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被判處來拘役、有期徒刑及以源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期滿後可以按服刑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❷ 在職職工判刑後還有退休金嗎
在職職工判刑後還有退休金應該結合個人的具體社會保險情況進行考慮。在職職工被判刑如果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滿十五年繳費的是有養老金的,如果沒有滿十五年的可以讓家人對其繳費至滿十五年,那麼本人還是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
【法律分析】
在職職工本身是有單位性質在的,在職職工在工作中和生活中因為觸犯了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而被判刑期的,用人單位又因為規定需要為勞動者提供養老金購買與交納的義務。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當中規定的內容可知,針對退休人員被判刑後,在服刑期間是不可以領取養老金的,但是刑滿釋放後養老金還是會按照職工在服刑前的標准進行發放。如果是被判緩刑期間,對方還是可以繼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待遇,但是基本養老金不會再作任何調整。如果是以個體為參保人員辦理退休的話,在達到領取待遇的條件時,本人進行申報經過社會保險局的核實以後,需要報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批准,才能辦理退休也就是養老手續。至於職工可以領取多少退休金,需要看不同地區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辦法,國家不同地區的基本養老保險計發辦法是不一樣的,將基本養老金的水平與繳費的基數與年限還有退休的年齡進行掛鉤,體現多繳多得的一種獎勵機制。勞動者的繳費工資基數越高、繳費年限越長以及退休時間越晚的話,那麼退休以後的基本養老金水平也會越高。個人賬戶可以儲存多少金額也是參保人員在退休以後領取多少基本養老金的重要因素之一。綜上所述就是犯人在關押期間,會暫停養老金的發放,但對其不會取消養老金,服刑期滿結束後可以繼續領取自己的養老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❸ 國家工作人員被判刑後養老保險怎麼辦
判刑老人能否享受養老金日前,《今日說法》版接到廣東韶關市某縣退休老人老羅的來信。6年前,老羅到了退休年齡,單位給他辦理了退休手續,從此賦閑在家。不料好景不長,2001年8月的一天,他就犯事了,因涉嫌寫匿名信誹謗他人,老羅被逮捕了。因誹謗被判刑宣告緩刑法院後來認定老羅構成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老羅不服,提起上訴,在上訴期間,老羅家屬以他的身體原因向韶關市中院提出申請,將老羅保了出來。2001年12月12日,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老羅每月的養老金分為兩塊,一塊是單位發的615元,另一塊是社保局發的470元。還在關押期間,老羅就發現社保局停發了自己的養老金,單位這邊不僅不發養老金,甚至連其他一些待遇都沒有。老羅找到社保局,社保局說,你被判刑了,按照規定,應當停發養老金,如果交來釋放證就可以發了。老羅又去找單位交涉,但次次空手而返。後來,老羅向社保局提交了自己被宣告緩刑的材料後,社保局一次性補回了7個月(2001年12月-2002年6月)的養老金給單位,由單位補發給了老羅。老羅有糖尿病,社保局每月發的養老金除了買葯外,所剩無幾。如今已經過去一兩年了,單位那邊應給的養老金部分依舊沒有著落。在來信中,老羅說自己不懂法,他想了解法律上對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的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有哪些規定。關押期間養老金暫停發放記者為此采訪了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廖立民律師。廖立民律師說,在老羅被關押期間,暫停發放養老金是有依據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2001年3月8日發布的《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規定:「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根據這個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在關押期間的停發基本養老金,僅僅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否予以補發,完全取決於當事人本身是否構成犯罪。所以說,社保局在老羅關押期間暫停發養老金,後來又補發,這是有根據的。被判緩刑仍可享受待遇老羅最後被宣告緩刑,那他能否享受養老金待遇呢?廖律師認為,緩刑不是一種刑罰,而是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所規定的一個考驗期。而且,國家推行養老保險制度,其目的是保障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的基本生活。為了不致影響被宣告有期徒刑緩刑的退休職工的生活,我們國家法律規定,退休職工在被宣告緩刑考驗期內,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可以繼續享受原退休待遇。也就是說,老羅是可以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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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在職職工判刑後還有養老金嗎
在職職工判刑後,如果出獄後已經累計繳納養老保險費滿十五年,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領取養老金。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宏橡》(國發〔1997〕26號)規定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在申請辦理退休後可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至於領取多少,要看貴省槐悶的基本養老保險計發辦法。
(4)職工被判刑後養老金擴展閱讀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規定,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的登記、申報、變更登記等手續,並持社會保險登記證等證件、資料,到地方稅務機關建立繳費關系。
用人單位與參保人員建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相關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結。
用人單位辦理基本養老蔽明旁保險注銷時,應當到地方稅務機關結清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再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第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繳費的基本數據,地方稅務機關依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數據向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徵收基本養老保險費,出具徵收憑證,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的實際繳費情況。
地方稅務機關在征繳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申報不實的,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實際的工資總額、職工工資收入提供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重新核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地方稅務機關計算的數額,先行繳納當月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征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時、全額繳入國庫,並按照國家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❺ 在職人員被判刑,養老保險怎麼辦
