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補充養老保險怎麼領
一、企業年金與補充養老保險的區別
1、從法律定位看,原有補充養老保險財產性質不明確,如果購買的是保險產品,補充養老保險財產成為保險公司的負債,並不與保險公司的資產相獨立,當保險公司出現虧損、破產、倒閉時,這部分財產也會面臨風險;而企業年金採用信託方式管理,企業年金資產被規定為信託資產,保證了年金財產與企業財產、受託人財產、託管人財產相分離,財產安全不受其他各方經營風險的影響。
2、從管理模式看,原有補充養老保險財產或由企業自行管理,或以儲蓄存款和商業團險的形式交由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管理,都無法保證財產的獨立性和安全性;而企業年金採用的是 「錢」「權」分離的模式,強調資金與權利的分立、獨立。各年金管理人各司其職,互相監督、制衡,並接受各監管部門的監督。從制度上保證了企業年金運作的規范性,減少了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過程中道德風險和操作風險的發生,最大程度保證了企業年金基金的安全。
3、從實際運作看,原有補充養老保險要麼由企業自行運作,由於專業能力較差,使得補充養老保險財產面臨較大風險;要麼以儲蓄形式存入商業銀行,雖然安全性得到保證,但是收益率過低;要麼購買保險產品,但由於保險產品費率不透明,因此實際收益難以保證。而企業年金各當事人提取的費用比例由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明確規定,扣除費用後的所有收益都歸委託人/受益人所有,保證了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作中企業和個人的最大利益。
4、從配套政策看,與原有補充養老保險相比,企業年金的各項配套政策日益完善,對企業年金的管理模式、運作流程、投資限制、管理機構的資格認定等都有明確規定。並且,企業年金還可以享受稅前列支的優惠政策。
二、城鎮補充養老保險領取條件具體要求
根據《企業年金辦法》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企業年金:
1、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領取企業年金,也可以將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全部或者部分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合同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
2、出國(境)定居人員的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3、職工或者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未達到上述企業年金領取條件之一的,不得從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三、城鎮養老補充養老保險領取流程
1、滿齡退休
到齡當月繳費後企業專管人員持本人檔案、繳費記錄經高新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核實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等信息後,根據高新社保中心列印退休審批核定單填制退休審批表審核批准後,於次月起領取養老金。
2、因病提前退休
經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初審後,報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體檢鑒定,按批准時間辦理退休、退職手續。
無論何種退休,辦理完成退休審批和養老金計算後,養老金均採用社會化發放,退休人員應自行到社保中心指定的銀行開設一個帳戶,並將帳號通知社保中心財務部,養老金將按月轉入卡中。
❷ 成都市職工補充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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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可供參考
一、事項名稱
終身無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員生活補助費核發
二、設定行政審批的法律依據
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成都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細則的通知》(成勞社發[2006]134號)、《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成都市政府第133號令)、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財政廳《關於提高企業中終生無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員生活補助費標準的通知》(川勞社辦[2005]58)
三、行政審批數量及方式
無審批數量限制,申請方式為直接向本機關申請
四、行政審批條件
符合辦理基本養老金領取手續且終身無子女和孤寡人員
五、申請材料
該人員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和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相關證明
六、申請表格
成都市企業中終身無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員領取生活補助費審批表
七、行政審批程序
(一)對外公布給申請人的流程
1、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高新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處窗口提出申請,工作人員檢查資料是否齊備後,告知服務對象是否可以辦理。
2、受理申請後,工作人員現場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核實並修改電腦資料
(二)內部審批流程
無
八、行政審批時限
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九、行政審批收費標准及依據
不收費
十、行政審批年審或年鑒
沒有年審或年檢
十一、事項類別
非行政審批
十二、事項類型
承諾件
十三、目前是否在中心辦理
在高新區政務中心或在高新區各街道勞動保障所
❸ 請問可否提供補充養老保險的方案的例子給我參考下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生活,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企業年金,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以建立企業年金:
(一)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
(二)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
(三)已建立集體協商機制。
第四條建立企業年金,應當由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透過集體協商確定,並制定企業年金方案。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草案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透過。
第五條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參加人員范圍;
(二)資金籌集方式;
(三)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計發辦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業年金待遇的條件;
(七)組織管理和監督方式;
(八)中止繳費的條件;
(九)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企業年金方案適用於企業試用期滿的職工。
第六條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報送所在地區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中央所屬大型企業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報送勞動保障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企業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企業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七條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繳費的列支渠道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職工個人繳費可以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
