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家征地養老保險政策
由於受到我國政復策上的制影響,對於一些國家規定上的項目可能會涉及到征地的情況。由於土地對於農村戶籍者來說等於是一輩子的保障,如果失去了土地的話,是可以選擇購買失地農民養老保險來保障未來的生活。根據泰康人壽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來說,購買保險是起到了一個未來的保證防範,無論是醫療保險,還是養老保險,都是針對一定范圍的保障。我國對於被征地的村民來說是可以憑借著國家開的相關征地文件來獲得購買失地保險的資格。
享受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是需要年滿18歲的村民才能夠享受到的,對於未成年人來說是沒有任何資格購買失地保險的。另外在相關的規定上,購買失地保險不包括一些國家的公務員,事業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以及參軍退伍後享受到相關優惠待遇的人員。那麼購買失地保險的相關費用是怎樣的呢?按照相關的規定一般是可以根據征地面積的大小,家庭的人口數量來規劃的,一般是可以劃分為三個等級的,每月190或150或120的標准來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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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國務院 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1、是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屬於有參保時間限制的階段性優惠政策,只有在政策出台時符合享受條件的特定人員才可以參保,不能補繳;
2、在當事人失地時的年齡符合條件的前提下,可以選擇參保職工社保(不是轉入,此前已經參保職工社保的,不再享受失地保險待遇);
3、具體條件:男不滿60周歲、女不滿50周歲的被征地人員,按照自願原則,可選擇參加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溫嶺市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保障方式
被征地人員參加養老保障分二種方式:
(一)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的被征地人員,參加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
(二)男不滿60周歲、女不滿50周歲的被征地人員,按照自願原則,可選擇參加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條實施范圍和對象
(一)自本辦法頒布之日起,本市范圍內土地被徵用的行政村中年滿16周歲、持有第二輪土地承包權證家庭中在冊農業人員。但男滿70周歲、女滿65周歲的村民可以自願參保。本辦法頒布之前土地被徵用的村可以參照執行。
(二)已經批准"村改居"的原行政村和集體土地80%以上被徵用的村已滿16周歲以上人員應當一次性整體參保。
(三)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征地人員,不納入本辦法的實施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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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征地養老保險補償政策出台
是否合理,這是見仁見智的話題,但這種做法是合法的。
一、征地補償安置,可以選擇以購買養老保險的方式進行安置。
二、什麼是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是指國家為了保障被依法征地後的農民老有所養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目的是為因依法征地而失去土地的農民年老後,提供長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
三、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如何繳納?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來源主要是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基金兩部分構成。
第一部分:統籌基金主要從被征土地收益中籌集,由政府出資、村(組)集體出資和其它資金構成。村(組)集體出資部分從土地補償安置費中按20%提取交納。
第二部分:個人帳戶基金由被征地農民自願繳費資金及其利息構成。個人自願繳費標准分為3600元和6600元兩個檔次。被征地農民可自願選擇其中一檔,一經選定,不得變動。
四、被征地農民申請養老保險需具備哪些條件?
被征地農民申請養老保險補償,需同時符合以下五個條件:承包地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徵收;被征地時持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被征地時戶口在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後家庭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含0.3畝);年滿16周歲。
五、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補償標準是什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被征地農民的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標准,按不低於被征地時所在市、州上年度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倍確定。對被征地時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人員,按照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標准給予全額補償;對被征地時60周歲以下(59至16周歲)的人員,年齡每降低1歲,補償標准按全額補償的1%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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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是什麼意思
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是政府幫助廣大被征地農民實現「老有所養」的一項惠民政策。被征地農民參加的養老保險其實質上就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不存在任何風險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達到法定領取養老金年齡後,養老金待遇與城鎮企業職工退休人員養老金同步調整。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法定領取養老金年齡後,在領取城鄉居民養老金基礎上增發個人賬戶政府補貼養老金。
各地政策不同,以甘肅省為例,根據《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規定:
第四條 徵收土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徵收土地面積占現有承包土地面積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
其中徵收土地面積80%(不含80%)以上的視為完全失地農民(情況特殊的市州可以按照最低人均佔有土地量確定),剩餘土地交回村集體,轉為城鎮戶口,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
徵收土地面積20%—80%的,視為部分失地農民,實行完全個人賬戶模式,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相銜接。
第五條 徵收土地面積20%以下的暫不納入,本辦法實施後再次徵收土地的,可累計計算後執行。徵收土地面積80%以上,剩餘土地能夠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願選擇參加部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被征地農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參加養老保險的費用由個人和政府共同承擔,其中,個人承擔40%,政府承擔60%。採取在徵收土地時一次性躉繳的辦法繳清。
第七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政府承擔部分以土地出讓方式徵用的各類用地,必須保證養老保險費用足額落實後,才能徵用土地,可以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解決。對一時難以確定養老保險資金的按照本辦法測算預留資金,待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後,據實結算。
第九條 完全失地農民,繳費標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乘以15年計算應繳費總額。
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政府補助全部記入統籌基金。參保時男超過60周歲、女超過55周歲的,每增加1歲個人少繳應繳費總額的十五分之一。男滿75周歲、女滿70周歲以上的,個人不繳費。
