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美國老人如何養老
美國養老保障系統可分為5個層次:第一是國家舉辦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第二是住房反向抵押制度;第三是企業主舉辦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第四是個人退休賬戶系統(IRA);第五是其他各種養老資產。
其中,養老保障的核心部分只有3個,美國人喜歡稱之為「三條腿板凳」。
第一條腿是國家建立的強制性老年、遺屬和殘疾保險制度,這是退休收入的基本保障,是兜底的安全網。
第二條腿是指企業主舉辦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在中國叫企業年金。
第三條腿是指家庭或個人購買的以個人退休賬戶為主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
雖然美國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比較健全,但大多數美國老年人依然以「以房養老」方式作為補充。美國政府和一些金融機構也向老年人推出了「以房養老」的「倒按揭」貸款,發放對象為62歲以上的老年人。
許多美國老年人在退休前10年左右就為了自己養老而購買了房子,然後把富餘的部分出租給年輕人使用,利用年輕人支付的房租來維持自己的退休後生活。
(1)西方養老保險制度擴展閱讀:
各國養老新趨勢
英國更多發展社區養老「如同在家養老」。
日本為老人開展眾多「定製服務」。
韓國給老人提供更多就業機會。
美國:親屬照顧老人 政府為其付費。
法國:提倡老人旅遊及進駐「老人村」。
瑞典:提供全球最完善的養老保障。
中國:將社保征繳劃給稅務將提高退休年齡。
『貳』 國內和國外的社保體系有什麼差別
以社保中的養老保險為例。
中國的養老保險體系,主要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有利於新老更替,實現就業結構的合理化;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一項重要措施,有利於社會穩定;能夠激勵年輕人奮進,提升工資標准,為退休後的生活提供保障,有利於從側面上促進經濟發展。
也就是說,中國的養老保險主要是通過立法規定的,是法律規定必須繳納的。而國外的養老保險分為三種制度類型,分別為:傳統型、國家統籌型、強制儲蓄型。以傳統型為例,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又稱為與僱傭相關性模式或自保公助模式。
最早為德俾斯麥政府於1889年頒布養老保險法所創設,後被美國、日本等國家所採納。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工資替代率,然後再以支出來確定總繳費率。個人領取養老金的權利與繳費義務聯系在一起,即個人繳費是領取養老金的前提,養老金水平與個人收入掛鉤。
基本養老金按退休前雇員歷年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和不同檔次的替代率來計算,並定期自動調整。除基本養老金外,國家還通過稅收、利息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基本上也實行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
(2)西方養老保險制度擴展閱讀:
福利國家所在地普遍採取的,又稱為福利型養老保險,最早為英國創設,如今適用該類型的國家還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亞、加拿大等。
該制度的特點是實行完全的「現收現付」制度,並按「支付確定」的方式來確定養老金水平。養老保險費全部來源於政府稅收,個人不需繳費。享受養老金的對象不僅僅為勞動者,還包括社會全體成員。
養老金保障水平相對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亞養老金待遇水平只相當於平均工資的25%。為了解決基本養老金水平較低的問題,一般在力提倡企業實行職業年金制度,以彌補基本養老金的不足。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養老保險
『叄』 西方國家在養老問題上存在哪些弊端
世界各國主要的養老保險模式可以分為三種:
1、福利型養老保障模式源於英國,其理論依據源自以庇古為代表的福利經濟學。這種養老保險模式倡導「從搖籃到墳墓」的全民保障,凡是達到一定年齡的退休國民,都可以定期地從政府手中領取到養老金。福利型養老模式的優點在於:一是體現了社會公平性,使所有居民均能享受到較好的福利;二是實行政府統一管理養老保險事務,實現了低成本管理和高資源利用率。這種面向全民的福利型養老模式也產生了嚴重的經濟和社會問題:一是政府財政負擔重;二是不利於激發和調動社會成員參與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抑制增加就業;三是企業承擔了過重的養老保險費,增加了人工成本,不利於企業的生產經營。
2、保險型養老保障模式是世界上許多國家選擇的模式。它強調社會保障是個人的事情,採用自保為主、國家資助為輔的模式。
保險型養老保障模式的優點在於:一是養老保險層次性多,保障性高;二是由國家立法作後盾,保證了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三是基金籌資方式靈活多樣,既可採用現收現付制,也可採用完全積累制,還可採用部分積累制。但籌資的責任主體還是企業和個人,國家只承擔補貼或資助責任;四是在社會保障機構實行多層次管理。
其主要缺陷是:大部分社會保障資金來自雇員和僱主一起繳納的保險稅,導致稅率問題十分敏感;保障模式的多層次性使得管理難度較大,管理成本偏高。
3、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模式以強制儲蓄為核心,實際上是一種由政府強制推行的自我養老制度。該模式強調自我保障,減輕了政府負擔,增加了透明度,能很好地監督資金的使用,具有很強的社會激勵作用。
