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養老金每個月幾號發放
養老金發放時間各地規定不盡相同。
以山東省為例,養老金自2020年4月份起,統一調整為每月的20號至25號。
濟南市養老金發放時間,從每月的25號調整為20號,提前了5天。
而青島市養老金發放時間,從每月的8號至20號,調整為20號至25號,延後了8天左右。
『貳』 山東省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最新
山東企業退休職工2017養老金調整最新消息:退休人員漲工資2017細則山東養老金2017年政策目前尚未有最新消息,以下是2016年公布的山東省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歡迎閱讀!
新華社北京4月14日電(記者徐博、羅鑫)經國務院批准,近日人社部、財政部共同印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決定從2017年1月1日起,為2016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2016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5%左右。
山東省關於2016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魯人社發〔2016〕33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單位,各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各中央駐魯機關事業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這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70元養老金。
(二)掛鉤調整。按以下兩部分計算增加養老金:
1.按2015年12月本人基本養老金的1.8%確定月增加額。
2.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分別執行下述掛鉤調整辦法:
(1)企業退休人員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根據繳費年限長短劃分若干檔次,每個檔次按不同的繳費年限確定月增加額,具體標准為:
繳費年限增加額(元/月)15年及以下2516年-20年4121年-25年5226年-30年6331年-35年7436年-40年8541年-45年9646年及以上107
上述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繳費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2)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與本人職務(崗位、技術等級,下同)掛鉤調整。根據職務層級不同劃分若干檔次,每個檔次以57元為基數乘以不同的調整系數確定月增加額。各職務層級的具體調整系數,遵循銜接平衡原則,另行確定。
(三)適當傾斜。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以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確認的出生年月計算,下同)、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和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0元、40元和80元養老金。同時,綜合考慮不同年齡人員以往年度傾斜的累計標准,對達到相應年齡的有關人員,再分別按下述辦法增加養老金:
1.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75周歲和80周歲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70元、170元和320元,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50元、40元和80元。
2.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達到75周歲和80周歲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60元和40元。
三、資金列支渠道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四、相關問題處理
(一)按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建國前老工人,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另行制定。
(二)按本通知調整基本養老金的退職人員,系指按《勞動保險條例》第13條丙款、國發〔1978〕104號、魯革發〔1972〕143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
(三)本通知所稱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系指按魯政辦發〔2011〕64號等文件規定辦理一次性補繳參保手續的人員,以及按魯人社發〔2015〕29號等文件規定以個人身份補繳、補繳前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沒有可以認定的視同繳費年限、補繳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
(四)確定本人月基本養老金基數時,企業退休人員按魯勞社發〔1999〕82號文件及有關規定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魯人社辦發〔2015〕78號文件及有關規定應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待遇項目確定。
(五)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一律計算到元,不足1元的按1元增加。
五、組織實施
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直接關系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市、各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養老保險管理工作規范、基礎信息齊全准確的,經統籌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由負責統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辦理。尚不具備條件的,可由單位或單位主管部門協助辦理。各市要按照省統一部署,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對調整養老金工作的組織領導、工作進度、資金保障等作出周密安排,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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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山東省屬企業2020年4月退休,預發養老金是按上年度全口經平均工資計算的嗎
不是的,是根據單位所在地的地區的社平工資進行計算,沒有省的社平工資這么說法。
『肆』 山東省養老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縣直各部門、各事業單位:為貫徹落實縣政府《關於印發〈惠民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惠政發[2000]90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就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一、《暫行辦法》第五條統籌項目:事業單位及機關單位中執行職員及專業技術人員工資標準的統籌項目包括:職務工資、按比例計發的津貼、職務補貼、地方福利補貼、福利費、部分專業技術人員提高10%的工資部分和教、護齡津貼;事業單位執行工人工資標準的統籌項目包括:等級工資、按比例計發的津貼、崗位補貼、地方福利補貼和福利費;機關單位中執行工人工資標準的統籌項目包括: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獎金、崗位補貼及地方福利補貼、福利費;各類見習人員按見習工資及各類補貼計算。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算到元。二、自《暫行辦法》實施之月起,統籌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統一繳納比例。原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幹部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改按新規定執行。三、養老保險費列支渠道。