E.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新政策
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快速推進,有農村集體土地被徵用是不可避免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成為了一項現今急需解決的問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新政策從政策依據、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條件、參保手續和部分失地農民如何申請領取養老金等方面作出調整,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和健全社會保障體系。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新政策
所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是指為了保障被依法征地後的農民老有所養,國家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農民年老後提供長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
實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新政策,被征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都無需個人承擔,全部由政府負責,這能大大減輕農民負擔。這一養老保險制度還可以解決農民的養老問題。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條件
被征地農民,是指在政府統一徵收農民承包土地過程中,全部失去或部分失去承包土地,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
徵收土地時個人承包土地被徵用20%(不含20%)以上、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其中,被征地在80%以上的視為完全失地農民,將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剩餘土地交回村集體,轉為城鎮戶口。被征地比例在20%以下,由村委會調劑補足土地的,不屬於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范圍,一切照舊。被征地比例在20%至80%之間的,剩餘土地能夠保障其基本生活的農民,可以自願選擇參加部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或者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保險參保手續詳解
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由被征地農民所在村(居)委會或居民委員會向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填報參保人員信息、被征地數量等情況,並在本村(社區)范圍內張榜公示7天,後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審核後,報縣(區)社保經辦機構核准,符合規定的,按本《辦法》規定先繳費後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參保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個人賬戶,將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資金記入個人賬戶,並發給參保人員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手冊,作為參保人員繳費憑證,手冊准確記錄參保人員基本信息和繳費情況。對於醫保報銷的攻略,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社保醫保怎麼用?一文教你申辦報銷流程!
養老金領取辦法
參保人員達到待遇享受年齡,從到齡之下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參保時已達到或超過待遇享受年齡,從繳清費用下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但在領取時還要區分完全失地農民和部分失地農民兩種人群的不同待遇。
1、完全失地農民。完全失地農民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時男已年滿60周歲、女已年滿55周歲及其以上,或參保後年齡達到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
2、部分失地農民。部分失地農民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時已年滿60周歲及其以上,或參保後年齡達到60周歲時,由本人提出申請,村(居)民委員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定後,按月計發。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新政策旨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和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了解清楚其參保條件、手續和養老金領取辦法,有助於解決失地農民的養老問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F.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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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有哪些規定?
2016年06月13日17:13點擊量:8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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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個月以來,二線城市「地王」頻出新聞不斷刺激著購房市民的心。土地市場高溫不下形勢下,資本追逐外,被征地農民的生活也備受關注,對於這一群體來說,失去了土地意味著失去了維持其生存和發展的低成本生活方式及發展方式,因此構建和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顯得尤為重要。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問題納入政府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盡快建立適合被征地農民特點與需求的社會保障制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解決。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征地。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要廣泛深入宣傳開展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重要意義和有關政策。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規定:征地補償安置必須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原則。各地要認真落實國辦發〔2006〕29號文件的規定,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按有關規定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征地。
《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規定:要嚴格執行國發31號文件關於「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規定,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的審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項目、標准以及費用籌集辦法等情況,要納入征地報批前告知、聽證等程序,維護被征地農民知情、參與等民主權利。市縣人民政府在呈報征地報批材料時,應就上述情況作出說明。
除了以上法律和頂層設計規定外,各省市也在此基礎上對轄區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做了規定,如2016年6月12日,陝西省發布《關於進一步落實我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陝人社發[2016]20號),規定政府主要領導要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和資金落實負總責,新征土地必須做到先保後征。不論任何項目征地,用地單位必須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按每畝不低於1萬元的標准列入征地成本按規定繳納。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政府補助部分,從當地所征繳的社會保障費中列支,社會保障費不足的,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