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養老保險金的賬務如何處理
根據新的《企業會計准則》規定,養老保險費的賬務處理:
(1)按規定計提單位應負擔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借:生產成本——社會保險費
製造費用——社會保險費
管理費用——社會保險費
銷售費用——社會保險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養老保險-單位部分)
(2)代扣職工個人應負擔養老保險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養老保險-個人部分)
(3)按期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養老保險-單位部分)
——社會保險費(養老保險-個人部分)
貸:銀行存款
現舉例說明:
【例】A有限公司,有職工300名;其中:一線生產人員為200名,一線輔管人員為20名,總部管理人員為50名,銷售人員為30名。該公司與勞動者原訂立了全員勞動合同,未發生人員變動。2010年6月,假定該公司按當地人均薪金基數1100元計算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費,按現行相關政策規定,假定應繳比例為28%,其中:單位繳費20%(17%劃入統籌金,3%劃入個人賬戶),個人繳費8%,其計算及相關賬務處理如下:
1.繳費的計算
(1)月度繳費基數:1100×300=330000.00(元)
(2)月度應繳金額:330000×28%=92400.00(元)
其中:單位繳費共計:330000×20%=66000.00(元)
個人繳費共計 :330000×8%=26400.00(元)
由單位承擔的月度繳費總額66000.00元當中,
①劃入個人賬戶共計:330000×3%=9900.00(元)
②劃入統籌賬戶共計:330000×17%=56100.00(元)
2.個人賬戶清單
(1)月度繳費基數:1100.00(元)
(2)月度應繳金額:1100×28%=308.00(元)
其中:單位繳費:1100×20%=220.00(元)
個人繳費:1100×8%=88.00(元)
由單位承擔的月度繳費220.00元當中,
①劃入個人賬戶:1100×3%=33.00(元)
②劃入統籌賬戶:1100×17%=187.00(元)
3.賬務處理
(1)按規定計提單位應負擔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借:生產成本——社會保險費 44000
製造費用——社會保險費 4400
管理費用——社會保險費 11000
銷售費用——社會保險費 6600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養老保險-單位部分)66000
(2)代扣職工個人應負擔養老保險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26400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養老保險-個人部分)26400
(3)按期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養老保險-單位部分)66000
——社會保險費(養老保險-個人部分)26400
貸:銀行存款92400
2. 養老保險金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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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養老金的會計理論和實務問題的研究,我國起步較晚,到目前為止,無論是對經辦機構經辦的社會保險基金,還是對企業負擔的養老金等社會保障費用,基本上沒有形成完善的會計理論體系和框架。只是財政部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1999年6月聯合發布了《社會保障基金財務制度》、《社會保障基金會計制度》,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會計處理作出了規定,從1999年7月1日起實施。這兩個制度的特點是:以基金為會計核算的主體;以收付實現制為會計核算基礎;設置較為特殊的基金賬戶;適用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等三項基金。但由於種種原因對企業養老金費用等社會保障支出的會計處理卻沒有相應的規定,如養老金費用怎樣確認、遵循什麼核算原則、如何披露等,造成實務中存在多種會計處理並存的局面,相關的會計信息披露極不規范。目前我國企業對支付的養老金費用等社會保障支出存在以下幾種會計處理方式(在此僅以養老金為例,下同):
一是將養老金支出記入「福利費」,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計提養老保險基金時,
借:應付福利費
貸:其他應交款———養老保險
支付養老保險基金時,
借:其他應交款———養老保險
貸:銀行存款
二是將養老金支出記入「管理費用」但不記入「應付工資」,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計提養老保險基金時,
借:管理費用
貸:其他應交款———養老保險
支付養老保險基金時,
借:其他應交款———養老保險
貸:銀行存款
三是將養老金支出記入「管理費用」和「應付工資」,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計提養老保險基金時,
借:應付工資———養老保險
貸:其他應交款———養老保險
支付養老保險基金時,
借:其他應交款———養老保險
貸:銀行存款
分配應付工資時,
借:管理費用(營業費用)———社會保障費
貸:應付工資———養老保險
從上述三種處理方式看第一種會計處理方式是不妥的,福利費是企業對本單位員工的責任,而養老金支出是企業對社會的責任,換句話說是對所有被僱傭者的責任,因為企業交納的養老金由國家組成養老保障基金,被所有僱傭者享有,所以兩者根本不是一個性質的業務。而且,養老金費用屬於企業業主的責任,記入福利費豈不是要職工來承擔業主的責任?第二種會計處理方式是合適的,養老金費用是企業的一種費用支出,其會計處理也應和一般費用的處理是一樣的。第三種會計處理方式也是不妥的,主要是混淆了企業負擔的養老金支出和職工個人負擔的養老金支出,不知道這屬於兩種不同性質的業務。職工個人負擔的養老金支出是將工資的一部分作為個人一種支出行為,是職工個人對自己工資的使用,只不過是委託企業來辦理而已,這部分支出已經記入「應付工資」借方,自然會計入當期成本費用。企業負擔的可以不通過應付工資科目,不存在分配問題。值得注意的是,上面第三種方法的分錄是適合職工個人負擔的養老金支出這種情況的。
3. 養老保險費如何核算
一、保險金的處理
養老保險是按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到社會保險機構的,其中,單位承擔一部分,個人承擔一部分,個人承擔的部分由單位代扣代交,一般在當期繳納,因此,在繳納時,職工應交的那部分應由單位先承付。
1.當期繳納時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養老保險費(註:單位承擔的部分)
