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補充養老保險可否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網友提問: 單位按國家規定比例為員工支付(上繳)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能否稅前扣除?是否並入員工的工資總額交納個人所得稅?個人交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 滿意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准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單位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為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企業為員工支付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應按下列規定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第一條規定,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並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B. 補充養老保險稅前扣除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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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回補充醫答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C. 補充養老保險能否稅前扣除
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3)補充養老保險稅前扣除擴展閱讀:
1、中國目前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有以下一些共同特點:
(1)採用個人賬戶積累模式。
(2)一般情況下,只有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3)繳費來源主要是企業的自有基金、獎勵與福利基金,基本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4)積累基金只能存銀行、買國債,不能進行市場化投資。
(5)企業自願建立,國家不強制。
2、領取補充養老保險方法:
(1)到達退休年齡一次性領取;
(2)員工在職期間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領取;
(3)出國定居提前領取;
(4)重大疾病無勞動能力的提前領取。
D. 補繳的補充養老保險何時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九條規定,納稅人為全體雇員按國家規定向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可以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五條關於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規定。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准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金額較大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在不低於三年的期間內分期均勻扣除。
因此,不僅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准繳納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以稅前扣除,而且養老保險欠賬,企業補繳也可按照規定予以稅前扣除。
E. 補充養老保險稅扣除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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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業為部分員工支付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應將全體職工合理的年均工資乘以參保人數之積,作為計算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稅前扣除的基數,並按照稅收規定的標准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不屬於職工福利費的列支范圍。因此,企業依照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在應付福利費科目中列支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的,一方面,企業可以在稅收規定的標准內調減當期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按照稅收規定稅前扣除;另一方面,企業可將實際發生的符合稅收規定標準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未通過應付福利費核算的,應按稅收規定的標准予以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納稅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F. 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的稅前列支比例是多少
分別占工資總額的4%以內。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有的地方對養老保險費的征繳,實行「差額征繳、差額撥付」的結算方法。其基本做法是:由社會保障機構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應收取單位在職人員的養老保險費和應撥付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費(以下簡稱養老金)。
若應收繳的養老保險費大於應撥付的養老金,則按其差額向單位收取,即「差額征繳」(對單位來說是「差額繳交」即「付差」);若應撥付的養老金大於應收繳的養老保險費,則按其差額撥付給單位,即「差額撥付」(對單位來說是「差額撥人」即「進差」)。
而「個人繳費」則由單位向職工收取或從其工資中代扣,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仍由原單位按實發放。對單位實行「差額征繳、差額撥付」的結算方法,其賬務處理方法也因「征繳」或「撥付」而不相同。
(6)補充養老保險稅前扣除擴展閱讀:
有關規定
1、計入比例
《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11%記入,包括:職工個人繳費的全部;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一部分;上述儲存額的利息。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算利息。[1]
2、個人帳戶的支取
根據《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津勞險[1998]329號)規定: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但是,對於職工在職期間死亡,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死亡職工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參加該事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外省市來津的農業戶口從業人員,凡離開該事的,可根據本人意願,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養老保險費
G. 補充養老保險能否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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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承擔部分)可以全額稅前扣除,補充養老保險費按繳費基數不超過5%的部分可以稅前扣除。
2、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可以全額稅前扣除。
H. 補充養老保險稅前扣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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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