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9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包括農民專工在內的參加城鎮企業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在跨省就業時隨同轉移;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同時,還轉移部分單位繳費;參保人員在各地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對農民工一視同仁
㈡ 江蘇 省內養老保險如何轉移
你需要做的是:如果在鹽城有工作單位,由工作單位到勞動局開具接收函,你可憑此函去崑山辦理轉出手續,再憑轉出手續到鹽城接續就行了。如果你是自由職業者,也可以到勞動局開具接收函,同樣辦理。以上兩種情況的前提是,你必須在鹽城建立養老保險帳戶,否則無法轉入。
當然,轉入的僅僅是養老保險,其它保險不能轉入,只能到崑山一次性處理(領取失業金,退出醫保卡中的錢)。
附: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蘇政辦發〔2005〕122號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江蘇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
為規范我省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流動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推進和諧社會建設,根據《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政策,特製定本辦法。
一、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含5年)以上的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流動,與流入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自謀職業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參保人員在原參保地和轉入地的繳費年限、個人帳戶儲存額合並計算。在最後一個轉入地辦理退休時,必須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
二、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流動的,仍在原參保地繼續參保。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一)符合當地政府有關人才引進的政策規定,並經縣級以上組織人事和勞動保障部門批准調動,與調入或引進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
(二)戶籍在轉入地並實際居住的,與轉入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者自謀職業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
三、進城務工參保的農村居民,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應當根據本人意願,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者轉移到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異地重新就業的,應轉移到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無法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以將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四、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流動的,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應同時將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全部儲存額,轉移至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五、現役軍人的隨軍家屬社會保險關系轉入軍隊或重新轉回地方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的轉移接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六、外省參保人員流動到我省就業,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參照本辦法辦理。
七、參保人員在轉入地退休時,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支付基本養老金。
八、企業成建制轉移和事業單位改企轉制的,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㈢ 江蘇省內社保轉移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具體轉移流程參照《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
第七條,符合《暫行辦法》和《實施意見》規定條件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按以下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或用人單位向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並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如參保人員在離開轉出地時未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可與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聯系,符合條件的予以補辦;
(二)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受理《申請表》及相關資料並予以審核。符合轉移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三)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有關信息並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
2、辦理基金劃轉手續;
3、將《信息表》傳送給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
4、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八條,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將參保人員有關信息轉出後,仍需將該信息保留備份。
第九條,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應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一)核對《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金額;
(二)根據《信息表》及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相關資料,接續參保人員的歷年繳費及個人賬戶,並記載養老保險基金轉移信息;
(三)將辦結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3)江蘇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㈣ 江蘇省養老保險是否可以全部轉移
根據《江蘇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蘇政辦發〔〕12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參保)的實際情況,現就參保靈活就業人員省內跨地區流動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我省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保,由本人選擇在靈活就業地或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參保登記,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二、參保靈活就業人員在省內流動,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及以上或返回戶籍所在地的,流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其他情形仍在原參保地繼續參保。
參保靈活就業人員跨省流動的,有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採取與企業職工流動時相同的辦法,及時轉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資金。
三、建立全省參保人員特別是靈活就業人員流動登記和統計報告制度,建立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跨地區轉移接續落實情況定期通報制度。對參保人員跨地區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加強調查研究,採取切實措施,妥善加以解決。
四、農民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仍在原用人單位所在地靈活就業的,可由其本人選擇在當地按靈活就業人員的方式繼續參保或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戶籍所在地參保。
五、參保農民工在省內流動,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及以上或返回戶籍所在地的,有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接手續,不再採取一次性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辦法。其他情形仍在原參保地繼續參保。
參保農民工跨省流動的,按規定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資金。其中,對外省戶籍農民工無法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可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對我省戶籍農民工無法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仍在原參保地繼續參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