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於受理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的時限問題
一,實施《關於解決早期離開我市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目的,意義
為妥善解決早期離開我市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問題,保障他們年老後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經省,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勞動保障局在2008年12月出台了《關於解決早期離開我市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惠市勞社〔2008〕182號文,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是政府本著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充分考慮和協調了社會各利益群體的利益,從以人為本的角度出發,為妥善解決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原固定職工(含幹部)養老,醫療保險問題而出台的一項特殊政策.該辦法對保障和提高這一群體的老年生活水平,緩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將起到積極的作用.這是政府依法行政,執政為民的具體體現和重要舉措.《通知》的實施,將對逐步解決我市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進一步完善養老保險制度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通知》的適用范圍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適用本《通知》:
(一)現為本市城鎮戶籍;
(二)1978年6月1日至1994年6月30日期間離開原企業;
(三)原企業是指1994年7月後參加我市養老保險統籌的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含中央,軍隊企業及原改制破產企業);
(四)原企業包括參加我市統籌的事業單位,但不包括執行機關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五)在原企業工作時的身份是原固定職工(含幹部);
(六)離開原企業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國家,省計算連續工齡的政策規定,不能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三,解決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養老保險的方式
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可根據需要及經濟能力,在自願原則下,通過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方式,解決其養老保險問題.即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其原工作年限范圍內,自願選擇繳費年限並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其選擇的繳費年限最長不得超過經核準的原工作年限.
四,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比例及具體數額的計算辦法
(一)月繳費基數:721元.
(二)繳費比例:按18%確定(其中11%記入個人賬戶,7%劃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三)一次性繳費金額計算公式:721(元)×18%×本人選擇的一次性繳費的年限(折算為月數).
(四)利息計算:對上述公式計算的一次性繳費數額按規定利率計算利息.計息期限從2001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本人
承擔.
例一:現為惠州市城鎮戶籍的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王某,男性,現年59周歲,1971年5月參加工作(固定職工),1984年4月被該國有集體企業作自動離職處理,從未參加養老保險.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其原在國企不符合連續工齡政策的工作年限為13年,其一次性繳費的數額按如下辦法確定:
(1)因王某離開我市企業後從未參保繳費,則其屬於"新人",要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其累計繳費年限須滿15年.
(2)因王某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核準的原在國企不符合連續工齡政策的工作年限為13年,則其在選擇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時,最長只能選擇為13年.
則其在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金額為:
721(元)×18%×13(年)×12(月)=20245.68(元)
注:利息另計,以20245.68元為基數,從2001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按規定利率收取利息.王某實際需要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為20245.68元與所收取的利息之和.
說明:王某要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繳費年限條件,還須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2年.
例二:現為惠州市城鎮戶籍的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李某,男性,現年66周歲,1976年4月參加工作(固定職工),1987年3月被該國有企業作除名處理,從未參加養老保險.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其原在國企不符合連續工齡政策的工作年限為11年,李某於2002年7月達到退休年齡,其一次性繳費的數額按如下辦法確定:
(1)因李某離開我市企業後從未參保繳費,則其屬於"新人",要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其累計繳費年限須滿15年.
(2)因李某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核準的原在國企不符合連續工齡政策的工作年限為11年,則其在選擇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時,最長只能選擇為11年:
(3)因李某2002年7月達到退休年齡,所以,按有關規定可一次性補繳2002年7月至2006年6月的養老保險費4年.
則其應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為11年+4年=15年,金額為:
721(元)×18%×15(年)×12(月)=23360.40元.
注:利息另計,以23360.40元為基數,從2001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按規定利率收取利息.李某實際需要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為23360.40元與所收取的利息之和.
五,一次性繳費後,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但累計繳費年限達不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處理方式
可按照省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的規定,申請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直至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
六,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
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年齡條件: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規定年齡;
(二)繳費年限條件:
1,1998年7月1日(含本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簡稱"新人"),累計繳費年限須滿15年;
2,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簡稱"中人"),2013年6月30日前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須滿10年;
3,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簡稱"中人"),2013年7月1日(含本日)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須滿15年;
1998年6月30日前應參保未參保,1998年7月1日後辦理參保補繳手續,累計繳費年限須滿15年.
