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養老保險 > 秀山縣養老金

秀山縣養老金

發布時間:2021-10-18 04:58:06

『壹』 重慶社保局2019年超苓職工退休人員每月增加養老金是95元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一、調整范圍
(一)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二)12月31日及以前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辦理退休審批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含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三)按照《重慶市對曾在我市城鎮用人單位工作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有關養老保險問題處理意見》(渝府發〔2008〕25號)、《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渝府發〔2008〕26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我市用人單位未參保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基本養老保障有關遺留問題的通知》(渝辦發〔2011〕272號)規定參保,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並在12月31日及以前按月領取養老待遇的城鎮超齡人員和被征地農轉非人員(不含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兩航起義退休人員、原南僑機工服務團退休人員不執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二、調整時間
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辦法及標准
(一)定額調整。
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並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退休並領取基本養老金或領取養老待遇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掛鉤調整。
1.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2.按本人繳費年限分檔增加待遇,即繳費年限在15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繳費年限在16年至20年之間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繳費年限在21年至25年之間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在26年至30年之間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在31年至35年之間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繳費年限在36年至40年之間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繳費年限在41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
(三)適當傾斜。
1.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滿85周歲及以上的人員,從2015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對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滿90周歲及以上的人員,從2015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2015年1月1日及以後年滿85周歲的人員,從其達齡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2015年1月1日及以後年滿90周歲的人員,從其達齡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
2.符合本辦法第一條第(一)、(二)項規定的退休人員,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再按下列規定傾斜調整:
一是對1953年年底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二是對國務院批準的艱苦邊遠地區(黔江區、城口縣、武隆縣、雲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三是對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本次調整前本人基本養老金低於年末全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平均水平以後再參加本次養老金的調整。
四、資金列支渠道
企業退休人員按規定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原渠道列支。城鎮超齡人員和被征地農轉非人員按規定調整增加的養老待遇,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五、審批許可權和程序
各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局按本辦法規定確認調整對象和調整金額,經當地人力社保局、財政局審核,送市社會保險局匯總後,報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審批;各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局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批準的調整對象和調整金額執行。
市人力社保局根據本辦法規定製定實施意見。

『貳』 2019年奉節縣人社局退養老保險金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根據重慶當地上漲政策可知:
普調辦法:退休時間累加繳費年限
此次普調包含兩方面內容,即:與退休時間掛鉤和與退休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掛鉤。與退休時間掛鉤是指按照退休時間的不同劃分為四個時間段分別調整,最高上調150元,最低上調80元(詳見普調明細圖);與繳費年限掛鉤是指退休人員退休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市人社局稱,經過先後6次調整後,我市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有望達到每月1400元。
傾斜調整:四類人群再增50~80元
具有副高及以上職稱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政工師、高級技師等四類人群,
此次將執行傾斜調整。
一類
具有副高及以上職稱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政工師、高級技師
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二類
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
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三類
原工商業者
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類
國務院批準的11個我市艱苦邊遠地區的退休人員
(黔江區、武隆縣、巫山縣、雲陽縣、城口縣、巫溪縣、奉節縣、石柱縣、彭水縣、酉陽縣、秀山縣)
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第一類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後三類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因這四類條件可累加,最高每月可再增加230元。
注意:同時具有副高及以上職稱資格、高級政工師、高級技師這三種資格中的兩種及以上的,不能重復享受傾斜調整。
城鎮超齡人員及征地農轉非人員上調80元
我市對符合渝府發[2008]25、26號文件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月養老待遇應從2009年12月及其以前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城鎮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及征地農轉非人員,將適當提高其養老待遇標准。
調整辦法:從今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養老待遇80元,全市受惠人群約達51萬人。

『叄』 2015年重慶市農轉非養老金是多少

2015年重慶市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80元的基礎上,統一增加15元,調整後基礎養老金為每人每月95元。

此次提高的基礎養老金標準是國家將現行最低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礎上增加15元,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給予全額補助。

(3)秀山縣養老金擴展閱讀

一、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

(一)調整對象

《通知》第一條規定的調整對象包括以下人員:

1.企業退休、退職人員;

2.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個人參保人員;

3.中央、市屬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中轉制為企業前有正常事業費的,其轉制後退休的人員;轉制前無正常事業費的,其全部退休人員;

4.其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基本養老金納入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員;

5.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納入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員;

6.原四川省森林工業企業,基本養老金納入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員;

7.納入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退休人員。

上述1至7目所列人員以下統稱退休人員。

在2010年12月31日處於服刑、勞動教養期的退休人員,不參加2011年基本養老金調整。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兩航起義退休人員、原南僑機工服務團退休人員均不屬於2011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對象。