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後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後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根據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參加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人員被判刑後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泉勞社[2008]155號)精神,現就參保人員被判刑後的養老保險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1、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在勞動教養或服刑(含緩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
2、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後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後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3、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刑滿釋放人員,其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含視同繳費年限)可與刑滿後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判刑前的個人實際繳費可按規定計入刑滿後參保的個人賬戶。
改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其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予以計發補貼費。
4、已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被判刑的,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被拘役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期滿後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從申報續發的次月起發放,之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5、退休人員被管制,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發放,在管制,緩刑或監外執行期間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期滿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6、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定罪期間,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5)職工被判刑後養老金擴展閱讀: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先後經歷了分離→合並→分離的過程。
1955 年12 月國務院頒發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使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從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
1958 年3 月,國務院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合並;1978 年6 月,國務院發布文件分別規定了幹部和工人的離、退休制度。
從而將自1958 年起幹部和工人實行的統一退休退職辦法重新分成兩個不同的制度;1980 年10 月國務院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和1982 年4 月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幾項規定》共同構建了老幹部離休制度。
1993 年8 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養老制度做了較大修改和調整,公務員不需要為養老繳納任何費用。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特點是:
(1)養老保險金固定。一般以退休前最後一個月的工資為基數按一定比例計發;
(2)保障水平高。無論是名義替代率還是實際替代率都高於企業;
(3)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完全由財政負擔。
該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為:由於沒有統一的政策和法規相配套,各地區根據自身的財政收入狀況自行其是,致使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待遇與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不相銜接,而且事業單位彼此之間差距明顯。
❻ 企業職工被判刑後之前交養老保險還存在嗎
工齡連續計算是與我國退休職工的待遇直接掛鉤的,由於我國各地實行的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時間不一致,因此,在工齡連續計算上也存在一定的差異性。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在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之前的工齡,視同繳費年限,與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之後的繳費年限連續計算,至職工退休時,根據其繳費年限以及繳費基數來核算職工的養老金。
這種方式是基於我國原來國有企業在計劃經濟用工體制下的特有情況而進行的制度設計。職工在實現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之前的工齡,盡管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但視同繳費年限,這樣的制度設計使得視同繳費年限長短與職工的養老金多少直接掛鉤。
在職工被判刑、開除、除名的情形下,前後工齡是否連續計算,原勞動部頒發過一些復函,這些復函至今沒有廢止,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根據這些規定,職工被判刑、開除、除名之前的工齡清零,職工再就業的重新計算工齡。
但是,職工被判刑、開除、除名之前的工齡清零,僅指的是實現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之前的工齡。也可以理解為,在實現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之後,職工的工齡與職工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能夠相互一致,不存在視同繳費的年限。因此,基於職工繳費事實的存在,其繳費期間的工作年限不因被判刑、開除、除名而清零。另外,若職工被判刑後發現屬於錯判,判決被撤銷的,或者開除、除名決定被撤銷的,前後的工齡連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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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人社部關於國家公職人員被判刑後養老保險怎麼規定
退休人員因為退休前身份不同,判刑後待遇不同。
一、公務員退休人員
根據中組部、人社部、監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4號)第二條(五)、(六)款規定,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准執行。
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二、事業單位和機關工人退休人員
根據中組部、人社部、監察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9號)第二條(五)、(六)款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原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准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准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緩刑的)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三、企業退休人員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44號)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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