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個人稅延養老險將在哪裡開始試點
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等五部門近日聯合下發《關於開展個人稅內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容試點的通知》,自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廈門市)和蘇州工業園區實施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試點期限暫定一年。
《通知》指出,對試點地區個人通過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一定標准內稅前扣除;計入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的投資收益,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商業養老金時再徵收個人所得稅。
專家指出:本次試點採用國際通行的EET模式,對於繳費人而言,免除當期部分所得稅具有誘導和激勵作用,此外由於累進稅率的因素,養老金領取階段一般低於繳費階段的邊際稅率,可以使得繳費人享受到稅優;對於財政壓力來說,EET組合雖然對當期政府稅收有影響,但保留了領取階段的征稅權,隨著人口老齡化和個人養老金規模的擴大,財政稅收收入可持續。
Ⅱ 國務院不是講買商業險可以退個人所得稅嗎
據前日公布的《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保險新「國十條」),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將適時開展試點,這被視為我國醞釀已久的「減稅養老」將正式實現。「減稅養老」的最大利好體現在哪?此方式在海外有啥經驗?何時能真正來到普通人身邊?8月14日,揚子晚報記者約請省內專家予以解讀。
A減稅養老利好體現在哪?
通俗理解就是,買商業養老保險可延遲納稅
我省專家介紹,「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通俗來說,是指個人收入中用於購買商業養老保險時,其應繳個人所得稅可延期至提取保險金時再交稅的方式,實質上是國家在政策上給予購買養老保險產品個人的稅收優惠。
有關專家分析,2014年1月1日起,我國已開始實施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該項政策主要針對國內三大養老保險體系中的補充養老保險,覆蓋人群仍只在部分企業員工。而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則針對商業補充養老保險,其正式實施將激發個人購買商業養老險的熱情,發揮商業養老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減輕政府用於保障老年人群生活的財政負擔。
他山之石
據介紹,此種方式在海外較為通行。以美國為例,稅收制度在退休計劃的建立和發展中發揮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其中最重要的稅收制度安排是個人繳費稅收延遲支付,即政府允許投保人將其所繳的一定額度的養老保險費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等到受益人領取保險金時再將保險金作為受益人的個人收入,按照法律規定征繳個人所得稅。
德國國會則在2001年通過《養老保險改革法令》,規定用於購買經國家認可的商業養老保險的儲蓄額可作為「特別支出」享受免繳所得稅待遇。德國政府並對個人投保養老保險實施一定補貼,如2002年補貼額為每人每年38歐元,2008年後每人每年154歐元。
B減稅養老能夠省多少?
細則未出,但粗估月入萬元一年可節稅近千元
據我省專家分析,盡管「新國十條」提出將適時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但具體方案和細則還有待財政部、稅務總局、保監會、人社部等多部門進一步研究。因此,新方式比現行投保方式能節省多少還不能具體衡量。不過,上海有媒體曾就該市上報方案做過大致估算。
據中國人壽上海分公司負責人以上海戶籍工作人群為例測算:如月收入1萬元,扣除四金1900元以及個稅起征點3500元後,應納稅額為4600元,繳稅標准應參照20%的稅率計算,再減去速算扣除數555元,需要繳稅365元。如果可以稅前列支700元作為保費,月收入1萬元的應納稅額為3900元,按照10%的稅率計算,再減去速算扣除數105元,應繳稅285元。也就是說,如果購買了個稅遞延型養老產品,每月可以節稅80元,一年則可以節稅近千元。同時,所繳的700元養老保險金將進入個人賬戶進行管理,等到退休時,根據當時的收入情況和當時的稅率以及稅收起征點情況再確定需要繳多少所得稅。
一般來講,退休後的收入通常不會高於工作時的收入,因此退休後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也較低,再扣除通脹因素,稅收負擔更輕。
數據說話
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陳秉正近日接受媒體采訪時稱,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稅收優惠可能為典型的EET,與許多發達國家對商業養老保險計劃的征稅模式相同。陳教授還測算,假設某男性職工張某現年40歲,目前年稅前收入2.4萬元,以後按每年4%增長,老張的儲蓄率為40%,在這部分儲蓄中四成被用於養老,老張60歲退休,預期壽命80歲。如果能給予EET稅收優惠,在利率和稅率設定條件下,老張購買養老保險,在並沒有減少當期可支配收入的情況下,退休後收入(不包括彼時來自社會養老保險的收入)每年增加了1647.2元。
C減稅養老啥時正式實現?
