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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風險防控

發布時間:2021-10-16 05:02:47

Ⅰ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1.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繳納比例是:職工所在企業繳納20%,職工個人承擔8%。

  2. 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及喪葬補助費等。

  3. 計算養老金公式:社平工資*20%+個人帳戶*1/120之和。

  4. 政府鞏固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成果 、善各項政策措施,健全「保發放」的長效機制。

  5. 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籌措機制,確保做實個人賬戶離退後實際資金。




Ⅱ 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問題答的好可以加分

企業為在職職工按最低基數的60%繳納養老保險費存在違法的可能性。
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基本養老保險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企業和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企業應當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養老保險費。其中,職工本人工資總額低於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統籌地區職工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為基數;高於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為基數。
《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國務院
《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
國發[1995]6號
附件二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之二
一、基木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
(一)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以下簡稱繳費工資基數)。企業以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為企業繳費工資基數。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其中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工資基數;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計入計發養老金的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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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企業可以和職工約定規避養老保險費繳納義務嗎

企業如何合理合法規避勞動合同法中的風險企業如何合理合法規避勞動合同法中的風險2011年05月27日企業如何合理合法規避勞動合同法中的風險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施行,勞動者的維權意識逐漸提高,越來越多的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繼而提出民事訴訟,要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其中也不乏個別勞動者與企業產生糾紛,試圖通過現行法律謀取不正當利益。在企業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中,企業是強者;但是在現行法律框架中,一旦出現勞動爭議,不管是在前置的勞動爭議仲裁階段,還是在其後的勞動爭議訴訟階段,企業實際上都處於弱勢地位。因為面對資金、實力都強的企業,勞動者在人們眼裡,普遍處於弱小角色,而且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要「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在出現勞動爭議糾紛後,即使企業不存在過錯,人們也會認為是企業在以強欺弱,不論是仲裁機構還是法院均會對勞動者產生同情心。因此,企業如何在自身合法的情況下,贏取仲裁機構和法院公平、公正的待遇顯得格外重要。本文將通過現行勞動爭議糾紛中易出現的幾種情況,在勞動爭議容易出現的環節就企業如何合理合法規避對已不利的情況作初步論述。一、勞動者的姓名,住址條款對於解除勞動合同時的送達作用二、勞動合同期限確定建立勞動關系的日期,計算經濟補償金、繳納社會保險的起算時間,是否提前解除或終止試用期試用期的作用:21條除勞動者有39條和40條1、2項規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合同,解除的,應說明理由。39條1項:試用期間補充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如何運用與試用期滿後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不同:可以隨時提出,沒有明確是口頭還是書面,但需要說明理由,無需要支付補償金;需要提前三十日提出,書面通知,按47條支付經濟補償。試用期工資:20條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以確定崗位工資用以確定是否符合40條第2項:不能勝任,經培訓或調整崗位後還不能勝任的解除合同理由確定以後崗位調整工作地點用以確定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准、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等事項(條例14條),適用以解決有多處經營場所的企業。(以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准,注冊地標准高,且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四、勞動報酬涉及勞動報酬的勞動爭議的時效1、普通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根據《勞動合同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並且可以中止、中斷。2、拖欠勞動報酬爭議的時效《勞動合同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四款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3、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時效的例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普通民事糾紛處理,即此類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規定,不用仲裁前置程序。4、「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工資爭議,仲裁委在實際操作中,普遍以「工資發放之日」作為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即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此作了明確規定,第一條第一項中規定,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為發生之日。對於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拖欠工資爭議,只有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已向勞動者送達拒付工資書面通知,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任何時間申請仲裁。5、企業如何規避,合理適用舉證責任企業需要做好以下工作:(1)如果拒絕支付勞動者本月的工資,需要在工資發放日之前的合理時間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者送達拒付工資通知書,以解決發生勞動爭議後的時效起算問題。(2)由於工資欠條適用普通民事訴訟時效的規定,不需要仲裁前置,因此企業要謹慎向勞動者出具工資欠條。(3)企業應當妥善保管相關文件。五、拖欠勞動者社會保險是否屬於勞動爭議社會保險爭議包括: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放棄社會保險或簽訂由勞動者自行繳納社會保險的協議,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等。1、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律後果《勞動法》第73條和《社會保險征繳暫行條例》第4條都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對於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法》未做明確規定,僅說明在用人單位未按約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35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沒有規定可以取得經濟補償金。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後,根據《勞動合同法》38條規定,因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並且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但經濟補償金的補償年限應自2008.1.1日起計算。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的通知義務,沒有明確是口頭還是書面的,對於企業和勞動者對此都要注意保留證據。2、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否屬於勞動爭議《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勞動調解仲裁法》第三條,都規定了因為社會保險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但是均未明確指出因社會保險發生的什麼爭議屬於勞動爭議。區分實踐中的具體情況分別闡述:(1)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實踐中基本按勞動爭議處理。《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各種社會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的,勞動者發生工傷後,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項目向勞動者支付保險待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糾紛。《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2條和5款也將工傷費用納入勞動爭議的范圍。《北京高院民一庭關於企業與職工因社會保險繳納發生爭議的受理問題》的復函中,規定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爭議外,其他因社會保險發生的爭議,應按勞動爭議受理。因此,據上述規定,勞動者要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屬於勞動爭議的范圍。3、用人單位整體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要求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實踐中基本認為不屬於勞動爭議,一般不予受理。法律依據在於:《勞動法》第100條規定用人單位無幫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逾期可以加收滯納金。《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13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綿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等。2004年北京高院民一庭在勞動爭議案件的總結報告中指出,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並參照《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社會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於用人單位整體未上「三險」,職工要求處理社會保險問題的,應告之由勞動監察部門處理,不予受理;職工對社會保險基數有意見要求處理的,應告之由社保中心核對,法院不予受理;其他因社會保險產生的糾紛,法院應予受理。據此,各地法院均認為社會保險的征繳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職責,司法權不應予干涉,如果企業整體未上三險,或拖欠三險屬於企業內普遍情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理。4、用人單位未為個別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要求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北京法院規定應予受理。