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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農村養老金

發布時間:2021-10-18 10:59:42

Ⅰ 請問農村戶口,在中山買過社保,轉工作後在深圳買社保,退休後養老金按哪裡的算怎麼算呢

你說的我沒有看來明白,如果你的意源思是你社保現在是在你老家,那以後就會按你老家的給退休金,也可以轉到深圳。不過不會給你全部轉的,個人部份是全轉,但公司部份只能轉百分之12。如果說你在你老家買了10年保險的暫時不能轉。還到退休年齡不滿(?)的也不可以轉。具體是幾年我都忘記了,你可以打下社保局的電話問清楚一點

Ⅱ 中山市農村社保局電話

中山市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
中勞社[2004]176號
第一條根據《中山市農村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敬告:本文版權歸中山網所有,轉載時請注名出處,必須保留網站名稱、網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隨意刪改文章任何內容,我社將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第二條《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成建制農轉非居民」是指經市政府批准,村民委員會整體轉為居民委員會所屬的農轉非居民。
敬告:本文版權歸中山網所有,轉載時請注名出處,必須保留網站名稱、網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隨意刪改文章任何內容,我社將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第三條《暫行辦法》第五條所列參保單位是指村民委員會、經濟聯合社、農村股份制合作社和村民小組等獨立核算的、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經濟實體。
居民委員會指「村改居」單位,其他城鎮居民委員會不納入參保范圍。「村改居」單位可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的,按《暫行辦法》規定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
第四條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單位,其18周歲以上在冊人員除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應征服兵役人員、在校學生外,必須全員進行參保。
「五保戶」、「低保戶」人員暫緩參保,仍按原渠道享受待遇。
第五條參保單位須向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登記。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開戶銀行及帳號、18周歲以上在冊人員名冊、社會保障號、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人、聯系電話等。
第六條參保單位應在所在地地稅部門辦理繳費登記,並應在每年6月底前向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次年繳費基數。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第一年的月繳費基數按500元或300元申報,以後如市政府調整繳費基數,按新繳費基數選擇申報。
社會保險年度指從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第七條《暫行辦法》實施時選擇按500元繳費基數申報的參保單位,之後每年只能按高繳費基數標准申報繳納農村養老保險費,不得改變。
《暫行辦法》實施時選擇按300元繳費基數申報的參保單位,之後如要求按高繳費基數標准申報繳費的,必須補繳歷年繳費差額。已退養人員要求補繳的,在補繳繳費差額的次月起按高繳費基數標准計發基礎養老金和調節金,之前養老待遇差額不補發。
第八條參保單位統一按繳費基數的16%逐月繳納全單位的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由單位代收代繳。
鎮(區)財政核撥的農村養老保險補貼,限於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後正常按月繳交養老保險費的被保險人,不含被保險人一次性繳費月份以及欠繳期間的月份。
第九條個人帳戶按被保險人月繳費基數的8%建立。個人帳戶基金只用於本人養老,一般不得提前支取。
個人帳戶計帳利率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考銀行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統一規定及調整。
第十條參保單位申請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時,在冊已參加城鎮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到退養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必須一次性補繳不足繳費年限的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費,具體補繳辦法為:按繳費基數16%的標准,其中:參保單位負擔8%,被保險人負擔8%;一次性補繳按退養年齡計算不足繳費年限減去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的農村養老保險費。
第十一條既參加過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又參加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達到退養年齡時,可採取折算的辦法累計計算為同一種繳費年限,折算辦法為: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對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當年養老待遇計發基數,將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與之按比例折算後累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折算為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對應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當年養老待遇計發基數,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申報繳費工資與之按比例折算後累加。
累加後的繳費年限按整月計算。
第十二條屬於1998年7月1日前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達到退休年齡時,符合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農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折算後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並計算,農村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第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為參保單位和被保險人建立檔案,實行規范管理。
第十四條參保單位因被保險人戶口遷移、出境定居或死亡等原因需增減參保人數的,須提供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或死亡證明。
參保單位新增18周歲以上人員(包括本單位新成長勞動力和戶口遷移至本單位的人員)、應征服兵役或上學後重新回到參保單位所在地定居的人員,必須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單位須在被保險人年滿18周歲或回到本單位定居次月將新增被保險人的有關資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屬畢業或復員、退伍後回戶口所在地定居的,可一次性補繳18周歲後讀書或服兵役期間的農村養老保險費,也可以新參保人員身份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屬戶口遷移至本單位的人員,申報參保時如到退養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農村養老保險費。
參保單位瞞報、漏報應參保人員的,重新申報參保時,瞞報、漏報人員須從辦法實施時或年滿18周歲或戶口遷移至本單位次月起補繳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本金及利息。
延伸繳費限於戶口遷移的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因戶口遷移原因在達到退養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要求延伸繳費的,需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同意後,繼續繳費滿15年後的次月起享受退養待遇。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達到退養年齡時,由所在參保單位提前兩個月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待遇申報手續,以保證達到退養年齡次月起享受農村養老保險養老待遇。
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被保險人,應於每年6月底前,由本人或參保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由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或有關單位出具的生存證明,逾期沒有提供的,當年7月份起暫停發放養老金。經證實生存者,可予補發。
第十六條養老金根據繳費基數的調整調升。當繳費基數發生調整時,基礎養老金按上年度繳費基數的增長率同步調整。
調節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不調整。
第十七條個人帳戶養老金從個人帳戶中支付,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足支付時,由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八條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就近、安全和方便原則,委託銀行將養老金直接發給被保險人。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在城鎮單位就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應依法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並須在當月申報繳費期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辦理暫停繳納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費手續。
參加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本市農業戶籍的職工,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重新回到農村的,所在農村參保單位須在30天內向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稅部門為其申報繳納農村養老保險費。如不及時申報的,重新申報繳費時,須從中斷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次月起補繳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本金及利息。
第二十條參保單位沒有能力如期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可以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緩繳養老保險費。地方稅務機關經檢查核實後,辦理緩繳養老保險費手續。各鎮政府、區辦事處應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對申請緩繳單位的核查工作。
養老保險費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緩繳期滿後參保單位必須補繳緩繳期間應繳養老保險費(含個人繳費)的本金及利息。
第二十一條欠繳養老保險費是指參保單位(含所屬被保險人)未經批准逾期未繳納應繳的養老保險費,或瞞報應參保人數少繳的養老保險費。參保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追繳,並限定欠繳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補繳應繳的養老保險費;逾期仍不繳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次月起根據欠繳單位和被保險人實際繳納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審核新增退養人員,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不得享受按月領取農村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以非法手段獲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是指不具備或者已經喪失《暫行辦法》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而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按照《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暫行辦法》中規定的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每年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布。
第二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的方式對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採取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措施,所得收益並入農村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四年十月八日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Ⅲ 中山市退休金計算方法

