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養老保險問題
養老保險政策問答 個體從業人員如何繳費和養老金如何計發? 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和城鎮自由職業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為全省上一年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18%。自由職業者和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全部由本人繳納,僱工由個體經濟組織和本人共同繳納(目前,僱工本人的繳納比例為7%,以後隨企業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的調整而調整)。參保人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繳費滿15年的,按月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繳費不滿15年的,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含利息)一次性發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職工繳費不滿15年,其養老保險待遇如何計發? (1)1996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2)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在《實施辦法》實施後,即1998年1月以後退休的,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規定可以補繳到15年,退休時可以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 (3)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滿10年的,不能補繳。除按規定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外,另按本人建立賬戶之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本人兩個月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不同類型人員的養老金如何計算? 1996年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前後參加工作的職工計發基本養老金的結構,各不相同: (1)新制度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即所謂"新人")退休時: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標准為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標准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 (2)新制度實施前參加工作的職工(即所謂"中人")退休時: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一定比例的補貼和調節金。 (3)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時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4)新制度實施前已經離退休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的調整辦法。即與其他離退休人員一樣,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機制。 怎樣建立職工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職工繳費同本人今後的養老待遇有什麼關系? 個人賬戶的記入比例為職工本人繳費工資的11%,其中2003年度職工個人繳納的7%全部計入,然後再從用工單位繳納的20%當中劃出4%計入職工個人賬戶;個體參保人員從本人繳納的18%當中劃出11%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是職工辦理退休時計發養老金的主要依據。一般情況下,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時間越長、繳納的工資基數越高、繳費額越大,個人賬戶儲存額就越高,退休時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就越多,反之,則越少。因此,職工遇到企業拖欠養老保險費或少報工資總額從而少繳養老保險費等情況時,有權向企業主管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機構、社會保險機構、各級工會及新聞媒體舉報,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企業和職工按什麼標准繳納養老保險費? 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單位按當月工資總額的20%繳納,職工個人目前按本人月工資收入的7%繳納。但當職工個人當年月平均工資高於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納,低於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納(2002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747元)。 職工個人繳費比例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到8%為止。 個體參保人員繳費基數不得低於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高收入者繳費基數最高不得超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個體參保人員可在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至300%之間選擇。繳費比例目前為18%。 各類中斷繳費人員如何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 原為企業職工,後因失業、或因企業關閉、破產、改制、重組、兼並等原因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而中斷繳費人員,現自謀職業、靈活就業或有一定經濟收入、有能力繳費的,都可以自由職業者身份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這些人員可攜帶《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以及失業證明、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原在市本級參保企業人員到市社會勞動保險局辦理;區屬企業到區社會保險局辦理)。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後,繳費年限可以同以前在企業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由保管檔案單位代其辦理退休手續,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及對象有哪些? 