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養老保險如果在一個企業連續買十年就可以了嗎
你好,
我想你誤會新勞動法的意思了。
主要是:你在一個單位連續繳納10年(也就是說你在一個單位工作滿十年),
單位就必須和你簽訂無固定期合同,
無固定期合同的意思就是只要你同意,你將在這個單位退休。
工作期間單位會給你繳納保險,直到退休。
下面就涉及你的問題:
如果你只做了十年,並且簽訂了無固定期合同,
那麼你如果不幹了,或者和單位解除了合同,只要沒有再次找工作,你現在的單位會給你繳納保險一直到退休。
而不是交10年就可以了。
希望能夠幫助您。
❷ 個人養老保險必須在單位交夠十年才能按正常年齡領取
無論你在哪繳費,是個人或是單位,要想退休領取養老金,除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外,社保繳費必須滿足社保最低繳費年限15年以上。
❸ 在單位交十年養老金可以退休嗎
在單位交十年養老保險,可以退休,但退休了不能領取退休金。領取退休金的標準是繳費最少年限必須達到十五年。
❹ 養老保險交了十年了,以前的錢可以要回來嗎
養老保險交了十年了,想要要回去應該是要不回去了,養老保險有單位交的一部分也有你個人交的一部分,都已經交了十年了還差那五年嗎,再交五年就可以不用交了
❺ 在單位交十年養老金可以退休嗎
滿足退休年齡就可以退休,但是不足繳費年限不能享受養老金待遇。
根據1978年6月國內務院頒發的容《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❻ 我在單位工作了10年,所在單位每年也交了養老金,請問我的工作年限或工令同樣是
工齡是按照繳納社保的時間計算的,只要單位在這十年裡一直連續給你繳納社保,你的工齡就是十年。工作年限是指你自從做第一份工作以來的全部上班時間,例如有些人總共上了十五年班,但只交了十年社保,那麼他的工作年限是十五年,但社保局認可的工齡只有十年。
❼ 我在單位交了十年養老保險,無故解除,賠償多少錢
十年賠償20個月的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與單位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及時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❽ 如果單位給交了十年養老保險,那麼個人賬戶里大約多少錢
社保的繳費基數是由所在地上年職工平均收入水平所決定的,所以各地的基數是有差異的,但這個數字可以查到,你只需帶上本人身份證去社保局就能列印社保繳費詳單!
❾ 養老保險單位交十年,後來沒交怎麼辦
你應該是去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要求單位給你交滿在單位工作22年的養老保險。
如果你現在已經不在單位幹了,單位是不需要給你交你不在單位這些時間的養老保險。
❿ 在職職工單位必須交十年養老保險,五十才讓退休,如果交不滿十年,就必須五十五退嗎
是的。
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專、事業單位和黨政屬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男年齡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10)單位交了十年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工人退休、退職的相關要求規定:
1、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准後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2、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費,低於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