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行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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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方法如下;
一、電話查詢:撥打社保局服務電話12333查詢。
二、社保中心查詢:可以咨詢當地的醫保部門或單位社保辦理人員;
三、網上查詢:
1、首先打開自己所在城市辦理的醫保卡官網網站;
2、找到以後直接進入,然後找到【信息查詢】模塊點擊進入;
3、接著點擊【個人醫保查詢】進入開始查詢;
4、然後我們在查詢入口輸入自己的身份證號碼和密碼進行查詢即可。
『貳』 查養老保險去哪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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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內社會保險管容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叄』 行政單位養老保險
不需要補交,因為保險是累計計算的,達到退休條件就能退休。如果非要補交,估計需要你自己承擔。你也可以找上家單位協調,看他們能不能補償給你一定的錢。
『肆』 職工養老保險查詢官網
養老保險
1.我有幾年沒交養老保險金,可補交嗎?
答:關於補交養老保險金的問題,京勞社養發[2007]21號文件作出了明確規定。由於用人單位原因未給您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您所在的單位可以向單位所在區縣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補繳申請,並提交申請補繳期間與您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以及工資收入憑證,經確認後按照相關文件的具體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但如果是因為個人原因而未能繳納的將不能補繳。
2.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支付哪些養老待遇?
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下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被保險人的基本養老金;
(二)被保險人退休後死亡的喪葬補助費;
(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支付項目的費用。
3.被保險人符合什麼條件才能領取養老金?
答: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的,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條件並辦理相關手續的;
(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條件」是: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幹部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工人年滿五十周歲;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個人賬戶怎麼構成?
答:個人賬戶由被保險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利息以及2007年以前的累計儲存額本息合計共同構成。
5.個人賬戶儲存額能提前支取嗎?
答: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被保險人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險人死亡後,個人賬戶儲存額或者余額中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繼承,其餘部分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6.個人帳戶是如何計息的?
答:根據1998年4月6日北京市政府發布的《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要求,在具體實施中是這樣計息的:
(一)職工個人帳戶儲存額的計帳利率參照銀行規定的居民儲蓄存款1年期利率計息;
(二)職工個人當年繳費額參照銀行規定的居民儲蓄活期利率計息。其利息每年結算一次,並作為第二年計息的基數。
(三)職工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但個人帳戶儲存額在支付個人帳戶養老金後的余額部分繼續按同期銀行規定的1年期利率計算利息。
7.個人帳戶儲存額是否可以繼承?
答:按照《規定》要求,被保險人在職或退休後死亡,個人帳戶余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及其利息可以由被保險人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繼承。由於退休人員去世前個人帳戶儲存額已經支付了一部分個人帳戶養老金,因此個人帳戶儲存額的繼承額是支付一定時期的養老金的余額部分。
8.基本養老保險金的高低取決於什麼?
答:《規定》實施後,職工退休時基本養老金水平的高低,主要取決於繳費時間的長短和繳費額度的多少。因此,職工繳費時間越長,繳費額度越高,其退休後基本養老金水平就越高。反之則低。這充分體現權利與義務相對等的關系。
9.哪些人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答: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有關繳費規定按時足額繳費的被保險人,在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5年以上;1998年7月1日新《規定》實施前參加工作的人員,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10年以上,經企業和主管部門或區、縣勞動行政部門批准,辦理手續後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0.戶籍在外地,工作幾年後返回原籍,社會保險是否可以轉回,原來在外地的社保是否可以合並?