2005年北京高院民一庭關於《新時期北京市勞動爭議的審判情況與對策》的報告中指郵,對企業不上或拖欠個另職工三險的,法院應發揮司法監督的職能,對此類案件應予受理。5、對於用人單位未為個別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發生的爭議,是否應受仲裁時效的限制。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應當受一年仲裁時效的限制。但理論上認為,社會保險作為一種強制性保險,其目的在於國家通過強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等情形下獲得相應的物質保障,建立社會保障體系,通過社會保險將用人單位的責任轉移給社會,降低用人單位的風險。對於用人單位來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其必須履行,因此不應受到仲裁時效的限制。6、社會保險基數的確定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根據北京市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按照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或70%,也可以根據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7、企業如何合理規避因社會保險引發的勞動爭議北京的企業一般都已經納入社會保險統籌體系,不存在整體未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問題。但是存在未給個別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問題。即使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但勞動者一般不會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提出,而是勞動關系解除時與勞動報酬一同提出,仲裁機構予以受理,並同時做出裁決,要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大病醫療社會保險統籌手續,並要求勞動者承擔個人應當支付的金額。(1)企業應當從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2)與勞動者約定社會保險繳納基數企業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為避免在爭議發生後的保險費用計算依據,企業應當在不違法當地社會保險繳納基數的前提下,與勞動者在合同中約定保險費用的繳納基數,或者直接在合同中約定以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拖欠加班工資的勞動爭議應對1、企業拖欠勞動者加班工資,面臨的法律後果《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或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若不是,或者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的50%——100%的標准向勞動加付賠償金。2、企業的應對(1)明確勞動報酬的組成和支付管理勞動報酬涉及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如何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問題。企業在勞動報酬中通常會約定勞動者的基本工資是多少,由兩部分組成,即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崗位是明確的,績效卻難以確定,勞動者會以12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基本工資、資金、加班費、津貼和補貼等全部貨幣收入作為計算依據,而企業往往按照勞動合同中基本工資來計算,差別很大。因此,企業應當明確約定勞動者的工資標準是多少,特別注意加班費、獎金的審批審核和支付方式。(2)嚴格工作時間的管理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確定標准工時制度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40小時。對於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標准工時制度的地方企業,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制,但應當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中,對於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為的部分職工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對於購物中心和酒店此類受季節限制的企業,可以考慮適用綜合計算工時制。(3)嚴格休假管理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范企業休假管理。勞動者連續工作滿12個月的,享受帶薪年休假5天,不包括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歷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企業未安排年休假或安排的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假天數的,應當按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日工資為12個月除加班工資後的日平均工資除以月天數21.75天。對於企業提出但勞動者因個人原因書面提出不休的,企業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4)注意仲裁和訴訟中的舉證責任限制。《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39條規定了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未提供的,應當不利後果。《證據規則》第六條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司法解釋一》第十三條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六、企業如何以最小的成本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如果沒有該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並且勞動合同履行期滿沒有主動提出解除合同或者終止合同,除非用人單位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造成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經濟補償;但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那麼根據該法87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但是如果支付了賠償金將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企業應當注意以下方面:1、牢記並貫徹《勞動合同法》第39條如果勞動者存在39條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也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其中,對於企業來講最易於實施而又讓勞動者難以抗辯的方式,就是39條第一款第二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2、嚴格制訂規章制度,為適用39條打下基礎。企業的規章制度都會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要求勞動者遵照執行,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涉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案件中,法院也會考量企業規章制度的具體規定,確定企業據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確定勞動者是否違反規章制度,最終作出企業是否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認定。因此,企業應當對於企業現行的規章制度依法審查,確定與法律法規沒有沖突,確定其條款明確具體,特別對於什麼是「嚴重違反」應作詳細規定。3、對於企業規章制度的公示《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以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對於處於經營常態的企業來說,上述制度通常已經制訂完畢,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如何告知勞動者。可以參考的途徑有:(1)將上述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作為匯編,作為勞動合同附件,與勞動合同文本一並交與勞動者;(2)在勞動合同文本中單列條款,明確勞動者入職後應在具體時間內學習規章制度;七、注意女職工解除合同的特別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第40條、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合同期滿,但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延至上述情形消失之日。八、競業限制條款與保密條款《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了競爭限制條款。1、競業限制條款的具體內容企業可以和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人員、范圍、地域、期限,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注意:23條競業限制人員一定是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二年的期限2、競業限制條款中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如何確定,如何支付。是否應當參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准。(47條規定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月工資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3、支付經濟補償是否是競業限制條款的必要條件(1)無約定,未支付有的企業在條款中僅單方列明了勞動者應當遵守的義務,以及違約後的責任,對於企業的義務隻字未提。此種情況,應當確定條款無效。(2)有約定,未支付由於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自主擇業權和合法競爭權作出了限制,企業應當支付一定的補償,以體現權義的對等性。如果企業未按約定支付,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勞動者有權拒絕競業條款規定的義務。(合同法的先履行抗辯權)(3)有約定,有支付,但經濟補償明顯過低企業通常會約定很少的補償金,是否顯失公平,勞動者是否可以因此行使撤銷權,條款是否因此而無效4、競業限制條款與保密條款的關系通常競業限制條款與保密條款混和為一,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也因具有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的內容而成為知識產權案件。、如有爭議,是否需要仲裁前置,各地不一,實踐中法院和仲裁機構都有受理。企業需要選擇爭議解決方式:違反競業限制是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侵犯商業秘密是勞動者違反法定義務5、企業如何制訂競業限制條款(1)單獨作為合同附件,以比合同條款更具體明確的方式進行約定。(2)約定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的不超過兩年的期限內履行競業限制義務。(3)根據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確定經濟補償金的標准。(不超過2/3)(4)明確經濟補償金於合同解除或終止後按月支付,勞動者應出具簽收單據。(5)根據經濟補償金標准約定勞動者違約金的標准(權義平等)(6)明確約定企業如不按時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是否應當先履行催告手續,如在催告履行期間企業仍未支付,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予以免除。七、違約金條款《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第22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專項培訓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第23條競業限制條款規定的違約金條款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如何靈活運用違約金,規避一是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二是在競業限制約定中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以上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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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相關規定