第八條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
第九條企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企業繳費;
(二)職工個人繳費;
(三)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第十條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採用個人帳戶方式進行管理。
企業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投資運營。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並入企業年金基金。
第十一條企業繳費應當按照企業年金方案規定比例計算的數額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職工個人繳費額計入本人企業年金個人帳戶。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凈收益率計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
第十二條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帳戶中一次或定期領取企業年金。職工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不得從個人帳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出境定居人員的企業年金個人帳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十三條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企業年金個人帳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職工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其企業年金個人帳戶可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
第十四條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企業年金個人帳戶余額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
第十五條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應當確定企業年金受託人(以下簡稱受託人),受託管理企業年金。受託人可以是企業成立的企業年金理事會,也可以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受託機構。
第十六條企業年金理事會由企業和職工代表組成,也可以聘請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員參加,其中職工代表應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十七條企業年金理事會除管理本企業的企業年金事務之外,不得從事其它任何形式的營業性活動。
第十八條確定受託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一方為企業,另一方為受託人。
第十九條受託人可以委託具有資格的企業年金帳戶管理機構作為帳戶管理人,負責管理企業年金帳戶;可以委託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
受託人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或專業託管機構作為託管人,負責託管企業年金基金。
受託人與帳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確定委託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條企業年金基金必須與受託人、帳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自有資產或其它資產分開管理,不得挪作其它用途。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因履行企業年金合同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請仲裁或者訴訟;因訂立或者履行企業年金方案發生爭議的,按國家有關集體合同爭議處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其它單位,可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實施。原勞動部1995年12月29日發布的《關於印發〈關於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同時廢止。
❹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補充政策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補充水平的確定各國政府通常制定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來激勵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同時,政府也對享受優惠政策的補充養老保險水平給予了一定的限制。
為了推動補充養老保險的發展,中國政府也應該制定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並同時限制補充養老保險的水平,以避免企業藉此逃避國家的稅收。整個養老保障的目標是保障退休者能夠維持其退休前的生活水平。
養老金替代率達到80%左右即可保障退休者的生活水平不下降。中國基本養老保險的目標替代率為60%,因此,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替代率應限定為20%以內。據專家測算,假定工資增長率等於投資回報率,要達到20%的替代率,所需要的繳費率為5%~8%。
(4)補充養老保險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為指標的,通過再分配手段或者儲蓄方式建立保險基金,支付老年人生活費用。它的實施具有以下作用:
有利保證勞動力再生產: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有利於社會的安全穩定: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於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
對於在職勞動者而言,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將來年老後的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後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們多了些穩定、少了些浮躁,這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❺ 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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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繳社保期限不能超過1994年,94年國內部分單位才開始辦理社保繳納,補交的同時,可能會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吧。
象你這種情況,應該可以補繳,07年物業公司只要跟你簽了合同,應該幫你繳納的,過了退休年齡除外。
另外,有的城市可能有非本地戶口不能補繳的規定吧,不補繳的話,應該可以補償你現金,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補交社會保險、支付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等等。
