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完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的運行管理
(一)建立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對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政府給予養老服務補貼。根據老年人或其家庭意願,到養老服務機構接受服務的,其養老服務補貼由當地民政部門支付給相應的養老服務機構;居家接受服務的,其養老服務補貼由當地民政部門支付給提供服務的居家養老服務企業或從事居家養老服務的機構。從2012年起,養老服務補貼標准參照當年度重度殘疾人托(安)養費用補助標准執行。有條件的地方,可將政府養老服務補貼范圍擴大到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以及高齡老人等。省民政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制訂養老服務補貼的具體實施辦法。
(二)健全養老服務評估制度。以縣(市、區)為單位,對當地老年人的家庭經濟狀況、身體狀況和養老服務需求進行評估,建立資料庫,實行動態管理。全面建立公辦養老服務機構服務對象入住評估制度和養老服務機構質量評估及監督檢查制度,切實維護老年人基本權益。
(三)完善養老服務機構政策性保險制度。堅持政府支持、機構投保、保險公司運作的原則,實施養老服務機構政策性保險制度。通過全省統保、行業互保的辦法,降低養老服務機構運營風險。對各類養老服務機構投保費用,當地財政可給予適當補助。
(四)加強養老服務機構安全管理。各級民政、衛生、工商、公安消防部門要切實履行業務主管和行政監管部門職責,依法加強對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養老服務場所的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公共衛生和消防安全方面的問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嚴格養老服務機構登記審批和年檢年審制度,新建機構申領《社會福利(養老)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應當依法提交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審查意見書及其他必備材料。對已經建成運行的養老機構和新建的城鄉社區小型養老服務機構,以及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或農村宅基地興辦建設養老服務機構的,公安消防部門要加強檢查指導,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並抄送民政部門。民政部門要督促其盡快落實整改措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要全面推行養老服務機構綜合責任的政策性保險,防範和減少入住老人的人身安全風險。
(五)推進養老服務標准化建設。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訂機構養老服務、居家養老服務等相關標准,建立養老服務信息化管理系統,開展養老服務標准化試點。通過等級評定、標准引導和信息化管理等,提高養老服務行業的專業化、規范化水平。
(六)探索養老服務新機制。實行居家養老服務招標制度,通過政府招標采購方式,引導具備資質的各類社會機構進入養老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積極探索養老服務機構收費管理新機制,鼓勵實行養老服務機構公辦民營模式和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連鎖運營模式,降低運營成本,提高服務水平。通過資金、信息引導和現代信息技術的支持,在居家養老服務和機構養老服務之間形成貫通機制,確保老年人自主選擇養老服務方式和服務場所,滿足不同養老服務需求。
可以啊,現在的農村生活水平比以前好的多,而且農村空氣環境好。農村老年人口多,收入水平低,居住分散,城鄉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差距明顯,導致農村養老服務一直是養老服務的重點和難點。能否實現政策目標,發展有中國特色的農村養老服務,不僅對中國意義重大,而且對世界,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有很強的示範作用。
據當地估計,機構主要為殘疾、半殘疾、老年公民和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服務,占老年人總數的3%至4%。大多數老年人選擇在家養老,也就是說,老年人住在家裡,但社會服務進入家庭。鼓勵和支持港澳服務提供者,包括養老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省份,特別是廣東和福建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根據非營利養老機構的性質,香港的養老服務提供者也可以享受發展養老服務的優惠政策。
㈢ 浙江省農村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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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保險范圍、對象
第三章養老保險費繳納
第四章養老保險金給付
第五章基金管理、運用
第六章管理機構
第七章附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重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把這項工作作為建立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配套措施,要求各級政府堅持積極穩妥的方針抓緊抓好。繼1993年5月下發《關於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政發〔1993〕117號),最近又下發《關於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1993〕14號〉頒布了《浙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浙政發〔1995〕4號),確定農村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並在保險范圍、實施對象、繳費形式、集體補助標准、以及減免稅政策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徹底理順了工作關系,為進一步開展這項工作,制定具體的優惠政策提供了依據。與此同時,浙江省政府還要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要採取區別對待、先易後難的辦法,重點做好鄉鎮企業(包括私營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三資企業)職工和其它有工資性收入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現將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浙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希望有條件地區學習借鑒他們的做法,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做好立法工作,逐步將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納入法制化建設軌道。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浙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浙政發〔1995〕4號1995年1月8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麗水地區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省政府《關於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政發〔1993〕117號)已於1993年5月下發實施,現將《浙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從我省的實際出發,提倡家庭保障為主,與社區扶持相結合,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同時,要適應農村經濟的發展水平、集體經濟和農民的承受能力,堅持群眾自願的原則,加以積極引導和推動,逐步建立覆蓋全省農村的儲蓄積累式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由民政部門負責,並組織實施。有的部門已經在農村開展社會養老保險的,目前仍然維持現狀,不再擴大范圍,以後逐步過渡。已經實行一體化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市、縣,繼續進行試點。