凡在我省行政區劃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台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自由職業者都要依法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 什麼是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也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國家為保障退休職工基本生活需要統一政策並強制實施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它是我國實行的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中的第一層次,也是最高層次。 企業和職工個人的繳費基數對職工退休以後的退休待遇有何影響? 企業和職工個人的繳費基數直接影響到職工退休以後的待遇。我們知道,新養老金計發辦法,充分體現了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個人帳戶養老金是按照本人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記入個人帳戶的;過渡性養老金也是根據本人的繳費基數計算的。如果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低並且企業沒有足額繳費,那麼,記入職工個人帳戶的金額就少,計算出來的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就低。同樣道理,如果繳費基數大,企業和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多,那麼記入和從企業劃入個人帳戶的金額就多,退休時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20後的數額就大,計算出的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就多,其養老金待遇就高。所以,每個企業職工,都要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同時督促企業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這樣自己退休時養老保險金才能不受影響。 國家對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建立和管理作了哪些規定? 隨著養老金計發辦法的改革,按照國家規定,從1996年起,國家為每個職工建立一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此作為職工退休時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一部分。個人帳戶建立的規模、個人帳戶使用和管理的主要內容有五個方面:(1)個人帳戶的規模為本人繳費工資的11%,由個人繳費和從企業繳費中劃入兩部分組成。(2)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息;(3)個人帳戶只用於養老,不得提前支取;(4)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隨同轉移;(5)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 什麼是過渡性養老金?主要作用是什麼? 計算"中人"建立個人帳戶之前的養老金叫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是統一制度後"中人"基本養老金的一個組成部分。對新制度(或"統帳結合")之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的人員來說,由於其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沒有實行個人帳戶,則退休時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中沒能體現這段年限的勞動貢獻情況,因而其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不能簡單用基礎養老金加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算,而應再加上沒有個人帳戶年限的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就解決了這一沒有個人帳戶年限的養老金問題。 什麼是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是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用於記錄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單位繳費部分劃入職工個人名下的帳戶,是職工退休時計算基本養老金中個人帳戶養老金的重要依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規模為本人繳費工資的11%。目前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6%,其餘部分由單位繳費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最終到8%),單位劃入部分降低。職工退休時,其個人帳戶的累計儲存額除以120,為該職工退休時的個人帳戶養老金。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是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是近年來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果的具體體現。 為什麼說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應視同職工工資同等重要? 職工的工資是應得的勞動報酬,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也是國家法律規定應得的待遇,兩者同等重要。企業繳費是為本單位職工建立養老保險關系的義務和責任。企業和職工繳費情況直接關繫到職工退休後的待遇,所以按照國家和省政府規定,只要正常發放工資的單位都必須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能存在有先有後、有輕有重的思想,更不能有意拒繳和拖欠。根據國家有關法律,企業在破產時,企業應繳的養老保險費,也必須在清償資產時按第一序列優先繳納。 下崗分流人員重新就業後如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1)對於原在國有企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下崗分流人員,原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實際繳費年限予以承認。重新就業並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前後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規定計發退休待遇。 (2)下崗分流到外商投資、私營企業的和從事個體經營等其它非公有制經濟形式就業的,應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後,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繳費年限與連續工齡有什麼不同??怎樣計算繳費年限? 繳費年限與連續工齡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相混淆。繳費年限是單位和職工都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累計年限,用於衡量職工繳費時間長短,是計發養老待遇的依據之一。連續工齡是按國家規定可累計計算的實際工作年限,用於衡量職工勞動時間長短。連續工齡與繳費情況無關,不能做為計發養老待遇的依據。但由於歷史原因,職工在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前,按國家規定可以計算連續工齡,可以視同繳費年限。職工先後有幾個不同工作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可以分段累加,但中斷繳費的時間不能計算繳費年限。 提前退休人員養老金如何計發? 根據勞動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勞社部發〔2000〕13號和勞動保障部勞社部函〔2000〕 171號文件規定,凡按規定辦理提前退休的人員,在計發基本養老金時,除從事特殊工種的年限不減發待遇外,其它提前退休人員,每提前一年減發2%除個人帳戶之外的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為: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一定比例的補貼和調節金〕×〔1-提前退休年限×2%〕+個人帳戶養老金。 什麼是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制度? 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制度,也叫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機制,其基本含義是按照職工工資增長的一定比例定期對基本養老金進行適當調整,以保證離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不降 ,並分享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後果。 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調整,由勞動保障部和財政部參照城市居民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和在職職工工資增長情況,提出方案報國務院審定後統一組織實施。 各類職工實際繳費年限是如何計算的? 各類職工開始計算實際繳費的時間要與規定開始實行個人繳費的時間相一致,即:1984年8月底以後新招收的勞動合同制職工從招工之日起、1990年2月底前招收的臨時工從1990年3月起、1990年3月1日以後招收的臨時工從招工之日起、原國家固定職工從1993年1月起,分別按照相關規定實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制度,並分別按照實際繳費月數計算繳費年限。 企業拖欠或拒繳養老保險費會受到哪些處罰?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企業拖欠或拒繳養老保險費會受到下列處罰:一是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欠費金額2‰的滯納金,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拒繳養老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二是凡拖欠養老保險費的企業,一律不準評優、評先,不準升級,不準購買汽車、行動電話等專控商品。三是對企業法人代表要減少工資獎金,並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罰款由個人支付,不得在單位報銷。 什麼是繳費工資? 繳費工資是企業以工資總額、個人以全部收入按月和確定的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口徑計算,包括:基本工資、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類資金、加班加點工資、物價補貼,各類津貼等。 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個人繳納保險費的全部和單位繳納保險費的部分將記入職工的個人賬戶。所以,不按規定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記入個人賬戶的數額就小,將來退休領取養老金也就隨之減少。因此企業申報繳費時,必須對職工負責,把其月工資的全部作為職工的繳費基數。 職工個人賬戶儲存額有哪些支付辦法? (1) 職工按新辦法辦理退休手續後,按月支付的基本養老金中的個人賬戶養老金中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列支。 (2) 職工退休後死亡,個人賬戶儲存額仍有結余時,其結余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一次性結算,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領取。 (3) 職工退休前死亡,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由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關系即行終止。 (4) 職工出國定居後,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由本人一次性結算領取,養老保險關系即行終止。 什麼是實際繳費年限? 企業和個人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稱實際繳費年限。石家莊市規定:固定職工從1993年1月1日開始個人繳費,勞動合同制職工從參加工作之月開始個人繳費,臨時工從1990年2月開始個人繳費,臨時工從1990年2月開始個人繳費。上述職工從個人繳費開始,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稱為實際繳費年限。職工的實際繳費年限在職工退休時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養老保險台賬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的記載具體. 什麼是視同繳費年限? 所謂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在實行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的養老保險制度之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可以視為繳費年限。具體講,石家莊市的固定職工指1992年12月底前參加工作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核定。 "中人"的基本養老金怎樣計發?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即建立個人賬戶以前)參加工作並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在統一制度後退休的人員為"中人"。"