七,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計發基本養老金的標准
按照粵府〔2006〕96號文關於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八,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時間規定
在本《通知》實施前已經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申請
人,其首次核發基本養老金的時間最長可追溯至2009年1
月.
九,已參保繳費的人員,同時按本《通知》規定辦理一次性繳費手續,其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的處理
允許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其原來的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分別與選擇一次性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合並計算.一次性繳費後,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申領基本養老金.
十,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醫療保險的處理
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選擇一次性繳費後,其醫療保險按照所在地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執行.
十一,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申請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程序及需提供的資料
詳見《辦事指南》.
十二,早期離開企業人員辦理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限要求
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惠州日報》發布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登記辦理為時限.請符合本《通知》的人員互相告知,及早辦理.
十三,解決我市回城未參保知青的社會保險辦法
回城未參保知青,可參照《關於早期離開我市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惠市勞社[2008]182號)的辦法,解決其社會保險問題.
(一)適用范圍
現為本市城鎮戶籍的上山下鄉知識青年,回城後未安排工作,至今從事個體工商戶或靈活就業(含未就業),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可列入本次解決社會保險范圍(但不包括在我市購房,異地轉入我市城鎮戶籍的外地知青).
(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辦法
回城未參保知青,其上山下鄉期間的年限和安排在鄉鎮企
業工作的年限經審核確認後,可由個人繳費申請一次性繳納養
老保險費.
1,回城未參保知青可根據需要和經濟能力,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申請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
一次性繳費年限低於15年的,可申請按15年補繳,高於15年的,可按實際年限補繳.
2,一次性繳費的基數為721元(2000年惠州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90%),繳費比例為18%.一次性繳納的費用從2001年1月1日起,按銀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三)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錄及繳費年限計算,養老保險待遇計發,醫療保險,檔案審核及具體經辦以及實施時間按《關於解決早期離開我市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貳』 養老保險可以一次性繳納一年的嗎
不能交一年的,都是按月交的。社保養老只要累計最少繳費滿15年,即可享受社保養老待遇,中間如果有斷交須補交。醫保斷繳超過3個月就會清零,不能在續交,需要重新繳費計算繳費年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2)針對國有老公司一次性買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
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以及繳費申報的情況。
第十二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徵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不同險種的統籌范圍,分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分別單獨核算。
社會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匯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並應當按照規定記錄個人賬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保存繳費記錄,並保證其完整、安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費個人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通知單。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叄』 為什麼以前可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而現在不讓一次性補繳了
養老保險政策並不意味著不能得到補償,但社會保險的補繳政策越來越嚴格是正常的。
社保補繳政策為何越來越嚴格?
因此,國家對養老保險的繳費越來越嚴格是正常的。
目前,仍有補繳政策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規定,企業為員工支付社會保險金的義務。如果企業的違法行為導致員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障,特別是養老保險,那是非常不公平的。如果我們想結束耳鼻喉科
『肆』 關於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申請養老保險一次性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該文件是《關於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申請一次性養老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申請一次性養老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頒布單位】
【頒布日期】2009-06-09
