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有低保交養老保險有沖突嗎
我去年交了養老保險的,今年又申請了有低保,那麼我可不交行嗎
Ⅱ 低保和養老保險有沖突嗎是不是兩者只能領取一樣
當然不沖突
低保是國家和社會的一種行為,針對的對象是全體國民,所以它只能滿足人們生活的最低保障,而無法滿足人們對生活品質的要求。
我理解你這里的養老保險是商業保險中的養老保險
商業養老保險是對社保的一個補充,它針對的對象是個人。本著人的能力和追求設置的一種保險。
所以它們是兩個不同概念的險種,領取的時候也同樣互不沖突。
Ⅲ 交養老保險會不會影響到低保
低保和養老保險並不沖突。
低保是指國家對於因重度殘疾或疾病喪失勞動力家專庭,住房或收入低於市屬低保標準的居(村)民給予最低的生活保障補助。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有些地區還為低保等貧困人口提供養老保險的相關優惠政策。以河北省為例:政府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貧困人口按最低檔次代繳養老保險費。「十三五」期間,貧困人口可疊加享受農村低保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Ⅳ 養老保險和低保是一樣嗎
不一樣。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回為解決勞動者在達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低保是因家庭成員存在重度殘疾或疾病喪失勞動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家庭。其住房或收入明顯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居(村)民。城市低保是在城市已經建立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條保障線」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實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4)低保與養老保險關系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所謂"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徵;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其中法定的年齡界限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准。
同時被保險人只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即: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已辦理相關手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及喪葬補助費等。
Ⅳ 養老金、低保、社保有什麼不同嗎
養老金和低保是不能兼得的,辦理病退,領取養老金了,就沒有低保了
Ⅵ 低保審核與自己交的城鎮職工最低養老保險有關系嗎
低保的審核和自己交的城鎮職工最低養老保險是有一定的關系的,如果說你有了城鎮最低養老保險,已經領取,就不屬於低保
Ⅶ 養老保險和低保有沖突嗎
國家沒有這樣的規定,社保是歸社保局管轄,低保是民政局管轄,不是一回事,繳納社保不等於沒有享受低保的資格,能不能享受低保,主要是看你的家庭人均收入是不是低於低保標准,
Ⅷ 有了低保後,會影響以後的養老保險嗎
不影響,以天津市為例。
《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分類登記,按照下列規定分別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
(一)各級各類學校、托幼機構的學生、兒童,由學校負責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二)享受低保待遇人員、特殊困難家庭人員以及優撫對象由民政部門確認身份,並將人員明細轉交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三)重度殘疾人員由殘疾人聯合會確認身份,並將人員明細轉交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8)低保與養老保險關系擴展閱讀:
《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相關法條:
第三十一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收集匯總相關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及其社區、村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居民參保資源調查、參保登記核定及墊付醫療費歸集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參保人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定點葯店購葯的,可以委託他人持該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卡代為購買,受託人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