根據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管理,確保基金的使用安全、有效,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第十條關於"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的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勞動部負責制定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和政策,監督檢查全國基金管理情況。地方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基金管理制度的實施辦法,監督檢查本地區基金管理情況。

第三條 勞動部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全國基金管理工作,指導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基金管理工作。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的基金管理工作。經國務院批准實行系統統籌部門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部門、總公司的直屬國有企業基金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必須按照本規定管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

(4)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風險防控擴展閱讀:

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同義詞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一般指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由國務院於2005年12月3日發布,包括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等十一條內容。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訂具體的過渡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Ⅳ 繳納社保有哪些風險,應該如何防範

企業員工參保未按員工的實際收入(上年底平均工資)繳費工資,從法律法規的層面來說,這是必須得的。而在實際的操作中,大多數企業都如同案例的操作模式——按照當地的最低繳費基數來給予員工繳納社保。社保局也無許了,企業也這么在操作,而大多數的員工也這么默認了。作來企業方面來說,員工同意,社保部門也是認可的,就當是合法的。現在員工提出來,要求企業按實際工資來參保,而且不是到勞動部門 去投訴的,企業也只能根據該員工的申訴要求執行,否則員工申請勞動仲裁,最終仲裁也只能根據法律法規的條文來作出裁決,仍然得按員工的實際收入來參保。

存在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
1)企業自身要控製成本;控制人工成本是每位老闆給人力資源部的基本要求。當然企業的領導者們首先會評估風險級別,如果當風險高的,他們也要果斷按法律法規執行,風險級別低的,當然得堵一把,堵贏了就算是賺到了,堵輸了就是虧。一般是用工密集型的企業比較偏多,由於員工人數多,而且員工的整體收入不太高,員工整體的法律概念稍微弱一些,而且有些員工也不願意交太多的社保費用。偷偷說一句,很多公司都是這么在做的。

