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企業養老保險繳不夠15年,怎麼補繳夠15年
1、《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2、《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社部第13號令)第二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② 職工養老保險不夠十五年的如何補交
到達退休年齡時候繳費不夠15年,可以延長繳納夠15年,還不夠的可以一次性補夠15年;
如果城鎮版職工養老權保險繳納不夠15年的可以轉移到新農保里,按照新農保標准領取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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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你好,社保交不足十五年,怎麼補交
按去年施行的新《社會保險法》中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內法定退休年齡時容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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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養老保險退休時不夠15年,應該怎麼補交
可以的,養老保險是有個人賬戶的,按照法律規定補交就可以了,去當地的社內會資源保障局,填寫容申請表之後進行交款就可以了,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有之前任職的相關材料,這樣才可以確認需要補交多長時間。
(4)不夠十五年的怎麼給補交養老保險6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
它的頒布實施,是中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中的又一個里程碑,對於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更好地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社會保障法
⑤ 養老保險交不夠十五年己到六十了,怎麼補交
可以補交的,可一次性補交,也可延遲退休補交。你養老都不夠15年,那醫療更不夠了,醫療女的要交夠20年,男25年,退休後才能享受醫保的待遇。也可以一次性補交。
⑥ 養老保險十五年不夠,現在好補交嗎
問參保的社保局,補交是各地社保局規定
一般參保後中斷的可以補版交
因為參保晚造成年限不足權,不允許補交參保前的
《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⑦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不滿15年已到60歲怎麼補交
到60周歲,繳費仍累計不滿15年,應繳費至15年後,辦理退休手續。
如果你中間有沒有繳納的時間,而你加上未繳納的時間可以滿15年,那麼可以辦理一次性補繳。
如果你不想參保了,也可以辦理退保,達到退休年齡,未滿足繳費15年的條件(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給付)。
⑧ 養老保險2019新規交不滿15年,不能一次性補交怎麼辦
可以一次性補交。
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二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8)不夠十五年的怎麼給補交養老保險6擴展閱讀
一次性繳納15年社保的條件:
1、是以個人身份補繳的人員,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可一次性補繳15年,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2、是男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未滿55周歲的人員,以個人身份補繳的,一次性補繳年限不得超過10年,補繳時間不得早於實施基本養老保險「統帳結合「的時間(即1996年1月1日)。個體工商戶補繳時間不得早於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時間。
⑨ 沒滿十五年養老保險可以補交嗎
可以。
以下類情形可補繳
應保而未保的用人單位職工具體包括三類情形:
1、自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本市統籌范圍內在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辦理了正式招工錄用手續、具有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因歷史客觀因素應保而未保的職工(含勞動合同制工人)。
經本人申請、單位申報,可到原單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補繳手續。
對於申請人原單位不存在的,可由主管部門履行申報手續。
對於原已參保的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因其參加工作時間及連續工齡計算等問題有異議的,在按規定重新認定後需要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參照上述適用范圍及申報辦法處理。
2、自1996年1月1日以來與用人單位建立或事實上形成了勞動關系、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參保繳費義務應保而未保的職工。
不論是用人單位還是職工提出參保補繳申請,只要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爭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均應當依法受理。
3、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勞動關系、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參保繳費義務應保而未保的職工。
用人單位應為職工參保而未參保,用人單位或職工均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參保補繳申請,社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受理。
對於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調解,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達成調解協議的,可參照上述辦法處理。
中斷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
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補繳其在靈活就業人員窗口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保或在靈活就業人員窗口首次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不得通過向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不得通過違規補繳而取得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資格。
靈活就業人員補繳起始時間不得早於2004年7月1日。
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離職的人員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離職的人員,從進入企業工作或從事靈活就業之月起,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建立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對於上述人員進入企業工作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連續工齡及相關待遇,按照《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規定執行。
上述人員,根據本人意願,由本人及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申請,報經市人社局審核同意,也可補繳其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