但是,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模式模式也有其不足之處:它把國家應該承擔的資金責任全部或大部分轉嫁給個人,強調效率,忽視了公平,互助互濟和再分配作用較弱。此外,養老金賬戶的管理成本較高,資金貶值的風險也較大。
『肆』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與西方國家的對比,以及中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比較
養老保險雙軌制是當今中國社會 最大的不公平、不合法政策,違背了 社會主義宗旨,從制度上將中國社會 劃分了兩個類似封建社會的社會階級 ,為機關事業單位編制職工規定了達 到正常待遇三到五倍的超國民待遇, 貶低了企業職工及其他從業者的社會 地位與尊嚴,一定程度上激發了社會 矛盾,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並為青 少年的樹立良好的職業理想產生了負 面影響。因為機關事業單位不繳納或 很少繳納養老保險,直接從國家財政 支出退休金,所以從本質上來講,退 休金雙軌制是一種歧視性的剝削政策 ,是以剝削所有納稅人為基礎的。
『伍』 我國與其他各國養老制度優缺點
我國與其他國家養老保險制度比較
一、國外養老保險制度簡介
由於世界各國的政治制度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不等,歷史傳統各異,不同國家之間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較大差異。世界各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都比較晚,但發展卻很迅速。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不同類型的養老保險制度,按照其覆蓋范圍、保障水平和基金模式,大致可分為以下類型:
(一)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以美、德、法等國家為代表,貫徹「選擇性」原則,即並不覆蓋全體國民,而是選擇一部分社會成員參加,強調待遇與工資收入及繳費(稅)相關聯。保險對象一般為工薪勞動者,養老保險費由僱主和雇員共同負擔。待遇水平適中,如美國的平均基本養老金替代率為43%左右。待遇支付方面,一般有利於低收入人群。
(二)儲蓄積累型養老保險。儲蓄積累型養老保險以智利、新加坡等國家為代表。這些國家的政府強制性規定公私單位的所有雇員都必須參加養老保險,政府的養老基金監管局負責規范與監督基金的管理,不具體參與實際管理事務。私營性質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作為法定的經營管理者。政府對養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標准、財務狀況、資產結構進行監管,並要求其交納風險准備金;養老基金管理公司嚴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獨立化的原則來進行管理,基金可以用於購買政府債券、企業證券和民營化的公共設施;基金所有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從自己選擇繳費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領取養老金,或者將積累的養老金連本帶利轉向人壽保險公司以支取年金。
(三)福利型養老保險。福利國家型養老保險以英、澳、加、日等國家為代表,貫徹「普惠制」原則,基本養老保險覆蓋全體國民,強調國民皆有年金,因此稱為「福利型」或「普惠制」養老保險。在這一制度下,所有退休國民,均可無條件地從政府領取一定數額的養老金。需要說明的是,這種普惠制的養老保險待遇,一般水平很低,不足以維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退休者要維持自身的基本生活,必須同時加入到其他養老保險計劃中。
(四)國家型養老保險。國家型養老保險制度曾經在大多數計劃經濟國家實行,以前蘇聯、東歐國家為代表。按照「國家統包」的原則,由用人單位繳費,國家統一組織實施,工人參與管理,待遇標准統一,保障水平較高。這種養老保險制度不利於企業參與市場競爭,不利於勞動力的流動,不利於培養勞動者個人的自我保障意識。目前,正在退出國際社會保障領域。
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概述、現狀及主要特點
(一)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概述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歷史沿革主要可以分為五個階段。
第一階段,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1951年在蘇聯模式的基礎上建立了中國社會保險制度。該制度持續實施到1956年底。
第二階段,恢復性改革階段。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工會制度被廢除,勞動保險基金被用於其它用途。這一時期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實際上是企業辦保險,其特徵是:企業職工的退休養老資金有企業從生產收益中籌集,並在企業營業外項目列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放養老保險金,而職工個人不承擔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
第三階段,探索性改革階段。進入20世紀90年代,我國的計劃經濟體制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有企業全部展開,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所以迫使養老保險在內的社會傳統保障制度進行改革,建立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
