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四川省社保廳關於2019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最新內容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財政廳
川人社發[2015]17號
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規定,經省政府批准,現就做好我省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對象和時間
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對象為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完退休(退職)審批手續的退休(退職)人員。符合上述條件,但在2014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企業退休人員除外。增加基本養老金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基本養老金的標准和辦法
(一)定額調整辦法
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二)掛鉤調整辦法
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不含15年),對超過的年限(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每年增加7元。
(三)適度傾斜辦法
屬下列情形的企業退休人員,先執行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辦法,再按以下標准和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同時符合本款下列兩類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復累加享受:
1.企業高齡退休人員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每月增加80元。
(2)建國後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人員,每月增加30元。
(3)原個體工商業者,每月增加30元。
(4)年滿70周歲及以上人員,每月增加40元。
2.艱苦邊遠地區新增退休人員
(5)2014年年度內我省艱苦邊遠地區新增退休人員,適當增發養老金,其中一、二類艱苦邊遠地區人員,每月增加40元;三、四類艱苦邊遠地區人員,每月增加50元;五、六類艱苦邊遠地區人員,每月增加60元。艱苦邊遠地區的范圍和類別,按國人部發〔2006〕61號及川人發〔2007〕8號文件執行。在此前調待中已經享受人員不重復享受。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
(6)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照中辦發〔2003〕29號文件予以傾斜,確保其基本養老金不低於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
(四)本次增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對企業退休人員年齡周歲計算的截止時間為2014年12月31日。
三、調整基本養老金的資金渠道
(一)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除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補助外,主要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並列入2015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預算。各地要按照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要求,進一步強化市(州)范圍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收統支管理。各級政府要進一步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助力度,統籌安排資金,確保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及時足額兌現。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基本養老保險的擴面、征繳、清欠工作。
(二)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三)由省社會保險局直接管理的重點森工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由省社會保險局統一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核撥。
四、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其他有關規定
(一)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規定,企業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應按退休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等項目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和社會統籌基金中列支。
(二)企業退休人員截至2015年1月1日仍在服刑、強制戒毒、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的,不增加基本養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的,暫不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有關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企業退休人員、企業退休軍隊轉業幹部的范圍,按《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貫徹200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勞社辦〔2002〕87號)的規定認定。
(四)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年齡,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確認記載的數據為准,視同繳費年限按職工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不含折算工齡)確定,年齡按實際周歲確定。
五、切實做好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
(一)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關懷。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在當地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高度重視,集中力量,落實責任,在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基礎上,抓緊組織實施,確保在2015年4月底以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到企業退休人員手中,把黨和政府的關懷落實到每一位退休人員身上。
(二)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審批,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理。
(三)本通知下發後,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要及時按工作調度要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社保局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要在5月18日前將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的完成情況,包括各市(州)本級和縣(市、區,含擴權強縣試點縣市)增加人數、平均增加水平、資金數額及資金渠道解決方案等專題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四)各地在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政策,不得將不屬於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的其他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將對此進行監督檢查。
六、本通知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解釋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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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川將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此次調整的標準是什麼
現在的養老是一件民生大事,我們國家雖然人口眾多但是仍然是出於勞動力確實的狀態,這也與我們國家的人口出生率也就是生孩子的人減少的原因有密切關系。
《分工意見》中提到人力資源部和財政部牽頭,將會於4月底推出相應措施並在年內持續推進。除了調整養老金之外,政府還調整了最低工資標准,打造了省級金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盡最大可能地為人民爭取更多的利益。
3. 2017年四川省退休人員養老金定額調整多少
2017年四川省退休人員養老金定額調整每人月基本養老金增加45元。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 川 省 財 政 廳
《四川省關於201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川人社發〔2017〕34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規定,經省政府批准,現就做好2017年我省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請按照規定執行。
一、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對象和時間
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對象為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完退休(退職)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但在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或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退休(退職)人員除外。增加基本養老金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對退休人員年齡周歲計算的截止時間為2016年12月31日。
二、調整基本養老金的標准和辦法
(一)定額調整。
每人月基本養老金增加45元。
(二)掛鉤調整。
1.企業退休人員:
與本人養老金水平和繳費年限兩部分掛鉤。
一是以本人2016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1.8%;