答:如已參加社會保險,保險關系是否轉移到外地取決於外地的相關政策。如果不能轉移也沒關系,您的相關記錄已在社保留存,將來可以享受相關待遇或再轉走均可。如果你現在在北京工作、且戶口也轉到北京的就可以做兩個地區的社保帳戶合並。假如你沒有北京戶口,暫時還做不了合並,但你原來的帳戶仍然保留,並有效。重要的是,回到原籍應參加當地的社會保險以保障您的權益,至於兩地保險的銜接問題,將來肯定會得到妥善解決。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伍』 機關事業單位要繳養老保險了,怎麼繳費看這里
以前規定省直單位不用繳納。從2015年1月起,所有行政事業單位(公務員、參公單位)全部參加養老保險,並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事業單位開始繳納養老保險後,此前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5)行政單位養老保險查詢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陸』 行政單位養老保險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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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方法如下;
一、電話版查詢:撥打社保權局服務電話12333查詢。
二、社保中心查詢:可以咨詢當地的醫保部門或單位社保辦理人員;
三、網上查詢:
1、首先打開自己所在城市辦理的醫保卡官網網站;
2、找到以後直接進入,然後找到【信息查詢】模塊點擊進入;
3、接著點擊【個人醫保查詢】進入開始查詢;
4、然後我們在查詢入口輸入自己的身份證號碼和密碼進行查詢即可。
『柒』 遼寧省直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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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職責,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2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業務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擬訂工作制度並負責監督檢查;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車輛、接待、保密、保衛、信息報送等機關日常工作。
(二)政策研究處。
組織開展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的組織起草工作;牽頭組織重大政策和綜合性問題的調研工作;擬訂本系統科研課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專家咨詢工作;承擔新聞發布工作;負責廳網站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審核工作。
(三)法規處。
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應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監督檢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政策法規執行情況;承擔相關政策法規的咨詢和普法教育工作;承辦機關其他法律事務工作。
(四)規劃財務處。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及省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承擔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的管理工作;匯總編制本廳管理的各項資金(經費)預決算;負責管理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經費;承擔廳機關及所屬單位內部財務審計工作,指導監督廳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管理廳屬國有資產;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
(五)就業促進處。
擬訂全省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流動就業政策和措施;負責制定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省就業管理規定。
(六)人力資源開發與市場處(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負責全省人力資源開發的綜合協調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推行市場准入制度,規劃和指導全省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指導開展流動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擬訂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家級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省突出貢獻專家的選拔和申報工作;承擔全省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中青年學術技術帶頭人的培養、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全省博士後管理和服務工作;擬訂吸引高層次人才和留學人員來遼工作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歸國留學人員服務工作;受理非教育系統公派出國留學申請。
(七)軍官轉業安置處(遼寧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劃;指導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承擔省直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安置、培訓軍隊轉業幹部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八)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能力建設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擬訂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擬訂就業培訓、企業職工技能培訓、創業培訓的政策,擬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擬訂全省技工院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
(九)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處。
負責推進全省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擬訂全省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標准;負責管理全省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實施國家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制度;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審批全省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擬訂全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崗位數額,並負責省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指導全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考試工作。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相關政策,指導、協調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並指導、監督執行;負責事業單位崗位管理、人員聘用管理、考核培訓、獎勵懲戒等工作;協調核定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結構比例;擬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政策並監督執行;負責省政府所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方案審核和組織實施工作;按管理許可權負責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工作。
(十一)農民工工作處。
統籌協調落實國家關於農民工工作重大決策和部署,擬訂我省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督促檢查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十二)勞動關系處。
擬訂全省勞動關系相關政策;擬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等相關政策並組織落實;規范國有企業裁員行為;指導勞動標准制定工作;貫徹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負責特殊工時審批工作;擬訂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政策;完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機制;擬訂並組織落實最低工資標准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政策;指導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工作。
(十三)工資福利處。
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津貼補貼、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水平統計調查;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作時間、假期、工齡認定和死亡撫恤政策;指導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業務工作。
(十四)養老保險處。
擬訂全省城鎮企業職工(含城鎮自由職業者)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的城鎮企業職工和離退休(職)人員生前所供養直系親屬的待遇政策;擬訂未就業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險規劃、政策及待遇標准;負責參加省本級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中、省直企業、省直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政策擬訂和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擬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和辦法;會同相關部門擬訂我省城鎮企業單位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政策工作。
(十五)失業保險處。
擬訂全省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組織建立全省失業預警制度;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擬訂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使用辦法;指導和規范失業保險和失業人員信息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我省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依法審核省本級失業保險調劑金的使用;指導全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六)醫療保險處。