第四階段,個人養老保險基金賬戶實行試點階段。2000年12月,國務院第42號文件《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險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我國在東北三省進行了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在做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提高統籌層次、加強養老保險規范化和信息化建設方面,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為在全國范圍內完善這個制度積累了經驗。
第五階段,全國覆蓋改革階段。2005年12月3日國務院正式頒布《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這一決定主要針對隨著人口老齡化、就業方式多樣化和城市化的發展,現行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顯現出的一些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問題。在總結我國20多年來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探索和實踐經驗,經過充分的調研論證和2001年以來東北三省試點實踐的基礎上作出了改革決策。
(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由三個不同層次的養老保險組成,即基本養老保險計劃、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計劃和個人儲蓄型保險計劃,由此初步構建了我國現代養老保險體系的制度框架。
第一個層次是基本養老保險。它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為保障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我國對城鎮企業職工強制實行統賬結合、部分積累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保障水平較低,覆蓋面較廣。在部分有條件的地區,我國政府鼓勵當地政府開展農村養老保險的探索和試點。
第二個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計劃。它由政府政策鼓勵,企業自願建立,企業或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費為職工建立個人賬戶,通過商業機構運營,給付水平由繳費和投資收益率決定。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職工建立的一種輔助性養老保險,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目前我國只有極少數效益比較好的企業為職工辦理了補充養老保險,尚處於零星發展的狀態。
第三個層次是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它是由職工個人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的補充保險形式。後兩個層次中,企業和個人既可以將養老保險費按規定存入社會保險機構設立的養老保險基金帳戶,也可以選擇在商業保險公司投保。
(三)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特點
我國是一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口眾多、經濟水平較低,是一個典型的二元結構社會,工業比較落後,農業比重較大,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口結構的差異很大,加上歷史、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原因引起的各種利益差異,使新舊矛盾相互交織,情況極為復雜。在這樣的基本國情下,造就了我國特有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該制度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採用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形式,社會統籌部分由國家和企業共同籌集,個人帳戶部分則由企業和個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繳納。其中存在著不少問題,如覆蓋范圍不夠廣泛,大量的城鎮個體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還沒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空帳運行,沒有真正實現部分積累的制度模式,難以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需求;基本養老計發方法不盡合理,缺乏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機制還不健全,養老金總體水平還不高;統籌層次比較低,基金調劑能力還比較弱;企業年金發展滯後,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等等。
三、國外與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比較分析
(一)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層次偏低
