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各國養老保險制度模式
養老保險制度指國家立法強制徵集社會保險費(稅)形成養老基金,當勞動者退休後支付退休金,以保證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為目標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世界各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有傳統型、國家統籌型和強制儲蓄型三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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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養老保險的制度模式
世界各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有三種模式: 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又稱為與僱傭相關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為德俾斯麥政府於1889年頒布養老保險法所創設,後被美國、日本等國家所採納。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工資替代率,然後再以支出來確定總繳費率。
個人領取養老金的權利與繳費義務聯系在一起,即個人繳費是領取養老金的前提,養老金水平與個人收入掛鉤,基本養老金按退休前雇員歷年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和不同檔次的替代率來計算,並定期自動調整。除基本養老金外,國家還通過稅收、利息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基本上也實行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統籌型(universal programs)分為兩種類型:
(1)福利國家所在地普遍採取的,又稱為福利型養老保險,最早為英國創設,如今適用該類型的國家還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亞、加拿大等。
該制度的特點是實行完全的「現收現付」制度,並按「支付確定」的方式來確定養老金水平。養老保險費全部來源於政府稅收,個人不需繳費。享受養老金的對象不僅僅為勞動者,還包括社會全體成員。養老金保障水平相對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亞養老金待遇水平只相當於平均工資的25%。為了解決基本養老金水平較低的問題,一般在力提倡企業實行職業年金制度,以彌補基本養老金的不足。
該制度的優點在於運作簡單易行,通過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對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銷市場經濟帶來的負面影響。但該制度也有明顯的缺陷,其直接的後果就是政府的負擔過重。
由於政府財政收入的相當於部分都用於了社會保障支出,而且經維持如此龐大的社會保障支出,政府必須採取高稅收政策,這樣加重了企業和納稅人的負擔。同時,社會成員普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缺乏對個人的激勵機制,只強調公平而忽視效率。
(2)國家統籌型的另一種類型是蘇聯所在地創設的,其理論基礎為列寧的國家保險理論,後為東歐各國、蒙古、朝鮮以及中國改革以前所在地採用。
該類型與福利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一樣,都是由國家來包攬養老保險活動和籌集資金,實行統一的保險待遇水平,勞動者個人無須繳費,退休後可享受退休金。但與前一種所在地不同的是,適用的對象並非全體社會成員,而是在職勞動者,養老金也只有一個層次,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一般也不定期調整養老金水平。
隨著蘇聯和東歐國家的解體以及中國進行經濟體制改革,採用這種模式的國家也越來越少。 強制儲蓄型主要有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兩種。
(1)新加坡模式是一種公積金模式。該模式的主要特點是強調自我保障,建立個人公積金賬戶,由勞動者於在職期間與其僱主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勞動者在退休後完全從個人賬戶領取養老金,國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養老金。個人賬戶的基金在勞動者退休後可以一次性連本帶息領取,也可以分期分批領取。
國家對個人賬戶的基金通過中央公積金局統一進行管理和運營投資,是一種完全積細小的籌資模式。除新加坡外,東南亞、非洲等一些發展中國家也採取了該模式。
(2)智利模式作為另一種強制儲蓄類型,也強調自我保障,也採取了個人賬戶的模式,但與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個人賬戶的管理完全實行私有化,即將個人賬戶交由自負盈虧的私營養老保險公司規定了最大化回報率,同時實行養老金最低保險制度。該模式於20世紀80年代在智利推出後,也被拉美一些國家所效仿。強制儲蓄型的養老保險模式最大的特點是強調效率,但忽視公平,難以體現社會保險的保障功能。
Ⅲ 養老保險制度有幾種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基本設計分為公務員、事業單位、企業、農民等四大塊,導致養老金分配呈現不同層次。」中國社科院尹韻公研究員分析說,「公務員由於握有實權,所以在養老金分成上獲益是最多的。事業單位一般控制著某方面資源,因此大多優於企業,低於公務員。這種分配結構將社會成員分為三六九等,因此養老金制度從一開始就存在不合理成分。」