(二)退休時間認定

退休時執行企業退休辦法的人員,其退休時間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等有權單位批准退休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時間確定;退休時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辦法的人員,其按規定辦理退休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時間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管理機關)等有權機關批准退休的次月確定。

(三)繳費年限計算

《通知》第一條規定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等有權單位審批退休時確認的繳費年限(或連續工齡)扣除折算工齡計算。計算結果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四)傾斜調整對象資格確認

1.《通知》規定屬於符合享受傾斜調整范圍的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職稱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政工師和高級技師是指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已按規定獲得職稱資格或國家職業資格的人員。

對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職稱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政工師、高級技師及原工商業者資格的認定,按照《關於200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實施意見》、《關於印發<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審批確認表>的通知》規定審批確認,已按照該規定審批確認資格的,不再重新確認。

2.對在黔江區、武隆縣、巫山縣、雲陽縣、城口縣、巫溪縣、奉節縣、石柱縣、彭水縣、酉陽縣、秀山縣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辦理退休的人員,其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資格由參保地社會保險局直接確認。

對辦理退休時仍在設立於黔江區、武隆縣、巫山縣、雲陽縣、城口縣、巫溪縣、奉節縣、石柱縣、彭水縣、酉陽縣、秀山縣的市屬及以上企業的分支機構中工作。

但在我市非艱苦邊遠地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其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資格由所在單位按規定清理匯總後,報市級主管部門(市屬國有重點企業設立於艱苦邊遠地區的機構退休人員資格報市屬國有重點企業)確認。

3.同時符合《通知》第一條第(三)項第2目第(1)、(2)、(3)、(4)子目規定的兩種及其以上傾斜條件的,按規定分別享受傾斜調整標准。

二、城鎮超齡人員及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待遇調整

按《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對曾在我市城鎮用人單位工作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有關養老保險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

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月養老待遇從2010年12月及其以前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城鎮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及征地農轉非人員(2010年12月31日以前死亡的除外),屬於2011年養老待遇調整對象,從2011年1月起調整月養老待遇。

三、其他

(一)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其退休人員按事業單位退休費調整辦法調整增加的金額,不得納入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二)按《通知》規定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及養老待遇作為計算死亡一次性救濟金的計發基數。

(三)1998年7月1日及以後退休並建立了個人賬戶的人員,本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職工退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占月基本養老金(退職生活費)的比例,分別在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個人賬戶余額中予以支付。

(四)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於2011年1月25日前,將按《通知》規定確認的調整對象和調整金額報市社會保險局匯總,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批後執行。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及城鎮超齡人員、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待遇,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對老年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落實責任,認真組織實施。

要按照部門職責分工,認真做好調整對象資格確認相關工作,確保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兌現。

參考資料來源: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肆』 重慶企業退休養老金今年什麼時候上調

重慶市退休人員2017年增加基本養老金,已經補發到位。
重慶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重慶市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30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重慶市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辦法》
一、調整范圍
(一)企業退休人員。
1.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2.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辦理退休審批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含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3.按照《重慶市對曾在我市城鎮用人單位工作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有關養老保險問題處理意見》(渝府發〔2008〕25號)、《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渝府發〔2008〕26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我市用人單位未參保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基本養老保障有關遺留問題的通知》(渝辦發〔2011〕272號)規定參保,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並在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月領取養老待遇的城鎮超齡人員和被征地農轉非人員(不含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含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三)離休幹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兩航起義退休人員、原南僑機工服務團退休人員等不執行本次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二、調整時間
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辦法及標准
(一)定額調整。
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並領取基本養老金或領取養老待遇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掛鉤調整。
1.企業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下同)。企業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低於15年的,統一按15年進行調整。
2.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同類人員2016年12月平均養老金為基數,每人每月增加3%。
(三)適當傾斜。
1.符合本辦法第一條第(一)項第1、2目規定的企業退休人員,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再按下列規定傾斜調整:
(1)對1953年年底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2)對國務院批準的艱苦邊遠地區(黔江區、城口縣、武隆區、雲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3)對2005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繳費年限超過20年的,每超過1年每月增加3元;
(4)對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本次調整前本人基本養老金低於2016年年末全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平均水平以後再參加本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
2.符合本辦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年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從2017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7年1月1日及以後年滿70周歲的,從年滿70周歲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四、資金列支渠道
企業退休人員按規定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原渠道列支。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規定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按原渠道列支。
五、審批許可權和程序
各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局按本辦法規定確認調整對象和調整金額,經當地人力社保局、財政局審核,送市社會保險局匯總後,報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審批。各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局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批準的調整對象和調整金額執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根據本辦法規定製定實施意見。