在養老金方面,瑞典和英國兩國的養老金制度都包括統一標準的國家的養老金,與收入相聯系的補充養老金,各種職業津貼等制度層次。日本的養老保險也分為三個層次:國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濟組合年金、厚生年金基金。德國養老保險包括:法定養老保險、企業補充保險、個人養老保險。美國有多種養老保險,其中企業年金和個人年金比較發達。截止2007年底,我國已有北京、天津等13個省市實現了養老保險省級統籌;遼寧、安徽等7個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市級統籌為主;其它省份仍以縣級統籌為主。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分散在全國1800多個統籌地區,成為世界上一道獨特的「景觀」。養老保險基金的分散管理,在實踐中導致了很多問題:一是限制了保險的社會共濟作用,低層次統籌的格局加劇了資金供求的結構性矛盾;二是加大了基金管理的風險,增加了基金監管的難度;三是過低的統籌層次,導致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困難,阻礙了勞動力的自由流動。
(二)我國社會養老保險覆蓋面過窄
瑞典養老金的覆蓋面具有普遍性,凡是達到在瑞典居住或工作的法定年限者都可以參加基本養老金制度。英國的國家基本養老金制度也具有普遍性,它的條件是所有滿足國家基本養老金制度所規定的年齡和資格標準的老年人都可以領取。德國養老保障的受益人涵蓋普通雇員、礦工、公共部門、雇員、自雇者;農民、農業工人,被排除於制度之外者很少。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一般限於全民所有制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的固定職工,而占人口較大比重的農民群體和數量逐漸增多的靈活就業者,還沒有被納入養老保險的框架之內,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依然較窄,說明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社會化程度不夠,其所應有的保障功能還未實現。
(三)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
從國外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的發展實踐來看,尤其是總結美國、新加坡等養老保險法制建設比較規范的國家的先進經驗,養老保險必須建立在一整套嚴密的法律體系支撐下有效地發展下去。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完善是與國家養老保險立法不完善密切相關的。我國養老保險法律體系不完備,完善養老保險立法已是當務之急。迄今國家對養老保險尚未單獨立法,代而行之的是各種政策、暫行規定、通知、決定等低層次的行政法規模式,且經常變動的政策文件,缺乏整體性和權威性。導致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缺乏原則性的依據,不少退休勞動者的養老費用被拖欠,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維護,使《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缺乏實施的物質基礎。(四)我國養老保險的資金來源渠道單一
國外的養老保險資金一般說來有三條渠道:勞動者繳納受保工資的一個比例,僱主繳納工資總額的一個比例,政府做出一定貢獻。發達國家中採取雙方負擔的標准模式是僱主和雇員共同繳費。繳費通常與收入水平相聯系,受保工資有一個最高限額。僱主和雇員的繳費比例可以是相同的,但大多數國家僱主比例更高。政府的貢獻來自於國家總收入,也有少數國家取自專項稅收(如煙草稅、酒精飲料稅)。我國養老保險資金的主要來源是征繳養老保險收入及其利息收支、財政補貼,受到經濟條件的制約,養老保險費的欠繳與流失情況十分嚴重。另一方面,由於老年人口數量的不斷上漲,享受養老保險的人數不斷增加,養老金的支出逐年增加,導致部分地區的收不抵支,原有的積累逐漸減少。此外,養老保險管理費用的不合理增加導致養老金開支更加「吃緊」。
(五)我國領取養老金年齡過輕
為了適應21世紀老齡化社會,1994年日本把領取養老金的起始年齡推遲到65歲,對沒有工作或低薪的勞動者,可在60~64歲期間支付部分養老金。瑞典基本養老金和與收入相聯系養老金的年齡資格未滿65歲。美國通過一項國會立法,將退休年齡從65歲推遲到67歲。我國現行法定退休年齡規定是男60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特殊工種職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區和企業為減輕職工下崗和事業壓力,通過採用提前退休的方式解決就業的矛盾,實際上就是把就業的壓力轉移給養老保險,把近期問題推向遠期。
四、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及戰略構想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實踐以及當前國際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的大趨勢,為我們深入思考養老保險制度科學發展的路徑,提供了充足的土壤和養分。現實的約束條件決定了我們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對原有的制度安排推倒重來,但是,卻迫切需要對原有的政策進行必要的調整與完善。
(一)推動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的提高
提高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從理論上講有兩種路徑:一種思路是自下而上,從縣、地市再到省級統籌,從而進一步發展到全國統籌。這種思路看似較為穩妥,實則十分緩慢。目前我國採用的就是這種思路。另一種思路是自上而下,一步到位。一步到位實行全國統籌,企業繳費形成的統籌賬戶資金統一由中央政府籌集、管理、調劑和調動,個人賬戶資金由省級機構負責管理和運營。這就將名義上地方負責、實際上中央出錢的暗補變為明補,充分明確中央政府承擔養老保險的財政責任,進而增強人們在養老保險上的預期和信心,增強人們對於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二)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