中人"的基本養老保險金由四部分組成: (1) 基礎養老保險金:月標准為職工退休時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 (2)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職工退休時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20個月。 (3) 過渡性養老金: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乘以1995年底以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再乘以1.4%求得。 (註: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是用1993年至本人退休前歷年繳費工資分別數,將歷年指數相加除以計算指數的年數,再以本人退休時上一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乘以平均指數,除以12,即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4) 一定比例的各種生活、物價補貼和調節金。 計發公式: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職工退休時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賬戶養老金(職工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120)+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5年底以前繳費年限×1.4%)+各種補貼及調節金{建立個人賬戶前的工作年限(含中斷繳費年限)×各種補貼及調節金數額}。 勞動者參加養老保險後,應享有哪些權利? ①按照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和享受養老保險其它待遇; ②查詢與本人有關的養老保險繳費記錄; ③要求提供養老保險政策咨詢及其它服務; ④就與本人有關的養老保險爭議依法申請仲裁,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⑤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養老保險工作; ⑥監督企業繳費。 個體從業人員如何繳費和養老金如何計發?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個體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全省上一年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16%。業主的養老保險費全部由本人繳納。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費由本人繳納8%,業主為其繳納8%。個體從業人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繳費滿15年的,同各類企業職工退休一樣,按月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按本人退休時全省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20%計發。個人帳戶養老金標准為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20。繳費不滿15年的,將個人帳戶儲存額(含利息)一次性發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是怎樣的? 養老保險基金必須專款專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財政專戶儲存,這是一種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銀行三家分工負責、管理有序、相互制約的機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養老保險費的收繳及時存入財政部門在國家商業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養老金支付需要,提出用款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再通知銀行由財政專戶劃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養老基金支出帳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基金支出帳戶辦理支付。各級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基金嚴禁挪用和用於平衡財政。 參加統籌的人員退休前或退休死亡,基本養老保險 個人帳戶儲存額尚未領完,如何處理 參加統籌人員在退休前或退休死亡,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尚未領取完,剩餘的儲存額,單位計入部分歸入社會保險統籌金;個人繳費部分,發給其他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哪些單位應列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范圍? 1、黨政機關,包括人大、政協、檢察院、法院。 2、人民團體,包括各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 3、各類事業單位。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調入調出時,辦理養老保 險關系轉移手續有哪些規定? 1 在同一社會保險機構繳費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調動的,只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不辦理養老保險基金轉移手續。 2 跨統籌范圍調動時,按照冀勞〔1998〕47號文件規定,仍執行冀勞〔1997〕106號文規定。即轉移1996年1月1日起以來的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包括利息?。調入人員辦理完上述手續後,方可辦理調入人員的參保手續;調出人員須先辦理停保手續,然後再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及養老保險基金的轉出手續。 視同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年限:在未實行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以視同繳費年限。 養老保險費如何繳納? ?養老保險費如何繳納:企業以當月的工資總額作基數,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個人的繳費工資基數為當月的全部工資收入,但當職工個人當月繳費工資高於全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全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繳費,低於全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 職工的退休條件? ?