其他應收款——養老保險費(註:個人承擔的部分)
貸:銀行存款
2.發工資時,把單位代交的部分收回,從職工工資中扣回時賬務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應收款——養老保險費
3.如果當期未繳納
①當期的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養老保險費
貸: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②發工資時個人應交的部分照扣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4.企業以後期間向勞動保障部門繳納企業代扣養老金部分的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貸:銀行存款
企業會計制度要求,基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金,在「其他應交款」中核算,職工個人負擔的部分一般在工資中扣除。其他應交款是指企業除應交稅金、應付股利等以外的其他各種應交的款項,包括應交的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應交住房公積金等。雖然制度中未明確把基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等社會保障性支出放在其他應交款中核算,但是很多行業的會計已經將這部分的社會保障性支出通過其他應交款中核算。
財政部規定,各類型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統籌,為職工繳納的除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外的社會保險費,作為勞動保險費列入成本(費用),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由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從職工個人的應發工資中扣繳。
此條規定了社會保險費的基本處理原則,一是執行本通知規定的企業包括各類型、各所有制的企業;二是由企業負擔的基本醫療保險,計提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其他應交款」;三是由企業負擔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雖然文件只提到「作為勞動保險費列入成本(費用)」,未明確規定應在哪個具體的成本費用科目核算,但由於社會保險費是按國家規定統一上繳的一項收費,不是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也就不屬於生產成本中的直接人工,所以應該作為期間費用,直接記入管理費用科目。計提時,借記「管理費用」,貸記「其他應交款」;四是由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由企業代扣代繳,從職工工資中代扣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其他應交款-職工個人保險費」。
總之,企業的工資和養老保險費應隨同生產的產量等成本相應結轉,其扣除也與相應的產量等成本要素相一致,與收入相配比,如此來理解「支付」「繳付」的含義,進行相應的會計和稅收操作。
二、住房公積金的處理
企業根據國家規定,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為本企業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計入成本(費用),並不得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繳交比例。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本企業職工包括人事關系和工資關系均在本企業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應由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個人支付,不得由企業負擔。
企業應注意,雖然會計上要求按月發放的住房補貼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進行核算,但是其並不作為隨職工工資計入企業成本費用,不得作為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費的計提依據,也不作為計算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基礎。在企業所得稅中計算應付職工薪酬調增數額時,應注意將按省人民政府規定標准發放的住房補貼(並不是一定企業發放的全部住房補貼)扣除。
另外企業發放的住房補貼無論是在企業所得稅還是個人所得稅中扣除,關鍵的問題還是發放的基數與比例要符合政策規定。一般來說,對於發放工資不再分明細項目的企業,其員工免徵個人所得稅的住房補貼的基數最好是按企業計稅工資來提取,這樣稅務檢查時,也比較容易取得稅務機關的認可。
三、除「三險一金」以外的其他社會保險費如何處理
「三險一金」只是社會統籌中的四項。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保險制度的完善,我國社會保險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將逐步建立。據了解,目前各地還有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簡稱「五費」。由此產生了其他社會保險費的稅收處理問題。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徵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不同險種的統籌范圍,分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分別單獨核算。社會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總理令第375號)第三條規定,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第十條又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第四條規定,生育保險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資金,由企業按照其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建立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費的提取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計劃內生育人數和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等項費用確定,並可根據費用支出情況適時調整,但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作為期間費用處理,列入企業管理費用。