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1. 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1)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辦法見附件2。
參保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a=本人平均繳費指數÷0.6,今後可隨我省區域經濟發展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基礎養老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
以本人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發〔2005〕38號文的規定執行(見附件1)。個人賬戶養老金從本人個人賬戶基金中支付。
2. 具有視同繳費權益並建立了視同繳費賬戶的下列參保人,在計發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計發過渡性養老金:
(1)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7月1日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2)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前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2006年7月1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3. 首次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為:
(1)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以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時本人視同繳費賬戶總額除以120;
(2)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的,以本人視同繳費賬戶總額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後開始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的,以本人視同繳費賬戶總額除以個人賬戶計發月數。
過渡性養老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參保人視同繳費賬戶的核定與建賬工作。視同繳費賬戶的建賬與管理辦法見附件3。
(三)過渡期計發辦法。
為保證基本養老金新計發辦法與原計發辦法的平穩過渡,設置5年過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過渡期內實行將新辦法與原辦法對比並按差額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做法。
1. 對過渡期內申領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按原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其差額部分作為補差計發。
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於按原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下列比例計發: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取待遇的計發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取待遇的計發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取待遇的計發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取待遇的計發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取待遇的計發90%。
2011年7月1日以後申領基本養老金的,不再實行新辦法與原辦法對比,基本養老金按新辦法計發。
2. 過渡期內按原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統一按2006年6月30日止的標准執行,即基礎養老金以所在市2004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2006年6月尚未統一全市基礎養老金計發基數的,按2006年6月實際計發基數);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到 2001年6月30日,調整計算到2005年社會保險年度;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算到2006年6月30日止,除數按120計算。