擬訂全省醫療、生育保險政策、發展規劃和改革意見並組織實施和指導檢查;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我省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葯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范圍;擬訂全省公務員醫療補助、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省直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離退休幹部醫療費統籌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醫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七)工傷保險處。
擬訂全省工傷保險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指導;擬訂和實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康復等工傷保險管理辦法;負責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葯店、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安裝機構資格確認及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全省傷殘等級再次鑒定;負責參加省本級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中省直企業因病、非因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負責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傷認定、事業單位勞動能力鑒定及非因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組織實施全省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工作;指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八)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全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我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指導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訂全省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准;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擬訂社會保險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規則,並組織實施。
(二十)調解仲裁管理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擬訂我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范,指導監督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並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有關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及相關協調工作。
(二十一)勞動監察局。
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負責宣傳勞動法律、法規,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指導和監督全省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二十二)信訪處。
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本系統群體性突發事件預警穩控及應急處理;負責信訪事項受理、復查、復核工作;承擔廳機關、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及省委、省政府接訪工作;承擔省委、省政府交辦的相關信訪任務。
(二十三)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省公務員局及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出國審查工作。
(二十四)外國專家工作處。
研究擬訂全省引進國外智力規劃、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全省外國專家管理與服務工作,按許可權辦理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和介紹外國專家來我省工作的境外組織資格認可;負責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工作;負責全省聘請外國專家資格單位的管理(經濟、文教、技術管理類等)並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年檢工作;負責引智宣傳工作;負責處理引進國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擬訂國外專家表彰獎勵辦法並組織實施等。
(二十五)引進國外智力項目處。
研究擬訂全省國外專家、智力項目引進相關政策和出國(境)培訓政策及管理辦法;制定全省引進國外專家和出國(境)培訓年度計劃;負責歸口管理國家和省引進國外專家、出國(境)培訓、研修項目的審核、審批工作;承擔國家和省引進國外專家項目經費的撥付、管理工作;建立與國外專家組織和境外培訓機構的合作關系,組織、指導全省企事業單位與國外組織項目對接;組織指導全省引進國外智力成果推廣和示範基地建設工作;承擔本系統國外培訓的相關工作。
(二十六)國際交流合作處(海外研發團隊引進處)。
承擔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工作及與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承辦派往國際組織職員及相關管理工作;研究擬訂省政府吸引海外研發團隊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擬訂全省引進海外研發團隊工作計劃,並負責相關工作;負責建立海外高層次專家庫,協助企業引進海外研發團隊。
(二十七)省政府績效考核辦公室
主要負責擬訂政府績效評估內容、方法和指標體系並組織實施。(二十八)離退休老幹部處。
負責廳機關、省公務員局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十九)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省公務員局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三十)監察室。
設置紀檢組、監察室合署辦公,負責紀檢和行政監察工作。
(三十一)公務員局。
綜合處
擬訂全省公務員管理相關規章及政策規定;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全省公務員管理政策法規的協調落實,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完善全省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製度;承擔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訪、文字綜合、安全、保密和政務公開工作;承擔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職位管理處
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標准,擬訂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完善全省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辦法,承擔公務員登記管理工作;完善全省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競爭上崗、交流迴避、辭職辭退等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省政府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調任、轉任和特殊人員選調、安置工作;代省政府承辦有關人事任免事項。
考試錄用處
完善全省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組織全省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負責省政府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勤人員招聘計劃的審批工作;擬訂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考核獎懲處
完善並組織實施全省公務員考核、獎勵制度;貫徹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草案,初步審核以省政府名義開展的獎勵活動和人員;指導和協調省政府部門開展的系統行政性獎勵工作;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承擔對我省公務員的投訴接待工作;負責全省公務員懲戒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培訓教育處
指導全省公務員的教育培訓工作;擬訂全省公務員培訓規劃、標准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公務員對口培訓、省直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完善全省公務員培訓登記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並組織貫徹落實。
『捌』 個人養老保險及繳納金查詢系統
據相關規定,長時間未繳納保險費,超過6個月後就會產生滯納金。養老保險費滯納金計算方法是:應繳費總額×欠費天數×2%。滯納金封頂的金額是本金的40﹪,最高不能超過8000元,超過了也按照8000元收取。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59號)第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減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確因特殊困難暫時無能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提供資產擔保或者其他有效繳費擔保,經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徵求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意見後予以批准,可以緩繳除基本醫療保險費之外的社會保險費,緩繳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緩繳期滿後,繳費單位應當足額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及其銀行活期存款利息。緩繳期內不加收滯納金。」
第十六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在緩繳期滿後不足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經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准,可以依法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凍結相當於應繳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的數額,或者扣押、查封其價值相當於應繳費額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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