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按國家有關規定上交的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包括職工養老基金、待業保險基金等,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在規定的比例內扣除。」因此,除「三險一金」外的其他社會保險費,如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均是同一性質的社會保險費,都是稅務部門為主徵收,由於職工個人不繳納,因此也不存在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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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養老保險金的會計分錄
養老保險的會計核算
養老保險是按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到社會保險機構的,其中,單位承擔一部分,個人承擔一部分,個人承擔的部分由單位代扣代交,一般在當期繳納,因此,在繳納時,職工應交的那部分應由單位先承付。
1、當期繳納時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養老保險費(註:單位承擔的部分)
其他應收款——養老保險費(註:個人承擔的部分)
貸:銀行存款
2、發工資時,把單位代交的部分收回,從職工工資中扣回時賬務處理
借:應付工資
貸:其他應收款——養老保險費
3、如果當期未繳納
(1)當期的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養老保險費
貸: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2)發工資時個人應交的部分照扣
借:應付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4、企業以後期間向勞動保障部門繳納企業代扣養老金部分的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貸:銀行存款
5. 新會計准則下的養老金會計處理
公司負抄擔部分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等科目
貸:應付職工薪酬-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
個人負擔部分,在支付工資時計提
借:應付工資薪酬-職工薪酬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註:代扣代繳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
貸:其他應付款-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
貸: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上交社保費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
借:其他應付款-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
貸:銀行存款
6. 計提養老金時,會計上計入什麼科目
一、計提養老金時,通過「應付職工薪酬」核算。按職工服務的受益對象:
借:生產成本、製造費用
管理費用
銷售費用
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一一設定提存計劃一一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解釋
1、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或解除勞動關系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或補償。職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企業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受贍養人、已故員工遺屬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屬於職工薪酬。
2、計提養老金屬於離職後福利中的設定提存計劃。離職後福利計劃,是指企業與職工就離職後福利達成的協議,或者企業為向職工提供離職後福利制定的規章或辦法等。其中,設定提存討劃,是指向獨立的基金繳存固定費用後,企業不再承擔進一步支付義務的離職後福利計劃。
3、對於設定提存計劃,企業應當根據在資產負債表日為換取職工在會計期間提供的服務而應向單獨主體繳存的提存金,確認為應付職工薪酬負債,並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借記"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 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一一設定提存計劃" 科目。
三、向有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養老保險金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一一設定提存計劃
貸:銀行存款
7. 個人養老保險的會計處理
(1)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工資 2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 2000
(2)代扣個人社保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 200
貸:其他應收款 200
(3)實際支付時:
借:其他應收款(個人承擔部分)
管理費用-社保費(公司承擔部分)
貸:銀行存款
8. 養老金固定收益怎麼進行會計核算
1998年6月30日前應參加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1998年7月1日以後辦理參保補繳手續,達到國專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屬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按月領取: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 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以上兩項之和為每月領取額。
注意:基本養老金每年7月根據全省統一公布的方案實施年度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