Ⅳ 中山市養老金為什麼沒發

國家人社部、財政部印發的《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規定,2015年12月前已退休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養老金,總體水平為2015年度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辦法。
盡管國家層面的方案在4月中旬已經出台了,但截至目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層面的執行方案尚未明確。廣東省政府正在抓緊制定實施細則,正式調整退休人員養老金還需耐心等待,但養老金提高部分均從2016年1月補發,敬候佳音。

Ⅳ 在中山退休,以後回老家,退休金怎麼領

其中一張,中山的銀行卡。
就可以在家長領取養老金。

Ⅵ 外地人在中山繳社保退休後可以在中山領取養老金嗎

根據你的問題可以推斷你繳納的社保其實說的是養老保險,因為社保包含了養老保險且只有養老保險可以在退休後領取養老金。

綜上,你每月可以從中山市社保基金里領取1694.42元,一年就是1694.42×12=20333.1元,也就是一年有2萬元左右。

外地人只要滿足養老保險繳納滿15年及以上且退休前還在中山市繳納養老保險,退休後是可以在中山市辦理退休手續費,且退休金可不低哦。

Ⅶ 我在中山買了社保,老家也買了一年120元養老保險,如果把老家的退了,能拿到買了幾年的錢嗎


可以把中來山社保與新農合源社保轉移合並在一起。

持原單位離職證明,身份證,社保卡到中山社保局列印個人參保繳納憑證。再將憑證交給戶籍所在地的社保局辦理轉入合並手續。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Ⅷ 外地人選擇在中山繳社保,退休後還能在中山領取養老金嗎

這個答案是毋庸置疑的,必須可以,當然也有一些前提條件!條件也很簡單,符合在中山辦理退休的條件就可以!

結語

對於現在的社會來說,人員流動比較大,特別是隨著本次醫保體制的改革,我們在異地退休的最後一絲顧慮也逐漸會被取締,所以我們如果有可能,還是可以選擇異地退休的!

這樣我們的退休養老金可以多領取一些,不僅自己的生活要好一些,而且也能相應的減少孩子的負擔!

-END-

結尾聲明∶本文所有內容,均由作者(夢落學長)原創寫就,任何組織、單位或個人不得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私自轉載,作者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力