【實施日期】2009-6-9
【發文號】粵勞社發〔2009〕12號
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局(社會保障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關於解決早期離開省屬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8〕7號)下發後,各市陸續出台相關政策。在政策制定和實施的過程中,各地陸續反映了一些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為了進一步完善政策,確保我省解決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工作順利完成,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關於適用對象問題
(一)現為我省戶籍、原企業屬於應參加我省養老保險統籌企業的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含農場、墾殖場)人員,可按規定申請養老保險一次性繳費(以下簡稱一次性繳費)。
(二)現為我省戶籍,在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間離開原駐海南島的廣東省所屬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含海南建省後改為海南地方所屬的各類企業)的原固定工(含幹部),可按規定申請一次性繳費。
(三)現為我省戶籍,回城後沒有被安排就業或被安排到縣以下集體企業就業的原我省知青(含分配在農場、墾殖場和兵團當職工的知青),可按規定申請一次性繳費。
二、關於繳費受理地問題
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在現戶籍(以本通知下發時間為准)所在地,按照當地規定申請一次性繳費。未參保的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人員一次性繳費後,繳費受理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建立養老保險關系(早期離開省屬國有集體企業人員原則上仍按粵勞社發〔2008〕7號文的規定辦理)。
三、關於一次性繳費年限問題
(一)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的軍齡或上山下鄉時間,除國家有特別規定可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外,只能作為選擇一次性繳費的工作年限。
(二)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中符合省勞動保障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的通知》(粵勞社發〔2007〕13號)第二條范圍的,其軍齡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凡上述人員中軍齡已計算為一次性繳費年限並繳清費用的,經本人申請可退回按軍齡計算的一次性繳費額,其中已領取待遇的,重新核定基本養老金,從重新核定的次月起按新標准發放。
(三)回城後沒有被安排就業或被安排到縣以下集體企業就業的原知青,其申請一次性繳費的年限最長不超過其上山下鄉的時間。
(四)領取原企業發給的一次性離職費或退職費的原固定工和幹部,原計發離職費、退職費的工作時間可作為一次性繳費的年限。
四、關於一次性繳費省內轉移接續問題
(一)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一次性繳費後,其養老保險關系在省內跨統籌區轉移的,按照省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08〕76號)以及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責任分擔與轉移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勞社函〔2008〕2092號)的規定執行。在粵府辦〔2008〕76號下發前已辦理轉移接續手續的仍按原規定執行,不作調整。
(二)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領取待遇前曾在其他市(統籌區)辦理了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一次性繳費,相關記錄仍保留在辦理地的,應按本條第(一)項的規定轉移一次性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基金,按粵勞社函〔2008〕2092號文重新核定基本養老金並從核定的次月起計發,與原核定標準的差額,從應發之月起補發。
五、關於一次性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記錄問題
申請人繳清費用後,繳費受理地負責記錄申請人的一次性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
六、關於待遇核發地問題
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申請一次性繳費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由最後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發基本養老金。
原已參保人員,辦理一次性繳費不改變其原最後參保地。
七、關於首次參保時間問題
申請一次性繳費並按規定繳清全部費用的人員,申請前已經參保的,首次參保時間不變;申請前未參保的,其登記備案時間為首次參保時間。
八、關於待遇計發辦法問題
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一次性繳費中計入個人賬戶部分,計算為粵府〔2006〕96號文規定的過渡期內原辦法的2006年6月30日前個人賬戶儲存額。
在粵府〔2006〕96號文規定的過渡期內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原辦法的基礎養老金計發基數為待遇申領地2006年6月實際計發基數。
九、關於辦理時間問題
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及各市應做好政策的宣傳和解釋工作,及時辦理相關人員的一次性繳費,並適當延長辦理時間。
二○○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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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你好,請問現在有種一次性買斷的養老保險,是什麼政策
養老保險由國家、集體和個人共同繳納,勞動者年富力強時,將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投資於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往年的政策是養老保險可以一次性補繳15年,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滿60周歲時繳費年限累計未滿15年,無論何時參保,都可以一次性補繳15年。
可是這項補繳政策已於2018年1月1日停止執行,即2018年1月1日以後達到60周歲且未參保繳費的居民,不再發放老年人生活補助,年滿45歲周歲不滿60周歲且未參保繳費的居民,不再允許一次性躉繳15年的養老保險費。