❻ 郵電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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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到的規定,前面都符合國家政策,但是最後一句有問題「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超過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超過部分應繳的社會統籌基金的百分之五十,記入個人補充養老保險賬戶」。
按規定,只有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沒有超過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就應該按照個人的實際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且全部個人繳費都計如個人帳戶。
我國的養老保險由三個層次組成:
第一部分是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部分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第三部分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其中,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可由企業完全承擔,或由企業和員工雙方共同承擔,承擔比例由勞資雙方協議確定。
❼ 補充養老保險計提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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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自2014年1月1日起,對於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企業年金)以及職工繳付的年金,涉及的個人所得稅處理規定如下:
1.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准,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准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超過上述1、2規定的標准支付的單位、個人部分,應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交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交納個人所得稅。
對於補充醫療保險,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交納個人所得稅。
❽ 補充養老保險繳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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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分兩種:商業養老保險和社會養老保險。
商業養老保險是以獲得養老金為主要目的的長期人生險,是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充。一般是商業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交納了一定的保險費以後,就可以從一定的年齡開始領取養老金。商業養老保險,如無特殊條款規定,則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的時間間隔相等、保險費的金額相等、整個繳費期間內的利率不變且計息頻率與付款頻率相等。農民買商業養老保險的較少,在此不細說。
社會養老保險目前主要有兩種繳交方式。
一種是有工作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遵循國家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分個人繳交部分和單位繳交部分,每月繳交。個人繳交部分由單位先代為繳納,在員工工資發放中代扣,單位繳交部分由單位每月繳納。繳交標准參考各省市《社保管理條例》。例如深圳的社會養老保險繳交標準是個人每月交工資收入的8%計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單位每月交員工工資收入的10%計入養老保險共濟賬戶。退休時可開始領取養老金。關於多地工作,多地繳納養老保險的問題,可查詢相關的轉保政策。
農民另一種社會養老保險是指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具體政策參考《國務院於2009年發布了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保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主要是針對無工作單位的,在家務農的農民。國家政策是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設為每月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目前地方實施的新型農村社保養老保險政策有所差異。農民若想買這類養老保險,可咨詢當地的社保局或者鄉鎮機關人員,在社保局辦理相關手續。國家政策規定: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很多省市採用的男女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分別是60歲、50歲或55歲;關於補繳年限很多省市採用的是補繳至2000年,即可一次性將2000年至今的養老保險一次繳清,後續按照每年的標准繳交,至少繳滿15年。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年齡即開始領取。
建議:有工作單位的農民繳交基本養老保險即可,無工作單位的可到當地社保局購買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經濟能力尚可的農民可適當買些商業養老保險。
❾ 補充養老保險管理辦法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一)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補充水平的確定各國政府通常制定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來激勵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同時,政府也對享受優惠政策的補充養老保險水平給予了一定的限制。為了推動補充養老保險的發展,中國政府也應該制定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並同時限制補充養老保險的水平,以避免企業藉此逃避國家的稅收。
整個養老保障的目標是保障退休者能夠維持其退休前的生活水平。一般來說,養老金替代率達到80%左右即可保障退休者的生活水平不下降。中國基本養老保險的目標替代率為60%,因此,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替代率應限定為20%以內。據專家測算,假定工資增長率等於投資回報率,要達到20%的替代率,所需要的繳費率為5%~8%.因此,可以將中國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補充水平確定為:繳費率上限為5%~8%,養老金替代率上限為20%左右。
需要說明的是,中國目前的基本養老金的平均替代率在80%以上。由於地區間不平衡,一部分地區的基本養老金替代率在80%以下(有的甚至接近60%),尚有補充養老保險的發展空間,補充養老保險的水平應根據當地實際的基本養老金替代率來確定(80%—實際替代率=補充養老金替代率);對於基本養老金替代率高於80%的地區,基本上沒有發展補充養老保險的空間,這些地區首先要做的是降低基本養老金的替代率而不是發展補充養老保險。
(二)補充養老保險的管理形式在國外,補充養老保險的具體管理形式雖多種多樣,但比較普遍的是獨立的養老金基金會。養老金基金會由一家企業或多家企業(或一個行業、一個地區)聯合組建,基金會的管理是獨立的,與發起的企業完全分開。基金會的獨立性能夠避免發起企業對養老基金的管理運作進行干預;多個企業或一個行業、一個地區聯合組建又能夠有效降低管理成本,這兩個優點是養老金基金會普遍存在的主要原因。中國不妨考慮建立獨立的補充養老金基金會,承擔管理補充養老保險的職責。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自主確定基金會的層次:規模較大、資金管理能力和承擔風險能力比較強的大企業、企業集團可以單獨建立補充養老金基金會,但基金會及其基金的管理都要與企業管理、企業經營性資金的管理分離開來;內部差異比較小、相互之間聯系較為緊密的行業可以考慮由行業工會發起建立統一的行業補充養老金基金會;發展比較均衡的地區可以由地方工會組織地區性補充養老金基金會;而那些規模小、承擔風險能力弱的企業可在自願的基礎上聯合起來(通過工會)建立跨企業的補充養老金基金會。多樣化的管理層次既維護了企業的自願選擇權,也便於適應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經濟承受能力的企業的實際情況。目前社會保險機構管理的補充養老保險應該盡快分離出來,交給企業選擇的補充養老金基金會來管理。