研究、醞釀已近十年,預計明年啟動試點
據介紹,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研究、醞釀已有近十年,但因種種原因未真正出台。此番「新國十條」明確後具體的「落地時間表」如何?業內人士稱,具體方案還有待財政、稅務、保監、人社多部門對細則進行研究。目前試點地區有哪些,該如何實施尚不能下定論。不過此番以國務院而非行業層面明確,意味著多年的呼籲終將塵埃落定,有望不久的將來就能「開閘」,有預計2015年將啟動試點實施。而從前幾年探索來看,若真正「開閘」,熱門地區有望在上海。
上海方案
此前有媒體披露,「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試點」是國務院關於推進上海「兩個中心」建設意見中促進保險業發展的一個重頭項目。據上海媒體公布的上報方案:上海個人稅延型養老保險產品定位為契約型,產品形式為萬能型、分紅型保險;稅收遞延模式採取「稅基遞延」型,即在繳費及收益階段免稅,領取階段再根據當期稅率表繳稅;繳費限額為每月1000元,其中700元用於個人養老保險免稅,300元用於企業年金免稅。
根據當時參與研究討論的相關保險公司內部測算,採取「稅基遞延」型模式,同等收入情況下,越早購買稅延型養老保險產品,未來可省稅額越高;同等時間開始購買產品的情況下,收入越高,未來可省稅額也越高。覆蓋范圍上,無論企事業單位還是政府機關,都可以參與。產品操作模式上,繳費時由企業代扣代繳,領取時保險公司代扣代繳個稅;員工離職時,可以在不同保險公司、不同企業之間轉移。
對於究竟哪些保險公司可參與首批試點,上海上報方案中並未提及。前期參與研究討論的國壽、平安、太保等8家中資保險公司被市場視為有望首批「分羹者」。
「減稅養老」探索回顧
天津2008年曾做嘗試後被聯合叫停
業內人士介紹,早在2008年天津濱海新區曾開展過個人稅延型養老保險的嘗試。2007年、2008年,保監會和天津市政府為在天津濱海新區試行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共同下發了《關於加快天津濱海新區保險改革試驗區創新發展的意見》等文件,規定了補充養老保險所享受稅收優惠:一是企業為職工購買補充養老保險的費用支出在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8%以內的部分,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二是補充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在個人工資薪金收入30%以內的部分可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然而,該方案不久被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叫停。
有關專家分析,天津試點被叫停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一是我國當時對個人購買補充養老保險並無明確的稅收優惠政策,天津稅收優惠政策也沒有稅務方面的政策支持;二是30%的稅優比率過高,國際市場中稅優較高的加拿大也僅為18%;三是天津的財力在全國不具普遍意義,一旦示範效應鋪開,將對財政和稅收產生較大影響。
上海、深圳、江蘇也曾做探索
近年來,陸續對「減稅養老」進行積極探索的地區還包括——
上海:2012年6月論證5年多的「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試點」方案由上海市政府遞交財政部。2013年保險監管工作會議傳出消息,「上海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試點」方案初步確定,保監會與財政、稅務等部門及上海市政府就方案主要內容達成一致意見。
深圳:2012年向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試點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2013年仍在與保監會進一步溝通。
江蘇:2010年有關部門就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開展研究和建議。2012年完成研究報告。(實習生趙月揚子晚報記者李沖馬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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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保險業「新國十條」是什麼
1、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立足於服務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把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放在經濟社會工作整體布局中統籌考慮,以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多元化保險服務需求為出發點,
以完善保險經濟補償機制、強化風險管理核心功能和提高保險資金配置效率為方向,改革創新、擴大開放、健全市場、優化環境、完善政策,建設有市場競爭力、富有創造力和充滿活力的現代保險服務業,
使現代保險服務業成為完善金融體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撐、創新社會管理的有效機制、促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的高效引擎和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抓手。
(二)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市場主導、政策引導。對商業化運作的保險業務,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對具有社會公益性、關系國計民生的保險業務,創造低成本的政策環境,給予必要的扶持;
對服務經濟提質增效升級具有積極作用但目前基礎薄弱的保險業務,更好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二是堅持改革創新、擴大開放。全面深化保險業體制機制改革,提升對內對外開放水平,引進先進經營管理理念和技術,釋放和激發行業持續發展和創新活力。
增強保險產品、服務、管理和技術創新能力,促進市場主體差異化競爭、個性化服務。三是堅持完善監管、防範風險。完善保險法制體系,加快推進保險監管現代化,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規范市場秩序。處理好加快發展和防範風險的關系,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三)發展目標。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穩健、誠信規范,具有較強服務能力、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相適應的現代保險服務業,努力由保險大國向保險強國轉變。保險成為政府、企業、居民風險管理和財富管理的基本手段,
