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村幹部養老保險政策
農村幹部退休各地的政策是有區別的,一般都是正常辦理養老保險,退休後享受待遇。下面提供陝西的政策供參考。
為了體現黨和政府對村幹部的關懷,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建立健全農村基層幹部養老保險激勵和保障機制,2008年省委、省政府把為村幹部辦理養老保險列為當年為民辦的「14件實事」之一,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措施。
1.政策依據
2009年12月4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聯發的《甘肅省村幹部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省委辦發[2008]118號)。2009年5月15日,省委組織部、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聯發的《甘肅省村幹部養老保險實施細則(試行)》(甘勞社發[2009]113號)。2008年12月30日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聯發的《慶陽市村幹部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市委辦發([2008]132)。
2.參保范圍
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組織任命或民主選舉產生的現任村支書、副支書,村主任、副主任和文書。
3.村幹部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年繳費總額1200元,其中:個人承擔繳費總額的30%(360元),政府補助繳費總額的70%(840元,其中:省級財政每人每年補助450元,市、縣(區)財政每人每年分別補助195元)。
4.村幹部離任後,已繳納的保險費如何處理
政府不再補貼,已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其個人賬戶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計算,未開展的,可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退給本人。
5.村幹部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沒有具體時間限制,繳至不再擔任村幹部。
6.村幹部領取養老金的條件
繳費滿3年以上,年滿60周歲就可以領養老金了。
7.村幹部在參保繳費及待遇享受期間死亡的養老金如何處理
村幹部在參保繳費及待遇享受期間死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本金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注銷個人賬戶。無法定繼承人或無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或余額並入統籌基金。
8.村幹部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
縣(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2008年1月1日起負責為村幹部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政府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縣(市、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村幹部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徵收個人繳費、個人賬戶管理和待遇計發、負責個人賬戶管理、編制養老金支出預算。
村幹部養老保險基金由村幹部個人繳費、政府補貼和基金利息等組成,全部納入省級財政專戶統一管理。省、市、縣(區)三級財政部門設立村幹部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縣(區)社保經辦機構設立村幹部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
村幹部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實行逐級匯繳制度。市級財政專戶將所轄縣(區)上解資金在每年年底前上解省級財政專戶。
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村幹部養老金不能按時足額發放或者造成基金流失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以偽造證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領、冒領養老金的,由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退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2. 村幹部怎麼交養老保險
村幹部的養老保險,各地規定是不一樣的,國家沒有統一政策,但是需要說明的是,不會給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因為村幹部不是用人單位職工,也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有的省市規定,在村幹部任職期間,本人承擔繳費的30%,鄉鎮政府,以及地方財政給予補助70%,不再擔任村幹部時,符合條件的,給予退休,不符合的可以轉移到新農保,合並計算,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3. 村幹部養老保險的通知