『伍』 請問重慶市關於2011年退休職工養老金調整方案

關於2011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及城鎮超齡人員
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待遇的通知
渝辦發[2011]1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1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6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2011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及城鎮超齡人員、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待遇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
(一)調整范圍。
1、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2、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辦理退休審批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含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兩航起義退休人員、原南僑機工服務團退休人員不執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二)調整時間。
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辦法。
1、普調。
(1)與退休時間掛鉤
200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退休的人員,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45元。
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10元。
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月增加基本養老金80元。
(2)與繳費年限掛鉤。
屬於調整范圍的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加發基本養老金1元。
2、傾斜。
(1)對1953年底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在普調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2)對2000年底前退休和2001年及其以後退休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職稱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技師、高級政工師(具有兩種及以上資格的,不重復享受),在普調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分別增加120元和70元。
(3)對原工商業者,在普調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4)對國務院批準的艱苦邊遠地區(黔江區、武隆縣、巫山縣、雲陽縣、城口縣、巫溪縣、奉節縣、石柱縣、彭水縣、酉陽縣、秀山縣)的退休人員,在普調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二、城鎮未參保用人單位超齡人員及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待遇調整
(一)調整范圍。
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對曾在我市城鎮用人單位工作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有關養老保險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渝府發〔2008〕25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號)規定參保,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養老待遇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城鎮超齡人員及征地農轉非人員(不含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死亡的人員)。
(二)調整辦法及標准。
從2011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養老待遇80元。
三、資金列支渠道
企業退休人員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原渠道列支。城鎮超齡人員及征地農轉非人員按本通知第二條規定調整增加的養老待遇,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四、審批許可權和程序
各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局按本通知規定確認調整對象和調整金額,經當地人力社保局、財政局審核,並送市社會保險局匯總後,報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審批;各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局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批準的調整對象和調整金額執行。
副高及其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技師、高級政工師、原工商業者資格,由市級有關部門確認。
市人力社保局根據本通知規定製定實施意見。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陸』 重慶市企業退休職工2010年養老金調整方案

以下是重慶社保局調整方案。

企業和個人參保退休人員

「本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範圍是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審批手續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及個人參保人員(不含2009年12月31日及以前死亡的人員)。」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稱,此次上調將使用普遍調整和傾斜調整相結合的辦法實施,全市共有119萬人受惠。

同時,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兩航起義退休人員、原南僑機工服務團退休人員不執行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普調辦法:退休時間累加繳費年限

此次普調包含兩方面內容,即:與退休時間掛鉤和與退休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掛鉤。與退休時間掛鉤是指按照退休時間的不同劃分為四個時間段分別調整,最高上調150元,最低上調80元(詳見普調明細圖);與繳費年限掛鉤是指退休人員退休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市人社局稱,經過先後6次調整後,我市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有望達到每月1400元。

傾斜調整:四類人群再增50~80元

具有副高及以上職稱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政工師、高級技師等四類人群,

此次將執行傾斜調整。

一類

具有副高及以上職稱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政工師、高級技師

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二類

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

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三類

原工商業者

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類

國務院批準的11個我市艱苦邊遠地區的退休人員

(黔江區、武隆縣、巫山縣、雲陽縣、城口縣、巫溪縣、奉節縣、石柱縣、彭水縣、酉陽縣、秀山縣)

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第一類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後三類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因這四類條件可累加,最高每月可再增加230元。

注意:同時具有副高及以上職稱資格、高級政工師、高級技師這三種資格中的兩種及以上的,不能重復享受傾斜調整。

城鎮超齡人員及征地農轉非人員上調80元

我市對符合渝府發[2008]25、26號文件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月養老待遇應從2009年12月及其以前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城鎮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及征地農轉非人員,將適當提高其養老待遇標准。

調整辦法:從今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養老待遇80元,全市受惠人群約達51萬人。

『柒』 重慶今年企業退休養老金上調多少

重慶市退休人員2017年增加基本養老金,已經補發到位。
重慶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重慶市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30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重慶市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辦法》

一、調整范圍
(一)企業退休人員。
1.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2.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辦理退休審批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含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3.按照《重慶市對曾在我市城鎮用人單位工作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有關養老保險問題處理意見》(渝府發〔2008〕25號)、《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渝府發〔2008〕26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我市用人單位未參保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基本養老保障有關遺留問題的通知》(渝辦發〔2011〕272號)規定參保,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並在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月領取養老待遇的城鎮超齡人員和被征地農轉非人員(不含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含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三)離休幹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兩航起義退休人員、原南僑機工服務團退休人員等不執行本次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二、調整時間
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辦法及標准
(一)定額調整。
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並領取基本養老金或領取養老待遇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掛鉤調整。
1.企業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下同)。企業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低於15年的,統一按15年進行調整。
2.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同類人員2016年12月平均養老金為基數,每人每月增加3%。
(三)適當傾斜。
1.符合本辦法第一條第(一)項第1、2目規定的企業退休人員,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再按下列規定傾斜調整:
(1)對1953年年底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2)對國務院批準的艱苦邊遠地區(黔江區、城口縣、武隆區、雲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3)對2005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繳費年限超過20年的,每超過1年每月增加3元;
(4)對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本次調整前本人基本養老金低於2016年年末全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平均水平以後再參加本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
2.符合本辦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年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從2017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7年1月1日及以後年滿70周歲的,從年滿70周歲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四、資金列支渠道
企業退休人員按規定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原渠道列支。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規定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按原渠道列支。
五、審批許可權和程序
各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局按本辦法規定確認調整對象和調整金額,經當地人力社保局、財政局審核,送市社會保險局匯總後,報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審批。各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局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批準的調整對象和調整金額執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根據本辦法規定製定實施意見。