成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質量的重要渠道,成為政府改進公共服務、加強社會管理的有效工具。保險深度(保費收入/國內生產總值)達到5%,保險密度(保費收入/總人口)達到3500元/人。保險的社會「穩定器」和經濟「助推器」作用得到有效發揮。
2、構築保險民生保障網,完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
(四)把商業保險建成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商業保險要逐步成為個人和家庭商業保障計劃的主要承擔者、企業發起的養老健康保障計劃的重要提供者、社會保險市場化運作的積極參與者。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建立商業養老健康保障計劃。
支持保險機構大力拓展企業年金等業務。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對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的補充作用。
(五)創新養老保險產品服務。為不同群體提供個性化、差異化的養老保障。推動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發展。開展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
發展獨生子女家庭保障計劃。探索對失獨老人保障的新模式。發展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投資養老服務產業,促進保險服務業與養老服務業融合發展。
(六)發展多樣化健康保險服務。鼓勵保險公司大力開發各類醫療、疾病保險和失能收入損失保險等商業健康保險產品,並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銜接。發展商業性長期護理保險。
提供與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相結合的疾病預防、健康維護、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務。支持保險機構參與健康服務業產業鏈整合,探索運用股權投資、戰略合作等方式,設立醫療機構和參與公立醫院改制。
3、發揮保險風險管理功能,完善社會治理體系
(七)運用保險機制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政府通過向商業保險公司購買服務等方式,在公共服務領域充分運用市場化機制,積極探索推進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開展各類養老、醫療保險經辦服務,提升社會管理效率。
按照全面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要求,做好受託承辦工作,不斷完善運作機制,提高保障水平。鼓勵發展治安保險、社區綜合保險等新興業務。支持保險機構運用股權投資、戰略合作等方式參與保安服務產業鏈整合。
(八)發揮責任保險化解矛盾糾紛的功能作用。強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立法保障的責任保險發展模式,把與公眾利益關系密切的環境污染、食品安全、醫療責任、醫療意外、實習安全、校園安全等領域作為責任保險發展重點,探索開展強制責任保險試點。
加快發展旅行社、產品質量以及各類職業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和公眾責任保險,充分發揮責任保險在事前風險預防、事中風險控制、事後理賠服務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用經濟杠桿和多樣化的責任保險產品化解民事責任糾紛。
4、完善保險經濟補償機制,提高災害救助參與度
(九)將保險納入災害事故防範救助體系。提升企業和居民利用商業保險等市場化手段應對災害事故風險的意識和水平。積極發展企業財產保險、工程保險、機動車輛保險、家庭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增強全社會抵禦風險的能力。
充分發揮保險費率杠桿的激勵約束作用,強化事前風險防範,減少災害事故發生,促進安全生產和突發事件應急管理。
(十)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圍繞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制度建設為基礎,以商業保險為平台,以多層次風險分擔為保障,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研究建立巨災保險基金、巨災再保險等制度,逐步形成財政支持下的多層次巨災風險分散機制。
鼓勵各地根據風險特點,探索對台風、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森林火災等災害的有效保障模式。制定巨災保險法規。建立核保險巨災責任准備金制度。建立巨災風險管理資料庫。
5、大力發展「三農」保險,創新支農惠農方式
(十一)積極發展農業保險。按照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產量,有條件的保價格、保收入的原則,鼓勵農民和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自願參保,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提高農業保險保障程度。
開展農產品目標價格保險試點,探索天氣指數保險等新興產品和服務,豐富農業保險風險管理工具。落實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准備金制度。健全農業保險服務體系,鼓勵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險。健全保險經營機構與災害預報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的合作機制。
(十二)拓展「三農」保險廣度和深度。各地根據自身實際,支持保險機構提供保障適度、保費低廉、保單通俗的「三農」保險產品。積極發展農村小額信貸保險、農房保險、農機保險、農業基礎設施保險、森林保險,以及農民養老健康保險、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等普惠保險業務。
6、拓展保險服務功能,促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
