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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補交養老保險退保

發布時間:2021-10-15 15:21:30

1. 今天剛補繳了十年社保,後悔了,可以退嗎

社保可不是你想交就交,想退就退的。2011年7月1日頒布的《社會保險法》之基本養老保險部分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通俗地說,社保的錢不能提前退、不能提前取,要等到退休。

所以到時候如果退,也就只有養老保險可以退,退的還是個人賬戶里的錢,單位繳納的部分不退。

退保需要滿足條件:

一是在職或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其個人賬戶中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可以全部由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

二是重復繳費。如果你在同一時間段再個公司繳納社保,或者公司繳納,自己也在繳納,是可以退還自己繳納的靈活就業社保或者居民社保的。

三是喪失中國國籍的。移民區其他國家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後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後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四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不足15年。不符合補繳養老保險政策且本人要求不轉入城鎮職工社保的,並有書面申請,這種情況目前部分城市可以。

(1)青島補交養老保險退保擴展閱讀:

其他相關規定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2. 急!急!急!青島社會保險如何退保

應該個人去退保..退保都需要本人去申請:帶上單位開的"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養老手冊,個人寫份"退保申請書",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到參保地的社保局去辦理就可以...歡迎到"保障網"來了解更多知識..

3. 青島社保金怎麼退付

從2919年1月1日起養老保險可跨地區轉移接續,已經停止辦理退保啦。
你的社保只能辦理轉移,不能辦理退保。
社保轉移辦法:
持身份證到社保局辦理《社保費繳納憑證》,以後,在新的參保城市參保並繳納社保費,將《社保費繳納憑證》交給用人單位,由單位負責人憑《社保費繳納憑證》到社保局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4. 青島市補交社會保險的政策

靈活就業人員可補交社會保險
1.補交期限為1999年5月-2009年8月 可按照60%申請補交
市內7區專99年5月-2009年8月 60%為23129.93 100%為38553.97(已含利屬息)
以上金額為養老保險費用,醫療保險無法補交
2.按照規定女性 年滿50周歲 男性年滿60周歲 養老保險繳納滿15年可申請退休
如已到退休年齡繳費未滿15年,可申請補交或者延期退休,原則上講是繳納的年數越久越好
3.企業職工目前投保5項保險,自由職業即個人繳納只有養老跟醫療保險,但是醫療保險目前規定到退休年齡滿20年才能享受醫療保險,因此要詳細核算自己的醫療保險,因為目前不能補交之前的醫療險
4.青島市補交99年5月至今的養老截止日期為12月30日,請盡快到戶籍所在地,攜帶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復印件,社保號 辦理補繳

5. 青島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可以退錢嗎

社保一旦交納是不能退的。

6. 關於養老保險退保

~~退是麻煩的,但現在的政策是不許退
~~等到你達到退休年齡時才退(男60,女55)
~~就當存錢吧

7. 如何在青島補交養老保險

社保補繳條件:復

1、新制建企業未按規定及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領取社保登記證,導致未及時繳納社保費用;
2、已參保企業因辦理社保分戶/並戶、職工社保關系轉移、簽訂勞動合同滯後等原因未及時繳納社保費。
社保補繳資料:

1、《從業人員補繳社會保險申請表》;
2、招用工手續、補繳期間開頭和結尾月份的原始工資憑證(從業人員補繳);
3、提供每一年兩個月的原始工資憑證(跨年度補繳);
4、營業執照、身份證(企業法人補繳);
5、人民法院判決、勞動仲裁部門裁定以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決定等法律文書。
社保補繳流程:單位經辦人攜帶上述資料前往青島社保機構辦理補繳手續即可。但須注意一點就是補繳不滿一年的,在區保險辦審核後辦理補繳,補繳超過一年的,需經市保險辦基金統籌處審核後,到區保險辦辦理補繳。

【辦理機構】:青島市社保局及分局
【咨詢電話】:0532-12333

8. 青島社會養老保險可以接續或補交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以下情況可補繳
應保而未保的用人單位職工具體包括三類情形:
1、自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統籌范圍內在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辦理了正式招工錄用手續、具有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因歷史客觀因素應保而未保的職工(含勞動合同制工人)。
經本人申請、單位申報,可到原單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補繳手續。
對於申請人原單位不存在的,可由主管部門履行申報手續。
對於原已參保的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因其參加工作時間及連續工齡計算等問題有異議的,在按規定重新認定後需要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參照上述適用范圍及申報辦法處理。
2、自1996年1月1日以來與用人單位建立或事實上形成了勞動關系、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參保繳費義務應保而未保的職工。
不論是用人單位還是職工提出參保補繳申請,只要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爭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均應當依法受理。
3、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勞動關系、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參保繳費義務應保而未保的職工。
用人單位應為職工參保而未參保,用人單位或職工均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參保補繳申請,社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受理。
對於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調解,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達成調解協議的,可參照上述辦法處理。
中斷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
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補繳其在靈活就業人員窗口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保或在靈活就業人員窗口首次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不得通過向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不得通過違規補繳而取得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資格。
靈活就業人員補繳起始時間不得早於2004年7月1日。
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離職的人員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離職的人員,從進入企業工作或從事靈活就業之月起,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建立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對於上述人員進入企業工作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連續工齡及相關待遇,按照《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規定執行。
上述人員,根據本人意願,由本人及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申請,報經市人社局審核同意,也可補繳其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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