沖減預存押金後)存入財政專戶。用地單位主管部門應負責督促用地單位按時將應計提的養老保障資金及時存入財政專戶。用地單位未按時繳存養老保障資金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追繳所欠費用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最高不超過本金的1倍。滯納金納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如果征地項目未獲批准,押金全額退回用地單位。
已經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應視為已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所計提的養老保障費用發給其個人用於補助其繼續參保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