(十三)充分發揮保險資金長期投資的獨特優勢。在保證安全性、收益性前提下,創新保險資金運用方式,提高保險資金配置效率。鼓勵保險資金利用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等方式,支持重大基礎設施、棚戶區改造、城鎮化建設等民生工程和國家重大工程。
鼓勵保險公司通過投資企業股權、債權、基金、資產支持計劃等多種形式,在合理管控風險的前提下,為科技型企業、小微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等發展提供資金支持。研究制定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相關政策。
(十四)促進保險市場與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協調發展。進一步發揮保險公司的機構投資者作用,為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長期穩定發展提供有力支持。鼓勵設立不動產、基礎設施、養老等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允許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設立夾層基金、並購基金、不動產基金等私募基金。
穩步推進保險公司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探索保險機構投資、發起資產證券化產品。探索發展債券信用保險。積極培育另類投資市場。
(十五)推動保險服務經濟結構調整。建立完善科技保險體系,積極發展適應科技創新的保險產品和服務,推廣國產首台首套裝備的保險風險補償機制,促進企業創新和科技成果產業化。加快發展小微企業信用保險和貸款保證保險,增強小微企業融資能力。
積極發展個人消費貸款保證保險,釋放居民消費潛力。發揮保險對咨詢、法律、會計、評估、審計等產業的輻射作用,積極發展文化產業保險、物流保險,探索演藝、會展責任險等新興保險業務,促進第三產業發展。
(十六)加大保險業支持企業「走出去」的力度。著力發揮出口信用保險促進外貿穩定增長和轉型升級的作用。加大出口信用保險對自主品牌、自主知識產權、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支持力度,重點支持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機電產品和大型成套設備,簡化審批程序。
加快發展境外投資保險,以能源礦產、基礎設施、高新技術和先進製造業、農業、林業等為重點支持領域,創新保險品種,擴大承保范圍。穩步放開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市場,進一步增加市場經營主體。積極發展航運保險。拓展保險資金境外投資范圍。
7、推進保險業改革開放,全面提升行業發展水平
(十七)深化保險行業改革。繼續深化保險公司改革,加快建立現代保險企業制度,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全面深化壽險費率市場化改革,穩步開展商業車險費率市場化改革。
深入推進保險市場准入、退出機制改革。加快完善保險市場體系,支持設立區域性和專業性保險公司,發展信用保險專業機構。規范保險公司並購重組。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在境內外上市。
(十八)提升保險業對外開放水平。推動保險市場進一步對內對外開放,實現「引進來」和「走出去」更好結合,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鼓勵中資保險公司嘗試多形式、多渠道「走出去」,為我國海外企業提供風險保障。
支持中資保險公司通過國際資本市場籌集資金,多種渠道進入海外市場。努力擴大保險服務出口。引導外資保險公司將先進經驗和技術植入中國市場。
(十九)鼓勵保險產品服務創新。切實增強保險業自主創新能力,積極培育新的業務增長點。支持保險公司積極運用網路、雲計算、大數據、移動互聯網等新技術促進保險業銷售渠道和服務模式創新。
大力推進條款通俗化和服務標准化,鼓勵保險公司提供個性化、定製化產品服務,減少同質低效競爭。推動保險公司轉變發展方式,提高服務質量,努力降低經營成本,提供質優價廉、誠信規范的保險產品和服務。
(二十)加快發展再保險市場。增加再保險市場主體。發展區域性再保險中心。加大再保險產品和技術創新力度。加大再保險對農業、交通、能源、化工、水利、地鐵、航空航天、核電及其他國家重點項目的大型風險、特殊風險的保險保障力度。
增強再保險分散自然災害風險的能力。強化再保險對我國海外企業的支持保障功能,提升我國在全球再保險市場的定價權、話語權。
(二十一)充分發揮保險中介市場作用。不斷提升保險中介機構的專業技術能力,發揮中介機構在風險定價、防災防損、風險顧問、損失評估、理賠服務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更好地為保險消費者提供增值服務。優化保險中介市場結構,規范市場秩序。穩步推進保險營銷體制改革。
8、加強和改進保險監管,防範化解風險
(二十二)推進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堅持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統一,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統一,加快建設以風險為導向的保險監管制度。加強保險公司治理和內控監管,改進市場行為監管,加快建設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
完善保險法規體系,提高監管法制化水平。積極推進監管信息化建設。充分發揮保險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的作用。充分利用保險監管派出機構資源,加強基層保險監管工作。
(二十三)加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推動完善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探索建立保險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建立健全保險糾紛訴訟、仲裁與調解對接機制。
加大保險監管力度,監督保險機構全面履行對保險消費者的各項義務,嚴肅查處各類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十四)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加強保險業全面風險管理,建立健全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完善風險應急預案,優化風險處置流程和制度,提高風險處置能力。強化責任追究,增強市場約束,防止風險積累。加強金融監管協調,防範風險跨行業傳遞。