職工的退休條件:一是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必須滿15年以上;二是達到國家法定的退休年齡。72?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正常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從事特殊工種?從事有毒有害工作滿8年以上,高溫井下工作滿9年以上,高空特繁工作滿10年以上?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經鑒定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在職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個人帳戶余額中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 95年以前的個人繳費是否也可以繼承? ?在職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個人帳戶余額中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95年以前的個人繳費是否也可以繼承:95年以前的個人繳費不能繼承,因為我省建立個人帳戶時間是從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開始的,在此之前的個人繳費邊同企業繳費已進入了社會統籌基金。 符合享受退休費優異待遇的人員,如何增發基礎養老金? ?符合享受退休費優異待遇的人員,如何增發基礎養老金: 1994年10月31日以前,曾獲得省級以上勞動模範,獲得國家科技進步三等獎以上,省部級科技進步獎二等獎以上的人員,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可以增發3%-9%的基礎養老金,具體增發比例為:按文件規定老辦法提高標准工資的5%的,新辦法可以提高基礎養老金3%;老辦法提高標准工資的10%的,新辦法可以提高基礎養老金6%;老辦法提高標准工資的15%的;新辦法可以提高基礎養老金的9%。 關於個人帳戶? ?關於個人帳戶: 個人帳戶用於記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從企業繳費中按規定比例劃入的部分,以及全部的利息。個人帳戶是職工辦理退休時,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主要依據。
❷ 養老保險中心座談會講話
邵漢生同志在全省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
電視電話會議上的發言
(2008年7月3日)
今天,省政府召開電視電話會議,落實鴻忠省長的重要指示,專題部署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充分體現了省政府的高度重視,對民生問題的深切關心。剛才,省政府副省長張岱梨同志站在改革發展穩定高度,從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出發,深刻闡述了做好擴面征繳工作的重大意義,明確了工作措施,提出了工作要求。全省勞動保障部門要鼓足干勁、再接再厲、很抓落實。
一、要全面摸清底數
情況清,才能方向明。摸清底數,是做好社保擴面工作的基礎和前提。《2007年全國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計劃執行情況通報》顯示,截止去年底我省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項社會保險人數全國排名均在10名左右,表明我省近年來擴面工作成效比較明顯。但同時也要清醒看到,我省還有許多從業人員未納入社會保險參保范圍,擴面空間還不小。我們要按照鴻忠同志的指示、岱梨同志的講話精神,組織專班,集中時間,周密部署,充分發揮基層勞動保障服務所對轄區情況清、人員熟的優勢,堅持分區域、進社區、入單位、進門店,開展拉網式排查,逐戶清理,迅速開展摸底排查工作,建立基本台帳,健全用人單位資料庫,並主動與工商、稅務、民政、人事等部門加強聯系,建立用人單位信息資料交流制度,進行數據比對,切實掌握用人單位設立、變更、注銷及社會保險參保情況,有針對性開展社保擴面。
二、要強化社會保險登記申報
社會保險登記申報,是用人單位應盡的法律義務。對新設立、未參保和沒有按規定參加應參保險種的用人單位,要及時下達《社會保險參保通知書》,告知其應參加險種、應提供的資料,督促其在規定時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參保手續。從2008年起,全省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核定年度統一調整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社保經辦機構要提前將有關政策、時間安排、各險種費率、用人單位應上報的資料等事項,一次性通知本統籌范圍內所有參保單位。對申報的材料要重點審核用人單位各項手續是否完備、是否實行了「兩表兩簽字」、應參保險種是否均已申報等。凡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退回用人單位重新申報。
三、要依法依規抓好社保核定
社保費的核定,是勞動保障部門的法定職責,是地稅部門徵收的依據。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實行企業據實申報與社保經辦機構依法核定相結合,做到應核盡核、核實核准。對不按時申報核定繳費的用人單位,依法依規定按其上次繳費額的110%核定應繳費額。要強化「誰核定、誰負責」,「誰表態減免、追究誰」的責任追究制,堅決制止協議和定額核定。一經發現,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要優化業務流程,避免重復核定、多重執法等問題,提供便民、利民服務。
四、要切實加強社保稽核
各地要制定詳細的社保稽核計劃,大力開展日常稽核,認真實施重點稽核,高度重視舉報稽核,每年稽核面不得低於30%。要重點核查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申報的社保繳費人數、繳費基數是否符合國家規定。要及時發現問題,責令限期改正。同時,要對參保個人領取社保待遇情況進行核查和監管,對虛報冒領、騙取社保待遇、套取社保基金的行為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要妥善處理歷史欠費
對各地關心的歷史欠費,要與地稅部門組成專班,清理核實,建立欠費單位台帳,按照岱梨同志要求實行分類處理:對關閉破產企業,失去繳費主體的歷史欠費,清理匯總後,向省政府寫出專題報告;對處於停產半停產,暫沒有繳費能力的企業,督促制訂欠費補繳計劃;對生產經營正常,惡意欠費的企業,要採取法律、經濟、行政、輿論等手段,公開曝光一批,依法處理一批,督促補繳到位。
六、要在形成合力上下功夫
社保擴面征繳工作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勞動保障部門要自覺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切實履行好綜合管理職責。內部,要動員一切力量,落實「五險一表」等制度,建立核定、稽核、檢查的聯動機制,優化服務流程,組織做好本轄區范圍內用人單位參保、繳費工作。外部,要積極爭取財政、地稅、工商、民政、人事等部門的大力支持,主動協調,在實踐中完善分工明確、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同時,要充分發揮媒體政策宣傳、輿論引導作用,大力組織實施「擴面征繳宣傳月活動」,為擴面征繳工作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
