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務院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2009年9月1日,國務院印發了《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標志著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進入了一個嶄新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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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國務院259號令教師交養老保險嗎
教師交養老保險。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2、事業單位是以政府職能、公益服務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單位、非公益性職能部門等。它參與社會事務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宗旨是為社會服務,主要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
教師從事教育事業,其編制為事業編制,所以必須交納養老保險。
(2)國務院養老保險征繳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 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單位工資總額的20% ,具體比例由試點省(市)人民政府確定,因退休人員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
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 ,由單位代扣。個人工資超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做實個人賬戶的起步比例為3% ,以後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步達到8%。
有條件的試點省(市)可以適當提高起步比例。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本人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的儲存余額可以繼承。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
網路-事業單位
Ⅲ 國務院 城鄉養老保險
2009年9月,國務院發布實施《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開始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2011年6月,國務院發布實施《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開始實施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2014年2月國務院發布實施《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決定合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隨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施,城鄉各種養老待遇的合並或接軌,可以逐步解決因制度設計缺陷而造成的城鄉二元差距,真正體現再分配更注重公平這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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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的文件解讀
問:為什麼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答:隨著人口老齡化、就業方式多樣化和城市化的發展,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漸顯現出一些與社會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問題。主要表現在:覆蓋范圍不夠廣泛,大量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還沒有參保;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沒有做實,未能真正實現部分積累的制度模式,難以應對人口老齡化對基金的需求;養老金計發辦法不盡合理,缺乏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還不健全,養老金總體水平還不高;統籌層次比較低,多數地區還沒實行省級統籌,基金調劑能力弱;企業年金發展滯後,多層次的養老保障體系還沒建立起來。這些都影響到制度的平穩運行和可持續發展,亟待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應對人口老齡化形勢的需要,對於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構建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問:這次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政策是如何形成的?
答: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中最重要的制度,涉及面廣,資金規模大,收支平衡周期長,對經濟社會發展影響深遠。《決定》的發布實施是經過充分論證,慎重決策的。一是進行了廣泛的調研。當今,為確保出台政策的穩妥,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同時,還進行了課題研究和測算論證,廣泛徵求了國內外專家的意見。二是經過東北三省試點實踐的檢驗。2001年以來,東北三省相繼開展了以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為主要內容的試點工作。通過做實個人賬戶、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等實踐,就轉變養老保險籌資模式,建立激勵約束機制等進行了有益的探索,為在全國范圍內完善養老保險制度提供了寶貴經驗。三是國務院廣泛徵求意見。黨中央、國務院領導高度重視完善養老保險制度工作,國務院領導同志多次聽取有關方面的匯報,親自參加調研,指導完善方案的制定工作。
問:這次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內容有哪些?
答:這次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繼續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各地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對過去拖欠的基本養老金,由各地逐步予以補發。二是統一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政策,落實社會保險補貼政策,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為重點,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三是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由現收現付制向部分積累制的轉變。制定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辦法,實現保值增值。四是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將繳費時間長短和數額多少與待遇水平掛鉤,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五是建立養老金的正常增長機制,適時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六是積極發展企業年金,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體系,提高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障水平。七是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做到基本養老保險費應收盡收,加大財政投入,完善多渠道籌資機制。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八是提高統籌層次,增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抗風險能力。九是進一步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不斷提高退休人員的生活質量。十是加強社會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實行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
問:為什麼要逐步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答:一是有利於實現部分積累的制度模式。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確定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目標是實現基金的部分積累,也就是說,統籌基金現收現付,用於互助共濟;個人賬戶基金實行積累,用於職工個人未來養老。但在實際運行中,由於養老保險沒有資金積累,而退休人員越來越多,為了確保養老金當期發放,不得不動用本應留作積累的個人賬戶基金。這樣既不利於養老保險制度的穩健運行,也會影響將來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要真正實現部分積累的制度模式,就必須做實個人賬戶。
二是有利於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挑戰。為應對人口老齡化程度高峰的到來,必須及早進行基金准備,以承接老齡化高峰時養老金支付的壓力,屆時如果僅靠當期征繳和財政補助將難以為繼。
三是有利於促進勞動力流動。參保人員因個人賬戶沒有做實,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受到影響,制約了勞動力的正常流動。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後,個人賬戶基金具有可攜帶性,參保人員工作變動時完全可以帶著做實了的賬戶走,從而有利於參保人員流動。
當前,我國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財政收入大幅度增加,養老保險基金征繳收入也逐年穩步增長,經過東北三省試點的檢驗。這些都為做實個人賬戶創造了良好條件。
問:為什麼要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答:計發辦法是養老保險制度的關鍵環節,涉及廣大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按照現行計發辦法,繳費滿15年以上的,基礎養老金按當地職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的20%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按賬戶儲存額的1/120計發。這種辦法存在兩個問題:一是缺乏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繳費15年以上的參保人員多繳不能多得,不符合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而改革後按照新的計發辦法,多繳就能夠多得。在老辦法下,還有少數人繳費滿15年後就不願繳費了。二是不符合退休人員實際情況。目前我國退休人員退休後的平均余命在25年以上,而按現行計發辦法個人賬戶儲存額領取10年後就領完了。因此,這種不夠合理的辦法應當予以改變。按照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參保人員每多繳一年增發一個百分點,上不封頂,有利於形成「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約束機制,而且這樣也更加符合退休人員平均余命的實際情況。
問:為什麼要建立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
答: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不僅取決於退休時計發的數額,還要隨國家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調整而增加。計發辦法只是計算確定了參保人員退休時的養老金待遇水平,而參保人員退休後平均還要生活25年以上,需要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因此,必須建立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機制。《決定》明確規定,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務院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幅度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當地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增長率的一定比例,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提出具體調整方案。
問:為什麼要提高統籌層次?
