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養老保險適用訴訟時效
1.按<最高院解決勞動爭議>,它屬於勞動爭議,應是從爭議起60日為內仲裁時效,此亦是法院能否審理該案的訴訟時效。
2.繳納養老保險金屬於企業法定義務,不受時效限制。另外,根據<最高院解決勞動爭議>第一條的規定,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等問題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受理。由此也可推出該爭議無時效限制。
國發〔1991〕33號文《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指出:企業逾期不繳,要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第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第二十六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由此可知,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而不是任意性的。企業若暫無力繳納,也只能辦理緩繳手續,不得免交。因此追索養老保險費等國家強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沒有仲裁訴訟時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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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職工養老金糾紛有沒有法律時效
1.按<最高院解決勞動爭議>,它屬於勞動爭議,應是從爭議起60日為內仲裁時效,此亦是法院能否審理該案的訴訟時效。
2.繳納養老保險金屬於企業法定義務,不受時效限制。另外,根據<最高院解決勞動爭議>第一條的規定,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等問題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受理。由此也可推出該爭議無時效限制。
國發〔1991〕33號文《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指出:企業逾期不繳,要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第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第二十六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由此可知,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而不是任意性的。企業若暫無力繳納,也只能辦理緩繳手續,不得免交。因此追索養老保險費等國家強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沒有仲裁訴訟時效的限制。
㈢ 養老保險有沒有訴訟時效
應該沒有時效期
㈣ 養老保險向法院申訴有無追訴期
用人單位不繳納,或者不依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向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責令改正,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加收滯納金,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為用人單位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能退休,也不可以補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補償。
向勞動監察投訴,對於超過兩年沒有被勞動行政部門發現,也為被舉報、投訴的,勞動監察不予處理。向人民法院主張補償,民事訴訟時效為兩年。
《勞動法》
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國務院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條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國務院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二十六條 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㈤ 社會保險的訴訟時效規定
社會保險的訴訟時效規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規定: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從該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對違反勞動法規行為的追訴期為兩年;兩年之外的違法行為,除非該行為處於持續狀態,否則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沒有權利管理。
從勞動爭議訴訟的途徑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的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5)養老保險有訴訟失效擴展閱讀:
訴訟保險制度是指投保人通過購買確定險種(訴訟險),以使得在自己與他人發生民事訴訟時,由保險公司通過理賠方式向投保人支付訴訟費用的保險制度。
目前,訴訟保險制度在西方已經運行一個世紀之久,已經成為一種相當規范化、體系化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障當事人接近正義,解決了當事人因經濟原因而出現的「權力貧困」的問題。具體而言,訴訟保險制度具有以下意義:[1]
1.訴訟保險制度能夠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實現接近正義的客觀需要。
目前各國普遍規定對民事訴訟採用收費制,包括案件受理費、律師費,另外還有鑒定費、證人費、差旅費等其他訴訟費用,對當事人而言,這已經成為一種沉重的經濟負擔,使民事訴訟成為一種「成本相當高」的制度。設立訴訟保險制度,可以使當事人通過投保的方式將自身的訴訟費用的負擔風險,轉嫁到社會保險業中,從而降低和減少訴訟給當事人帶來的訴訟風險,在此基礎上獲得行使訴權和接近正義的保障。
2.訴訟保險制度能夠減輕法律援助的壓力。
設立訴訟保險制度,可以使一部分有一定經濟基礎的民眾從對法律援助的期望轉向投入與回報相均衡的訴訟保險中來,這樣既不會影響法律對貧困者維權的救濟,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中等收入者維權的可行性,從而實現法律救濟的合理化和最大化。
3.訴訟保險制度能夠穩定律師收入,提高律師業服務水平,形成訴訟保險業務與律師業務相互促進的局面。
訴訟保險制度可以減緩當事人的經濟壓力,而且,保障了當事人能夠自由選擇由保險公司付費的律師,這樣當事人會更積極地聘請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的律師幫助自己進行訴訟。同時,保險公司為當事人提供侯選律師的做法不僅使律師代理訴訟案件的機會增多,而且律師為了能夠更好的代理訴訟保險訴訟,必然會通過提高其自身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來同其他律師競爭,從而最終促進律師業的健康發展。
4.訴訟保險制度可使訴訟風險在社會上得到最大程度的分散,並促使當事人通過司法救濟手段來積極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終提高公民的維權意識與法制觀念。
訴訟保險的市場運作保障了訴訟保險不會受到國家資金投入和律師勞動數量等變數的制約。這種優勢首先表現為利用訴訟保險的當事人提供了轉化其訴訟風險的外部有利環境 。其次,訴訟保險的經營模式是保險業的操作方式,由參加訴訟保險的所有投保人來分化某一具體的投保人的訴訟風險。這樣投保人就通過確定的金錢代價換回訴訟風險的極大縮小化。
㈥ 交了養老保險費被清零是否有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的刑事案件,你養老保險被清零屬於民事案件。而且這是特殊事件所以應該隨時都能提起訴訟。只是時間越久取證就越困難。
㈦ 請求仲裁補交養老保險有訴訟時效嗎
養老保險辦理補繳手續,須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本人戶回口本原件及復印答件(首頁、本人頁、變更頁)各三份;
2.正在履行的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書)原件及復印件兩份;
3.用人單位提供的申請人檔案原件(申請人檔案原件經存檔機構審驗後返還用人單位);
4.借記卡或郵政儲蓄銀行的個人結算賬戶的存摺。
㈧ 關於養老保險金的仲裁訴訟時效的相關法律規定
你好,有效
㈨ 養老保險有訴訟時效嗎
社會保險的訴訟時效規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規定:
「違反勞動保版障法律、法權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從該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對違反勞動法規行為的追訴期為兩年;兩年之外的違法行為,除非該行為處於持續狀態,否則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沒有權利管理。
從勞動爭議訴訟的途徑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的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來源:http://china.findlaw.cn/
㈩ 養老保險未連續交,幾年後起訴是過了訴訟時效嗎
未繳納養老保險爭議,不屬於法院受理范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或者舉報,欠繳的應當向養老保險徵收機構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