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重慶養老保險損失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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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你公式自己算:
養老金的帳比較復雜,是用統一公式計算的,如果你是「中人」:
基礎養老金=(社平工資+崗位工資(指數化工資))÷2x總工齡x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男139(女195)
過渡性養老金=社平工資x賬戶前工齡x平均繳費指數x1.3%
三個公式得出的數相加就是你的養老金。
如果你是新人(1998年10月後參加工作):
基礎養老金=(社平工資+崗位工資(指數化工資))÷2x總工齡x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男139(女195)
Ⅱ 重慶養老保險損失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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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繳養老金起每年年繳費基數的平均值/自繳養老金起每年年社平工資的平均值=平均繳費指數
該指數>=0.6,<=3。意思是說,每月的繳費基數至少是月社平工資的60%,最高不得超過300%
以僅繳費十五年為例:
假設2001年每月繳費之和為18000元,2002年每月繳費之和為21000元........2016年每月繳費之和為35000元,則把這十五年的年費之和除以15,則得到年繳費平均值;
再把各年的年社平工資之和除以15,則得到年社平工資平均值;
再把【年繳費平均值】除以【年社平工資平均值】則得到【養老金平均繳費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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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我也在研究重慶市的退休養老金的問題,得到如下結論:
重慶市城鎮職工退休:
去年的月社平工資為4738元,假設今年退休,且在退休時只繳了15年,指數為0.7,則在退休後,每月按目前的養老金政策與重慶市關於養老金的各項補貼政策,大約能領每月1500左右。
計算公式如下: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
=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15%)+個人賬戶本息和÷139+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繳費年限×1.4%
如果,繳費年限是30年以上,那時個人帳戶本息也大約有20萬元左右,此時不論指數為多少,退休時大約每月能領3500元。(按當前的物價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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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這個公式計算,如果按男65歲退休的話,退休後至少要領3年以上的養老金,才對得起自己的本錢。
Ⅲ 請問:養老保險晚交一年,將來領取養老金損失是多少
晚交一年,總的來說對退休金影響不大。
因為一個人從上班到退休,要交20-30年左右專,而個人賬戶基數少一年差不了太多屬的。
而且退休金的計算是很多指標合在一起計算的,見下面計算退休金的公式,可以了解一些。但總的來說,是多交多得少交少得的原則。
其中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 * 繳費年限*1 %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a1/Al+a2/AZ+ ....+an/An)/N
Ⅳ 終止養老保險,退款能損失多少金額
社保的錢是不能退的,社保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這五險按照國家要求不能退錢,只能在退休後享受相對應的待遇。但是養老保險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退還養老基金中個人賬戶部分,具體情況如下:
1、達到退休年齡,未滿足繳費15年的條件(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給付);
2、參保人因故死亡;
3、參保人出國定居;
4、退休後死亡,個人帳戶尚有餘額的.
另外農村戶口憑辭職回鄉證明也可以一次性提取養老保險金,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Ⅳ 養老保險待遇損失如何計算
可以要求公司補繳,協商不了,建議向社保部門投訴,或者法院訴訟。
Ⅵ 繳納養老保險的怎樣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譬如:《通知》)要求,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按以下原則處理:如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年限滿15年的,則參照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一年的重慶市退休職工社會月平均養老金標準的70%確定勞動者的損失,由用人單位按月賠付;如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不滿15年的,則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除以15年,再乘以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一年的重慶市退休職工月社會平均養老金標準的70%確定勞動者的損失,由用人單位按月賠付。
上述是部分的相關的法律規定與賠償。
遇到這種情況,具體關於賠償疑惑,可採取登錄——法律咨詢貼吧——找律師詳問,自己直接在線參考法律人士的分析後的建議啊。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Ⅶ 養老保險損失怎麼處理
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責令其補繳。
但實踐中,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又不能補繳社會保險費,會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對此,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社會保險待遇損失,應具備三個前提條件:
一是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並繳納社保費;二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繳養老保險;三是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產生損失。
對於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待遇損失,包括未繳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費而遭受的實際損失。一般來說,未繳納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費而遭受的損失多為即時損失,以發生為准,而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損失則是延遲損失。對於即時損失,引發爭議後,損失標准確定起來相對比較容易,但是對於無法補辦養老保險而造成的損失,如何確定標准卻是司法實踐面臨的難題。
筆者認為,對於無法補辦養老保險而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失,如果地方法規已經作出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如果地方法規未作規定的,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裁定用人單位進行賠償:第一種情況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已滿15年。這種情況下,不補繳養老保險費也不影響勞動者領取退休金,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企業繳納部分支付給職工,同時加付未繳納至退休期間的銀行同期利息作為賠償。
第三種情況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且政策不允許繼續繳納至滿15年。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已經滿15年且用人單位未依法參保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按月向勞動者支付養老金至勞動者死亡;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不滿15年且用人單位未依法參保的,用人單位應當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企業應繳納部分支付給職工,同時加付未繳納至退休期間的銀行同期利息作為賠償。
第四種情況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政策允許繼續繳納至滿15年但勞動者不選擇繼續繳納。對於這種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企業繳納部分支付給職工,同時加付未繳納至退休期間的銀行同期利息作為賠償。
Ⅷ 賠償養老保險損失可以直接起訴嗎
如果你說的是社會保險法上的養老保險損失,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仲裁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一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