首先,建立統一制度、統一規則的全國「大一統」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動實現城鄉全面覆蓋、人人皆有保障、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養老保障體系,符合建立和諧社會的政策需求,有助於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其次,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才是解決我國養老保障制度問題的根本之策。有媒體報道,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動因是財政負擔問題。若僅將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作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將成為「頭痛醫頭」的改革,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降低到企業水平,而公務員養老改革卻不納入改革的范疇,必將增加事業單位養老改革的阻力。將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公務員養老改革、農民工養老改革分而治之,我國養老制度的「碎片化」將從「二元」演變為「三元」「四元」,其面臨的問題和困境將更加嚴峻。
(三)加強養老保險政府配套措施
政府應當建立專業的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及時全面地將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情況公開化,並切實實行問責制;讓承擔繳費義務的直接責任主體勞資雙方及其代表組織工會和僱主組織參與養老保險事務的監督管理;國家加強養老保險的法制化建設,建立完善的養老保險法律體系,用法律法規及時解決在養老保險參保、退保中出現的問題,保證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管理,提高資金安全性,強化保險費的收繳功能、達到保險基金收支平衡、防範保險基金支付風險。
(四)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的新來源
通過徵收特種稅來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政府可以考慮徵收遺產稅、消費稅,以及從個人所得稅、利息稅中劃出一定的比例來補充養老保險基金。還可以從國有土地出讓金、發售社會福利彩票等渠道籌資。一些專家建議建立保險基金對企業的持股,使其獲得了穩定的基金來源,增強支付各項社會保險金的能力;同時,企業因讓渡了一部分產權,也有利於將原來承擔的社會職能轉給社會保險體系。這也有利於減輕企業的負擔,有助於企業改革。按照行業、地區,參照企業現行的稅後利潤上繳比例確定資產的平均報酬率,將歷年來政府從企業中提取的超過這一水平的資產收益視為投資抽回,將國家的再投資和政府補貼視作投資追加。投資抽回與投資追加的差額,即資產存量中勞動積累形成的部分。
(五)適當延遲領取養老金的年齡
我國職工的退休年齡應適當延長,不同性質的勞動者不應「一刀切」規定退休工齡,即不分職業、學歷,勞動者統一按到規定年齡實行退休。而且性別也不應是退休年齡的考慮的必要因素,勞動者的學歷、職業應列於新體制制定退休年齡的考慮因素。採取「一刀切」規定退休年齡,將造成高素質勞動力的極大浪費,同時對高學歷的勞動者來說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議新的養老保險立法將勞動者的學歷作為參考因素來規定退休年齡,應比未接受高等教育者延長若干年。
五、總結
隨著我國老齡化人口的加劇及家庭結構的變化,養老問題日益突出。進入21世紀後,我國養老保險面臨嚴峻的挑戰。不斷出現的養老統籌層面低、籌資難等問題,已使現有的養老保險制度力不從心;而傳統的養老模式與現實要求相距甚遠。在養老保險制度的改善和完善上,不能一味照搬西方模式進行大范圍甚至全國性的社會統籌,必須認真分析中外養老保險制度差異,准確定位制度改革方向,結合我國國情與經濟實力,正確地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從而構建符合國情和深得人心的新的養老保險制
『陸』 關於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內外研究現狀,論文需要,很急,希望得到幫助
國內農村社會保障政策研究現狀
目前,城市居民大部分都已納入了社會保障體系。然而在農村經濟不發達的地區,農民還沒有得到最基本的社會保障,目前農村社會保障仍是中國社會保障建設中最薄弱的環節。為了適應深化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實現國家多次提出的健全中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宏偉目標,近年來對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發展和改革等問題進行了大量深入的調查研究。並從宏觀的角度,就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立的必要性、存在的問題、實踐中的區域差異、今後發展方向、對策和建議等方面進行了廣泛的討論和研究,其中既有共識也存在爭議。現就幾個主要問題綜述如下:
1.建立全國范圍內統一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現實可行性爭論