受訪專家普遍認為,一種公平的養老保障制度,應該是沒有身份的差異,無論公務員還是事業單位人員,抑或是企業員工、自由職業者,各人承擔相同的自繳比例,到期就可以享受平等的社會養老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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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的實事求是,握有實權的獲益是最多的.這些話可能觸動了蘇某敏感的神經,可能會暴跳如雷.其實並不奇怪,他是熱衷於維護既得利益,搞分配嚴重不公`遭人唾棄那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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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模式
現收現付制
在現收現付模式下,按需制定繳費水平,當年在職一代的養老保險征繳收入全部用來支付已退休一代的養老金支出,以支定收,不留結余。這一模式有以下優點:一是實行代際再分配可以較好地維護社會公平,有利於維護低收入者的利益;二是積累較少,避免了積累制下管理基金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包括管理成本高,保值增值壓力大等。此模式的缺點在於只考慮短期收支平衡,當老齡化嚴重時,在職一代的繳費壓力會比較大,繳費負擔重時會出現少繳欠繳拒繳的情況。收不抵支時需要財政補貼,情況嚴重時會給財政帶來較大的壓力。正是這些缺點引發了美國和瑞典分別在1983 年和2001 年對這一模式進行改革,德國目前也受到這些缺點的困擾。
完全積累制
在完全積累模式下,職工個人和企業將資金存入職工在專門機構的個人賬戶中,職工退休以後,提取個人賬戶中繳納總額和增值資金來維持自己的養老開支。這一模式的優缺點與現收現付制剛好相反。它可以抵禦人口老齡化的沖擊,還可以激勵在職人員多繳費儲蓄養老金,也不會給財政帶來養老負擔。其缺點也很明顯,注重效率時忽視社會公平,低收入者的老年生活沒有保障。數目龐大的儲蓄資金會面臨利率,通貨膨脹,經濟波動等管理風險。新加坡就是這一模式的現實例證。
「統賬結合」部分積累制
在「統賬結合」部分積累模式下,來自企業和職工個人的當年繳費收入一部分計入社會統籌,另一部分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社會統籌資金由政府統一管理運用,個人賬戶基金作為個人養老儲蓄。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一部分來源於社會統籌,一部分來源於本人個人賬戶的積累。該制度是現收現付制和完全積累制的折中,希望能綜合兩種制度的優點,既注重效率,鼓勵職工努力工作多做積累,又兼顧公平,體現共濟性;人口結構老化時,退休人員有一部分積累,能給政府和下一代減輕養老支付壓力,同時積累的基金與完全積累制下積累的基金相比較少,部分減少了管理的成本和承擔的風險。然而,如果退休一代沒有個人賬戶資金積累,在職一代繳納的社會統籌資金不足以支付退休人員當年的養老金支出,在沒有其他資金來源時就會出現挪用個人賬戶資金來填補空缺,轉製成本的償債主體不明確將導致這一制度難以實現。如目前我國就面臨這樣的尷尬局面,正處於改革期的美國也面對這樣的問題。
「個人賬戶」部分積累制
在「個人賬戶」部分積累制模式下,職工個人和企業繳納的養老金計入個人賬戶,但是個人賬戶只是記載繳費記錄,個人退休時按照個人賬戶繳費總額計算退休金。繳納的養老金並沒有全部儲蓄起來,而是用其中的一部分來支付已退休人員當年的養老金。該制度較現收現付制的優點是個人的養老金支付水平與繳費記錄掛鉤,可以體現效率,鼓勵人們努力工作,為養老金的收入來源提供保障。此外該制度積累少量資金,減少管理成本,避免管理基金的各種風險。此制度的缺點也很明顯:一是忽視社會公平,低收入者繳費較少,老年生活沒有保障;二是在鼓勵繳費的同時也確定了未來的支付水平,收不抵支的時候需要其他資金來源。現在的瑞典實際運行的養老保險模式就是這種模式。
「名義賬戶統賬結合」部分積累制
此模式是將「統賬結合」部分積累制中的個人賬戶做成名義賬戶,其特點是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金一部分計入社會統籌賬戶,一部分計入職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只是記載繳費記錄。兩個賬戶的資金由政府統一管理。個人養老金支付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基礎養老金,依據公平與效率並重的原則制定給付標准,一部分是個人賬戶養老金,依據個人繳費總額分月平均發放。兩個賬戶的資金收入用來支付當年的支出。同時,為應對老齡化的挑戰,政府通過積累養老金收支盈餘資金或財政補貼等方式積累適量的養老儲備資金。這就是目前我國實際運行的養老保險模式,1983 年到2005 年間美國實際運行的養老保險模式本質上也是這種模式。與上述四種模式相比,這一模式在我國有其獨特的優點:第一,注重效率的同時可以兼顧公平。第二,可以解決人口老齡化的問題。第三,有利於減少管理成本和風險。第四,可以妥善解決轉製成本的問題。第五,與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狀況相適應。這一模式的缺點也很明顯,主要有以下兩點:第一,這一模式要求在若干年後人口老齡化的危機可以自行緩解,養老金收不抵支的部分能逐年減少甚至消除。如果人口老齡化危機不可逆轉,養老金收支狀況持續惡化,那麼儲備養老金將無力挽救危局,這一模式將會破產。第二,這一模式要求儲備養老金有充足的來源,足夠支撐這一模式正常運行直到養老金收支狀況自行改善。如果儲備金積累不足,這一模式也將陷入危局,美國正是社會保障信託基金積累不足才引發了2005 年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
Ⅳ 社會保障制度分為哪幾種模式
社會保障制度分為這幾種模式:
一、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法律強制實施,為工薪勞動者在年老、疾病、生育、失業以及遭受職業傷害的情況下,提供必要的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內容。從社會保險的項目內容看,它是以經濟保障為前提的。
一切國家的社會保險制度,不論其是否完善,都具有強制性、社會性和福利性等特點。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社會保險項目分為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社會保險的保障對象是全體勞動者,資金主要來源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的繳費,政府給予資助。依法享受社會保險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
二、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也稱社會救助,是政府對生活在社會基本生活水平以下的貧困地區或貧困居民給予的基本生活保障。社會救濟是基礎的、最低層次的社會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給付標准低於社會保險。社會救濟主要包括自然災害救濟、失業救濟、孤寡病殘救濟和城鄉困難戶救濟等。
三、社會福利
社會福利是政府為社會成員舉辦的各種公益性事業及為各類殘疾人、生活無保障人員提供生活保障的事業。社會福利所包括的內容十分廣泛,不僅包括生活、教育、醫療方面的福利待遇,而且包括交通、文娛、體育等方面的待遇。社會福利是一種服務政策和服務措施,其目的在於提高廣大社會成員的物質和精神生活水平。
四、優撫安置
優撫安置,是指政府對軍屬、烈屬、復員轉業軍人、殘廢軍人予以優待撫恤的制度。在我國,優撫安置的對象主要是烈軍屬、復員退伍軍人、殘疾軍人及其家屬;優撫安置的內容主要包括提供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舉辦軍人療養院、光榮院,安置復員退伍軍人等。
五、社會互助
社會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勵和支持下,社會團體和社會成員自願組織和參與的扶弱濟困活動。社會互助具有自願、非營利性的特點,其主要形式有:工會、婦聯等團體組織的群眾性互助互濟;民間公益事業團體組織的慈善救助;城鄉居民自發組成的各種形式的互助組織等。
(5)簡述養老保險制度的幾種模式擴展閱讀:
社會保障制度改革30年回顧:
一、1978~1991年恢復性改革階段
中國養老保障制度建立於1951年,主要覆蓋城鎮企業職工。根據當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職工工資總額的3%提取勞動保險基金。1955年,國家建立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1958年,將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兩個養老保險制度作了統一規定,沿用到1978年。
二、1991~2000年探索性改革階段
1991~2000年這10年是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探索性改革階段,也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框架形成的重要時期。1991年6月,國務院發布《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開始社會養老保險結構的改革實踐。確定社會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企業和職工三方共同籌資,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的3%繳納養老保險費。
三、2000~2006年"做實"試點階段
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型下,由於改革前退休的「老人」,以及改革前參與工作、改革後才退休的「中人」缺乏積累,這造成統籌賬戶存在巨大支付缺口,各地社保部門均調用個人賬戶資金用於當期支付,個人賬戶有名無實,長年「空轉」。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社會保障制度改革30年回顧
Ⅵ 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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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制度的形成與發展,是與各國的政第一節概述治、經濟和社會以及文化的變化相適應的,是社會化大生產的產物。概括地說,世界各國的養老保險模式主要有三種類型:
(一)投保資助型(傳統型)養老保險投保資助型養老保險通過立法程序強制工資收人者加入,強制僱主和勞動者分別按照規定的投保費率投保,並要求建立老年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多層次退休金。國家是老年養老保險的後盾,在財政、稅收和利息政策上給予資助。老年退休金的層次分為普遍養老金、雇員退休金與企業補充退休金、個人自願投商業保險等。社會上養老退休金的層次很多,其中雇員退休金起主導作用,它也可以細分為與工資掛鉤的退休金,基礎性退休金和附加年金。
這種養老保險制度,是當代主要的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於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它的優點在於:它提供定期的待遇支付以確保整個退休期間得到保障;通過風險分擔與資源分享,使投保者免遭通貨膨脹與投資風險;該制度強調待遇與收人及繳費相聯系,並有利於低收人者。它的缺點是:由於繳費沒有記錄到個人賬戶上,制度的透明度不高,因而不利於激勵勞動者個人的自我保障意識,政府承擔的責任很大。
