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農村老年人養老存在哪些問題
當今社會,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社會福利以及關於自身利益的問題,這關系這自己的正常生活需求能否持續獲得補給從而維持自己的正常生活。而隨著年紀的增大,也有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自己的養老問題,養老問題。在農村,養老問題的困難尤其嚴重,接下來我們就來盤點農村老年人養老存在哪些問題吧。
以上,就是我對農村老年人養老存在哪些問題的解答了。
㈡ 農村養老保險的研究現狀
農村社會保障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關繫到占總人口約70%的人民目前或將來的生活質量,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則是其中的關鍵內容之一。隨著老齡化浪潮洶涌而來,農村養老問題變得日益突出和緊迫。
為了尋找合適的解決途徑,我國政府從80年代中期開始,探索性地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有10多年的歷史。這段歷史可以大體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
1986-1992年,為試點階段。1986年,民政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在江蘇沙洲縣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會議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決定因地制宜地開農村展社會保障工作。一些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成為首批試點地區。
第二階段:
1992年—1998年,為推廣階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下簡稱《基本方案》),確定了以縣為基本單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決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公布實施。此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各地推廣開來,參保人數不斷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萬農民投保。
第三階段:
1998年以後進入衰退階段。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這個階段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官方對這項工作的態度也發生了動搖。
1999年7月,國務院指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
針對農村養老保障的發展提出了對策和建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應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農民缺乏投保熱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針對目前集體補助比重過小,國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均提出應適當提高集體補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這樣,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真正具有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福利性」,才能調動起農民投保的積極性。
2、應當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穩定性。國家關於農村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變化無常,不利於這項工作的開展。全國各地在這方面也沒有規范統一的業務、財務及檔案管理的規章制度,這都導致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穩定性。而通過立法是達到穩定政策的最好途徑。
3、應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支付問題。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因為投資本身就是一門相當復雜的學問,我國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國風險較小、回報較高的投資渠道很少,但是許多文獻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
①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資代理制,將部分養老保險基金交由專業投資公司進行投資,以提高積累資金的增值率。
②由於農村養老保險以縣為覆蓋范圍,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縣級保障部門,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資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規定,不能保證適當增值率的投資主體,要在一定期限內放棄投資權,將養老保險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繳,由省級部門負責保值增值並承擔責任。省級部門不能實現保值增值的,可以將基金交由全國有關機構管理。福建省就是採用的這種辦法,效果比較好。
到目前為止,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仍然有許多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其中比較關鍵的是以下幾個: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方式
許多研究者都提出應當在農村養老基金籌集時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這個「力度」應當有多大比較合適,即既能充分調動農民投保的積極性,政府又能承擔得起?在這個問題上社會公平與經濟效率之間的替代關系如何?對於這些問題,都缺乏明確的定量分析,甚至連定量分析的框架的也沒有,這樣「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學的指導,難以落實。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機構設置
