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參保年齡在政策規定上沒有區別。
只是二者距離退休年齡的時長不一樣,後回者距離當前法答定退休年齡必然不足15年,屆時需要繼續參保繳費至滿15年方可退休。前者的話,除了企業女工人是50周歲退休,屆時需要繼續參保繳費5年外,職工養老保險的女幹部、靈活就業人員女性參保者都是55周歲退休,屆時可能所涉及的繼續繳費時長沒有那麼長甚至不涉及。
2. 社會養老保險新政策在2019年開始要繳費
根據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滿15年以上就可以申請退休,辦理完退休手續的次月開始按月領取養老金。
並不是說滿60周歲就可以領取,還必須是在參保繳費滿15年的前提下。
另外,如果當事人屬於女性,只要對應其參保種類來判斷其具體的退休年齡:目前來說幹部55周歲,女工人50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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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社會養老保險新政策今年不能再一次補交養老保險了。有什麼別的保險方法
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的計算方法是上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蓄存額X(1+本年記帳利率)+個人帳戶本年記帳金額X(1+本年記帳利率X1.083X1/2),其中1.083是為使"年度計演算法"的計算結果在相同條件下與月積數法計算結果一致而設置的調節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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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繳養老保險新政策2019
中斷的養老保險可以補交。參保人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自應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內分之五的滯納金容。養老金領取條件:職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已辦理退休手續;2、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養老保險並履行了養老保險繳費義務;3、個人繳費至少滿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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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社會養老保險新政策在2019新規定
2017年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仍然會按照職工工資作為交費基數,要發了工資才能知道交多少養老保險,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2017年1-6月份仍然按2016年的標准交納,7-12月份社保中心會公布新的交費基數,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要到每年5-6月份公布當年的交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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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繳納養老保險新規定
個人參加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是以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版按20%的比權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由自己負擔。
個人身份參加養老保險的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作為個人繳費基數,可選擇的檔級為60%、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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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交養老保險最新政策
如果你之前有中斷養老保險的繳費,2019年還是繼續可以補交養老保險的,但是也是有相關規定的,並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進行補交的,國家規定可以補交養老金的情形有以下4種:
1.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或因工作調動落空,中斷勞動關系等的原因造成未參保或中斷養老保險繳費的,可以補交養老保險。
2.因自動離職、開除、除名等原因未參保或中斷養老保險繳費的,可以補交養老保險。
3.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辦理新參保手續的,可以補交養老保險。
4.企業職工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以補交養老保險。
8. 15年養老保險新政策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1.養老保險金交滿15年和16年以後當然有區別,繳費時間越長領取的退休金就越多;
2.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繳費年限達到15年是辦理退休按月享受養老待遇的基礎;養老保險15年,退休後就可以按月享受養老金待遇,但辦理退休手續仍然是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即退休年齡一般是男60歲,女工人50歲,特殊工種提前5年.對「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情況的理解:「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這是辦理退休並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的必要條件之一(繳費不滿15年的將一次性結算)。退休金水平的高低與繳費年限和繳費數額直接掛鉤,即繳費時間越長、繳費金額越多,養老金水平也越高,差別主要在於個人帳戶養老金部分,中斷繳費的時間不計作繳費年限。試舉例做比較:假設繳費基數每月為1000元(不考慮繳費基數調整和利息等因素),繳費年限30年計算的個人帳戶養老金每月為:[1000元×11%×12(月)×30(年)]÷120=330元。如果繳費年限為15年,則計算的個人帳戶養老金每月為165元。兩者相差一半,如果考慮利息等因素,則差額更大。
3.知道現在的養老保險政策,就會大致清楚以後的待遇了.看看最新的養老保險政策會更清楚些:國務院2005年12月3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文件規定: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訂具體的過渡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本決定實施後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這是目前計算養老待遇的最新規定.