也就是說那些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未滿15年或未參保社會養老保險的民眾,將無法享受退休金,那麼應該怎麼辦呢?保險專家表示,可考慮投保商業養老保險補足這個空缺。
一個完整的養老計劃組合中,商業養老險能夠提供穩健而全面的保障:商業養老保險回報明確,只要確定自己希望在退休後每月從保險公司領取多少養老金作為補充,就可讓保險公司幫助計算出個人需要購買的額度和繳費時間,到了約定時間即可按月領錢。個人商業養老保險只與投保時保險合同上約定的年齡有關,與工作退休時間無關。
養老資金最基本的要求是追求本金安全並可適度收益、抵禦通脹,這也是穩健理財型的商業保險輔助養老的優勢所在,因此經濟條件允許可為自己投保一份。
(5)針對國有老公司一次性買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我國的養老保險由四個層次(或部分)組成。第一層次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第三層次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第四層次是商業養老保險。在這種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基本養老保險可稱為第一層次,也是最高層次。
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以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為原則。
它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社會性。它的強制性體現在由國家立法並強制實行,企業和個人都必須參加而不得違背;互濟性體現在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統一使用、支付,使企業職工得到生活保障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社會性體現在養老保險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由國家宏觀調控、企業內部決策執行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又稱企業年金,它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承受能力,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上,企業為提高職工的養老保險待遇水平而自願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一種企業行為,效益好的企業可以多投保,效益差的、虧損企業可以不投保。實行企業年金,可以使年老退出勞動崗位的職工在領取基本養老金水平上再提高一步,有利於穩定職工隊伍,發展企業生產。
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由職工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的一種補充保險形式。實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目的,在於擴大養老保險經費來源,多渠道籌集養老保險基金,減輕國家和企業的負擔;有利於消除長期形成的保險費用完全由國家" 包下來" 的觀念,增強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參與社會保險的主動性;同時也能夠促進對社會保險工作實行廣泛的群眾監督。
商業養老保險
商業養老保險是以獲得養老金為主要目的的長期人身險,它是年金保險的一種特殊形式,又稱為退休金養老保險,是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充。商業性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交納了一定的保險費以後,就可以從一定的年齡開始領取養老金。
這樣,盡管被保險人在退休之後收入下降,但由於有養老金的幫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商業養老保險,如無特殊條款規定,則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的時間間隔相等、保險費的金額相等、整個繳費期間內的利率不變且計息頻率與付款頻率相等。
『陸』 一次性繳交養老金
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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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條件
(一)、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1、 男性退休年齡在60歲;
2、 女性幹部退休年齡在55歲、工人退休年齡在50歲;
3、 連續工作的特殊工種可提前5年退休;
4、 國有破產企業職工離本人正常退休年齡不到5年的;
5、 因疾病而需要提前退休,男性為50歲,女性為45歲;
(三)、本市戶籍的員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有本市戶籍的員工在1992年8 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非本市戶籍的員工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2. 退休時個人月基本養老金的構成
(一)、1992年8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員工,依規定退休時的月基本養老金的構成是:按退休時上年度本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算的基礎性養老金加上按退休時個人賬戶積累額的1/120計算的個人賬戶養老金;
(二)、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員工,在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以後依規定退休時的月基本養老金的構成是:按退休時上年度本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算的基礎性養老金加上按退休時個人賬戶積累額的1/120計算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加上按本市1997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計算的基本調節金加上由市政府規定的過渡性養老金。
3. 參保人的年限報銷與連續參保時間掛鉤
為杜絕某些用人單位和個人選擇性參保的投機行為,堵塞醫療保險共濟基金流失的漏洞,我市制定新醫改方案時,吸取了過去的教訓,參保人每醫療保險年度從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額不超過市上年度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並與連續參保時間掛鉤,具體標准為:
(一)連續參保時間不滿半年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最高限額為市上年度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的0.5倍;
(二)連續參保時間滿半年不滿1年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最高限額為市上年度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倍;
(三)連續參保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最高限額為市上年度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倍;
(四)連續參保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最高限額為市上年度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
(五)連續參保時間滿3年以上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最高限額為市上年度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
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的參保人,每醫療保險年度從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醫療費用的最高限額與連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時間掛鉤,具體標准為:
(一)連續參保時間滿半年不滿1年的,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醫療費用的最高限額為5萬元;
(二)連續參保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醫療費用的最高限額為10萬元;
(三)連續參保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醫療費用的最高限額為15萬元;
(四)連續參保時間滿3年以上的,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醫療費用的最高限額為20萬元。
4. 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險種的參保對象
醫療保險分綜合醫療保險和住院醫療保險兩種形式。
下列人員參加綜合醫療保險:
(一)具有本市戶籍(含藍印戶口,以下同)的在職人員;
(二)退休前具有本市戶籍,由市社會保險機構按月支付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
(三)退休前具有本市戶籍,參加原養老保險行業統籌並由廣東省社會保險機構按月支付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
(四)市政府規定的其他在職人員。
下列人員參加住院醫療保險:
(一)非本市戶籍的在職人員;
(二)由市社會保險機構按月支付養老保險待遇的非本市戶籍退休人員;
(三)具有本市戶籍,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失業人員。
經用人單位申請,非本市戶籍的在職人員也可以參加綜合醫療保險。
5. 市外分娩費用報銷處理
離深回家鄉分娩不需社保局批准(單位同意即可),分娩費用的報銷標準是根據深圳市同級專科醫院的費用標准核定的。順產的基本醫療費用不超過2500元(不同地區的不同級別醫院的償付標准應有所區別),剖腹產的基本醫療費用不超過3300元,有異常妊娠與分娩並發症(如妊高征、產後大出血、產褥感染等)的分娩費用憑住院病歷復印件、單位證明、出生證、准生證審核後報銷。
6. 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共濟基金的分配比例:
本市戶籍員工的個人帳戶比例為員工繳費工資的11%(包括個人繳的5%,以及企業繳9%中的6%部分),共濟基金比例為企業繳交的員工繳費工資的3%;非本市戶籍員工的個人帳戶比例為員工繳費工資的11%(包括個人繳的5%,以及企業繳8%中的6%部分),共濟基金比例為企業繳交的員工繳費工資的2%。
7. 工傷死亡待遇
被保險人因工死亡,受益人可領取以下待遇:
(一)、喪葬費:按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個月,一次性發給主辦喪事的單位或死者親屬。
(二)、一次性撫恤金:按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四十八個月,一次性發給死者的親屬。
(三)、供養直系親屬、配偶生活補助費:供養一人者,每月發按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供養兩人者,每月發按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供養三人或以上者,每月發按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被供養者是孤兒或孤寡老人者,每月按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二十計發;(深圳市工傷條例)
被保險人因工死亡,受益人可領取以下待遇:
(一)、喪葬費: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個月,一次性發給主辦喪事的單位或死者親屬。
(二)、遺屬撫恤金: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 資四十八至六十個月,一次性發給死者的親屬。領取遺屬撫恤金順序為:1、配偶、父母、子女;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其他親屬。
有第一順序親屬領取的,第二順序親屬不領取。沒有第一順序親屬領取的,由第二順序親屬領取。依此類推。
(三)、供養直系親屬、配偶生活補助費;供養一人者,發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供養兩人及兩人以上,發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被保養者是孤兒或孤兒者,按上述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計發。
生活補助費按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配偶,直到失去供養條件為止。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條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生活補助費每年隨職工平均工資增長調整,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廣東省工傷條例)
8. 外地戶口人員調入後的內地繳費余額、年限及工齡的計算方法
(一) 1992年7月31日前調入本市的員工,其1992年7月31日前的連續工齡(沒有按市政府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年份除外),視為繳費年限。
(二) 1992年8月1日以後調入本市的員工不再補交共濟基金和個人帳戶。