『捌』 2014重慶自秀山個人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全市參保標准基本統一,以下是今年的文件
各參保單位及個人:
根據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渝人社發﹝2014﹞119號文)通知,2013年度全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51015元。現將2014年度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事項通知如下:
一、城鎮社會保險參保職工2014年度月繳費基數上限為25508元、下限為1701元;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2014年度月繳費基數上限為4252元、下限為1701元。
二、2014年度個人參保繳費標准
繳費基數標准 月繳費 (元) 全年繳費(元)
社平工資40% 340.20 4082.40
社平工資50% 425.20 5102.40
社平工資60% 510.20 6122.40
社平工資70% 595.20 7142.40
社平工資80% 680.20 8162.40
社平工資90% 765.40 9184.80
社平工資100% 850.40 10204.80
三、請個人參保人員按上述對應標准將應補繳的1-6月養老保險費及時足額存入養老保險代扣專戶統一扣繳,需要補繳以前年度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可於2014年7月1日起到經開區社會保險局辦理相關手續。

『玖』 重慶市奉節縣養老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重慶市退休人員2017年增加基本養老金,已經補發到位。
重慶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重慶市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30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重慶市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辦法》
一、調整范圍
(一)企業退休人員。
1.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2.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辦理退休審批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含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3.按照《重慶市對曾在我市城鎮用人單位工作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有關養老保險問題處理意見》(渝府發〔2008〕25號)、《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渝府發〔2008〕26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我市用人單位未參保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基本養老保障有關遺留問題的通知》(渝辦發〔2011〕272號)規定參保,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並在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月領取養老待遇的城鎮超齡人員和被征地農轉非人員(不含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含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三)離休幹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兩航起義退休人員、原南僑機工服務團退休人員等不執行本次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二、調整時間
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辦法及標准
(一)定額調整。
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並領取基本養老金或領取養老待遇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掛鉤調整。
1.企業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下同)。企業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低於15年的,統一按15年進行調整。
2.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同類人員2016年12月平均養老金為基數,每人每月增加3%。
(三)適當傾斜。
1.符合本辦法第一條第(一)項第1、2目規定的企業退休人員,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再按下列規定傾斜調整:
(1)對1953年年底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2)對國務院批準的艱苦邊遠地區(黔江區、城口縣、武隆區、雲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3)對2005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繳費年限超過20年的,每超過1年每月增加3元;
(4)對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本次調整前本人基本養老金低於2016年年末全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平均水平以後再參加本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
2.符合本辦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年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從2017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7年1月1日及以後年滿70周歲的,從年滿70周歲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四、資金列支渠道
企業退休人員按規定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原渠道列支。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規定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按原渠道列支。
五、審批許可權和程序
各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局按本辦法規定確認調整對象和調整金額,經當地人力社保局、財政局審核,送市社會保險局匯總後,報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審批。各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局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批準的調整對象和調整金額執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根據本辦法規定製定實施意見。

閱讀全文

與秀山縣養老金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認識正確的有 瀏覽:270
老人去世如何過三七 瀏覽:968
老年人如何辦理出境證 瀏覽:729
單位託管在社保退休有退休證嗎 瀏覽:643
偏遠地區長壽 瀏覽:610
男方父母的房子如何繼承 瀏覽:110
為什麼國外體檢不測尿酸 瀏覽:633
重陽節1拜山 瀏覽:781
有一對不明白是非的父母怎麼辦呢 瀏覽:500
給父母製作的英語新年賀卡有哪些 瀏覽:384
泰康和平安商業養老哪個好 瀏覽:174
湖北黃岡養老院怎樣收費 瀏覽:285
這個月到退休年齡了什麼時候可以去辦退休 瀏覽:242
秦皇島中老年娛樂活動館 瀏覽:197
職工養老保險實施細則 瀏覽:193
有什麼老年人活動策劃 瀏覽:941
長壽區長江 瀏覽:506
十叟長壽歌 瀏覽:333
吉林市養老金怎麼交 瀏覽:340
進養老院活動 瀏覽: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