全省各級勞動保障系統同志們,一定要借這次全省擴面征繳攻堅戰的契機,在各地政府領導下,精心組織,周密部署,認真貫徹落實岱梨同志的講話精神,不折不扣完成各項目標任務,為健全社保體系,維護群眾利益,構建和諧社會而努力奮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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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關於社會養老保險糾紛的問題
一、2000年-2006年簽訂的勞動合同應該在勞動管理部門備案的;
二、2000年-2006年的社保繳納記錄如果有分為職工社保和個人社保的,職工社保是5險、個人社保是2險;
三、參保人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的社保繳費記錄是同一繳費單位的。
❹ 在新城區交養老保險,現在要填收繳機關什麼填
身份證復印件,轉移的還需要原來的手冊個人編號.有的地區還要報電子版信息人員增加表,勞動合同 如果新增人員原已在本地參保,屬企業的由醫保所依據身份證
❺ 養老保險局如何做收繳養老保險會計核算業務
養老保險費改稅的相關核算
在「應交稅金」賬戶下設二級子目「應交社會保障稅」,並在其下按「養老稅」設專欄。當納稅人發生相應納稅行為時,應在其賬上,借記「管理費用一養老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社會保障稅」(養老稅)。當納稅人向稅務機關上繳社會保障稅時,在其賬上,借記「應交稅金一應交社會保障稅」(養老稅),貸記「銀行存款」。
另外,當發生代扣代繳個人養老保險費義務時,在企業的賬上應借記「應付工資」,貸記「其他應交款一應交養老保險費」。當代扣代繳義務人(企業)向指定的養老保險公司交納養老保險費時,借記「其他應交款—應交養老保險費」,貸記「銀行存款」。
期未在企業的會計報表中,「應交稅金一應交社會保障稅」(養老稅)作為應交稅金的一個明細項目單獨列示在企業資產負債表應交稅金項下;同樣,「其他應交款一應交養老保險費」也作為其他應交款的一個明細項目單獨列示在資產負債表其他應交款項下。而「管理費用一養老稅」作為利潤表的一個構成項目應單獨列示在管理費用項下。這樣,我們便可以從企業的會計報表中很容易地看到,該企業在某個經營期間,上繳了多少養老稅(從企業利潤表管理費用項下可以得到此數據),到目前為止還欠繳多少養老稅以及企業應代扣代繳納養老保險費有多少(從企業資產負債表應交稅金項下和其他應交款項下可以得到此數據)。通過這三項數據的考核,我們可以從一個側面來評價一個企業的形象,從中做出相應的決策。
關於費改稅問題。一方面,開辟新的稅收渠道或將原有關稅種收人用作社會保障支出(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如個人所得稅、遺產稅、非慈善性捐贈稅乃至部分人士提出過的消費稅或其他附加稅;另一方面,社會保險費改稅應當緩行或者不行,主要理由在於:(1)征稅並不必然比征費好,其強制性不在於名稱而在於對社會保險基金籌集的立法。(2)費、稅之爭非簡單籌資手段之爭,必然涉及到採取何種制度模式。國際上凡採取完全積累或個人賬戶的國家,都是採取征費而非征稅方式來籌集社會保險基金,因為稅收的公共性質與個人賬戶或完全積累的私人性質是不相容的。(3)費改稅後,社會保險制度的剛性加上稅收的剛性,將促使現收現付製得以恢復並被強化,它雖能緩和現階段的基金支付危機,卻給以後埋下隱患,尤其是在中國人口老年化加速度進行的現在乃至未來相當長的時期都具有不宜性。(4)費改稅後,國家財政將由後台走向前台,國家從社會保險尤其是養老保險的間接責任主體變成直接責任主體,財政與社會保險制度合二為一,既不符合社會保險制度追求自我平衡的國際趨勢,也不利於有效控制社會保險支出膨脹的風險。(5)中國現階段的地區發展極不平衡,各種社會保險項目的財務機制並不相同,所要求的統籌層次也不一樣;費改稅還將面臨著許多難以逾越不容小視的技術難題,它將決定這種改革的效果不會像主張費改稅的人士所期望的那樣。
❻ 關於繳納養老保險的通知
【法規標題】關於妥善解決企業未參保人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
【發布部門】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發文字型大小】粵人社發〔2011〕237號
關於妥善解決企業未參保人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局)、地方稅務局,橫琴新區地方稅務局,順德區地方稅務局: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妥善解決我省企業未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障問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人員范圍
現為廣東省戶籍,至本通知實施之日前曾與我省各類企業(含農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以下簡稱「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因所在單位關閉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無生產經營能力等原因無力承擔繳費責任或因超過法定時效無法要求用人單位補繳,從未參加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人員。
用人單位依法主動補繳或者按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要求補申報和補繳手續的,不適用本通知。
二、納入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辦法
(一)直接納入。目前仍未參保,原所在單位為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單位所在地正式實施《頒布〈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粵府〔1993〕83號,以下簡稱「83號文」)前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並已在原單位辦理退休(職)手續的原固定工和幹部,從本通知實施之月起直接納入單位所在地養老保險統籌。
(二)繳費納入。除直接納入以外的其他未參保人員,自願按照本通知規定的一次性繳費辦法繳清費用後納入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三、繳費辦法
(一)一次性繳費年限。
一次性繳費年限依據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前建立勞動關系的工作年限確定。工作年限不含以國家幹部(固定工)身份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勞動關系通過個人的人事檔案資料、勞動合同書、工資支付憑證等能證明本人曾有過的工作經歷的材料,或人民法院、勞動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進行確定。
屬於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原固定工和幹部身份,計算一次性繳費年限的起始時間最早不超過當地實施83號文之月;屬於合同制職工身份的,計算一次性繳費年限的起始時間最早不超過當地建立合同制職工養老保險之月;屬於臨時工身份的,計算一次性繳費年限起始時間最早不超過當地建立臨時工養老保險之月。屬於縣以下集體企業和鄉鎮企業職工身份的,計算一次性繳費年限的起始時間參照合同制職工身份確定。
(二)一次性繳費基數。
