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保養老保險有兩個賬戶怎麼辦
你的兩個賬戶,已合並為企業賬戶了。恐怕不能再補交。
2. 一個人交了2份養老保險怎麼辦
一個人有兩個養老保險賬戶,可以消掉一個養老賬戶,合並成一個養老賬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參保人員流動就業,若同時在兩地以上存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在辦理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系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賬戶合並需要的資料:
1、《社會保險費退款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2、《社會保險費退費明細表》SF051(一式三份)
3、繳款憑證(繳款書或銀行繳費回單)原件、銀行存摺的復印件;
4、單位退費帳戶的銀行開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所涉及人員的應征資料,如勞動合同、戶籍證明等。
養老保險不允許重復領取
養老保險因為有著社會福利的特殊性,所以一個人只能領取一份。不管你是在家繳納也好,異地繳納也好最終只能將所有的社保匯集在一個地方退休,領取一份養老金。
養老金不允許重復領取意味著,不管繳納的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也好,職工社保也好,靈活就業社保也好,最終也只能選擇一個種類退休,各個社保之間的關系是這樣的:
1、靈活就業和職工社保可以合並。
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不能轉換成職工或靈活就業社保,如果選擇職工社保退休,居民社保將退回個人賬戶部分。
3、職工社保或靈活就業社保可以轉換到城鄉居民社保里,根據當地政策按比例轉入。不過居民社保待遇較低,所以一般還是建議以職工社保退休。
3. 我在兩個城市交了兩份養老保險,怎麼辦
按照我國現有社保法的規定,每個人在同一時間只能繳納一份社保。但由於我國社保實行,地方繳納,而且沒有聯網,這樣實際上就會造成同一個人在同一時間在兩個地方繳納社保。
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就停止其中一個地方的社保,,最好停止自己交的那一份,單位繳納的不要停。這樣就可以避免造成較大的損失。
已經繳納的部分,暫時也沒有辦法退。只能等以後兩個社保轉移到一起,在社保合並時,就會發現有重疊的部分,重疊的部分社保局就會要求退其中的一個,而且只能退個人繳費部分。對於全部費用由個人承擔的社保,是有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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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第十三條規定:
參保人員流動就業,同時在兩地以上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在辦理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由社保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時其他關系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社保所交的費用是由兩個帳戶進行管理,即個人帳戶和統籌帳戶,如果拿出來的話就只能領取個人帳戶裡面的金額。但,大多數的錢都是進入統籌帳戶裡面,本來個人帳戶的錢就不多,而且只能退出個人帳戶里的一部分,那就更少了,一般在幾十元到幾百元不等,取決於交納時間段和交納檔次等。
4. 兩份養老保險怎麼辦
一個人有兩個養老保險賬戶,可以消掉一個養老賬戶,合並成一個養老賬戶。
根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八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條件的,向參保人員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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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五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
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5. 如果有兩份社保怎麼辦
按照國家的現行政策,不允許退社保的。從2010年1月1日開始,養老保險不允許退保,只能轉移關系。你必須把在新單位投保以前單位的保險(個人帳戶部分)轉移到當地,餘下的部分退掉。
1、針對你的情況,只能選擇轉移其中一地的社保暫時停止繳納。
2、按照你的描述,應該是四川屬於你戶口所在地,一個人名義繳納社保,你可以暫時停止四川社保的的繳納.深圳應該是你工作所在地,你可以繼續繳納社保,並且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社保費用。
3、對於你以前社保繳費中重復的繳費年限,以後可以這么處理:
①如果你准備在四川退休,你可以等深圳離職後,把深圳的社保轉移到四川,同四川的社保合並,合並時就會發現有重復繳費問題,社保局就會讓你退其中的一個社保,保證社保沒有重復繳費。這樣你的問題就解決了。
②如果你准備在深圳退休,同樣可以把四川的社保轉移到深圳,同深圳的社保合並,合並時就會發現有重復繳費問題,社保局就會讓你退其中的一個社保,保證社保沒有重復繳費。
4、具體轉移手續可參考一下流程: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①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累計計算的,中間允許有空檔,可補可不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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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料編輯