完善保險監管與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司法、新聞宣傳等部門的合作機制。健全保險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
9、加強基礎建設,優化保險業發展環境
(二十五)全面推進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保險信用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擴大信用記錄覆蓋面,構建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引導保險機構採取差別化保險費率等手段,對守信者予以激勵,對失信者進行約束。完善保險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制度、保險機構信用評價體系和失信懲戒機制。
(二十六)加強保險業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建立保險業各類風險資料庫,修訂行業經驗生命表、疾病發生率表等。
組建全行業的資產託管中心、保險資產交易平台、再保險交易所、防災防損中心等基礎平台,加快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發展,為提升保險業風險管理水平、促進行業轉型升級提供支持。
(二十七)提升全社會保險意識。發揮新聞媒體的正面宣傳和引導作用,鼓勵廣播電視、平面媒體及互聯網等開辦專門的保險頻道或節目欄目,在全社會形成學保險、懂保險、用保險的氛圍。加強中小學、職業院校學生保險意識教育。
10、完善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的支持政策
(二十八)建立保險監管協調機制。加強保險監管跨部門溝通協調和配合,促進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障有效銜接、保險服務與社會治理相互融合、商業機制與政府管理密切結合。
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逐步實現數據共享,提升有關部門的風險甄別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建立保險資料庫公安、司法、審計查詢機制。
(二十九)鼓勵政府通過多種方式購買保險服務。鼓勵各地結合實際,積極探索運用保險的風險管理功能及保險機構的網路、專業技術等優勢,通過運用市場化機制,降低公共服務運行成本。
對於商業保險機構運營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務,政府可以委託保險機構經辦,也可以直接購買保險產品和服務;對於具有較強公益性,但市場化運作無法實現盈虧平衡的保險服務,可以由政府給予一定支持。
(三十)研究完善加快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完善健康保險有關稅收政策。適時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落實和完善企業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落實農業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結合完善企業研發費用所得稅加計扣除政策,統籌研究科技研發保險費用支出稅前扣除政策問題。
(三十一)加強養老產業和健康服務業用地保障。各級人民政府要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統籌考慮養老產業、健康服務業發展需要,擴大養老服務設施、健康服務業用地供給,優先保障供應。加強對養老、健康服務設施用地監管,嚴禁改變土地用途。
鼓勵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等投資興辦養老產業和健康服務業機構。
(三十二)完善對農業保險的財政補貼政策。加大農業保險支持力度,提高中央、省級財政對主要糧食作物的保費補貼,減少或取消產糧大縣三大糧食作物保險縣級財政保費補貼。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快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的重要意義,把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作為促進經濟轉型、轉變政府職能、帶動擴大就業、完善社會治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加強溝通協調,形成工作合力。
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要求,按照職責分工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措施,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省級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方案,促進本地區現代保險服務業有序健康發展。
Ⅳ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有哪些省份
自2011年7月1日起,啟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今年試點范圍覆蓋版全國60%的地區,權明年基本實現全覆蓋。(一)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均可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二)參保居民要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政府對參保居民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三)參保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在內的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由政府全額支付,每人每月不低於55元,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四)已年滿60周歲、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居民,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Ⅳ 2019商業保險業對員工有什麼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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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減稅養老利好體現在哪?