機關和全額預算事業單位由財政列入預算,記入「其他費用」;差額預算事業單位由財政和單位分別從財政預算和單位自有資金中稅前列支,分別列入「其他費用」和「營業外支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從單位資金中稅前列支,記入「營業外支出」。按縣府要求各單位統籌運行前預交二個月保險費作為周轉金。其具體操作程序為:各單位從2001年1月份起開始繳納社會保險費,自3月份起社保機構開始撥付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四、繳費單位自《暫行辦法》施行之月開始15日內,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持人事部門頒發的《事業單位登記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到縣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今後,於每月的10日前填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基金申報結算表》,進行繳費申報,經審核後,以支票或現金形式繳費。五、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支付統籌范圍包括: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金和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辦理退職人員的退職生活費及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②按規定增發的離退休金和退職生活費;③糧油價格補貼、副食價格補貼、肉食補貼及生活補貼、特需生活補助費、乘車費、地方福利補貼、原職務(崗位)補貼、福利費;④離休人員護理費、加發的1-2個月工資;⑤離退休(退職)人員去世後支付的喪葬費。未列入統籌的支付項目仍由原列支渠道解決。六、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後,離退休、退職人員隸屬關系不變。各繳費單位每月10日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同時,將《離退休、退職人員費用明細表》、《離退休人員費用增、減表》報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審核無誤後劃撥養老金。七、機關和全額、差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的收繳與支付,按照相對應的工資標准執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後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其離退休費計發基數中津貼的比例,按魯人薪[1994]4號文件規定執行。八、單位原固定職工統籌前的工作年限,視為繳費年限。九、單位撤消、合並、分立時,其工作人員及離退休、退職人員,由新接受單位負責管理,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發放養老金;沒有新接受單位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新建單位自成立起憑有關批件,30日內到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或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的,按地區行署濱行發[2000]192號文件精神,直接納入企業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現執行行政工資標準的部分企業主管部門,納入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十、專業軍官、復退軍人自地方起薪之月起、新錄用工作人員自被錄用之月起,均按規定標准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經批准帶薪上學、出國進修人員,仍按規定標准繳納養老保險費;停薪學習的,由單位到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停保」手續,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予已保留,與再工作後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合並計算。工作人員應征入伍後,不再繳納養老保險費;復員退伍軍人其軍齡視為繳費年限。工作人員辭職、終止或被解除勞動(聘用)合同、辭退、除名、開除者,所繳納養老保險費予以保留,與再工作後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合並計算。工作人員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自然停保,勞教或服刑期滿繼續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前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十一、在國家出台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前,離退休、退職人員的離退休、退職費計發辦法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十二、合同制工人(含被聘用為幹部的)退休,按繳費年限和繳費金額計發養老金。應繳納而未繳納的應限期補繳。2001年3月31日前補繳的,按原標准加利息計算;2001年4月1日後補繳的按新標准加利息計算,補繳日期截止到2001年6月30日。不繳費的年限不作為計發養老金的年限。十三、工作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因病因殘申請提前退休的,須經縣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醫療鑒定,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方可辦理退休手續的。經批准退休後,單位應將其本人的退休審批表、養老保險手冊等有關材料一並報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審核後,從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支付退休金。工作人員達到退休年齡,因工作需要經組織批准留任的,單位和個人應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十四、工作人員跨統籌區域調動時,需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調入、調出人員保險費只轉個人繳納部分。由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地區調入的,從《暫行辦法》實施之月起補繳個人繳納部分;調往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地區的,個人繳費部分退還給本人。在統籌范圍內流動時,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養老保險基金。十五、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金直接撥付到所在的單位,由單位負責發放。十六、工作人員在職期間因工或因病死亡,個人繳納的本金退還給法定繼承人。其喪葬費、撫恤費由原單位支付。十七、機關和全額、差額事業單位,除財政負擔部分外的應由單位負擔部分,連同個人繳納部分按時到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十八、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人員,實行帳、表、冊、卡等檔案管理制度,記錄單位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基金情況,作為今後計發離退休金的依據。十九、繳費單位每年應公布一次繳費情況,繳費人對違反規定者應予舉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各單位繳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不按時繳納,情節嚴重或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或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實施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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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山東省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你的不用補繳14年——只要今年交1000元從55歲生日的第二天就可以領280元了!仔細看下文件!你母親領不到我就從此不在知道出現!
你的情況和我的差不多,只要從今年起不間斷地交錢到55周歲就可以拿了!至於交七千多能拿多少我也想知道,按文件的計算公式算不會有很多!