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各級政府要堅持積極穩妥的方針,切實加強領導,搞好工作協調,及時總結經驗,逐步完善提高。
附:浙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范圍內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三條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堅持以自我保障為主,自助與互濟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採取儲蓄積累式的辦法,實行個人帳戶制度。
第四條各級民政部門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保險范圍、對象
第五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范圍是本省非城鎮戶口的農村各業人員。
第六條外出務工、經商者和服兵役者應參加原戶口所在地的社會養老保險,已參加當地養老保險的除外。外來勞務人員原則上參加戶口所在地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七條投保年齡以參加勞動獲得收入為起點,一般為18周歲至60周歲,也可提前參加本保險。
第三章養老保險費繳納
第八條農村(不含鄉鎮村企業)各業人員社會養老保險費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予以扶持。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集體補助全部記入個人帳戶。
第九條養老保險費的月繳納標准為6、8、10、12、14、16、18、20元等檔次,一般採取年繳辦法,於當年12月15日前繳清。繳納檔次的選擇和集體補助的比例由入保人和所在村視經濟情況確定。
第十條入保人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可採取一次性或若干次繳納養老保險費等方式。對一次性或若干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入保人的集體補助,各地視情況確定。
集體補助以鄉鎮村為單位,各類人員平等享受。對獨生子女戶、特困戶的集體補助可高於其他對象。
第十一條鄉鎮村各類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從業人員的社會養老保險。單位按月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0-15%繳納,個人繳納工資的3-5%,全部記入個人帳戶。
單位繳納的職工養老保險費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
第十二條個人和集體可根據收入的提高或下降,經鄉鎮社會養老保障管理機構批准,變動繳納檔次和補助標准。
入保人遇到災害或其他原因無力繳納養老保險費時,由本人申請,經鄉鎮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批准,在規定期限內,可停繳保險費。恢復繳費後,停繳部分可以補繳。
服刑者停繳養老保險費,刑滿回原籍者,應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
第十三條入保人遷往外地或招工、提干、升學,可將其保險關系(含已繳納保險費)轉入遷入地社會養老保險機構繼續投保,也可將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積累總額全部退還本人。
第十四條單位或入保人在投保期間無故停繳養老保險費的,按日加收應繳養老保險費的5%的滯納金。
第四章養老保險金給付
第十五條入保人年滿60周歲後,根據其繳費的積累總額確定領取標准,按月或按季領取養老保險金。
第十六條入保人領取養老保險金保證期為十年。領取養老保險金不足十年死亡者,其剩餘年限的養老保險金,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領取。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按有關規定處理。
入保人領取養老金滿十年後仍健在者,按原標准繼續領取,直至死亡為止。
入保人領取的養老保險金免繳個人所得稅。
第十七條入保人未滿60周歲死亡,按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積累總額返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八條入保人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因患重病或家庭出現重大變故而無力承擔所需費用時,由入保個人申請,經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審核,報上一級管理機構批准後,可從其繳納的保險費中借支。借支款從所繳納的保險費總額中扣除。
第十九條養老保險金給付權益不得轉讓、抵押、還欠貸。不得虛報、冒領養老保險金,違者根據有關法規予以追究。
第五章基金管理、運用
第二十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縣(市、區)統一管理的原則。縣(市、區)設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總帳,統一收取養老保險費,統一支付養老保險金;鄉鎮設立分帳;村或企業設立明細帳,按人立戶記帳建檔。
第二十一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設立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挪用或侵佔。
第二十二條縣(市、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負責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和如期兌付。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可按有關規定通過存入銀行、購買國家債券和金融債券等方式實現保值、增值。不得直接進行投資,不得作擔保或抵押。
第二十三條縣(市、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在當年收取的養老保險費中按不高於3%的比例,一次性提取管理服務費,分級使用。具體提取標准,由當地民政部門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報同級政府批准。主要用於以下管理機構的人員工資和福利費、公務費、業務費、宣傳費、設備購置費、修理費、培訓費和其他必要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養老保險基金及管理服務費,不計征所得稅。其中管理服務費結余必須結轉下年度,並相應核減下年度提取比例。
第二十五條省財政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制定全省統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制度。各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財務管理,接受上級和同級民政、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縣(市、區)成立以政府主管領導負責,其他有關部門參加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委員會和基金監事會,加強對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和基金使用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縣以上各級民政部門要有相應的機構和人員承擔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工作;鄉鎮設立養老保險管理所;村和鄉鎮企業聘請養老保險代辦員。所需編制由各地根據開展業務的實際需要確定。
第二十八條各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和承辦本級的養老保險業務。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對的,按比例交納養老保險,而且是承擔很大一部分費用.