Ⅸ 中山市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的了解

中山市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

中勞社[2004]176號

第一條 根據《中山市農村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敬告:本文版權歸中山網所有,轉載時請注名出處,必須保留網站名稱、網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隨意刪改文章任何內容,我社將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第二條 《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成建制農轉非居民」是指經市政府批准,村民委員會整體轉為居民委員會所屬的農轉非居民。
敬告:本文版權歸中山網所有,轉載時請注名出處,必須保留網站名稱、網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隨意刪改文章任何內容,我社將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第三條 《暫行辦法》第五條所列參保單位是指村民委員會、經濟聯合社、農村股份制合作社和村民小組等獨立核算的、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經濟實體。
居民委員會指「村改居」單位,其他城鎮居民委員會不納入參保范圍。「村改居」單位可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的,按《暫行辦法》規定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
第四條 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單位,其18周歲以上在冊人員除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應征服兵役人員、在校學生外,必須全員進行參保。
「五保戶」、「低保戶」人員暫緩參保,仍按原渠道享受待遇。
第五條 參保單位須向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登記。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開戶銀行及帳號、18周歲以上在冊人員名冊、社會保障號、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人、聯系電話等。
第六條 參保單位應在所在地地稅部門辦理繳費登記,並應在每年6月底前向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次年繳費基數。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第一年的月繳費基數按500元或300元申報,以後如市政府調整繳費基數,按新繳費基數選擇申報。
社會保險年度指從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第七條 《暫行辦法》實施時選擇按500元繳費基數申報的參保單位,之後每年只能按高繳費基數標准申報繳納農村養老保險費,不得改變。
《暫行辦法》實施時選擇按300元繳費基數申報的參保單位,之後如要求按高繳費基數標准申報繳費的,必須補繳歷年繳費差額。已退養人員要求補繳的,在補繳繳費差額的次月起按高繳費基數標准計發基礎養老金和調節金,之前養老待遇差額不補發。
第八條 參保單位統一按繳費基數的16%逐月繳納全單位的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由單位代收代繳。
鎮(區)財政核撥的農村養老保險補貼,限於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後正常按月繳交養老保險費的被保險人,不含被保險人一次性繳費月份以及欠繳期間的月份。
第九條 個人帳戶按被保險人月繳費基數的8%建立。個人帳戶基金只用於本人養老,一般不得提前支取。
個人帳戶計帳利率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考銀行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統一規定及調整。
第十條 參保單位申請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時,在冊已參加城鎮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到退養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必須一次性補繳不足繳費年限的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費,具體補繳辦法為:按繳費基數16%的標准,其中:參保單位負擔8%,被保險人負擔8%;一次性補繳按退養年齡計算不足繳費年限減去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的農村養老保險費。
第十一條 既參加過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又參加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達到退養年齡時,可採取折算的辦法累計計算為同一種繳費年限,折算辦法為: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對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當年養老待遇計發基數,將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與之按比例折算後累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折算為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對應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當年養老待遇計發基數,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申報繳費工資與之按比例折算後累加。
累加後的繳費年限按整月計算。
第十二條 屬於1998年7月1日前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達到退休年齡時,符合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農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折算後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並計算,農村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為參保單位和被保險人建立檔案,實行規范管理。
第十四條 參保單位因被保險人戶口遷移、出境定居或死亡等原因需增減參保人數的,須提供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或死亡證明。
參保單位新增18周歲以上人員(包括本單位新成長勞動力和戶口遷移至本單位的人員)、應征服兵役或上學後重新回到參保單位所在地定居的人員,必須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單位須在被保險人年滿18周歲或回到本單位定居次月將新增被保險人的有關資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屬畢業或復員、退伍後回戶口所在地定居的,可一次性補繳18周歲後讀書或服兵役期間的農村養老保險費,也可以新參保人員身份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屬戶口遷移至本單位的人員,申報參保時如到退養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農村養老保險費。
參保單位瞞報、漏報應參保人員的,重新申報參保時,瞞報、漏報人員須從辦法實施時或年滿18周歲或戶口遷移至本單位次月起補繳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本金及利息。
延伸繳費限於戶口遷移的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因戶口遷移原因在達到退養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要求延伸繳費的,需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同意後,繼續繳費滿15年後的次月起享受退養待遇。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達到退養年齡時,由所在參保單位提前兩個月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待遇申報手續,以保證達到退養年齡次月起享受農村養老保險養老待遇。
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被保險人,應於每年6月底前,由本人或參保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由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或有關單位出具的生存證明,逾期沒有提供的,當年7月份起暫停發放養老金。經證實生存者,可予補發。
第十六條 養老金根據繳費基數的調整調升。當繳費基數發生調整時,基礎養老金按上年度繳費基數的增長率同步調整。
調節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不調整。
第十七條 個人帳戶養老金從個人帳戶中支付,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足支付時,由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八條 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就近、安全和方便原則,委託銀行將養老金直接發給被保險人。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在城鎮單位就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應依法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並須在當月申報繳費期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辦理暫停繳納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費手續。
參加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本市農業戶籍的職工,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重新回到農村的,所在農村參保單位須在30天內向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稅部門為其申報繳納農村養老保險費。如不及時申報的,重新申報繳費時,須從中斷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次月起補繳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本金及利息。
第二十條 參保單位沒有能力如期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可以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緩繳養老保險費。地方稅務機關經檢查核實後,辦理緩繳養老保險費手續。各鎮政府、區辦事處應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對申請緩繳單位的核查工作。
養老保險費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緩繳期滿後參保單位必須補繳緩繳期間應繳養老保險費(含個人繳費)的本金及利息。
第二十一條 欠繳養老保險費是指參保單位(含所屬被保險人)未經批准逾期未繳納應繳的養老保險費,或瞞報應參保人數少繳的養老保險費。參保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追繳,並限定欠繳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補繳應繳的養老保險費;逾期仍不繳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次月起根據欠繳單位和被保險人實際繳納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審核新增退養人員,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不得享受按月領取農村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以非法手段獲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是指不具備或者已經喪失《暫行辦法》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而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按照《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暫行辦法》中規定的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每年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布。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的方式對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採取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措施,所得收益並入農村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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