一、申請出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繳費職工於繳費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後,可以由本人或繳費單位攜帶以下材料到所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1)《申請》(附件二)
(2)繳費職工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繳費職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的,請提供委託書及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5)繳費職工的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等相關信息需要認定的,需出據繳費職工本人的《人事檔案》
(6)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調動手續原件及復印件
(7)政策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二、出示《參保憑證》,申請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繳費職工向新就業地社會保險機構出示本人的《參保憑證》原件和復印件並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附件一),符合轉入條件的,由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向原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三、辦理基金轉移手續
原社保經辦機構收到《聯系函》後,核對有關信息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並辦理基金劃轉手續,傳送給新就業地社保機構。
三、辦理接續保險手續
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核對《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該參保人員個人賬戶,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攜帶以下材料確認轉移接續情況:
1、《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2、繳費職工的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等相關信息需要認定的,需出據繳費職工本人的《人事檔案》
3、政策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6. 一人只能有一個養老保險,但我已經有兩個養老保險該怎麼處理
我當初准備以這種方式交的,但由於公司的疏忽把我在武漢又開了一個養老保險的帳戶,那我現在可以把兩個合為一個嗎?
你不用擔心,當然可以合為一個,需要辦理相關手續即可。
合並後錢不會少吧?
當然不會呀!
從哪合到哪要方便合算些呢?
最好是從工作地合並到戶口所在地比較好一點。
如果合到武漢我將來不在武漢上班回了應城再轉回去方便嗎?
現在辦理轉移手續,總的來說是比較繁索的,現在國家正在解決這個轉移使其方便化,在不久的將來肯定手續會很簡便。
養老保險的帳戶是以個人的身份證號碼,那我在應城辦是用的第一代身份證,在武漢辦用的是第二代,第二代比第一代後面要多三個0,那會不會造成不便?
如果辦理轉移,需要向當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出具證明,社保局才會進行辦理轉移等手續。
7. 有兩份養老保險怎麼辦
養老保險不可以交兩份,不可以重復繳納社保。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所謂"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徵;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其中法定的年齡界限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准。
同時被保險人只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即: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已辦理相關手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及喪葬補助費等。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被保險人按不同繳費比例共同繳納。以北京市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例:企業每月按照其繳費總基數的20%繳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8%繳納。其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照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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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有兩個養老保險怎麼辦
您好!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不僅表現在地區與地區之間的制度不統一,也表現在行業與行業之間的制度不統一,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統一,又集中
表現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繳費率與支付標准上不統一;我國現階段各地區、各行業養老保險基金繳費率在20%-30%之間不等,例如,煤炭部門繳費