(二)強制儲蓄型(公積金型)養老保險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實際上是強銣勞資雙方按固定繳費模式交費,以職工名義存人公積金,待遇由所繳費用以及利息決定。職工退休和有其他需要時,連本帶息還給職工,在受保人之間不存在相互調劑因而不能共擔風險。目前實行這種名叫「中央公積金」制的19個國家中,新加坡做出的成績最顯著。該制度的優點是個人賬戶透明度較高,激勵作用較強,個人自我保險為主,政府補貼為輔,政府負擔較輕,對國家儲蓄有利。它的缺點是缺乏互助互濟性,退休金的層次比較單一,對低薪工人和老年生活保障不力;由於單位和個人的繳費費率過高,不利於企業產品的國際競爭能力的提高。
(三)國家統籌型(福利型)養老保險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由國家和單位全部負擔雇員的養老保險費,個人不繳費,是一種典型的福利型的養老保險制度。瑞典、挪威、前蘇聯和波蘭等國實行這一制度。它的優點是把養老保險作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個重要內容,強調老有所養是公民應該享受的權利。缺點是資金來源渠道單一,政府和企業負擔過重。
借鑒國際上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經驗和教訓,結合我國人口多、底子薄的基本國情,我國政府提出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創造了取其所長、用其精華的具有中國特色的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實質就是把公平與效率結合起來,把保障基本生活與鼓勵勤奮勞動結合起來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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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養老保險制度的三種籌資模式
養老保險制度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主要組成部分,也構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制度本身需要規范化,政府和財政對基本養老保險領域的介入和管理也必須規范化。財政介入基本養老保險領域主要應考慮社會保險稅、養老基金預算管理和養老保險財政補助制度三大方面。
通過社會保險稅方式獲取基本養老保險資金
目前世界各國獲取基本養老保險資金的方式即籌資模式,通常有三種形式:繳稅制、繳費制和預籌基金制(強制儲蓄)。通過對三種籌資模式的比較,我們認為社會保險稅比繳費制更有效率,比預籌基金制和繳費制具有更強的約束機制,比繳費制和預籌基金制更能體現市場經濟所要求的公平性。因此,通過社會保險稅獲取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在內的社會保險基金,是一種符合我國現階段實際和改革發展客觀要求的選擇。為此,我們嘗試設計了一套適合我國的社會保險稅方案,方案如下:
——納稅人和納稅對象的確定: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個體工商戶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應成為社會保險稅納稅人。農民進城從事工商盈利性活動一年以上者,也應成為社會保險稅納稅人。企事業單位以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社會保險稅課稅對象,私營業主和個體工商戶可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額作為課稅對象。
——稅率的確定:稅率的確定是整個社會保險稅開征的難點,其合理與否關繫到整個社會保險制度能否順利運行。一般地說,養老保險應選擇部分積累模式,而失業、醫療、工傷保險可選擇現收現付的模式。稅率的設計上,應綜合考慮如何滿足不同險種對保險資金的需求。從國外的經驗看,有的國家只設計社會保險總稅率,然後將其分為企業和個人應交稅率;也有的國家按保險項目設置稅率,分解為企業單位和個人交稅率。我國的社會保險稅率設計,應設置一個總稅率,將其分解為企業單位和個人交稅率。然後可將徵收額按固定比例分解為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
按照有關測算,五項社會保險支出占城鎮從業人員工資收入的比重2005年最高僅為27.7%,遠低於現在五項社會保險的實際繳費率40.6%.這說明現在的繳費率過高,其主要原因是現行的社會保險覆蓋范圍仍主要限於國有企業,而國有企業正是養老、失業、醫療負擔最重的經濟成份,大量的非國有經濟發展時間不長,社會保險支出負擔相對輕一些。因此,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是減輕社會保險負擔、降低社會保險繳費率的重要途徑。我們認為,在2005年前我國社會保險稅率設計在30%左右是完全可行的。
——納稅人負擔:如按30.6%的社會保險總稅率,由企業單位負擔19.6%,其中養老保險負擔12%、醫療保險負擔4%、失業保險負擔2%、工傷負擔1%、生育保險負擔0.6%;由職工個人負擔11%,其中養老保險負擔8%、醫療保險負擔2%、失業保險負擔1%.這樣可以體現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和企業單位和個人合理分擔的原則。
——將徵收的社會保險稅劃分為相應的保險基金。我們認為,30.6%的社會保險稅徵收額,可以按以下比例劃分:20%作為養老保險基金;3%作為失業保險基金、6%作為醫療保險基金、1%作為工傷保險基金、0.6%作為生育保險基金。其中20%的養老保險基金根據上面的測算可以形成部分積累,應付未來人口老齡化程度提高對養老保險基金的需求。