繳費基數由申請人自行申報。繳費基數不低於申請時所在地級以上市(以下簡稱「所在市」)執行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不高於申請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
(三)繳費比例。
繳費比例為20%。
(四)繳費指數。
一次性繳費指數=繳費基數÷申請辦理繳費時所在市社會保險年度使用的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五)繳費費用。
一次性繳費的總額=繳費基數×20%×繳費月數,不計算利息。
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賬戶和個人賬戶
(一)繳費年限。
繳清全部費用後,一次性繳費年限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一次性繳費年限不作為地方養老金的計算依據。
繳清全部費用的時間為申請人的首次參保時間。
(二)視同繳費賬戶。
具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由一次性繳費受理地按照《關於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以下簡稱「96號文」)的規定為其補記視同繳費年限部分的視同繳費賬戶。
(三)個人賬戶。
一次性繳費基數的8%計入個人賬戶。
五、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
(一)直接納入人員。
首次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的月標准:以當地實施83號文時的標准,按83號文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辦法計算初始值,再按照當地實施83號文以來當地基本養老金的調整辦法將初始值調整至本通知實施之月的標准。
基本養老金從本通知實施之月起按實施之月的標准發放,之前不補發。
(二)繳費納入人員。
1.本通知實施之月前已經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一次性繳清全部費用後,符合96號文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限條件的,按96號文和《關於改革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粵勞社電〔2009〕32號)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從繳清費用的次月起發放,之前不補發;計發基數為繳清費用當月所在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不符合96號文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限條件的,可按96號文的規定繼續繳費。在符合《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繳費有關規定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37號)條件時,可申請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險費。
2.本通知實施之月後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在達到96號文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按96號文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六、一次性繳費受理地
在原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一次性繳費。原單位為中央、省屬和軍隊駐穗單位的,在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辦理。在不同單位工作過的,在工作時間最長的原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
七、待遇核發地
按照省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08〕76號,以下簡稱「76號文」)規定,最後參保地為待遇核發地。按本辦法辦理一次性繳費前已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一次性繳費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一次性繳費受理地即為其省內的最後參保地。
八、養老保險關系轉移
按本通知一次性繳費形成的養老保險關系,在省內跨統籌區轉移的,按照76號文以及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責任與轉移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勞社函〔2008〕2092號)的規定執行;跨省轉移的,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的規定執行。
九、辦理程序
(一)繳費納入人員。
由申請人或原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反映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有關材料,經審核確認後可辦理一次性繳費手續。
地稅部門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認的一次性繳費申請材料或生效法律文書受理申請人員的一次性繳費手續和徵收養老保險費。
(二)直接納入人員。
直接納入人員由原單位或個人向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核,並經公示7天無反對意見後報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予以資格確認。經確認資格的,由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待遇核發手續。原單位為中央、省屬和軍隊駐穗單位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辦理資格審核,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負責辦理待遇核發。
經辦規程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負責起草,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定。
十、其他
(一)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已參保人員,符合第一點其它規定,與單位(不含現工作單位)存續勞動關系期間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可參照第三點和第四點的規定繳費、計算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
(二)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三)本通知從2011年7月1日起實施。各地已經出台辦法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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