通俗理解就是,買商業養老保險可延遲納稅
我省專家介紹,「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通俗來說,是指個人收入中用於購買商業養老保險時,其應繳個人所得稅可延期至提取保險金時再交稅的方式,實質上是國家在政策上給予購買養老保險產品個人的稅收優惠。
有關專家分析,2014年1月1日起,我國已開始實施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該項政策主要針對國內三大養老保險體系中的補充養老保險,覆蓋人群仍只在部分企業員工。而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則針對商業補充養老保險,其正式實施將激發個人購買商業養老險的熱情,發揮商業養老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減輕政府用於保障老年人群生活的財政負擔。
他山之石
據介紹,此種方式在海外較為通行。以美國為例,稅收制度在退休計劃的建立和發展中發揮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其中最重要的稅收制度安排是個人繳費稅收延遲支付,即政府允許投保人將其所繳的一定額度的養老保險費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等到受益人領取保險金時再將保險金作為受益人的個人收入,按照法律規定征繳個人所得稅。
德國國會則在2001年通過《養老保險改革法令》,規定用於購買經國家認可的商業養老保險的儲蓄額可作為「特別支出」享受免繳所得稅待遇。德國政府並對個人投保養老保險實施一定補貼,如2002年補貼額為每人每年38歐元,2008年後每人每年154歐元。
B減稅養老能夠省多少?
細則未出,但粗估月入萬元一年可節稅近千元
據我省專家分析,盡管「新國十條」提出將適時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但具體方案和細則還有待財政部、稅務總局、保監會、人社部等多部門進一步研究。因此,新方式比現行投保方式能節省多少還不能具體衡量。不過,上海有媒體曾就該市上報方案做過大致估算。
據中國人壽上海分公司負責人以上海戶籍工作人群為例測算:如月收入1萬元,扣除四金1900元以及個稅起征點3500元後,應納稅額為4600元,繳稅標准應參照20%的稅率計算,再減去速算扣除數555元,需要繳稅365元。如果可以稅前列支700元作為保費,月收入1萬元的應納稅額為3900元,按照10%的稅率計算,再減去速算扣除數105元,應繳稅285元。也就是說,如果購買了個稅遞延型養老產品,每月可以節稅80元,一年則可以節稅近千元。同時,所繳的700元養老保險金將進入個人賬戶進行管理,等到退休時,根據當時的收入情況和當時的稅率以及稅收起征點情況再確定需要繳多少所得稅。
一般來講,退休後的收入通常不會高於工作時的收入,因此退休後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也較低,再扣除通脹因素,稅收負擔更輕。
數據說話
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陳秉正近日接受媒體采訪時稱,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稅收優惠可能為典型的EET,與許多發達國家對商業養老保險計劃的征稅模式相同。陳教授還測算,假設某男性職工張某現年40歲,目前年稅前收入2.4萬元,以後按每年4%增長,老張的儲蓄率為40%,在這部分儲蓄中四成被用於養老,老張60歲退休,預期壽命80歲。如果能給予EET稅收優惠,在利率和稅率設定條件下,老張購買養老保險,在並沒有減少當期可支配收入的情況下,退休後收入(不包括彼時來自社會養老保險的收入)每年增加了1647.2元。
C減稅養老啥時正式實現?