近年來,學術界和政府實際工作部門對這一問題的探討存在著一些不同看法。其主流觀點認為,依據農村經濟發展狀況,中國現階段尚無能力建立全國范圍內統一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楊翠迎、張暉等人對中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濟可行性進行分析後認為:目前建立全國范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不可行的,只有東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備開展這項工作的條件。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建立中國范圍內統一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可行的。但要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分步驟、分階段、「漸進式」發展。任保平認為:應從實際出發,走「漸進式」發展的路子,堅持社會保障范圍由小到大,項目由低到高,積極穩妥地建立起低水平、全方位、不遺漏、多層次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2.經濟因素對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影響
佔主流地位的觀點認為:經濟發展水平是制約農村社會保障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制定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實施目標必須以經濟發展水平為重要依據,社會保障水平必須與經濟發展相適應。在建立全國統一的或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體系目標可行性的討論中,不少觀點多是強調經濟因素的影響作用。另一種觀點認為,不能片面誇大經濟因素對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影響。經濟因素並非是建立城鄉一體化社會保障體系的唯一充分條件,政府在社會保障中的主體地位和作用是搞好農村社會保障體制建設的重要保障。
3.土地社會保障功能在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關於這一問題的討論,學術界也存在著明顯分歧。主流地位的觀點:強調土地保障功能在農村以及全社會穩定中的重要性,認為必須「以土地承包權為主要依據」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孟祥林指出:這里所指的「土地承包權」是:創新土地流轉制度、更新與變革土地保障形式意義上的「土地承包權」。可以把土地保障分為兩種形式:一是直接的傳統意義上的保障,土地由各家各戶農民耕種,用所生產的產品來滿足農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間接的與使用權流轉相聯系的保障,即在堅持農戶對土地承包權不變的前提下,土地集中耕種和規模經營,農民依據自己的土地承包權得到用以保障基本生活的相應收益。
4.構建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對策和建議
在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過程中,應注重轉變政府和學術界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的「重城鎮輕農村」的觀念。一是各級黨政部門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視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積極推進農村城鎮化進程,力爭早日建成我國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二是進一步加強農村社會保障理論研究,以指導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實踐。三是搞好農村社會保障的普及教育和宣傳,增強農民的社保意識,調動農民參與社會保障的積極性。四是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增強集體補貼能力和個人繳費能力,為農村社會保障提供強大的經濟基礎。五是建立和健全農村社會保障機構,實現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科學化、社會化、法制化,加強社會保障法制建設。
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加快農村社會保障的社會化進程,分步驟、分階段在全國范圍內的農村逐步建立起能夠替代家庭和土地社會保障模式的低水平、廣覆蓋、多層次、不分地區、不分年齡、性別和不分職業的全體農村公民均能享受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構建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最終目標和發展趨勢,進一步樹立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勢在必行的理念。
現代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人類文明進步的產物和工業化發展的結果,在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發展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由於理論支撐、不同的發展階段、不同社會制度及經濟發展模式、水平等因素的差異性和一國發展需要,不同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也會存在差別。不過,我們可以從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模式中借鑒合理成分從而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
國外以美國為例
一、美國社會保障制度形成的背景分析