仔細讀下下面的文件!
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細則
為確保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08〕49號),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手續
(一)參保人(包括新參保、續繳保費人員)持本人實名身份證件,到商業銀行開立專用存摺。同時,簽署《銀行代扣代繳協議書》。
《銀行代扣代繳協議書》一式三份,參保人一份,銀行一份,區縣經辦機構一份。協議書只在開立銀行專用存摺時簽署一次。
(二)參保人到銀行存入繳納的保險費後可在每月1日—10日辦理參保手續,新參保人員持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專用存摺到戶口所在地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村委會)填寫《參保人員信息表》,辦理參保手續;續繳保險費人員持專用存摺到戶口所在地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村委會)填寫《繳費確認表》。
(三)村委會在每月13日前將新參保人員身份證明復印件、《參保人員信息表》及續保人員《繳費確認表》交至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將《參保人員信息表》和《繳費確認表》內容錄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預繳費信息系統。
(四)區縣經辦機構在每月18日前將全區匯總的電子預繳費數據交至銀行扣款。並在每月20日前將銀行交來的電子扣款成功信息導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將電子扣款失敗信息導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預繳費信息系統。
(五)社保所根據電子扣款失敗信息通知參保人進行核對,及時修改錯誤信息。根據電子扣款成功信息為繳費成功人員開具《北京市社會保險專用基金票據》,並於次年的3月底前為繳費人員列印《繳費對賬單》。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
(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繳納,每年的繳費時間為4月1日至12月10日。
當年達到領取年齡的參保人員,在繳費時間內繳納當年保險費的,從達到領取年齡的次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二)最低繳費標准為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9%。參保人員可根據經濟承受能力提高繳費標准,最高繳費不得超過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發布最低繳費標准和最高繳費標准。
(三)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待遇條件的,需要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以下簡稱延期繳費),繳費標准不低於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9%。
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
(一)個人賬戶資金(責任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其他收入及利息。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資金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調劑金:超過應計個人賬戶利息以外的增值結余,參保人員亡無繼承人時支付喪葬費後的余額等資金。
(三)基礎養老金:在參保人領取待遇時由政府補助的財政性資金。
四、個人賬戶計息
個人賬戶資金在積累期內參考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實行分段計息,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從繳費的次月開始起息。積累期內遇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調整時,個人賬戶從當年7月1日開始按新的利率計息;積累期內遇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後調整時,個人賬戶從次年1月1日開始按新的利率計息。半年內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調整的,按照最後一次調整的利率計息。
五、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一)參保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自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之日,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滿45周歲、女已年滿40周歲的人員(不含本辦法實行之後外埠遷入本市戶籍的人員),每年按照規定的繳費標准不間斷繳費的。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之後,外埠遷入本市戶籍的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准,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的。
(三)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繳費年限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1、2項規定的,本人自願,可以延期繳費,最長延期繳費5年,在延長繳費期內達到規定的;延長繳費5年累計繳費年限仍不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不低於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准,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的。
六、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一)按月享受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實行分段計發。
2004年7月1日前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2008年1月1日前繳納的保險費按8.8%的計發系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標准。
2004年7月1日之後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2008年1月1日前繳納的保險費按5%的計發系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標准。
2008年繳納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和參保人員繳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標准。
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完時,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調劑金支付;調劑金支付完時,由財政資金撥補,至被保險人亡時止。
2、基礎養老金標准
基礎養老金是在參保人領取待遇時由政府補助的財政性資金,標准全市統一,為每人每月280元。發放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區(縣)財政負擔,並列入區(縣)財政預算。
(二)一次性養老待遇
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第五條規定的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享受一次性養老待遇,其待遇為個人賬戶全部資金。
七、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手續
(一)參保人員應在達到領取年齡前一個月,持專用存摺、戶口本、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領取養老金的申請,並對社保所提供的《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進行確認。符合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確認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准;不符合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確認是否延期繳費。不選擇延期繳費的人員,確認享受的一次性養老待遇。
(二)社保所將參保人員的《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專用存摺賬戶信息和戶口本、身份證的復印件等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上交到區縣經辦機構。
(三)區縣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的材料進行核實,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在其領取年齡的次月,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並在每月15日前將其應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撥入其專用存摺。
2、對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選擇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人員,待達到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在其滿周歲的次月,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並在每月15日前將其應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撥入其專用存摺。
3、對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不選擇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人員,將一次性養老待遇撥入其專用存摺。
(四)區縣經辦機構應在每月底前根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清算、轉移等情況,編制次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計劃報區縣財政部門。區縣財政部門應按照本區縣經辦機構編制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使用計劃,在次月10日前將資金撥付到位,確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按時足額發放。