研究、醞釀已近十年,預計明年啟動試點
據介紹,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研究、醞釀已有近十年,但因種種原因未真正出台。此番「新國十條」明確後具體的「落地時間表」如何?業內人士稱,具體方案還有待財政、稅務、保監、人社多部門對細則進行研究。目前試點地區有哪些,該如何實施尚不能下定論。不過此番以國務院而非行業層面明確,意味著多年的呼籲終將塵埃落定,有望不久的將來就能「開閘」,有預計2015年將啟動試點實施。而從前幾年探索來看,若真正「開閘」,熱門地區有望在上海。
上海方案
此前有媒體披露,「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試點」是國務院關於推進上海「兩個中心」建設意見中促進保險業發展的一個重頭項目。據上海媒體公布的上報方案:上海個人稅延型養老保險產品定位為契約型,產品形式為萬能型、分紅型保險;稅收遞延模式採取「稅基遞延」型,即在繳費及收益階段免稅,領取階段再根據當期稅率表繳稅;繳費限額為每月1000元,其中700元用於個人養老保險免稅,300元用於企業年金免稅。
根據當時參與研究討論的相關保險公司內部測算,採取「稅基遞延」型模式,同等收入情況下,越早購買稅延型養老保險產品,未來可省稅額越高;同等時間開始購買產品的情況下,收入越高,未來可省稅額也越高。覆蓋范圍上,無論企事業單位還是政府機關,都可以參與。產品操作模式上,繳費時由企業代扣代繳,領取時保險公司代扣代繳個稅;員工離職時,可以在不同保險公司、不同企業之間轉移。
對於究竟哪些保險公司可參與首批試點,上海上報方案中並未提及。前期參與研究討論的國壽、平安、太保等8家中資保險公司被市場視為有望首批「分羹者」。
「減稅養老」探索回顧
天津2008年曾做嘗試後被聯合叫停
業內人士介紹,早在2008年天津濱海新區曾開展過個人稅延型養老保險的嘗試。2007年、2008年,保監會和天津市政府為在天津濱海新區試行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共同下發了《關於加快天津濱海新區保險改革試驗區創新發展的意見》等文件,規定了補充養老保險所享受稅收優惠:一是企業為職工購買補充養老保險的費用支出在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8%以內的部分,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二是補充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在個人工資薪金收入30%以內的部分可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然而,該方案不久被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叫停。
有關專家分析,天津試點被叫停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一是我國當時對個人購買補充養老保險並無明確的稅收優惠政策,天津稅收優惠政策也沒有稅務方面的政策支持;二是30%的稅優比率過高,國際市場中稅優較高的加拿大也僅為18%;三是天津的財力在全國不具普遍意義,一旦示範效應鋪開,將對財政和稅收產生較大影響。
上海、深圳、江蘇也曾做探索
近年來,陸續對「減稅養老」進行積極探索的地區還包括——
上海:2012年6月論證5年多的「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試點」方案由上海市政府遞交財政部。2013年保險監管工作會議傳出消息,「上海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試點」方案初步確定,保監會與財政、稅務等部門及上海市政府就方案主要內容達成一致意見。
深圳:2012年向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試點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2013年仍在與保監會進一步溝通。
江蘇:2010年有關部門就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開展研究和建議。2012年完成研究報告。(實習生趙月揚子晚報記者李沖馬燕)
Ⅵ 關於養老保險國家又出台什麼新政策了嗎具體一點!!
1、從2015年1月1日起,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再提高10%,迎來第11連漲,預計將近8000萬退休人員專受益。
2、同時,屬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礎上增加15元,提高幅度為27.3%,從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3、此外,2015年起還將提高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待遇標准。國務院決定,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財政補助標准再次提高60元,達到人均380元。新增資金重點用於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以減輕困難家庭就醫費用負擔。
Ⅶ 購買商業保險能少繳或緩繳個稅,這是真的
8月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產品營業稅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86號)下發,進一步完善人身保險產品營業稅政策。結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關於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5]56號)以及相關文件精神,筆者對近期國家鼓勵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和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梳理,現分述如下。
一、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已經開展
根據財稅[2015]56號文件精神,國家決定在北京等四個直轄市全市進行試點,同時要求各省、自治區分別選擇一個人口規模較大且具有較高綜合管理能力的試點城市同步進行試點,以確保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平穩實施。具體如下:
1.是扣除標准每月增扣200元。文件規定,對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換言之,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的納稅人,在扣除費用的基礎上每月還可增扣200元。如某納稅人的月工資收入為5000元,他應納個人所得稅為:(5000-3500)×3%=45(元),而在其購買商業健康保險後,應納個人所得稅為:(5000-3500-200)×3%=39(元)。如此算下來,每年可少繳納個人所得稅72元。
2.是優惠對象覆蓋四類所得。文件明確試點地區納稅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以及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適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
3.是保險產品為綜合性健康保險產品。文件明確「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是指由保監會研發並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適合大眾的綜合性健康保險產品。」待產品發布後,納稅人可按統一政策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稅務部門按規定執行。
4.是時間要求。文件要求各地選擇一個中心城市開展試點工作,其中,京、滬、津、渝四個直轄市為全市試點,要求各地財稅保制定實施方案上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並在2015年6月30日前聯合上報財政部、稅務總局和保監會審核備案。
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填補了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的稅收優惠空白,意義深遠。
二、商業養老保險個人所得稅遞延步伐漸近
商業養老保險個人所得稅遞延,是指允許投保人在個人所得稅前列支保費,等到將來領取保險金時再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是一種通過降低投保人當期稅務負擔的稅收優惠。加快這一政策的落地,將有效撬動作為我國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商業養老保險這個巨大的資金池。
作為第一支柱的基本養老保險,企業所得稅法明確在稅前准予列支;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作為第二支柱的補充養老保險,企業所得稅法明確企業可在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扣除;個人所得稅法涉及的補充養老保險主要體現在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制度的建立上。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精神,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在年金繳費環節和年金基金投資收益環節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將納稅義務遞延到個人實際領取年金的環節。它有利於完善養老保險制度、提高全民養老保障水平、加快推進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建設。