答:提高統籌層次主要出於以下考慮:一是增強互濟功能。養老保險制度以「大數法則」為基礎,只有實現較大范圍的統籌,才能提高抵禦風險的能力,確保養老金發放。二是便於人員流動。提高統籌層次,能夠在更大范圍內實現各地區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和享受待遇標準的統一,加大基金調劑功能,消除參保職工跨地區流動的障礙。三是有利於提高管理水平。通過減少管理環節和管理層次,可以實現集中管理,降低基金分散管理的風險。在推行省級統籌的過程中,要注意調動市縣的積極性,建立有效的省市縣三級責任分擔機制,做到責任明確,各盡其職。
問:為什麼要發展企業年金?
答:企業年金是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國家政策指導下,企業和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發展企業年金對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經濟發展,提高退休人員生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一是有利於完善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近幾年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實施,對保證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促進企業改革,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從國際經驗來看,除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外,還應該大力發展企業年金作為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補充,形成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
二是可以更好地保障企業退休人員的生活。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替代率一般在50%到60%。建立企業年金和完善多層次保障體系,可以將養老金的替代率提高到80%左右,進一步提高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
三是增強企業的人才競爭能力。在現代企業制度下,企業之間的競爭,實質上就是人才的競爭。企業為增強自身的凝聚力,不僅要靠職工在職期間的優厚報酬吸引優秀人才,還要著眼長遠靠退休後可享受的待遇留住人才。
四是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和資本市場發育。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模式,企業年金形成的基金積累,需要通過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在這一過程中,企業年金基金就可以用於國家經濟建設。同時,通過市場化的方式進行管理和運營,也有利於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實現企業年金基金、經濟發展、資本市場的相互促進和良性互動。
Ⅳ 關於國務院規定的「退伍軍人軍齡視作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分城鎮和農村)」這個規定出自哪一個文件
退伍軍人軍齡視作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出自於《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四十六條退役士兵到城鎮企業就業或者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以靈活方式就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退役士兵回農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退役士兵在服現役期間建立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與其退役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關系接續,由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和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國務院養老保險征繳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Ⅵ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的具體內容
一、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系,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則,完善政策,健全機制,加強管理,建立起適合我國國情,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任務是: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制度;統一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政策,擴大覆蓋范圍;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基本養老金水平;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劃清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及個人的責任;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和監管,完善多渠道籌資機制;進一步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務水平。
二、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要繼續把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首要任務,進一步完善各項政策和工作機制,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基本養老金拖欠,切實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對過去拖欠的基本養老金,各地要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補發拖欠基本養老金和企業調整工資工作的通知》要求,認真加以解決。
三、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要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工作為重點,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要進一步落實國家有關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參保繳費。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四、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做實個人賬戶,積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重要舉措,也是實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要繼續抓好東北三省做實個人賬戶試點工作,抓緊研究制訂其他地區擴大做實個人賬戶試點的具體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國家制訂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辦法,實現保值增值。
五、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與監管。要全面落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各項規定,嚴格執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制度,強化社會保險稽核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繳率。凡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拒繳、瞞報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依法處理;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採取各種措施,加大追繳力度,確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收盡收。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擠占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實現依法監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機制,保證基金監管制度的順利實施。要繼續發揮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共同維護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訂具體的過渡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本決定實施後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七、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務院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提出具體調整方案,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後實施。
八、加快提高統籌層次。進一步加強省級基金預算管理,明確省、市、縣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建立健全省級基金調劑制度,加大基金調劑力度。在完善市級統籌的基礎上,盡快提高統籌層次,實現省級統籌,為構建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和促進人員合理流動創造條件。
九、發展企業年金。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增強企業的人才競爭能力,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生活,具備條件的企業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採取市場化的方式進行管理和運營。要切實做好企業年金基金監管工作,實現規范運作,切實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利益。
十、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要按照建立獨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繼續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要加強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加快公共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條件具備的地方,可開展老年護理服務,興建退休人員公寓,為退休人員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不斷提高退休人員的生活質量。
十一、不斷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要高度重視社會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加快社會保障信息服務網路建設步伐,建立高效運轉的經辦管理服務體系,把社會保險的政策落到實處。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術標准,規范業務流程,實現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同時,要加強人員培訓,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研究制訂具體的實施意見和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備案。勞動保障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本決定的貫徹實施。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按本決定執行。
國務院
二00五年十二月三日
Ⅶ 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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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關於國務院規定的「退伍軍人軍齡視作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分城鎮和農村」這個規定出自哪一個文件
退伍軍人軍齡視作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分城鎮和農村),這是國務院明確規定的。納入下列文件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有個范圍:
第一大類是安置在企業的下列人員:
1、轉業志願兵(士官);
2、參加過對越自衛反擊戰二次入伍退役士兵;
3、城鎮復員士官;
4、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包括參加過核試驗效應試驗的退役人員、執行過核試驗保障任務的退役人員、參加過核爆炸條件下軍事演習的退役人員、與原8023部隊駐同一區域部隊退役人員、曾在核導彈、核潛艇部隊涉核崗位服役的退役人員等。
5、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並參加過抵禦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迄今已經從軍隊退役的人員;
6、殘疾軍人。
第二大類是軍隊復員幹部。
符合以上兩類條件的人員,持民政部門確認的身份證明和本人檔案材料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手續。
關於認真做好軍隊復員幹部就業再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7號)
關於認真做好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17號)
關於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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