率高達24.5%,各省之間繳費率差別也較大,廣東省為19%,湖南省則達25%,養老保險金支付標准上基本採用按職工退休前月工資的一定比例計
發辦法,但計發比例各地相差較大。這種制度的不統一,也帶來了一些不良的後果,一是制度不統一,使制度本身缺乏嚴肅性,使人們產生養老保
險是地區或行業的政策,而不是國家政策的錯覺,影響養老保險事業的順利進行;二是同一行業的不同企業,由於屬於不同地區,養老保險金的繳
費率不同,生產的產品成本費用不等,競爭能力不同,使養老保險制度給企業人為創造了一個不公平競爭的場所;三是由於各地區、各行業養老保
險金的籌集和支付水準不統一,給勞動力在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之間的流動帶來困難,使勞動力資源不能得到有效的配置。
2、企業養老保險金收繳困難。足額徵收養老保險金,是養老保險制度能否正常運作的關鍵所在,而企業養老保險金收繳極其困難,表現為拖
欠企業戶數多,拖欠金額大,拖欠時間長,致使許多地方養老保險金收不抵支,嚴重影響養老金的發放。分析其原因,一是少數效益好、離退休人員少的企業領導對養老保險的認識不足,不從長遠利益出發,不從大局出
發,認為本單位離退休人員少而需繳納的保險金多,本單位吃虧,不願交納,甚至有些企業領導短期行為嚴重,急功近利,寧願自已在位時多給職
工一點實惠,也不願將錢繳納給養老保險部門;二是少數企業有能力繳而不繳,認為離退休職工保險費直接由養老保險機構發放,離退休職工領不
到退休金只會找養老保險機構,不會找企業,所以對養老保險金的繳納採取拖、欠政策,而養老保險部門則缺乏制約手段,無法收取;三是企業虧
損較大,職工工資都無法發放,更無力承擔養老保險金繳納的義務;四是企業負擔過重,影響養老保險金的繳納,據有關資料表明,一些地區企業需要繳納的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和工傷基金等占整個職工工資總額的60%左右,企業難以承受,而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
險基金和醫療保險基金等則僅占個人工資收入的6%左右,這不僅沒有達到養老保險要消除企業包袱的目的,反而增加了企業的負擔,增加了企業的當期投入。
3、國家對企業養老保險只出政策不出錢,使養老保險舉步艱難。養老保險基金應是由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共同負擔,但現實情況是三方
出資都較困難,而國家財政出資更加困難,這是由於近十年來各地財政收支狀況較差,財政入不敷出,財政收入都難以維持經常性支出,不少地區
自開辦養老保險業務以來財政未曾向養老保險基金投入一分錢,致使養老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更有甚者,一些地方政府利用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自主
管理權,將養老保險基金用於投資於地方性建設項目,效益低,回報率低,或者乾脆將養老保險基金用來暫時彌補財政資金的不足,使養老保險基金不斷地被蠶食。
4、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能力低。一方面,現階段養老保險費幾乎被用於支付現期的退休金,因通貨膨脹使養老保險金結余所獲取的利息也
是名義的,這種狀況導致養老保險金個人帳戶大多數是空帳戶,帳戶上幾乎沒有什麼實際資產,這種空帳戶不能使養老保險金能有所積累、有所保
值增值;另一方面現行制度要求養老保險金余額除滿足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80%左右要用於購買政府債券或存入銀行,由於近期銀行存款利息率
低於通貨膨脹率,導致養老保險金的結余在不斷地貶值,這勢必加重未來時期養老保險的負擔,也會增加國家在養老保險方面的支出負擔。
5、養老保險金支付的正常調整機制還不完善。合理的養老保險金計發辦法應該建立在一個規范的養老金調整機制上。我國現行制度雖然在這
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建立了以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為參數的正常調整機制,但也存在著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反映在養老保險金計發調整參數選
擇上,通常養老保險金調整參數主要由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生活費價格指數和綜合指數三種;單純用平均工資增長率作為參數來調整養老金計發,
不能解決養老金保值問題,也難以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單純地用生活費價格指數作參數來調整養老保險金計發,雖然解決了養老金保值問題,
保障了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但不利於處理工資收入與養老金的分配關系,在物價指數較高時,對養老金基金壓力過大,為了吸收這兩種指數的優點,
克服其缺點,通常將這兩種指數進行綜合考慮,計算出一個綜合指數對養老金進行調整,而我國現行制度單純以職工工資增長率為參數,未將生活
費價格指數進行綜合考慮。二是反映在養老金調整機制的口徑不統一,根據現行制度規定,"養老金可按當地職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
比例進行調整",而"當地職工"是指全省范圍的職工,還是市或縣范圍內的職工?是全體職工還是僅指企業職工?由於理解不一致,各地方案各
異,導致地區間的養老金水平出現不平衡。
6、養老保險管理體制混亂。主要表現在:一是養老保險管理體制不統一,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管理是按照養老保險的不同對象分部門、分行
業進行,既有勞動部門、人事部門、民政部門進行管理,也有煤炭部門、郵電部門、金融部門以及供電部門等分行業進行管理,使養老保險政出多
門、多頭管理,政策不協調現象極為嚴重,也使養老保險資金分散,調劑性較差,不利於充分發揮養老保險的作用;二是養老保險機構既是行政管
理機構,又是經辦機構和監督機構,集三權於一體,不利於我國養老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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