凱恩斯主義主張國家全面干預和調節經濟生活,否定了「供給自動創造需求」的薩伊定律,認為資本主義存在生產過剩經濟危機和失業問題,其原因在於有效需求不足。所謂有效需求是指市場上有支付能力或有購買力的需求,並且是社會總需求。總需求包括消費需求和投資需求,由於邊際消費傾向遞減規律、資本邊際效率遞減規律和流動性偏好規律導致有效需求經常低於社會總供給,造成就業小於充分就業水平。針對有效需求不足造成的失業問題,凱恩斯提出實行擴張性財政政策,用舉債方法擴大政府支出,承擔公共事業投資,承擔社會福利責任,對生活在貧困線以下的人實行社會救濟,對私人企業進行訂貨和貸款。凱恩斯還主張實施補償性財政政策,根據經濟情況變化,有意識地擴大或緊縮政府支出,使財政起到反危機的作用。凱恩斯主張實施擴張性貨幣政策,由政府增發貨幣,刺激投資。凱恩斯主義從維系再生產的角度出發,主張通過財政政策大幅提高社會福利水平,屬於有限再分配,以此理論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屬於有限責任的社會保障,強調個人責任,政府負擔較輕,政府對社會保障制度的干預也是有限的,以實現充分就業為目的。在凱恩斯理論基礎上建立的美國社會保障制度被稱為保障型社會保障制度,在該制度模式中,政府、企業和個人都是責任主體,在不同的保障項目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如在社會保險中,企業和個人是主要繳稅人或繳費人,政府充當最後責任人;在社會救濟、社會福利中,政府是最主要的責任人。
二、美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效應分析
社會保障制度作為社會經濟制度,屬於上層建築,是由經濟基礎——社會生產力水平所決定的,一般來說,經濟發展水平高,則社會保障的項目更齊全、覆蓋面更廣、保障標准更高,這也是發達國家社會保障水平普遍高於發展中國家社會保障水平的根本原因。美國社會保障立法雖然較晚,但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而超常規發展,其立法種類、保障范圍與水平均達到美國經濟發展和資本增值所提出的基本要求。社會保障制度對美國社會經濟發揮了以下積極作用:一是維護社會經濟持續穩定發展和促進社會生產率穩定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調節了美國經濟的運行狀況,如通過強制性保險和補助性救濟及工作性培訓使勞動力得到保護並適應經濟結構調整的變化,又如為經濟發展積累資金;二是促進資源優化配置,如降低貧窮人口的比重,在一定時期內補償失業者,照顧弱勢群體,通過收入累進稅和社會福利開支調節經濟周期,通過加強教育培訓提高勞動力素質以促進資源配置等。此外,美國的公共年金計劃是發達國家中運行最有效的,與其他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相比,其特點是低稅率、低保障水平,一個重要原因是退休金的工資替代率低,從而為企業年金的發展留下很大的空間,促進了基金業乃至整個金融業的發展,成為社會保障促進經濟增長的一個典範。
三、健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思考
美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的經濟背景和理論基礎之上的,也是和該國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從總體上看美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對其國家的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美國多年發展的經驗和教訓,對於我們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背景下,建立健全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體系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明確指導思想
首先,應以馬克思關於社會總產品分配的學說為理論依據,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中提出「六個必要扣除」,其中扣除的「用來應付不幸事故、自然災害等的後備基金或保險基金」和「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等設立基金,總之,現在所謂官辦濟貧事業的部分」就是建立社會保障基金的來源。其次,應以毛澤東、鄧小平和江澤民等領導同志的社會保障思想為指導。毛澤東在《論十大關系》中指出,要正確處理「國家、生產單位和生產者個人的關系」,必須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的利益,「拿工人來講,工人的勞動生產率提高了,他們的勞動條件和集體福利就需要逐步有所改進」。鄧小平指出社會主義的本質是「消除兩極分化,最終達到共同富裕」。江澤民「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出,中國共產黨要始終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上述重要論述都是我國建設社會保障制度的指導思想。
(二)擴大社會保障范圍,提高社會保障水平
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上層建築,是以一定的社會生產力水平為基礎的,社會保障水平要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總結美國的經驗教訓,我們發現,當社會保障水平限制在經濟發展可以承受的范圍之內時,社會保障制度促進了經濟的發展,兩者是良性互動的,而當社會保障支出的增長超過經濟增長時,社會保障就會引發財務危機,損害了經濟的發展。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較低的生產力水平決定了我國社會保障只能實行「廣覆蓋,低水平」,並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而相應提高,但是有一個逐漸推進的過程。當前,我國應當繼續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進做實個人賬戶擴大試點工作。健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制度,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快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障制度,特別是全國范圍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重點推進農民工工傷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障工作。