——建立基本社會保險「個人帳戶」。在五項社會保險項目中只有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適宜建立「個人帳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包括個人繳納社會保險稅8%的部分,還應從企業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稅中劃入2—4%;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包括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稅2%的部分,還應從企業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稅中劃入1%.
——建立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社會統籌基金」。社會保險稅企業單位繳納的12%部分中除2—4%進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外,其餘的8—10%均進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社會保險稅企業繳納4%的部分,除1%進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外,3%進入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
——起征點與財務處理:社會保險稅的起征點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凡是工資收入沒有達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個人一律免交社會保險稅:凡是工資收入超過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個人,超過部分按規定稅率交納。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稅,列入企業財務費用,作為生產成本;行政事業單位需繳納的社會保險稅一般列入當年經費預算,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凡是有穩定收入來源的行政事業單位,可從其自身的收入中列支一部分,具體比例由同級社會保障部門與財政部門共同協商確定。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稅,可從個人所得額中扣除,免交個人所得稅。
——財政影響的分擔:地方財政承擔本地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費支出,中央財政承擔中央一級社會保障管理機構與經辦機構的管理費支出。
——社會保險基金的支出條件和方法。社會保險基金的支付在這里主要涉及到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與「社會統籌」的支付順序與方法。關於養老保險金的支付,可規定凡是達到國家規定領取養老金條件的職工個人,應同時從社會統籌基金中領取相當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25%的社會性養老金;從「個人帳戶」中或按「個人帳戶」儲存額與平均余額等分的份額,或從「個人帳戶」中領取相當於個人離退休離工資水平35%的繳費性養老金,後者不按平均余額等分。醫療保險金的支付可按目前統一規定執行,即「個人帳戶」與社會統籌分開核算,確定社會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准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控制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戶」中開支,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社會統籌基金中開支,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
——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社保基金管理涉及到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分工、管理體制的構建等。我們認為,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要調動各級政府參與管理的積極性,按不同項目社會保險基金的重要性及影響的大小,將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散於縣(市)、地(市)、省(市)、中央四級管理。可以考慮將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交給縣(市)一級政府管理,失業保險基金交給省(市)一級政府管理,養老保險基金交給中央政府管理。這樣既有利於增強各級政府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的責任,也有利於分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風險,提高各級基金的管理水平。按照上述分工,將社會保險基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結余資金主要購買國債和納入中央政府統一規定的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渠道,不得隨意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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