二是與繳費年限掛鉤,15年及以下的年限每滿1年增加1元,超過15年的年限每滿1年增加2.5元。
2.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退休的人員:
按照企業退休人員掛鉤調整辦法調整。
3.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員:
以本人2016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3.3 %。
(三)適度傾斜。
屬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員,先執行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辦法,再按以下標准和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同時符合本款下列兩類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復累加享受:
1.高齡退休人員。
(1)滿70歲且不滿80歲的人員,增加30元;
(2)滿80歲且不滿90歲的人員,增加60元;
(3)滿90歲及以上的人員,增加100元。
2.2016年年度內艱苦邊遠地區新增企業退休人員。
一、二類的增加40元,三、四類的增加50元,五、六類的增加60元。在此前調待中已經享受此項傾斜政策的人員不再重復享受。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
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照中辦發〔2003〕29號文件予以傾斜,確保其基本養老金不低於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
三、調整基本養老金的資金渠道
(一)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除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補助外,分別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並列入2017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預算。各地要按照省級統籌要求,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助力度等措施,確保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及時足額兌現。
(二)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三)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直接管理的重點森工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統一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核撥。
四、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其他有關規定
(一)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應按退休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等項目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和社會統籌基金中列支。如無個人賬戶或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足的,統一由社會統籌基金列支。
(二)退休人員截至2017年1月1日仍在服刑、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的,不增加基本養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的,暫不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有關企業退休軍隊轉業幹部的范圍,按《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貫徹200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勞社辦〔2002〕87號)的規定認定。
(四)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社保經辦機構按國家和省規定核定確認數據為准。退休人員的年齡,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社保經辦機構按政策規定已確認記載的為准,並按實際周歲確定。
(五)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中,基本養老金已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待遇調整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落實並由基金支付;基本養老金仍由原單位代發的,可先組織原單位代調,所需資金暫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參保登記後再進行結算。
五、切實做好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
(一)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我省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切實採取措施,確保7月底前將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二)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審批,由各級社保經辦機構具體辦理。
(三)本通知下發後,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要及時按工作調度要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社保局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要在8月30日前將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的完成情況(含相關附表)專題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四)各地在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調待政策,不得將不屬於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的其他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將對此進行監督檢查。
(五)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社保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基本養老保險的擴面,征繳,清欠工作。
六、本通知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解釋。
2017年7月18日
4. 四川省2015年養老金調整具體計算方法
四川省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實施方案: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掛鉤調整: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對超過的年限每年增加7元。傾斜調整:一、對企業高齡退休人員增發。年滿70周歲以上人員每月增加40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月增加80元;1953年底前參加革命工作人員每月增加30元;原工商業者每月增加30元。二、對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增發。2014年年度內我省艱苦邊遠地區新增加的退休人員,一、二類每月增加40元,三、四類每月增加50元,五、六類每月增加60元。在此前調待中已經享受人員不重復享受。三、對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增發。對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平均養老金水平保底後,再另增加30元。同時符合掛鉤調整辦法和適當傾斜對象及標準的,可以重復累加享受。
5. 四川退休人員養老金上調方案公布了嗎
養老金的調整速度比以前快得多。前些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基本公布了養老金的調整比例。5月、6月、7月,各省市公布具體調整方案。最後,一些額外的養老金在8月和9月重新發放。這兩年效率越來越快。在今年4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宣布上調比例後,上海公布了調整方案,並於5月重新發布。截至目前,已有22個省市公布了今年的調整方案,並承諾在7月1日前完成核算並補辦。
無論何時公布調整方案,更換到位,最終的增加都是從2021年1月1日開始。6月份補辦的,6個月補辦一次,7月份補辦的,7個月補辦一次。最後退休的人一分錢也不會少。大家都要靜下心來,耐心等待養老金最終調整方案的公布和重新發布。
6. 2020年四川省養老金上調最新消息及解釋
從2020年1月1日起,為2019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2019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左右。
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將於7月底前發放到位,各市(州)需在8月底將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的完成情況專題向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報告。
這是國家自2005年以來連續第16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也是繼2016年以來連續第5年同步安排適當提高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是退休人員適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的重要途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
7. 四川省退休人員養老金14年怎麼調
