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養老保險人死了怎麼辦
社保作為普通老百姓該了解的知識,卻有很多人對它並不了解。
接下來,我簡單闡述下養老保險相關的知識點。
1、交養老保險的目的。
職工繳納養老保險,是為了退休之後每月能夠領取到一筆退休金,而領取退休金的條件是養老保險累計交費十五年以上,且達到退休年齡才可以領取。按照正常情況的話,女性是55周歲退休,男性是60歲退休,特殊工種除外。
那如果沒有累計交滿十五年,怎麼辦?這種情況下,可以轉至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又或者繼續交滿十五年延遲退休。不建議把個人賬戶里的錢取出,得不償失。
6、養老保險可以在不同城市間轉移。
很多人的一生在不同的城市工作,其養老保險也是可以轉移累計計算的,只需要在新單位社保落戶後,把原來的社保關系轉移過來就行了。
關於養老保險,在這就簡單介紹一下,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可留言。
『貳』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如果交了10年,過世了,交的養老保險錢怎麼辦
可以領取,養老保險分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投保人一旦死亡,死者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上的余額可以有家屬領取,並且可以享受二十個月的撫恤金以及一筆喪葬費。
1.申請:參保單位攜上述辦理材料到當地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2.初審:工作人員對參保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者及時受理
3.受理: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審核、程序操作、提出初審意見,將材料上呈科長復審,符合條件的生成基金支付計劃和養老金發放明細
4.辦結:所長對業務表蓋章,系統生成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傳遞數據,養老金代發機構發放養老金。
『叄』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領取人死亡後其養老金多久停止支付
是農村老人,沒有退休金,已經過世一個月,還有沒有把那個養老保險金?
『肆』 居民養老保險死亡待遇
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死亡待遇標准
(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死亡待遇標准
根據渝人社發〔2014〕215號文件規定:
「領保人員死亡後,喪葬補助金標准為死亡時本人上月基本養老金乘以12個月」、「在2015年1月1日後死亡的中青年參保人員,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發給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以重慶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為標准,參保人員死亡前每繳費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發給1個月的喪葬補助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死亡待遇標准
1.已領取待遇的死亡人員
根據渝府發〔2008〕97號文件規定:「企業退休職工死亡,發給喪葬費2000元;死者死亡時有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濟金計發月數為15個月。一次性救濟金計發基數為死者生前最後一個月工資或養老金」。
2.未領取待遇的死亡人員
根據渝人社發〔2014〕110號文件規定:「參加重慶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未領取養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人員,領取2000元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撫恤金的標准按參保人員死亡前實際繳費年限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每滿一年(不滿一年按一年算,下同)支付一個月的撫恤金,最多不超過15個月」。
二、辦理死亡待遇需要的手續
(一)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死亡待遇所需的資料
法定繼承人持死者火化證或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存摺原件及復印件、關系證明等資料到死者戶口所在地的社保所進行申報。
(二)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死亡待遇所需的資料
法定繼承人持死者火化證或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存摺原件及復印件、關系證明等資料到死者最後一個參保地或死者領取待遇的社保局進行申報。
三、辦理死亡待遇的時間
每月1-20號(法定節假日除外)辦理死亡待遇業務,次月20號發放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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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中遇到參保人員死亡如何結算的規定
參保人死亡,其來法定繼承人或自指定受益人應在參保人死亡1個月內到所屬經辦機構辦理其養老保險終止手續。
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除政府補貼的外,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扣除政府補貼後,將剩餘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依法繼承是指只有法定繼承人(配偶、子女等)才能享受此項權利。
(5)城鄉養老保險死亡擴展閱讀: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 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省(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依據城鎮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准。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陸』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什麼起停止支付
次月就停止支付了。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回一定的法答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從2016 年5月1日起,將階段性降低養老保險。
2017年10月18日,習近平同志在十九大報告中指出,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全面建成覆蓋全民、城鄉統籌、權責清晰、保障適度、可持續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全面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盡快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大病保險制度。
完善失業、工傷保險制度。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 自2018年7月1日起,國務院《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實施。
『柒』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投保人死亡如何賠付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死亡之後,個人繳費作為遺產可以繼承,沒有賠償
『捌』 農村養老保險人死後有安葬費的嗎
農村養老保險人死後是由安葬費的,具體安葬費的發放標准,以當地政府規定為准。
以鄭州為例,根據《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 按月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後,其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提出申請,村(居)民委員會持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到鄉(鎮)辦事處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其中,繳費滿15年且在死亡次月起2個月內申報的,發給喪葬補助費1000元;未按時申報或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不發放喪葬補助費。
(8)城鄉養老保險死亡擴展閱讀:
《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 按月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人員出國(境)定居的,由本人持出國(境)定居證明或轄區派出所戶口注銷證明等相關材料,到所屬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一次性結算手續。其個人賬戶中個人賬戶余額(不含政府補貼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同時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人員死亡的,由其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提出申請,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參保人死亡次月起2個月內持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到所屬的鄉(鎮)、辦事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一次性結算的相關手續。繼承額為其個人賬戶余額(不含政府補貼部分),同時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