作為第三支柱的商業養老保險,《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要「加快發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商業保險,構建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作為第三支柱的商業養老保險與民生聯系緊密,我國在老齡化步伐加快的背景下,養老資金的多渠道籌集越來越緊迫,商業養老保險市場潛力巨大,用稅收小杠桿可以有效撬動這個大池子。去年8月13日,《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被稱為保險業的新「國十條」。其中最引人關注的一點即是業內呼籲多年的個人所得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終於落地,首次對外提出要適時開展個人所得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目前此項工作正在行進之中。
此文章轉載於微信公眾號: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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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國務院加快保險業發展
2014年8月10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今後較長一段時期保險業發展的總體要求、重點任務和政策措施,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穩健、誠信規范,具有較強服務能力、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相適應的現代保險服務業,努力由保險大國向保險強國轉變。
《意見》指出,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對完善現代金融體系、帶動擴大社會就業、促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創新社會治理方式、保障社會穩定運行、提升社會安全感、提高人民群眾生活質量具有重要意義。要堅持市場主導、政策引導,堅持改革創新、擴大開放,堅持完善監管、防範風險,使現代保險服務業成為健全金融體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撐、創新社會管理的有效機制、促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和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抓手,使保險成為政府、企業、居民風險管理和財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為提高保障水平和質量的重要渠道,成為政府改進公共服務、加強社會管理的有效工具。
《意見》提出了9方面29條政策措施。一是構築保險民生保障網,完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把商業保險建成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創新養老保險產品服務,發展多樣化健康保險服務。二是發揮保險風險管理功能,完善社會治理體系。運用保險機制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發揮責任保險化解矛盾糾紛的功能作用。三是完善保險經濟補償機制,提高災害救助參與度。將保險納入災害事故防範救助體系,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四是大力發展「三農」保險,創新支農惠農方式。積極發展農業保險,拓展「三農」保險的廣度和深度。五是拓展保險服務功能,促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充分發揮保險資金長期投資的獨特優勢,促進保險市場與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協調發展,推動保險服務經濟結構調整,加大保險業支持企業「走出去」的力度。六是推進保險業改革開放,全面提升行業發展水平。深化保險行業改革,提升保險業對外開放水平,鼓勵保險產品服務創新,加快發展再保險市場,充分發揮保險中介市場作用。七是加強和改進保險監管,防範化解風險。推進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加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八是加強基礎建設,優化保險業發展環境。全面推進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保險業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全社會的保險意識,在全社會形成學保險、懂保險、用保險的氛圍。九是完善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的支持政策。建立保險監管協調機制,鼓勵政府通過多種方式購買保險服務,研究完善促進現代保險服務業加快發展的稅收政策,適時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加強對養老產業和健康服務業的用地保障,完善對農業保險的財政補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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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試點意見
國發〔2009〕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就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一、基本原則新農保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二、任務目標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鎮),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三、參保范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四、基金籌集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五、建立個人賬戶國家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六、養老金待遇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要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八、待遇調整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九、基金管理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十、基金監督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十一、經辦管理服務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農村社會服務資源,加強新農保經辦能力建設,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十二、相關制度銜接原來已開展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稱老農保)的地區,要在妥善處理老農保基金債權問題的基礎上,做好與新農保制度銜接。在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國務院成立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訂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試點地區也要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十四、制定具體辦法和試點實施方案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試點具體辦法,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要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周密測算的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按要求選擇試點地區,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試點縣(市、區、旗)的試點實施方案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十五、做好輿論宣傳工作建立新農保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逐步縮小城鄉差距、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基礎性工程,是實現廣大農村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諧、增加農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適齡農民積極參保。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新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國務院二○○九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