以單位買全社保為准,計算如下所示:
醫療保險:個人承擔2%,單位承擔8%;
養老保險:個人為8%,單位承擔12%;
失業保險:個人為1%,單位承擔2%;
工傷保險:個人無,單位1%;
生育保險:個人無,單位1%;
公積金:個人3.5%,單位3.5%。
而工傷和生育保險的費用均由單位承擔。
工資為6000元每月,那麼其需要交納的保費為:
醫療保險:6000*2%=120元,單位6000*8%=480元;
養老保險:6000*8%=480元,單位6000*12%=720元;450
失業保險:6000*1%=60元,單位6000*2%=120元;
工傷保險:個人無,單位6000*1%=60元
生育保險:個人無,單位6000*1%=60元
公積金:6000*3.5%=210元,6000*3.5%=210元。
因此個人總計為:870元,單位總計為:1650元。
計算的數據可能會與實際的有出入,但計算的方式是這樣的
㈣ 在浙江,你知道有哪些養老機構嗎
根據養老天地數據顯示,浙江養老院的機構數量在700家左右,主要集中在寧波市,有166家。杭州市有94家,溫州市有71家,嘉興市有60家,湖州市有16家,紹興市有49家,金華市有29家,衢州市有19家,台州市有45家,麗水市有18家,舟山市最少,只有13家。
㈤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完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的扶持力度
(一)加強養老服務機構用地保障。以市、縣(市、區)為單位,按照到年養老床位占老年人口總數5%以上的要求,合理規劃布局養老服務機構,確保滿足養老服務機構建設用地需求。對福利性和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項目建設用地,採用政府劃撥方式供地;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項目建設用地,可根據土地用途,依據養老服務機構具體類型,參照成本逼近法等方法進行地價評估後,採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供地。鼓勵用地單位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工業廠房、倉儲用房、學校、辦公樓等存量房產和土地興辦養老服務機構,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村級建設留用地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相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協助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二)加強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配套用房建設。將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列入城市社區配套用房,按每百戶15—20平方米建築面積落實,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提高配建標准。新建小區在交付時須配套相應面積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老小區要通過騰退、置換相應房產予以配置。已經用於居家養老服務的用房要確定產權,切實保障居家養老服務的開展。鼓勵城鄉社區利用布局調整後的學校、辦公服務設施等公共資源改造或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三)加大資金支持。省財政設立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重點用於養老服務補貼、養老服務機構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和鼓勵發展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等,並向農村和欠發達地區傾斜。從2012年起,省財政對用房自建、床位數達到20張及以上、符合有關部門規定資質條件的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服務機構,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給予每張床位6000元補助;對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服務機構,達到前述條件的,省財政按核定床位給予每張床位每年1000元補助,連續補助3年。在此基礎上適當提高對護理型養老服務機構的床位補助標准。省級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制訂。
(四)落實稅費優惠政策。養老院提供的育養服務免徵營業稅;對符合條件並認定為非營利性組織的養老服務機構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或者國家機關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規定予以稅前扣除;對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養老院佔用耕地免徵耕地佔用稅;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公寓等養老服務機構,繳納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確有困難的,報經稅務部門批准,可予以減免照顧。政府主辦和特許經營的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數字)電視等經營單位,應為養老機構提供優質服務和優惠收費。其中,用水、用電、用氣等價格與居民用戶實行同價;免收養老機構電話、有線(數字)電視、寬頻互聯網一次性接入費,養老機構有線(數字)電視基本維護費標准按不高於當地居民用戶主終端基本維護費標準的50%協商收取。對從事居家養老服務企業的稅費支持政策,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家庭服務業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1〕132號)執行。