村幹部的養老保險和離職保障問題,一直是各級黨委政府非常關心和重視的問題,是把它提高到穩定農村基層幹部隊伍,夯實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的高度來對待的。早在2008年市委辦市府辦就制定了《關於在全市建立村幹部離職保障制度的通知》(宜委辦[2008]18號),文件中對村幹部離職生活補助的對象和條件、補助形式及標准、申報程序等都作了具體規定。如你所介紹自己的情況屬實,那麼你符合文件規定,且可以享受每年定期補助(年補助金額為:補助標准×任職年限)。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4. 湖南省養老保險條例全文
我1991年1月,被湖南省漣源市郵政局招為投遞員,安排在砂石郵電所上班。從91年起就沒有給我們同工同酬,所謂的勞保福利也只是象證性的發點,有時沒有,加班工資也沒有,2003年6月,因為工作需要,安排我從事砂石郵政所儲蓄出納員工作。2003年12月,漣源市郵政局與我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但沒有交社保。2004年9月,我與漣源市郵政局另一個職工在工作上發生口角,2004年10月25日,漣源市郵政局因此欲將我辭退。2004年12月6日,我申請勞動仲裁,同年12月24日,漣源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下,漣源市郵政局與我達成和解協議,承諾與我繼續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就是這樣一份恢復我的勞動關系的協議書,法院卻說是自行和解,解除了勞動關系,這還有第三方證明人簽字證明是恢復勞動關系的(漣源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沒有責令漣源市郵政局給我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當時我對法律條款也不清楚,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社會保險費用不得減免。第13條規定:繳納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繳代扣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但和解後,漣源市郵政局沒有實際履行和解協議,僅安排我為鄉郵委辦員,與我簽訂委託辦理合同,我不服。2005年4月4日,我為此再次申請仲裁,漣源市勞動仲裁委員會以訴訟時效已過不予受理。2005年4月14日,我向漣源市人民法院起訴。2005年8月15日,漣源市郵政局又與我簽訂和解協議,漣源市郵政局在承認以前勞動關系的基礎上,承諾至少以後兩年之內不會解除與我的勞動關系。2005年10月31日,在漣源市郵政局裡,漣源市郵政局讓我與婁底市勞動保障事務代理中心簽訂了勞動合同。還有其它與我一樣的員工也是一樣的要簽,威協我們說是2004年婁底郵局與這個勞務輸出中心有什麼合同,不然不能上班,也不能交社會保險什麼的,我們也不明白,只得簽了,同一天,漣源市郵政局與我簽訂了所謂的勞務派遣用工上崗協議,並仍然安排我在砂石郵政所任營業員。可到2005年11月27日又說要與我們解除勞動關系,要我們在他們事先列印好的合同上簽字。(當時在2005年10月31日郵政局並沒有與我們解除勞動關系,可又要求我們訂立上崗協議,作為一個國營企業單位,應當有法律顧問的,卻要求我們訂立這樣一些明顯違法的,不公正不公平的協議及勞動合同,而後在2005年11月27日又要我們訂立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書,這些合同與協議給我們的都是空白的,單位沒有簽字與蓋章,也沒有給我們補交社會保險費用,也沒有給我們這工作十多年的員工經濟補償)2010年4月,漣源市郵政局以漣郵[2010]26號文件隨意認定我挪用貪污,違反金融資金操作管理制度,解除了所謂上崗協議,不準我再上班。2010年5月,我通過律師要求漣源市郵政局收回處理決定,但郵政局拒絕了。2010年7月18日,我向漣源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但漣源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經原告多次催告,不立案審理,我被逼無奈,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我與漣源市郵政局1991年至2011年長達20年的勞動關系,補交91年以來沒有交的社會保險費用,並要求依法予以補償。
此案經漣源市人民法院、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兩級法院審理,這兩級法院都確認自1991年1月至2010年4月期間,我一直連續在被告漣源市郵政局工作,並且在2003年起一直擔任漣源市郵政局砂石郵政所儲蓄出納員這樣的核心工作並沒有中斷過,但卻都駁回了我的訴訟請求。
理由是:「本院認為,原告劉定豐自1991年至2005年11月與被告漣源市郵政局的勞動關系,雙方已經於2005年自行和解,不屬於本案處理范圍;2005年11月至2010年7月,原告劉定豐與被告婁底市勞動保障事務代理中心存在勞動關系。」那麼請問法院,我與郵政局的勞動關系是1991年到2005年10月31日還是到2005年11月27日,要是到2005年10月31日,那2005年11月27日郵政局為什麼又要與我簽訂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書,在2005年10月31日到2005年11月27日我的勞動關系在哪?在此期間我一直在郵政上班,沒有中斷工作,且一直是在郵政部門的前台做郵政營業員。
一、二審法院罔顧事實,對這樣明確的勞動關系不認定,做出這樣違背法律的判決,對2005年那些這樣明顯的無效的勞動合同及上崗協議卻認為合法有效,實際是對逆向派遣這樣嚴重侵犯勞動者權益的行為的包庇和縱容。一、二審法官都是法律專家,如此普通的法律事實他們不是不清楚,我聽說這些案子是一、二審法院審委會研究的,在2012年3月我申請再審到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2年10月9日開了聽證會,可直到現在也沒有結果,一個普通的勞動爭議案三年了,也沒有正確處理結果,不知湖南省的人民法院是做什麼用的?這社會到底還有沒有公平正義?還有沒有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還有沒有用?