成都商報記者從四川省社保局獲悉,近日全省515萬名企業退休人員上調了養老保險待遇,調整後人均月養老金達到1525元。此次上調,惠及成都120多萬名企業退休人員。根據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近日下發的有關通知,對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每人每月先增加85元,再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3元。在執行普遍調整的基礎上,還對7類特殊情形人員予以了政策傾斜,比如年滿70周歲以上的人員每月再增加40元。增加基本養老金從2013年1月1日起執行,近日多個市州陸續將1~4月的補發金額發放到了退休人員的個人賬戶,並從5月開始按調整後的新標准發放。每人每月先增加85元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增3元根據通知規定,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採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方式。普遍調整的辦法為,每人每月先增加85元,再按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每滿1年增加3元,不足1年按1年計算(累計繳費年限先按月計算,換算為年,下同)。根據通知規定,本次調整,對企業退休人員年齡周歲計算的截止時間為2012年12月31日。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年齡,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確認記載的數據為准,視同繳費年限按職工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不含折算工齡)確定,年齡按實際周歲確定。企業退休人員截至2013年1月1日仍在服刑、勞教等,不增加基本養老金。7類情形還可重復累加實施待遇與繳費年限掛鉤還有7類特殊情形企業退休人員,先執行普遍調整辦法,再按相關規定的標准和辦法增加一定數額的基本養老金,而且同時符合兩類及以上「特調」情形的,可重復累加享受。此次調整,領取待遇與繳費年限掛鉤,我省近年來加大了調待標准與繳費年限相掛鉤的力度,由最初的1元/年上調到3元/年。此次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3元,意味著繳費年限越長,養老金增幅越大。
同步播報四川上調工傷人員待遇近日,我省上調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或傷殘撫恤金、基本養老金,下同)、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待遇。據悉,傷殘1~4級的,每月增加傷殘津貼260元;增加傷殘津貼後,月傷殘津貼不足1490元的,增加到1490元。傷殘5~6級的,每月增加傷殘津貼210元。成都市將在6月補發相應工傷人員1~5月應增加的待遇。本次待遇調整的對象為2012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以及按月享受致殘補助費的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原臨時工。
8. 四川省養老金的上調規定是什麼
繳納養老保險金已經成為了我們日常生活當中比較常見的一件事情,國家出台相應的政策,只是為了讓我們的人民能夠享受到更多的權利與政策,其實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有意思的過程,就是在前期的時候你進行相應的繳納,在後期的時候你也能夠領到相應的錢。除了一些退休金以外,你也能夠領到養老保險,而國家這樣做,其實我覺得更多的時候是讓全國的人民明白國家時時刻刻都在注意你們,你們是國家的一部分,對於養老保險因為出台了相應的新規則,每一個地區又是不同的。
1.每一個地區都有它自己不同的繳納方式。
當然還包括非常多的內容,如果想要更加清楚的去了解的話,可以去有關的部門進行一定的了解,然後再根據這些調整去繳納費用。
9. 四川省2014養老金調整方案
關於2014年四川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通知
時間:2014-3-20 23:07:30 作者: 來源:網路轉載 查看:82125 評論:243
關於2014年四川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川人社發(2014)11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規定,經省政府批准,現就做好我省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請按照執行。
一、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對象和時間
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對象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符合上述條件,但在2013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企業退休人員除外。增加基本養老金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基本養老金的標准和辦法
(一)普遍調整辦法
每人每月先增加120元,對按繳費年限超過15年(不含15年)的人員再按每超過一年(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增加5元調整。
(二)屬下列情形的企業退休人員,先執行普遍調整辦法,再按以下標准和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同時符合本款下列兩類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復累加享受: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每月增加80元。
2.建國後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人員,每月增加30元。
3.原個體工商業者,每月增加30元。
4.年滿70周歲及以上人員,每月增加40元。
5. 2013年年度內我省艱苦邊遠地區新增加的退休人員,適當增發養老金,其中,一、二類艱苦邊遠地區人員,每月增加40元;三、四類艱苦邊遠地區人員,每月增加50元;五、六類艱苦邊遠地區人員,每月增加60元。艱苦邊遠地區的范圍和類別,按國人部發(2006)61號及川人發(2007)8號文件規定執行。在此前調待中已經享受人員不重復享受。
6.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照中辦發[2003]29號文件予以傾斜,確保其基本養老金不低於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
(三)本次增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對企業退休人員年齡周歲計算的截止時間為2013年12月31日。
三、調整基本養老金的資金渠道
(一)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除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補助外,主要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並列入2014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預算。各地要按照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要求,進一步強化市(州)范圍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收統支管理,加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調劑力度。各級政府要進一步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助力度,統籌安排資金,確保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及時足額兌現。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基本養老保險的擴面、征繳、清欠工作。
(二)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三)由省社會保險局直接管理的重點森工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由省社會保險局統一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核撥。
四、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其他有關規定
(一)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規定,企業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應按退休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等項目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和社會統籌基金中列支。
(二)企業退休人員截至2014年1月1日仍在服刑、強制隔離戒毒、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的,不增加基本養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的,暫不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有關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企業退休人員、企業退休軍隊轉業幹部的范圍,按《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貫徹200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勞社辦[2002]87號)的規定認定。
(四)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年齡,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確認記載的數據為准,視同繳費年限按職工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不含折算工齡)確定,年齡按實際周歲確定。
五、切實做好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
(一)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關懷。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在當地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高度重視,集中力量,落實責任,在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基礎上,抓緊組織實施,確保在2014年3月底以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到企業退休人員手中,把黨和政府的關懷落實到每一位退休人員身上。
(二)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審批,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理。
(三)本通知下發後,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要及時按工作調度要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社保局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要在4月中旬以前將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的完成情況,包括各市(州)本級和縣(市、區,含擴權強縣試點縣市)增加人數、各類人員平均增加水平、資金數額及資金渠道解決方案等專題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四)各地在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政策,不得將不屬於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的其他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將對此進行監督檢查。
六、本通知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解釋。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財政廳
201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