(三)完善社會保障負擔模式
由於我國是社會市場經濟國家,國家和市場在整個國民經濟發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國的社會保障形式,既不採取完全市場形式,也不採取國家包攬形式,而是將效率與公平、自由市場與國家干預結合起來,在經濟增長與社會發展之間求得平衡,在社會保障領域,主張國家負責與個人負責並重,走國家和市場共同負擔的社會保障模式,由國家、非政府機構和個人共同參與提供保障,國家提供非普遍的社會服務,幫助最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提倡發展私人的和志願的福利事業作為補充,引進競爭機制和消費者選擇福利服務的自由。在這里我們強調要正確處理社會保障制度中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從社會保障制度的社會穩定功能角度出發,為保護社會弱勢群體,國家或政府應承擔制度的設計、執行和調整等職責,還要負責籌措資金和承擔最後資金責任;從社會保障制度的經濟發展功能這個角度出發,它是國家管理經濟的一種宏觀調控工具,它的運行應建立在市場這個基礎之上,以成本效益分析作為服務是由國家提供還是由市場提供的衡量工具,這一點也為20世紀70年代以來社會保障私有化改革取得的成效所證明。
(四)充分發揮社會保障的功能
充分發揮社會保障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雙重功能。社會保障制度保護了社會弱勢群體,具有社會穩定功能,還可充當需求管理工具,以及通過社會保障基金的有效管理推動資本形成和經濟增長,發揮經濟發展功能。因此,改革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也須充分發揮上述兩重功能。以我國正在改革和完善的養老保險制度為例,社會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分開管理、做實個人賬戶,一方面可以為迎接人口老齡化做好充分的准備,消除後顧之憂,穩定人心,另一方面,還要創造條件讓養老基金投資於資本市場,既實現保值增值,又促進經濟繁榮。在社會保障體系方面,在社會保險制度上嘗試建立基本保險、強制性企業保險和個人儲蓄性保險相結合的多支柱體系。
參考文獻:
[1]徐丙奎.西方社會保障三大理論流派述評[J].理論參考,2007,(4).
[2]鄧大松.美國社會保障制度研究[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5.
樓主您不知道看看內容自己總結一下么。。。別人又不知道你的l論文要寫什麼。。。。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柒』 哪個國家是世界上第一個實行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
德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廣泛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會保險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和必要保證,它能夠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的安定;社會保險還能夠增進勞動者的體質,促進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社會保險還能促進生產的發展,保證經濟的正常運行;
它能夠服務於基層和社會,方便群眾的生活;通過社會保險,可以實現收入的再分配,可以調節勞動的分配,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
因此社會保險是我國必不可少的一項制度,在新的時期,我國還必須繼續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並且優化和發展社會保險制度,以保證社會的穩定,為構建和諧社會打好基礎和貢獻一份力量。
在中國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中,還有一些轉型期的特殊產物不能不提到,最典型的就是「養老金雙軌制」的退休制度:不同工作性質的退休人員實行不同的養老金制度。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退休實行由財政統一支付的退休養老金制度;
而企業職工則實行由企業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准繳納的「繳費型」統籌制度。我們前面所講到的社會保險制度,主要是指企業職工,而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則享受著超出三界之外的特殊優待:他們無需繳費,卻可以領取遠高於企業職工的退休金。這是中國養老制度中最不公平的一個地方。
『捌』 國外都有哪些養老金制度
由於人口不斷減少和老齡化不斷加劇,降低退休金或再度延長退休者的年齡也難以避免,很多國外的養老制度也不斷的在改變。
按照新生效的法律,德國退休者的年齡將由過去的65周歲逐步過渡到67歲。所謂逐步過渡是指將延長的2年分為24個月。前12個月,用12年的過渡期,即每年在上一年的基礎上增加1個月的工作時間,這樣在2024年即可過渡到66周歲時退休。後12個月分6年過渡完,即每年在上一年的基礎上多工作2個月方可退休,這樣到2031年時即可執行67歲退休的制度。
總之,大多數國家都是讓你在年輕時創造更多財富,老了之後才會有好的養老保險,越來越多的國家選擇了延長退休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