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間調入本市的員工,已按市政府規定補交共濟基金的,其補交的共濟基金轉入個人帳戶。
(三) 1996年7月1日以後調入本市的員工,超過市政府規定的調工調干年齡界限的,應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繳納後,其調入本市以前的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
超齡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標准,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超齡養老保險費由調入單位繳納,計入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9. 對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企業處罰
違反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規定,瞞報參保人數或繳費工資、不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或拒不提供有關資料的,市社保機構應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對企業處以50000元的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10. 工資總額的組成:
國家統計局經1989年9 月30 日國務院批准,於1990年1 月1日發布了第一號令《國定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按此《規定》,工資總額是指直接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它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六部分組成。其中,資金是指支付給員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員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它特殊原因支付給員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員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員工的物價實際上貼;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主要包括: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探親假、公休假等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總之,除了創造發明獎、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獎,工會文教費、交通補貼、房屋補貼、洗理費,勞動保護性支出(如勞保用品、清涼欽料費,以及因從事有毒有害、高溫深水等特殊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等項目外,其它所有的勞動報酬都屬於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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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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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加社會保險月報表送達時間及各原因未參加的社保而需補交的辦法:
(一) 、用人單位參保情況發生變化時需填寫《參加社會保險月報表》並於當月十五
日前送達;
(二) 、補交時提供填寫好的《職工補交養老保險費審批表》及補交期間的工資表原件和有關憑證,如:調令、勞動合同等;
(三) 、以下情形不能補交養老保險費
1、失業期間;
2、服刑期間;
3、沒有獲得勞動收入的;
4、超過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仍在工作的年限(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2. 辦理退(轉)養老保險金須知:
(一) 、退休前調出或辭工離開本市的員工,個人賬戶積累額按以下辦法辦理;
1、非本市外地城鎮戶籍員工積累額本息全部轉入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當地社會保險機構不予接收的,積累額全部退還本人。
2、非本市外地農村戶籍員工其個人賬戶建立一年以上的,積累本息全部退還本人;個人賬戶建立不滿一年的暫不予退保。
3、出國或赴港、澳、台地區定居的員工,個人賬戶積累額全部退還本人。
(二)、辦理退(轉)保手續須本人親自辦理,並提供以下資料:
1、《深圳市職工社會保險證》;
2、單位出具的退(轉)保證明;
3、填寫《員工退(轉)保登記表》;
4、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5、出境定居者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護照等。
3. 市外急診、住院時產生的費用處理
參保職工在出差、探親期間因急、危重病在市外醫院急診、住院的病人,必須立即向本單位報告,由單位在十天內到市社保局辦理外診登記手續。出院後符合報銷規定的基本醫療費用,憑醫院出院小結及住院費用明細清單審核報銷(按深圳市醫療收費標准和同級醫院住院償付標准報銷)。超過一個月不辦理手續或不能提供醫院的出院小結及疾病診斷證明書者,其醫療費用不能報銷。
4. 現金報銷的手續
凡因急診、電腦故障、醫療卡無法使用等原因在市內定點醫院就診的現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必須經過醫療保險處審核報銷室人員審核,然後憑核准報銷的醫療費用,再到市社會保險局1027房財務室報銷。
5. 離退休人員回內地常住,醫葯費的報銷處理:
離退人員回內地常住,先由本人提出書刊號面申請,到市社保局醫保處備案。離休人員的醫葯費合理部分實報實銷,其中社保局只承擔基本醫療保險的合理部分,剩餘部分由原繳費渠道解決。退休人員的門診基本檢查、治療、用葯的費用從個人帳戶中扣減,住院費用按深圳市同級醫院的住院費用償付標准審核、報銷,由共濟金支付95%,個人自付5%。
6. 員工在本市內企業之間流動,其養老保險的繳交辦法:
由於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在機構上實行垂直管理,在費用收付上實行全市聯網,
因此,員工在本市內企業之間流動時,其社會保險號維持不變,也不更改其養老保險
個人帳戶,流入企業只要用該員工的原社會保險號為其繳交養老保險費就行了。
員工如果因為各種原因停止工作或者失業而間斷繳交養老保險費的,其繳費年限
和個人帳戶予以保留,個人帳戶積累額不間斷計息。
7. 辦理退住房公積金須知
(一)、凡參加了住房公積金的員工,在辦理了購房手續後,可辦理住房公積金結算手續。 (二)、辦理住房公積金結算手續須本人親自辦理,並提供以下材料;
1、《深圳市職工社會保險證》;
2、待業證或單位出具結算住房公積金證明;
3、房產證或購房合同或首期房款收據原件和復印件;
4、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8. 參加市直屬機關、事業單位家屬統籌醫療條件