尊敬的上級領導,及社會各界朋友,請大家評評,這中國還是不是憲政社會,是不是法治社會?我們應當崇尚法律,法律至上。可漣源市人民法院,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任意踐踏法律,如此明目張膽,國家法律威嚴何在!新聞謀體又沒有膽量公開,我信訪到漣源市勞動局,漣源市信訪局,婁底市信訪局,都回答你這是在法院處理,他們不受理,難道非要我們拿刀拿炸彈來解決問題?工作二十年卻沒有社保,難道這就是共產黨的公正公平的社會保障體系?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5. 村幹部養老保險新政策出台
農村中的村支書、村長、婦女主任等幹部並不屬於公務員,沒有辦法參照公務員退休,近年來回也沒有出台關於農答村幹部參保繳費、退休等方面的政策。
當事人可以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或者靈活就業養老保險,並從其規定退休、領取養老金。雖然沒有統一的政策,但是部分地方出台了關於村支書等參加社保的補助政策,貴地是否出台此類政策,請向當地社保機構直接咨詢或者上班時間撥打12333電話咨詢。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6. 村幹部參加的養老保險政策
(一)補助對象未參加政策性養老保險的村幹部(指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村文書、村計生專干及2008年4月1日起任職的村綜治專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1、受到刑事處罰的;2、受過黨內撤職以上處分的;3、被依法罷免行政職務的;4、因其他原因導致非正常離任的。(二)補助標准1、對正常離任的村幹部補助標准為:每任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職務(包括大隊長等相應職務,下同)一年補助500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間斷任職經歷分別計算,下同);每任村文書(包括大隊會計,下同)、村計生專干職務一年補助400元。2、對在任村幹部的以往任職年限的補助標准為:每任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職務一年補助500元;每任村文書、村計生專干、村綜治專干一年補助400元。從2009年起,在任村幹部不再享受此補助,有關待遇按《關於調整村(社區)兩委會辦公經費和村(社區)幹部待遇的通知.(三)補助辦法1、專項補助用於村幹部繳納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金個人承擔部分,補助總額不得超過個人繳費總額,不足部分自付,結余部分不補。2、對已達到個人繳費標准(繳費年限滿15年),如政策允許並本人仍願意繼續繳費且尚未享受完任職補助的,可繼續享受,補完為止。3、對已年滿60周歲的離任村幹部和具有以往任職經歷的在任村「五職」幹部,均採取一次性補助的方式。4、對未年滿60周歲的離任村幹部,採取逐年補助方式,按其所任職務高低順序及相應年限予以補助,每年補助標准不得高於所任職務的相應補助標准,不得重復;年滿60周歲後仍未享受完補助的,其餘額用於繳納一次性繳費個人承擔部分。5、對未年滿60周歲的在任村「五職」幹部,在離任後採取逐年補助方式,對其以往任職年限予以補助(補助方式按第4條執行)。對任職至60周歲的在任村「五職」幹部,其以往任職年限補助在一次性繳費時予以兌現。6、對已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在任村「五職」幹部,如在任期間受到刑事處罰、黨內撤職以上處分、被依法罷免行政職務或因其他原因導致非正常離任的,於處罰、處分生效或非正常離任次月起停止專項補助。對離任後受到刑事處罰的,於處罰生效次月起停止專項補助。
7. 村幹部的養老保險政策
農村村幹部,不是國家政府工作人員,也不是企事業單位的職工,農村的村版委會,只是一個居民自治組織權,並非國家政府,因此,村幹部不享受國家退休政策,也沒有退休費,自從實行繳納養老保險政策之後,按照繳納養老保險計算退休費,不繳費依然是沒有退休費的。有的鄉鎮政府自行制定了退休政策,按月發給退休費,那是自己發給的,不是國家政策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8. 村幹部養老保險制度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一)補助對象未參加政策性養老保險的村幹部(指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村文書、村計生專干及2008年4月1日起任職的村綜治專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1、受到刑事處罰的;2、受過黨內撤職以上處分的;3、被依法罷免行政職務的;4、因其他原因導致非正常離任的。(二)補助標准1、對正常離任的村幹部補助標准為:每任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職務(包括大隊長等相應職務,下同)一年補助500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間斷任職經歷分別計算,下同);每任村文書(包括大隊會計,下同)、村計生專干職務一年補助400元。2、對在任村幹部的以往任職年限的補助標准為:每任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職務一年補助500元;每任村文書、村計生專干、村綜治專干一年補助400元。從2009年起,在任村幹部不再享受此補助,有關待遇按《關於調整村(社區)兩委會辦公經費和村(社區)幹部待遇的通知.(三)補助辦法1、專項補助用於村幹部繳納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金個人承擔部分,補助總額不得超過個人繳費總額,不足部分自付,結余部分不補。2、對已達到個人繳費標准(繳費年限滿15年),如政策允許並本人仍願意繼續繳費且尚未享受完任職補助的,可繼續享受,補完為止。3、對已年滿60周歲的離任村幹部和具有以往任職經歷的在任村「五職」幹部,均採取一次性補助的方式。4、對未年滿60周歲的離任村幹部,採取逐年補助方式,按其所任職務高低順序及相應年限予以補助,每年補助標准不得高於所任職務的相應補助標准,不得重復;年滿60周歲後仍未享受完補助的,其餘額用於繳納一次性繳費個人承擔部分。5、對未年滿60周歲的在任村「五職」幹部,在離任後採取逐年補助方式,對其以往任職年限予以補助(補助方式按第4條執行)。對任職至60周歲的在任村「五職」幹部,其以往任職年限補助在一次性繳費時予以兌現。6、對已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在任村「五職」幹部,如在任期間受到刑事處罰、黨內撤職以上處分、被依法罷免行政職務或因其他原因導致非正常離任的,於處罰、處分生效或非正常離任次月起停止專項補助。對離任後受到刑事處罰的,於處罰生效次月起停止專項補助。
9. 村幹部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從2018年新政策起,國家不僅提高農村村幹部的工資水平而且加大村幹部的退休保障。村幹部在退休後也可以享受到國家養老金政策。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