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應採取委託投資的方式,由補充養老金基金會委託具有基金投資經驗的機構,如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投資公司等。政府要對受委託的投資機構進行資格認定,並制定有關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規則;補充養老金基金會則行使委託者的權利,對受委託的投資機構進行監督。
(三)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補充養老保險沒有政府財政兜底,必須自己承擔風險。因此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至關重要,既要提高投資效率,又要保證基金安全。目前,按有關政策規定,補充養老保險基金不能進行市場化投資,只能存銀行、買國債,比較強調基金安全而不太注重效率。在國外,補充養老保險比較高的投資回報率是吸引職工積極參加的重要因素。不講求效率,補充養老保險就沒有生命力。因此,首先應該將補充養老保險從社會保險機構中分離出來,由獨立的補充養老金基金會來管理,基金投資運營再委託給專業性的投資機構來承擔,實行市場化管理;其次,逐步放開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渠道,准予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在一定限度內進入資本市場。近幾年中國的資本市場發展很快,投資機構數量不斷增加、管理能力不斷提高,市場中的投資工具也不斷增加,應該說中國已經初步具備養老基金進入資本市場的條件。當然,為了保證基金的安全性,政府一方面要採用先試點、後逐步推進的辦法,盡量減少養老基金給資本市場帶來的沖擊和養老基金投資本身具有的風險;另一方面,政府要根據中國金融市場的發育狀況,參照國外的先進經驗,制定適用於中國的各類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並隨著資本市場的變化進行相應的調整。
(四)補充養老保險的籌資和待遇支付補充養老保險是企業為其職工建立的,企業必須繳費。不過,應該鼓勵職工參與繳費。美國的401K計劃(職業年金計劃的一種形式)規定,只有雇員繳費,僱主才須按一定比例配合繳費。這種配合機制促進了401K計劃在美國的迅速發展。在目前企業不願意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情況下,通過雇員繳費促使企業配合繳費也是推動中國補充養老保險發展的重要手段。至於政府,在給予稅收優惠政策之外,不承擔繳費責任,也不承擔彌補補充養老保險財務赤字的責任。
目前,中國的補充養老保險全部實行基金積累制個人賬戶模式,待遇採用繳費確定型支付方式,即根據職工的工齡、貢獻大小等因素,將企業繳費分解到每個職工的個人賬戶中,養老金待遇根據個人賬戶的積累額來確定。這種方式的優點在於:就企業方面來說,企業不承擔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風險,企業無需向職工承諾將來退休時有確定的養老金待遇;就職工個人來說,採用個人賬戶方式,便於職工流動時將其養老金權利隨同轉移。個人賬戶方式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如個人賬戶完全的可轉移性使得企業通過這種方式留住職工的作用大為降低,不利於調動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個人賬戶基金的投資風險由職工承擔,由於金融市場的波動和投資的成敗,將會導致職工補充養老金待遇的不確定。權衡利弊,目前的這種個人賬戶模式應該堅持,個人賬戶應成為中國補充養老保險的主導模式,其缺點也要通過政策規范和加強管理來加以控制和縮小。當然,根據補充養老保險的自願性原財和多樣化特徵,也應該允許企業建立完全企業出資、待遇確定型的補充養老保險,允許一些有經濟承受能力的大型企業、企業集團建立這種待遇穩定的補充養老保險。在國外,大型企業往往通過建立待遇確定的補充養老保險作為職工穩定的福利,藉此鼓勵職工長期留在企業。
(五)補充養老保險的轉移在國外,職工必須滿足一定的工作年限,才能獲得完全的補充養老金權利,其補充養老保險才能隨同職工的流動全部轉移;達不到規定的工作年限,則不能轉移或只能部分轉移。限制職工補充養老金權利獲得和轉移間接地表明:補充養老保險既具有職工「延遲收入」(推遲到退休時才能支付的收入)的特性,也具有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企業福利」的特性。這種延遲收入和企業福利的雙重特性決定了職工的補充養老金權利是不完全的。不過,獲得養老金權利的工作年限要求限制了職工的流動,這又與各國保護勞動力自由流動的政策產生矛盾。部分國家已經採取措施,逐步縮短工作年限要求。如加拿大准備將工作年限由10年縮短為2年;荷蘭已將工作年限由1972年前的5年縮短為1年;美國也將工作年限由10年縮短為5年。就中國來說,目前,為了鼓勵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可規定相對較長的工作年限(如4~5年)要求,更多地體現其企業福利的特性;在將來,隨著補充養老保險較為普遍地建立,再逐步將工作年限要求降至1~2年(即職工工作滿1~2年,就可以完全轉移其補充養老金權利),更多地體現其職工延遲收入的特性。另外,在職工未達到規定的工作年限就發生流動時,應該規定職工可以部分享受補充養老金權利。
(六)稅收優惠政策政府的稅收優惠政策是激勵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重要手段。有些國家的自願性補充養老保險之所以達到較高的覆蓋水平(如英國、美國),很大程度上得益於稅收優惠政策的激勵。目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中國補充養老保險繳費只能來自企業的自有資金和獎勵福利基金,不能享受稅收優惠。不過,在少數地區,地方政府則作出了相對靈活的規定。如福建省規定,補充養老保險費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5%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江蘇、湖北、廣東等地也作出了將部分補充養老保險繳費稅前列支的規定。因此,中央政府應該盡快作出全國性規定:最高允許5%~8%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繳費享受免稅優惠政策,各地根據現有的基本養老金水平來確定具體的補充養老保險的免稅費率;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收益同樣享受免稅待遇。至於發放的補充養老金,則應計入交納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基數。
(七)補充養老保險的監控為了促進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健康發展,需要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進行有力的監控。中國可參照英國的做法,在制定有關法規和政策的基礎上,成立國家補充養老保險監督委員會(成員由企業代表、工會代表、有關專家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代表等共同組成,辦公室可設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司),具體承擔政府對補充養老保險的監督職能。國家補充養老保險監督委員會的職責確定為: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方案進行認定;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管理機構進行資格認定;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進行監控;對各地有關補充養老保險的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接受有關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投訴,並對違反有關法規和政策的事件進行調查、糾正和處罰。在政府的監督之外,更為重要的是,應成立由企業管理者和職工聯合組成的監督委員會,對所參加的補充養老金基金會進行直接監督,維護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性,保護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