一、適用對象
市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幹部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符合下列條件者均可自願統籌醫療:
1、持有深圳特區常住戶口(同一戶口本〕,並在特區內居住的;
2、子女:年齡未滿18周歲(或年滿18周歲仍在普通中學就讀〕的;
3、父母或配偶: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從未有工作收入的。
二、辦證程序
參加對象須提供一寸免冠彩色近照一張,戶口本,幹部職工本人的醫療保險證復印件,
由單位指定專人於當月的15-20日送交統籌醫療處,下月初發給統籌醫療證。
9. 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條件、適用范圍及參保對象
一、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適應范圍及參保對象
在本市依法設立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具有深圳戶籍、(含藍印戶
口)的職工,非深圳戶籍的企業管理人員,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員工。
二、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
1、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按時足額地繳交基本養老保險費;
2、企業上年度盈利。
3、民主管理基礎好。
10. 社會保險卡丟失後的掛失與補辦手續
(一)、證件掛失:應由單位或本人通過電話中心報上電腦號、身份證號或直接找單位分管員辦理掛失
(二)、證件補辦: 由本人辦理要提供單位證明、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電腦號,攜帶一張一寸免冠彩照到單位分管員處辦理。由單位辦理要提供月報表、提供月報表、身份證復印件,攜帶一張一寸免冠彩照同時辦理掛失、補辦,補辦制證費15元/張
『柒』 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的政策有哪些
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的人群:
1、 靈活就業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停止繳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不滿15年的,可以補足社會養老保險。
2、老固定勞動合同工,包括長期臨時工在計劃中,臨時工在城市戶籍,以及那些沒有參保或者停止繳費的,可以補養老保險。
3、被開除、未經公共服務被釋放、出名的人,未參保或者中斷繳費的,可以補足社會養老保險。
如果屬於上面提到的某一種人群,那麼就有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的資格。
按照我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7)針對國有老公司一次性買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其實在前兩年,我國有很多地區都已經出台了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的規定,只要年滿60周歲(女性為55周歲)的農民朋友都可以一次性繳納15年的養老保險,並在每個月領取一定金額的養老金。
一次性補繳15年的養老保險參保費用只需要9萬元,並且每月能拿到800—1400元左右的養老金,相當於每年年收益率達到200%,這筆錢對於年過花甲的農村老人來說的話,基本生活得到很好的保障已然不成問題了。
以廣東省為例,農戶一次性繳納十五年的養老保險需要9萬多元,這樣在60歲之後,每個月便可以領取1200元的養老金。
『捌』 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的政策有哪些
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的人群:
1、 靈活就業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停止繳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不滿15年的,可以補足社會養老保險。
2、老固定勞動合同工,包括長期臨時工在計劃中,臨時工在城市戶籍,以及那些沒有參保或者停止繳費的,可以補養老保險。
3、被開除、未經公共服務被釋放、出名的人,未參保或者中斷繳費的,可以補足社會養老保險。
如果屬於上面提到的某一種人群,那麼就有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的資格。
按照我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8)針對國有老公司一次性買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相關報道:一次性補繳,讓農村老人老有所養
山東省2015年推出統一規范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政,凡各市符合條件者皆可參保。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者,以個人身份一次性補繳15年養老金後,就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2月13日《光明日報》)
千百年來,中國人都延續著「養兒防老」的規矩。但社會發展到了今天,這一規矩越來越顯示其脆弱的一面。尤其是幾十年計劃生育政策的推行,「421」、「621」結構型家庭越來越多,甚至還有「821」的。在這種情況下,指望一個兒子養活父母以及爺爺奶奶,基本就是不可能的。
以前城裡有工作的,大都有養老保險。這一政策使職工子女免除了贍養老人的重負。他們只要撫養好自己的子女,對老人略盡照料之力,也就過得去了。但農村億萬農民,卻仍然面臨養老困境。尤其在新生代農民不得不進城務工,又不得不面臨婚戀、購房等諸多困難的情況下,農民的養老困境更加凸顯。
雖然這些年也推出了一些政策,比如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農民滿60歲以後將享受國家普惠式養老金。由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供參保人自主選擇,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這些措施因為保險額度過低,養老金發放太少,終因杯水車薪,並不能真正解決農民養老的問題。
山東去年出台的這一政策,就讓農民和城裡職工一樣,有了相對穩定的養老保障。比如山東省榮成市大龍嘴村68歲的岳愛娥,年前拿到了第一筆「月工資」1230元,外加1700元取暖費,「想到我快70歲了,還能每月從國家領這么些錢,自己想吃點什麼也捨得買了。」事實上,老人一年養老金幾乎是過去一年農活收入的3倍,是60歲基礎養老金收入的11倍。這自然是人見人愛的好政策。
當然,兌現這項待遇,需要一次性補繳15年養老金,這對一些家庭而言可能是很難逾越的障礙。希望政府對此予以關注,發動藉助社會力量,幫他們解決困難。子女也要看到這一政策長遠的好處,為父母盡一份該盡的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