㈥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內容有哪些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以社區為平台,整合社區內各種服務資源,為老人提供以下四種基礎服務:
1、生活照料服務:
(1)助餐服務:洗、煮飯菜應干凈、衛生,無焦糊;尊重老年人的飲食生活習慣;注意營養,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譜;助餐點應配置符合老年人的無障礙設施,助餐工具應保持清潔衛生,餐具做到每餐消毒;送餐上門應及時,有必要的保溫、保鮮設備。
(2)起居服務:協助穿脫衣服和入廁方法得當,老年人無不適現象;衣物整理放置有序;定時為卧床老年人翻身,無褥瘡。
(3)助浴服務:助浴前應進行安全提示,助浴過程應有家屬或助老員在場;上門助浴時應根據四季氣候情況和老年人居住條件,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溫和浴室內通風。
(4)衛生清理服務:協助刷牙、洗臉、洗腳、按摩動作適當,老年人無不適現象,做到老人容貌整潔、衣著適度、指(趾)甲整潔、無異味;定期清洗、更換床單和衣物,無臟污;定時打掃室內外衛生,做到清潔、干凈。
(5)代辦服務:代換煤氣、代辦各種手續、代繳各種費用等,應按照老人的要求及時辦理。
2、醫療保健服務:
(1)預防保健服務:根據老年人需求制定有針對性的預防方案,預防方案應簡明扼要、通俗易懂,便於老年人掌握預防老年病的基本知識並進行基礎性的防治。
(2)醫療協助服務:應遵照醫囑及時提醒和監督老年人按時服葯,或陪同就醫;協助開展醫療輔助性工作,應能正確測量血壓、體溫等。
(3)康復護理服務:指導老年人正確執行醫囑,協助老年人正確使用康復、保健儀器。
(4)健康咨詢服務:通過電話、網路及會議報告或老年學校等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預防保健、康復護理及老年期營養、心理健康等知識教育。
(5)老年人健康檔案建檔率達100%。
3、家政服務:
(1)安裝維修傢具、家電:門窗、紗窗,熱水器、凈水器、洗衣機、電腦、燈具等安裝維修,應按老年人要求進行,維(裝)修後無安全隱患,能正常使用。
(2)清洗服務:清洗換氣扇、油煙機、煤氣灶類應做到清洗干凈、衛生,符合老年人要求。
(3)疏通服務:水池、浴缸、座便器、蹲坑、地漏疏通等應按照老年人要求進行疏通,疏通後能正常使用。
(4)其他家政類服務。
4、緊急救助服務:
呼叫器、求助門鈴、遠紅外感應器等安全防護器材應符合國家規定,質量完好率達100%;其功能應符合老年人的特點和需求。
5、精神慰藉服務:
(1)精神支持服務:讀報,耐心傾聽,能與老年人進行談心、交流。
(2)心理疏導服務:掌握老年人心理特點和基本溝通技巧,能夠觀察老年人的情緒變化,並通過心理干預手段調整老年人心理狀態。
(3)尊重並保護老年人隱私。
(6)浙江農村社區養老服務擴展閱讀:
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基本原則如下:
(一)堅持需求導向,注重創新機制。以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需求為導向,將政府購買服務與滿足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需求相結合,重點安排與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等密切相關的項目,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加大對基層和農村養老服務的支持,並逐步拓展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領域和范圍。立足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積極探索,不斷創新政府購買養老服務機制,改進購買服務的方式方法。
(二)堅持政府引導,培育市場主體。政府要加強對購買養老服務的組織領導、制度設計、政策支持、財政投入和監督管理。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將推進政府購買養老服務與逐步使社會力量成為發展養老服務業的主體相結合,與培育專業化養老服務組織相結合,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費隨事轉,
(三)堅持規范操作,注重績效評估。明確各方責任、權利和義務,建立以項目申報、項目評審、資質審核、組織采購、合同簽訂、項目監管、績效評估等為主要內容的規范化購買流程,有序開展工作。加強績效管理,建立評估機制和動態調整機制,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強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四)堅持體制創新,完善政策體系。要做好相關政策的完善和相互銜接,推進政事分開、政社分開,堅持與事業單位改革相銜接,推進管辦分離,放開市場准入。凡社會能夠提供的養老服務,盡可能交給社會力量承擔。要及時總結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和政策措施,盡快形成各方銜接配套、操作性強的政府購買養老服務政策體系。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社區居家養老
網路-養老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