(五)區縣經辦機構應每月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領取人員資料庫與社會保險信息系統資料庫、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生活補貼資料庫、公費醫療信息系統資料庫、老年保障資料庫進行數據比對,了解掌握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退職費、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定期待遇、工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生活補貼、老年保障待遇等待遇的情況,確保基礎養老金發放及時准確。
八、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
(一)參保人員戶口遷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請,遷出區縣經辦機構將其保險關系連同繳納的保險費本息轉入遷入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若遷入地尚未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將參保人員個人帳戶全部資金一次性返還參保人。
(二)參保人員戶口在本市區縣之間遷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請,遷出區縣經辦機構將其保險關系連同繳納的保險費本息轉入遷入地的經辦機構,在遷入地繼續繳納保險費,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員戶口在區縣內遷移的,只轉移保險關系。
(三)已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戶口在本市區縣之間遷移的,不再辦理保險關系的轉移,由原戶口所在地區縣繼續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九、保險制度的銜接
(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之日,已經按照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規定領取養老金的人員,繼續按照領取時確定的養老金標准領取養老金。如遇基礎養老金待遇調整,按調整後的待遇標准計發基礎養老金。
(二)已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還未達到領取年齡的人員,應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並繼續繳費,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前,其繳納的保險費預期月領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達到本區縣2008年1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不受繳費年限的約束,達到領取年齡時享受基礎養老金;其繳納保險費預期月領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未達到本區縣2008年1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應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的規定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
參保人員2007年12月31日前累計繳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按照2008年本區縣最低繳費標准折算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的繳費年限視同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足一年的繳費年限不視同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三)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都有繳費記錄的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符合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條件的,由本人到戶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申請,將其在城鄉居民保險的個人賬戶資金轉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以下規定將城鄉居民保險費折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同時將折算的資金分別計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
1、1992年以前(含1992年)繳納的保險費,按照基本養老保險1992年的最低繳費基數(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和繳費比例折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最多折算繳費年限3個月,折算的繳費年限不足3個月的按實際折算。
2、1993年—1998年繳納的保險費,按照基本養老保險相應年度的最低繳費基數(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和繳費比例折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當年繳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折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最多為12個月,折算的繳費年限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折算。
3、1999年(含1999年)以後繳納的保險費,按照基本養老保險相應年度自由職業人員的最低繳費標准折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當年繳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折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最多為12個月,折算的繳費年限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折算。
4、當年折算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剩餘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轉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下一年度的繳費,繼續折算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四)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都有繳費記錄的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不符合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條件的,由本人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區縣經辦機構核實後,可將其按照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待遇轉入其戶口所在地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基本養老保險每滿一年的繳費年限視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一年的繳費年限。並按以下規定計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1、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領取年齡,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規定的人員,在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領取年齡6個月內,將按照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待遇轉入戶籍所在區縣經辦機構的,從達到領取年齡的次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超過領取年齡6個月以上,將按照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待遇轉入區縣經辦機構的次月起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不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規定的人員,可以延期繳費,最長延期繳費5年,在延長繳費期內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在達到規定當年生日的次月計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延長繳費5年累計繳費年限仍不符合規定的,按照不低於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准,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後,計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待遇
2、未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領取年齡的人員,應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規定繼續繳費。達到領取年齡時,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規定,計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規定的人員,可以延期繳費,最長延期繳費5年,在延長繳費期內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在達到規定當年生日的次月計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延長繳費5年累計繳費年限仍不符合規定的,按照不低於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准,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後,計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待遇