2)員工不願意按實際收入來繳納社保;在用工密集型企業中,80%的員工都不願意按自己的實際收入來參保,而且還有相當多的一部分員工是不願意的參保的,這原因大家都是知道滴。年紀稍微大的一點的員工,認為自己打幾年工就回老家了,社保一定要交滿15年,退休時才可以領取養老保險。對於這層人員來說,他們認為要交15年的時間比較長,把錢留在自己的口袋會更安全。而年輕的職工們,又認為離退休的時間太長,真到了退休的時候又不知道這社保的政策會啥變。員工自身的顧慮未解除,導致現在強行實施全員參保給HR們的工作造成很大的困擾。

企業未根據員工實際收入(一般情況下,老員工是按上年度的平均工資,新員工是按參保時的實際收入)足額參保,所存在的風險有以下幾點供參考:
1)發生工傷事故時的賠償標准;企業未根據員工的實際收入來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的,一旦發生工傷,企業應該按員工的工傷發生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支付其相應的補償費用,而且還應補齊社保局所支付的差額部分。實際上這一項並不算是風險,如果企業按員工的實際收入來參保,也是應該支付的,相對而言,單從此項來分析,企業還是賺了的。

2)臨近退休人員的要求或是在職員工的要求;臨近退休的員工的, 通常情況下,他們都會在退休前去咨詢相關專業部門 。當他們清楚自己的參保繳納基數是按當地最低基本工資實施,而退休後的養老保險的金額則會少,涉及到自己利益的,都會申訴或是要求企業補回差額部分,包括在職的員工提出要求,企業都有承擔補差額的部分金額的風險。尤其是有的企業還未全員參加養老保險的,對於臨時退休的員工(三五年即達退休年齡的)必須得參保。

3)離職人員的追討;根據勞動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勞動糾紛的仲裁時效為一年。也就意味著員工在離職一年內,發現自己的權益被侵犯,可以向用工單位所在地的勞動部門提起勞動仲裁,要求企業承擔被侵犯的部分權利。用人單位未按員工實際收入繳納社保,員工有權利提出補繳。但在一般情況下,很少會有員工要求的,據了解,現實的勞動爭議中,提出此申訴的案件並不常見。因為企業補足了企業應承擔的部分,員工也需要承擔自己應承擔的部分。根據行政處罰法,追溯的時效為兩年,也就是說員工在離職兩年內都有訴訟的權利。所以企業在評估風險時,應將離職兩年內的員工作來一個評估對象。

4)社保部門的監察;如果企業完全按照當時最低的社保繳費基數來參保,社保部門在審核時也不會讓你直接通過,除非企業分了幾個檔次。我們公司在幾年前,同一標准參保,但在五年前就被退單了,後來就只能實打實進行了。據近幾個月的社保部門通知,企業必須全額參保養老,而且不能以最低繳費基數參保。這是我們在前幾個月收到的通知,而且附近的企業都在調整繳費基數。社保部門也會不定時的到企業進行核實,所以社保將會越來越嚴格與規范,這已經是一種趨勢。當然,最初被查的時候,社保部門會開一個責令改正單,然後限期改善,否則就面臨被處罰。

5)客戶驗廠的要求;在企業有兩個上帝,一個是員工,一個是客戶。員工為企業創造價值;客戶為企業帶來價值。所以這兩者都是企業必須重視的,而且都必須放在同一等級的重要,企業少了誰都無法生存。客戶在對企業進行審核時,也會注重員工社保的問題,但在這里,一般情況下的驗廠人員,只要企業為員工買了社保的,都不會特意要求按員工的實際收入來參保。但也有的驗廠人員要求就是按法律法規執行,所以企業可以自行評估。

社會保險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涉及的問題點有二:一是職工工作期間社會保險未繳或有時段欠繳問題;二是社會保險繳納基數按最低基數而非實際工資。這樣一個涉及每個職工、每家企業的政策,政府相關部門,無論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還是法院,都相當慎重,目前的執法環境是:涉及社會保險的業務歸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勞動監察大隊管理,仲裁及法院均不受理。而勞動監察大隊一般採取調解的方式,以減少社保糾紛對整個社會的震盪。
未足額繳納的風險及現狀
當用人單位實現所有勞動者社會保險全覆蓋後,最大的問題點就是社會保險繳納基數普遍按最低基數而非實際工資。盡管這是普遍的現象,但按照最低基數繳納社保的風險是顯而易見的,通常有二個風險:
第一點:勞動者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為由解除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未繳或未足額繳納社保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已經成為勞動者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大王牌)
關於這個法條的理解,目前有所爭議,即未足額繳納是否適用?從嚴格的意義來講,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就是繳五險(養老、工傷、生育、失業、醫療保險,稱為五險)、足額繳(按照職工的工資總額),此項主張由仲裁部門受理,在司法實務中,目前各地的政策還是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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