按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管理和發放應當遵循三權分立的原則。但是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門獨立管理,1998年以後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也是一家說了算。權利缺乏監督是基金安全難以保障的關鍵,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機構設置應當進行改革。但怎樣改,怎樣體現權利的監督與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獻中研究得較少的問題。
3、城鄉養老保險的銜接問題
我國現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兩套體系,兩者不存在可換算的基礎,根本無法銜接。但是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將會加快,有更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將流向城市,兩種不相銜接的養老保險體系將成為勞動力自由流動的障礙。
㈢ 中國農村養老問題研究的內容簡介
本書首先在分析社會轉型對中國農村家庭養老帶來影響的基礎上,運用版制度變遷理論提出權了中國農村養老問題的理論假說。其次,本書對中國農村養老制度演變進行了回顧。再次,在通過驗證家庭養老仍為中國農村主要養老方式後,對農村養老的家庭支持力弱化狀況進行了論證。最後,通過對中國農村究竟要構建什麼樣的養老保障體系、應做什麼樣的制度安排以及發展趨勢如何三個問題的討論,進而對中國農村養老保障的路徑選擇問題給出了回答。
本書較為系統地證明了自己提出的理論假說,並通過分析和研究得到了一系列有益的結論。在此基礎上,本書提出了建立、健全中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若干政策建議。
本書適合對我國農村養老問題感興趣的廣大讀者。
㈣ 中國農村養老問題研究的介紹
《中國農村養老問題研究》是2009年清華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蘇保忠。
㈤ 關於農村老人贍養問題的社會調查報告
農村老人贍養問題不容忽視
當前,老年人口的急劇增多,使維權護老成為新世紀的一個社會性問題。而在老年人群中,農村老人約佔80%。由於社會歷史的原因,農村老人老有所養的問題,比城鎮老人更為艱難。山東省蒼山法院近日對1990年以來的102起贍養糾紛案進行調查分析,發現農村老人的贍養問題不容樂觀。
從調查的情況看,農村很多老人的晚年呈現出不同於城鎮老年人的生活特點。
生活條件較差,生活方式單調農村老人的生活方式主要有四種,即三世同堂型、不分不離型、分擔贍養型、獨自生活型。三世同堂型即老人與子孫共同生活,生產生活中的事物主要由子女、兒媳決定,老人除干點家務活幫助照看孩子外,別無其他活動,生活比較單調;不分不離型是指老人與子女雖沒有分家,但是不與子女一起居住,生活費用由子女供應,這種類型的老人在子女少的家庭中佔有相當的比例;分擔贍養型主要集中在多子女的老人家庭中,子女按比例分擔老人生活所必需的糧食及日用品,老人也不與子女一起生活;獨自生活型是指單身老人或老年夫婦單獨生活,生活費用由自己承擔,責任田裡的重體力活由親朋好友或子女幫助,這種類型的老人既有孤寡老人也有多子女或單子女的老人。許多不分不離型、分擔贍養型、獨自生活型的老人大多居住在村莊周圍低矮破舊的房子里,在有的地方,村莊周圍甚至出現了老年人聚居的「老年村」,其生活條件普遍較差。
老人生活要求低,渴望但不苛求精神贍養與城鎮老人呼籲精神贍養不同,農村老人雖然也希望兒女精神贍養,但相當一部分老人是只要生活有保障,不致挨餓受凍就很滿足了,而不太注重營養保健、參加娛樂活動等。
生活來源單一,完全依賴子女農村老人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極少,他們中很多人因年老疾病而喪失勞動能力後,生活只能依賴子女,沒有其他出路,這是農村老人與城鎮老人的一個顯著區別。
造成農村老人生活艱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子女間非正常攀比,使老人生活無著落。從調查的情況看,多子女家庭互相推卸贍養責任的糾紛案件約佔全部贍養糾紛案的80%以上。如78歲的張某有3個兒子,都已成家獨自生活,老人自己則住在舊草棚里。原來兄弟3人商量好每家都拿出一定的糧食贍養老人,可後來老二以父親在老三結婚時花的錢比給他的多為由拒絕贍養老人;老三媳婦則以結婚時老人怠慢了娘家人為由也不盡贍養義務。老大開始按時給老人送去生活費和糧食,後見兩個弟弟不盡義務,也停止供應。老人遂把3個兒子告上法庭,法庭判決老人勝訴後,兒媳們則以老人敗壞他們名聲為由,仍不盡義務,甚至發展到打罵老人,最終張某服毒自殺。
2、農村社會養老體制不健全,養老方式單一落後。絕大部分老人至今仍靠子女扶養,他們年輕時扶養子女,為子女上學、結婚耗盡了全部積蓄,有的老人甚至把住房也全部讓給了子女。由於農村養老保險體制不健全,老人大多沒有經濟來源,到年老時在經濟上便完全受制於子女,致使有的子女特別是個別兒媳視老人為負擔,老人在家裡經常受氣。
3、部分子女道德倫喪,只知向老人索取,卻不願回報老人。有的兒媳視娘家人為自己人,公公、婆婆為外人,「內外」差別大,不贍養甚至虐待公婆,有的兒子抱著息事寧人的態度,使父母飽受委屈。據蒼山縣法院統計,1990年以來全縣訴訟到法院的虐待老人案件達16件,而實際上沒訴諸法律的虐待現象遠大於這個數字,因為很多老人即使受到虐待也往往採取遷就忍讓的態度,造成隱性虐待較多。
農村養老問題嚴重干擾了農村的正常生活秩序,影響了社會安寧與穩定,給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也帶來了負面效應,因此必須正視這一問題。
一、要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提倡農村青年為自己和老人參加養老保險,使農村老人減輕對子女的物質依賴程度。從長遠的觀點看,通過社會保障體系使老人安度晚年,將是解決農村養老的一個重要途徑。
二、搞好農村精神文明建設。要在全社會提倡敬老愛老的優良傳統,建立團結和諧的農村家庭關系。當前甚至在今後相當長的時期內,在農村,子女仍將是養老的主要承擔者,因此,必須將敬老愛老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滲透到農村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
三、依法養老。目前,關於保護老年人權益的立法工作已經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婚姻法、刑法、民法通則等法規中都有專門的條款,國家還專門制定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不盡贍養義務的人可以視情況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責任,從而為農村老人依法養老打下了法制基礎。當前我們要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讓全社會了解保護老年人權益的重要性,老年人特別是農村老人更應學法懂法,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