(五)同一年度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都有繳費的,折算年限時不累計計算繳費年限。
(六)已享受基礎養老金的人員,再享受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生活補貼、工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等待遇的,從享受待遇的當月停發基礎養老金。按照本人意願,可繼續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個人賬戶剩餘資金。
(七)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有繳費的人員,又享受工傷保險定期待遇、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生活補貼、工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等待遇的,達到領取年齡時,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繳費年限的,可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個人賬戶資金;不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繳費年限的,享受一次性養老待遇,其待遇為個人賬戶全部資金。
十、清算
(一)2008年12月31日前沒有領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已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退職費的人員,個人賬戶全部資金一次性退給參保人。
(二)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在1個月內到戶籍所在地社保所辦理清算手續,其個人賬戶全部資金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村委會)應在1個月內辦理相關手續,參照城鎮職工的標准支付喪葬費。喪葬費標准高於個人賬戶積累總額的,按個人賬戶積累總額支付喪葬費;喪葬費標准低於個人賬戶積累總額的,按標准支付喪葬費,個人賬戶的剩餘資金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
十一、個人賬戶繼承
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期間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在1個月內到戶籍所在地社保所辦理繼承手續,其個人賬戶的剩餘部分,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村委會)應在1個月內辦理相關手續,參照城鎮職工的標准支付喪葬費。喪葬費標准高於個人賬戶余額的,按個人賬戶余額支付喪葬費;喪葬費標准低於個人賬戶余額的,按標准支付喪葬費,個人賬戶的剩餘部分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
十二、其他
(一)已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被判處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停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拘役、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由本人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程序從拘役、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的次月核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二)本實施細則從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關於印發〈北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京勞社農發〔2008〕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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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4月份養老金為什麼未發
據我多年觀察一般都在7
月份發 所以四月份是不會發的
『柒』 山東省下個月就會補發上調的"退休工資"嗎養老金能漲多少
一定會補發的,養老金總體上漲比例4.5%。
『捌』 山東省2019年養老金上調方案
上調金額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這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50元養老金。
(二)掛鉤調整。按以下兩部分計算增加養老金:
1.按2017年12月本人基本養老金的1.7%確定月增加額。
2.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分別執行以下掛鉤調整辦法:
(1)企業退休人員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將本人繳費年限進行分段,對15年(含)以下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1.5元;16年以上至25年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1.8元;26年以上至35年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2.1元;36年以上至45年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2.4元;46年以上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2.7元。其中,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繳費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2)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與本人職務(崗位、技術等級,下同)掛鉤調整。根據職務層級不同劃分若干檔次,每個檔次以31元為基數乘以不同的調整系數確定月增加額。各職務層級的具體調整系數,遵循銜接平衡原則,另行確定。
(三)適當傾斜。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以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確認的出生年月計算,下同)、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和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15元、30元和60元養老金。同時,綜合考慮不同年齡、不同情況人員以往年度傾斜標准等因素,對達到相應年齡的有關人員,再適當增加一定數額的養老金。其中,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75周歲和80周歲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90元、190元和360元,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70元、60元和120元,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0元、80元和80元。
『玖』 山東省2021上調工資幾月能發下來
很多人在問山東省2021年的上調的養老金什麼時候能夠發下來!固然沒有官宣,但依據其他省市養老金調整計劃的透露的信息。山東省2021年上調的養老金,肯定能於7月1日或者6月底以前發放到位。
置信山東省也會相似吧,山東省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的時間是從20號開端,28號以前發放終了的。希望養老金調整的施行細則早日出台,退休老人們早點領到本人的養老金。
『拾』 山東省退休金新的計算方法
總額=基本養老金+過渡養老金+個人帳戶返還1/120
=2000*20%+約600+10000/120
=1083
例:職工養老保險主要計算方法(以市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為例)
2005-4-26 15:54 此例子只說明職工養老保險的計算方法,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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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市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為例
例:張某,男,1963年7月參加工作,1989年1月參保,2004年7月辦理退休。1963年7月至1988年12月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為視同繳費年限,1989年1月至2004年7月為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累計41.08年,其中1998年6月底前的繳費年限為35年;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1072.68元;個人帳戶儲存額累計7600元。
2003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880元。
2001、2002、2003、2004年社會保險年度退休人員過渡性養老金調整比例分別為4%、7% 、10%和7%;本市1997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為890元。
(1)基礎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1880×20%=376.00元/月
(2)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計發基數=1072.68×35×1.2%=450.53元
過渡性養老金=450.53×(1+4%)(1+7%)(1+10%)(1+7%)+890×10% =679.09元/月
(3)個人帳戶養老金
個人帳戶養老金=7600÷120=63.33元/月
(4)基本養老金=376.00+679.09+63.33=1118.42元/月
即:張某2004年8月至2005年6月每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為1118.42元。2005年7月後其基本養老金按規定作年度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